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网贷新规 13条正式落地 看看互金大佬们怎么说

互金协会“史上最严”信披标准出炉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日前向会员单位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其中,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意见稿全文30条,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 14:03:35信披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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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行业信披规范即将出台。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风险也快速积... 15:36:16各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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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浮躁风气将要很快得到遏制!这和近来发生在行业内的一大热点事件关系很大。8月1日《互联网金融信息... 16:19:02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刘双霞)备受关注的互金信息披露标准昨日开始征求平台意见。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 16:35:46行业透明度提升在即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近日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标准意见稿》)和...
关于P2P信披的事情,最近很多财友感觉不懂,P2P信披到底要披露些什么。今天,我们就请来了挖财社区资深网贷大咖说金道银...
2007年前后,P2P在国内首次出现,开启了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之旅,而在此后,随着互联网金...专题结语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风险也快速积累,尤其是信息披露的不足,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的问题最为严重。由于当前网贷行业信披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平台信息披露质量都“良莠不齐”,诸多原因也造成了投资者只“看收益,不看风险”、“买平台,不买产品”,进而要求“刚性兑付”的问题。此次互金协会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无疑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不过,此次信披标准仍有许多问题待解,比如平台如何确保借款人的真实性,因借款人信息不真实造成的损失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如何有效把握投资人的知情权与借款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有待解决。故而,此次标准的真正全面落地实行,要走的路还很长。网贷新规:个人最高借款100万元_凤凰资讯
网贷新规:个人最高借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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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原标题:网贷新规:个人最高借款100万元网贷机构安全“紧箍咒”念起来  /CFP晨报记者 谢 磊
见习记者 沈璇平在各种P2P平台野蛮生长、跑路事件频发之后,监管靴子终于“落地”。昨日,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手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禁止网贷机构发售理财产品。银监会透露,截至6月底,中国累计问题平台多达1778家,占全国总机构的43.1%。网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李钧峰介绍,《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它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更加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记者发现,过往很多P2P平台的最大隐患就是资金链断裂、出现难以兑付的情况。而《办法》希望有效避免此现象的恶化,重塑P2P
新面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是设定借款上限的主要考虑。《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但业内人士表示,如何进行多平台之间信息的互通,是《办法》实施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并不存在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单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是很难监测的。是否要建立一个P2P网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如果要建立的话由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否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些问题在《办法》中还找不到答案,有待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一律线上经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在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只有49家拥有ICP经营许可证,仅占所有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而《办法》第五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可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此举不仅让ICP的重要性再度得以提高,一定程度上还将降低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客户隐私泄露等问题。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指出,政策的天平已经逐渐偏向传统金融机构。在对于如何明确网贷机构的小额经营范围,《办法》 具体提到网贷机构必须一律线上经营,不得在线下从事活动与虚假宣传,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资产端资金端合理定价,坚持专业化经营。不仅为网贷机构划清了边界,还保护了大爷大妈们的“钱袋子”,杜绝了电话、门店的轮番忽悠,清理市场上一批不合格的中小网贷机构。13条“禁令”划定边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将原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增设为十三项。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并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对于事关各大网贷平台“生死攸关”的债权转让,《办法》明确: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所谓的债券转让模式,即P2P
平台线下寻找借款人,在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融360平台分析师指出,早前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网贷平台中只有部分涉及,而有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的平台数量也较少,并都已经逐渐关闭这类业务。在监管方面,《办法》 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为了减少《办法》对行业的负面影响,自正式实施起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以便现有网贷机构作出相应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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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互金信息披露标准即将出台
  近日,中国协会(简称互金协会)制定了《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月和《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1日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信批标准将采取“穿透式”管理原则和“分级分类”的管理理念,严于一般信用中介类金融机构。  据悉,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和项目信息。具体包括机构基本状况、董监高从业人员、网站运营平台、财务状况等信息。其中平台还要披露投资人数及金额、待收金额、逾期金额、项目逾期率、金额逾期率等信息。  根据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互金协会拟要求会员单位中的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及类似业务的从业机构都要按照要求规范自身信息披露。  同时,其他想申请新加入的平台,互金协会也要求“应遵照规范和信披标准开展信息披露三个月以上”。  互金协会还表示,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预期收益率显著高常水平”的融资项目信息披露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披露标准的制定被业内视作中国互金协会配合政府推进互金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动作。  多数从业机构认为协会要求披露的内容和尺度合理可行,希望该标准尽快出台,有关专家表示,协会出台统一的互联网信息披露标准,既抓住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识别判断风险和价值,逐步实现“买者自慎”,又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造成“逆向选择”。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撰文指出,完善自律组织、监管机关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能大大减少因“信息差”导致的投资失败带来的群体性事件,金融消费者“投资有风险”、“责任自负”的心理基础也构建起来。做好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产业升级的重要前提。”  此前,北京和上海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分别提出了地方性信息披露标准,探索规范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业内人士介绍,以上海为例,今年7月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公示了上海市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情况,存在多数机构存在不上报信息、敏感信息不披露情况。  有业内人士指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自律组织,牵头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可保障全行业规则的统一,避免发生各地方自律组织各行其是,从业机构难以适从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今年3月下旬在上海挂牌。协会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央行条法司、银监会惠普金融部牵头筹建的国家级别的金融管理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说明全文】  一、为什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风险也快速积累。特别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某些平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捏造虚假信息来迷惑投资人,如虚假网站域名备案,虚假公司营业地址,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冒用正规金融机构名义或谎称合作关系等。部分主动信息披露的平台内容不规范、覆盖面较窄,如淡化或忽略投资风险,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不恰当比较等。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使得欺诈犯罪很难被及时发现,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投资者“看收益、不看风险”、“买平台、不买产品”,进而要求“刚性兑付”的问题,直接推高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指导,扎实推进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工作,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要求协会会员按照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鼓励未加入协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执行。信息披露标准与配套自律制度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更好发挥社会公共监督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为什么协会要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是履行行业自律职能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的必然要求。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发函明确由协会组建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组,负责组织互联网金融标准制修订、宣贯等工作。协会作为全国性自律组织,牵头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可保障全行业标准和规则统一,避免在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跨领域的客观情况下,各方各行其是、难以适从。  协会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建立监管和自律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更加贴近市场,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较快领域,能够调动市场力量快速、灵活地制定规则和标准,通过自律先行探索,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则提供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将在监管框架下,制定更加细致、严格的自律规范和补充细则,通过行业共同监督和自律惩戒等市场化手段,保障监管要求有效实施,这也是欧美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重要经验。  三、协会如何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确保其科学、合理、严谨并符合当前行业发展实际需要?  协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相关国际互联网金融领域和国内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的经验,广泛听取了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从业机构、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业内权威专家进行了评审,确保标准符合实际、合理可行。为保障标准的落地,协会还制定了配套自律惩戒制度,将信息披露纳入行业自律体系。  (一)加强调查研究。  协会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工作前,先行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认真梳理分析了当前我国银行、证券、基金、等主流金融行业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学习借鉴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网贷行业协会(P2PFA)、证监会(SEC)和网贷行业协会(MLA)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和自律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调研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情况,为编制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制定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信息披露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的工作目标、方法和措施。对于信息披露监管政策尚未明确的业态,协会将积极主动发挥自律作用,调动市场力量,加快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要求协会会员按照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鼓励未加入协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执行,通过行业实践为监管部门提供有益参考经验;对于现有信息披露监管政策明确的业态,协会将遵循监管框架,制定详细实施细则,通过自律惩戒手段,保障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以更低成本、更为高效地实施。方案提出分步实施的方法,根据风险紧迫程度,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按“穿透式”要求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扎实做好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研制工作。  协会按照方案分阶段开展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研制工作。按照“来自行业、用于行业”原则,协会先后邀请十多家具有代表性的会员单位派出业务和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编写,期间逐字逐句研究讨论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编写形成相关草案。邀请近50家单位交流并听取意见,其中包括从业机构、法律机构、研究机构。各机构专家认真研究标准草案并提出200多条意见。在反馈意见基础上,协会组织业内专家进行了全面修改,对于披露信息适当性、个人隐私保护等焦点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  (四)邀请监管机构和业内权威专家指导。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工作得到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业内权威专家的大力支持,有关专家认真研究,从各自专业领域给予悉心指导。日,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监管机构、从业机构、研究机构权威专家对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进行评审。与会专家认为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强,符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客观实际,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四、协会组织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有何特色?  (一)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采取了市场化的“分级分类”理念。  一方面,标准中信息披露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与鼓励性指标。强制性指标是各从业机构都必须披露的指标。鼓励性指标是鼓励并支持从业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披露的指标。另一方面,配套自律制度明确鼓励并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即有更强实力的会员单位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此外,协会将按照行业实际情况,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项目,将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二)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采取了“穿透式”行为监管方法。  一方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原则,针对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按照业务实质进行披露,涉及多种业务的按照不同业务分别披露。另一方面,为保障标准的落地制定了配套自律制度,按照从业机构行为实施奖励和惩戒,确保会员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将信息披露作为新会员入会的前置条件,引导非会员从业机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此外,还列出了信息披露的禁止项。  (三)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兼顾了上位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一方面,明确“会员因故不能按照本规范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通过会员网站或平台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特别是当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时,规定了豁免原则和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明确信息披露相关各方义务,如对从业机构要求其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原则,如实披露融资人提供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对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等要求其提供并披露自身信息和融资项目等信息。此外,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五、协会组织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包含那些内容?  协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参考借鉴了英美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则中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金融类行业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标准整体框架借鉴了其它金融标准的框架结构,分为术语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内容等三大部分以及规范性附录,首先明晰定义与原则,然后给出操作方法与示例。  (一)术语定义。对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融资人、投资人、信息披露义务人、逾期等信息披露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提出办法的适用对象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提出了六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  (三)指标体系。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分别帮助投资人了解从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平台的运营情况、产品或项目以及借款人信息,从而使投资者知晓从业机构与平台的自身实力、理解投资和风险的关系、明确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四)规范性附录。对各指标项进行充分说明与参考示例,帮助从业机构更准确、更规范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六、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包含那些内容?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三十条,分为总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奖惩、附则等五部分内容。该规范按照行为监管思路,明确“穿透式”原则,覆盖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各领域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总则。陈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与意义,提出该规范的适用对象和实施原则等内容。  (二)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明确协会将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求会员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支持会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三)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说明了会员信息披露的渠道、内容以及一致性要求,明确会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式披露的原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充分揭示风险,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禁止项、隐私与各类涉密披露方式与保护措施。  (四)奖惩。明确自查、抽查等检查方式和分级分类披露要求。此外,协会将接受举报,按自律惩戒机制明确惩戒事宜。  (五)附则。明确了规范生效实施等附加事宜。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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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财界网综合 07:43:02
  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各种P2P平台野蛮生长、跑路事件频发之后,监管靴子终于“落地”。这无疑会给网络借贷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借款人一定会担忧自己以后还能在借贷平台上借到款吗?而更多的投资人还会担心,借款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自己的投资收益甚至本金?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在出席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时如此表示。  陆书春介绍,互联网金融作为数字金融的一部分,为普惠金融做出一定贡献,利用互联网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将更关注如何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作用。  陆书春提出,去年央行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作用给予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依托新技术为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人群提供补充服务。要坚守互联网金融发展本源,通过互联网手段解决普惠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痛点和短板。  8月24日,银监会与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业内提出,这对当前90%以上的平台将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大多数平台业务金额超过上述限额,其中尤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为代表。  “最近发布的网贷管理办法,我个人理解,就是体现这种初衷理念。”陆书春说。  陆书春还提出,互联网金融本身是技术驱动创新。要坚持技术投入,发挥技术创新优势。谁能更好把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用好,通过技术控制风险解决互金发展难点问题,谁就能享受政策红利和技术红利。  另外,发挥普惠金融作用要控制风险,才能行稳致远。使用新技术、新业务的同时要警惕风险蔓延。互金发展好不好,在于风险控制好不好。以借贷为例,风险控制不好就无法持续。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外延性,要将法律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可控降到最低。行业也要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持久行业才能持久。强调平台信息披露,完成银行存管、信息共享,坚守监管要求。  陆书春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要不忘初心,加大技术投入、提升风险理念,强调监管、自律、市场三位一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普惠中的作用。  个人最高可贷100万  《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如借款需求巨大可选择其他融资渠道  如果你的借款需求巨大,单个平台20万和总平台合计100万的限额,对你产生了限制怎么办?P2P平台只是借贷渠道的一种,即使它的借贷规定越来越严格,在现行的市场环境之下,借款人可以选择的融资渠道还是有很多。所以,与其担心自己的借贷之路会受此影响,还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提升自己的经营能力、和纳税信用之上。  客户资金需要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  如此一来,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账户都开在银行,网贷机构碰不到现金,可以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  借贷双方必须实名注册  《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要求出借人及借款人必须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保证融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房产抵押等大额贷款面临调整  部分个人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网贷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面临调整,平台此后必须转型,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陈莉表示,大额标的项目由于资金巨大风险积聚,另外平台为了分散风险常常会有拆标现象的出现,借款限额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网贷机构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办法》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规定网贷机构充分披露借款。  不要再指望“刚性兑付”了  对投资人来说,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在对网贷平台有具体而严格规定的同时,对投资人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新规明确,“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并“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因此,今后真的不要指望“刚性兑付”了。  在新规尚未出炉之前,就有上市公司急着与P2P业务进行切割。8月20日,匹凸匹发布公告称,将出售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距离该公司更名为匹凸匹,不过一年多的时间。  除了匹凸匹之外,熊猫金控和五粮液也是去年高调进军P2P领域的上市公司。  2015年3月,熊猫烟花(600599,)更名熊猫金控,银湖网则是该公司旗下推出的P2P平台。2015年5月,五粮液持股80%的深圳万盈金融P2P平台宣布上线。一年过去了,P2P业务是否给这三家公司带来正面的影响呢?  截至当前,匹凸匹和熊猫金控尚未发布和中期业绩相关的公告,但可以从五粮液的中期报告当中看到一些端倪。  8月24日,五粮液发布的半年报当中,未提及任何与P2P相关业务。半年报显示,五粮液扣非净利润增长幅度为18.05%,净利润同比增幅17.87%,扣非净利润增速大于净利润同比增速,说明在非主营业务的表现拖慢了整体净利润的增幅,去年投资深圳万盈金融也归类于五粮液的非主营业务。  哪些公司P2P业务提振业绩?  中国平安(601318,)半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该公司旗下P2P平台陆金所累计注册用户数2342万,上半年总成交量32019亿元。陆金所控股在2016年1月完成了B轮融资,完成融资后陆金所控股整体估值约为185亿美元。  还没有发布中期报告的用友网络,在一季度报告中也提到,旗下友金所实现新增撮合成交金额14.9亿元人民币,累计撮合成交金额45.4亿元人民币,比2015年年底增长49%。  P2P概念股普遍利润少  陆金所、友金所的数据固然抢眼,但那些拼命“沾边”P2P概念的个股业绩表现又是如何呢?有13只沾边P2P概念的上市公司发布了中期报告,其中,发布中报的个股11只,发布业绩预告的个股2只。  除了五粮液和昆仑万维之外,其余的11只个股中期净利润都没有超过2亿元。以这样的净利润水平,这些非金融领域的上市公司,通过P2P涉足互联网金融的难度不小。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来看,前期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运营推广是在所难免的,业绩表现差的公司想切入的难度并不小。专注做互联网金融的公司都需要很大的精力和资源去布局,更何况不务正业、趁热打酱油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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