有关“机关单位临聘人员可否休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事宜

有关“机关单位临聘人员可否休探亲假”事宜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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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有关“机关单位临聘人员可否休探亲假”事宜
同志您好!
本人2010年已在国家机关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老公长年在外省上班(私企),夫妻双方很少在一起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二条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请问:本人可否享有探亲假?
谢谢!

办理单位:
劳动关系处
办理结果:
您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二条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具体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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