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赵农村危房改造补贴2016补贴是多少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2016年的危房改造要补贴多少钱?
2016年的危房改造要补贴多少钱?
浏览次数:0
回答被采纳后将共获得20
位提问人正在寻找答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2,asku:0,askr:147,askz:191,askzx:1165,askd:6askR:2,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3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请问2016年十一冃份完工的危房补贴款什么时侯才下来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待解决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请问2016年十一冃份完工的危房补贴款什么时侯才下来
云南-昆明&02-24 02:2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剩余时间:
请问2016年十一冃份完工的危房补贴款什么时侯才下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私密留言: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最佳律师解答
(张俊杰)()&
(罗喜立)()&
(张俊东)()&
(毕丽荣)()&
(覃义军)()&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江西 南昌市郭某某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汴刑终字第16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2011年5月任尉氏县大营镇城建所所长,捕前住尉氏县。因涉嫌贪污,于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辩护人金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宫宝针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金凯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月下旬至2013年2月上旬,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大营镇城建所所长负责本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在2012年度的危房改造过程中,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需要活动经费及协调关系为名,截留大营镇黄集村、石槽王村、郝家村、黄家村、君李村、下赵村、玉陈村等村民危房改造补贴款54000元,其中20000元郭某某用于因公开支,剩余34000元被郭某某贪污,之后郭某某送其主管领导大营镇副镇长马某某15000元。2013年1月下旬至2013年2月上旬,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大营镇城建所所长负责本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2年度的危房改造过程中,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需要活动经费及协调关系为名,收受大营镇玉陈村、尚家村、五间房李村、三户赵村、史家村、丁香李村等村民危房改造补贴款298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危房改造补贴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危房改造补贴款3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需要活动经费及协调关系为名,收受他人财物29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某某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某辩解称其行为构不成贪污罪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涉嫌贪污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得赃款34000元,予以追缴;所得赃款29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扣押于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34000元,予以追缴;扣押于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9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上诉称,1、因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办公经费未到位,向主管领导马某某汇报后,让申请危房改造的村解决,其收到12个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自愿交的39000元,对款项来源不知情,是行政乱收费。给马某某现金15000元是解决马某某处的办公经费,王某某证明郭某某与王某某结算垃圾清运费4100元,均应按因公支出扣减。其收取款项全部用于因公支出,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2、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意见同上诉人上诉理由,另辩护称,郭某某在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供述因侦查人员有威逼利诱行为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出庭检察员认为,1、侦查人员对郭某某讯问均依法进行,郭某某被羁押至尉氏县看守所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与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二审对新的证据示证、质证,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犯罪事实。2、关于郭某某检举李某卯犯罪是否立功问题,侦查机关已作情况说明并附证人证言材料,请依法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13年1月下旬至2013年2月上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大营镇城建所所长负责本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2年危房改造过程中,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需要活动经费为名,截留大营镇黄家村等七个村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54000元,具体是大营镇黄家村3000元、黄集村16000元、君李村5000元、石槽王村18000元、郝家村5000元、下赵村3000元、玉陈村4000元。郭某某将其中20000元用于因公开支,剩余34000元贪污,之后,其送主管领导大营镇副镇长马某某1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综合证据1、郭某某户籍证明,证明郭某某的身份及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中共尉氏县大营镇委员会营发(2011)20号关于郭某某任职的通知、大营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郭某某2011年5月任大营镇城建所所长,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3、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尉氏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尉政办(2012)45号)、尉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证明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4、尉氏县大营镇2012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申请、尉氏县基本建设资金拨款通知单、大营财税所基本存款证明,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性质属于公款。5、尉氏县大营镇2012年危房改造名单及危房改造户补助名单、尉氏县大营镇2012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申请、尉氏县基本建设资金拨款通知单、大营财税所基本存款证明,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拨付情况。6、证人凡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证明郭某某因公开支的情况。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郭某某送其一件酒、两条帝豪烟及15000元现金的情况。8、证人楚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农历24日左右,郭某某送给马某某烟、酒及15000元现金的情况。9、尉氏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据,证明扣押郭某某人民币90000元。10、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对被告人讯问时的情况。(二)黄家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供认,按其要求,黄家村村主任黄某某及村会计黄某甲从危房改造补贴款中扣留30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给他,并有其自书的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黄家村村主任黄某某、黄家村会计兼村委委员黄某甲证言,证明按郭某某的安排,支取危房改造补贴款后交给郭某某3000元的情况。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证言,证明自家危房改造补贴款的发放和被扣的情况。4、村民黄某乙等人账户的取款凭条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支取情况。(三)黄集村情况1、被告人多次供述供认,按其要求,黄集村支书李某某、会计张某某从危房改造补贴款中扣留160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给他,并有其自书的悔过书相印证。2、黄集村支书李某某、会计张某某证言证明,按郭某某的安排,支取危房改造补贴款后交给郭某某16000元的情况。3、证人黄某辛、王某甲、高某某、黄某壬、高某甲、高某乙、黄某癸、雷某某证言,证明自家危房改造补贴款的发放及被截留一部分给乡领导的情况。4、村民黄某辛等人账户的取款凭条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支取情况。5、张某某自书材料对危房改造补贴款的去向予以佐证。(四)君李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供认,按其要求,君李村支书李某乙从危房改造补贴款中扣留50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给他,并有其自书的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君李村支书李某乙证言,证明按郭某某的要求,其支取李某丙、李某丁危房改造补贴款(均拨付至李某乙账户)交给郭某某5000元的情况。3、李某乙账户取款凭条证明其支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情况。(五)石槽王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供认,按其要求,石槽王村支书张某乙从危房改造补贴款中扣留180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给他,并有其自书的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石槽王村支书张某乙证言,证明按郭某某的安排,支取危房改造补贴款交由郭某某处理,郭某某从中拿走18900元的情况。3、证人冉某某证言,证明日,其帮张某乙支取七个人名下的款项后,张某乙送钱的情况。4、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雷某乙、张某己、冉某乙、冯某某证言,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发放和被扣情况。5、村民张某庚等人的存折、账户取款凭条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支取情况。(六)郝家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供认,按其要求,郝家村支书郝某某从危房改造补贴款中扣留50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给他,并有其自书的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郝家村支书郝某某证言证明,郭某某说郝某甲、郝某乙两家危房改造不合格,需要从每户收回4000元交给郭某某作为经费。按郭某某说的,危房改造补贴款拨付后,其交给郭某某8000元钱的情况。3、证人郝某甲、郝某乙证言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发放及每户危房改造补贴款各被扣4000元的情况。4、郝某甲、郝某乙账户的取款凭条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支取情况。(七)下赵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供认,按其要求,下赵村支书赵某某从危房改造补贴款中扣留30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给他,并有其自书的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下赵村支书赵某某证言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拨付后,郭某某给他说,赵某甲现的应该补12000元,但实际上补了18000元,另外多出来的6000让他交给郭某某作为城建所开支使用的情况。3、证人赵某甲现证言,证明赵某某垫钱帮其盖房,危房改造补贴款由赵某某领取的情况。4、赵某甲现账户取款凭条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支取情况。(八)玉陈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供认,按其从危房改造补贴款中扣留一部分作为活动经费返给他的要求,玉陈村支书杨某某给其7000元(含认定为贪污罪的金额4000元),并有其自书的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玉陈村支书杨某某证言证明,按郭某某在危房改造申报过程中提出的提供活动经费的要求,其交给郭某某12000元钱的情况(含马某某等四户被扣危房改造补贴款共6400元)。3、证人马某某、苟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证言证明,杨某某垫钱给其盖房,没有领取过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情况。4、杨某某账户取款凭条(马某某、苟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危房改造补贴款拨付至杨某某账户)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支取情况。二、受贿罪2013年1月下旬至2013年2月上旬,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大营镇城建所所长负责本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2年危房改造过程中,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需要活动经费及协调关系为名,索要大营镇玉陈村等六个村多名危房改造户共29800元,具体是玉陈村3000元、尚家村1800元、丁香李村2000元、五间房李村10000元、史家村11000元、三户赵村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一)综合证据:1、大营镇2012年危房改造名单及危房改造户补助名单、尉氏县大营镇2012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申请、尉氏县基本建设资金拨款通知单、大营财税所基本存款证明,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拨付情况。2、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对被告人讯问时的情况。(二)玉陈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其给村干部提要求,要想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款,必须交一定的活动经费,后玉陈村支书杨某某交给其7000元,并有其自书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玉陈村支书杨某某证言,证明按郭某某在危房改造申报过程中提出的提供活动经费的要求,其交给郭某某12000元钱(含陈某乙等户共交的4800元)的情况。3、证人陈某乙、杨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危房改造补贴款拨付后,因要向乡里面交一定的活动经费,每户各交1600元钱的情况。(三)尚家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其给村干部提要求,要想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款,必须交一定的活动经费,后尚家村村委委员尚某某交给其2000元的情况,有其自书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尚家村支书尚某某(又名尚某某)证言,证明六户危房改造户每户交300元共1800元,其将1800元交给郭某某作为跑路费的情况。3、证人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杜某某、吕某某、吕某甲证言证明,每户交300元跑路钱的情况。(四)丁香李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其悔过书供认,其给村干部提要求,要想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款,必须交一定的活动经费,后丁香李村支书李某戊交给其2000元的情况。2、证人丁香李村支书李某戊证言,证明在2012年危房改造申报过程中,郭某某给其说,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需要向上面协调,让提供一些协调经费。其收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拨付至李某丙账户),共6000元,交给郭某某的情况。3、证人李某壬、李某庚证言证明,2012年危房改造补贴款拨付后,因需要向上支付协调费,分别交了1000元、2000元的情况。(五)五间房李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其悔过书供认,其给村干部提要求,要想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款,必须交一定的活动经费,后五间房李村支书李某癸交给其10000元的情况。2、证人五间房李村支书李某癸证言,证明在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郭某某说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有一定的费用,等危房改造补贴款回来后,给郭某某一部分钱。本村危房改造户兑了10000元钱,其和谢某某、李某子、李某丑等人一起给郭某某送钱的情况。3、证人谢某某、李某子、李某丑证言,证明该三户危房改造户分别兑1500元、1500元、1000元钱的情况及与支书李某癸一起给乡里领导送钱的情况。4、证人高某丙、刘某某、李某寅、暴某某、王某乙证言证明,因2012年危房改造,该五户危房改造户分别兑1500元、15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钱作为跑事费用的情况。5、村民谢某某等人账户取款凭条证明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支取情况。(六)史家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其给村干部提要求,要想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款,必须交一定的活动经费及史家村支书耿某某交给其11000元的情况,有其自书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史家村支书耿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史家村村民向大营镇城建所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郭某某以活动经费的名义索要了11000元的情况。3、证人史某某、史某甲、耿某甲、史某乙、史某丙证言证明因2012年危房改造分别交2000元活动经费的情况。4、证人耿某乙证言证明因2012年危房改造交1000元活动经费的情况。(七)三户赵村情况1、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其给村干部提要求,要想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款,必须交一定的活动经费及三户赵村支书赵某乙交给其2000元的情况,有其自书悔过书相印证。2、证人三户赵村支书赵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危房改造过程中,郭某某以需要给农户照相、来回跑为由,让该村危房改造户交一部分活动经费,其收取赵某丙等2000元交给郭某某的情况。3、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因为危房改造乡里面要来人照相、检查,需要向乡里面交一部分活动经费及其交钱的情况。三、审理期间,郭某某揭发尉氏县永兴镇李某卯犯罪行为,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某某反映材料证明,其向侦查机关反映尉氏县永兴镇李某卯犯罪的情况。2、尉氏县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及李某卯案件证据材料,证明尉氏县永兴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李某卯在2012年永兴镇危房改造过程中,收取7户村民共7000元的好处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以上证据经一、二审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时有诱供行为的意见。经查,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相印证,其在尉氏县看守所期间多次供述犯罪事实,并自书悔过书,与证人证言、书证相印证。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郭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意见。经查,相关村干部证言证明了按照郭某某事先要求,截留危房改造补贴款或向危房改造户索要活动经费、协调费给郭某某;村民证言证明了危房改造补贴款发放及被扣、被索要活动经费、协调费的情况;且有取款凭条、大营镇2012年危房改造名单和危房改造户补助名单、尉氏县大营镇2012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申请、尉氏县基本建设资金拨款通知单、大营财税所基本存款证明、中共大营镇委员会营发(2011)20号关于郭某某任职的通知、大营镇人民政府证明、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尉氏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尉政办(2012)45号)、尉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等书证佐证,足以证明在2012年危房改造过程中,郭某某以活动经费为名,截留危房改造补贴款及索要活动经费、协调费的事实。王某某证明郭某某与王某某结算2013年第四季度垃圾清运费4100元费用,发生在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结束之后,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因公支出扣减。郭某某送给马某某15000元是郭某某贪污之后的行为,该款项亦不应从郭某某贪污金额中扣减。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所称其他因公支出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因此,上诉人、辩护人该项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对此已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上诉人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危房改造补贴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危房改造补贴款3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郭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需要活动经费及协调关系为名,索取他人财物29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某某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所得赃款6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建军审 判 员  翟晓培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菲菲</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 135|回复: 9
越、幸福。
请问广西宾阳县2015危房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到补偿人手上
2015年韩家洲危房改造补助金,王瑞清名单是否上报,什么时候发放?
2015年韩家洲危房改造补助金,王瑞清名单是否上报,什么时候发放?
nantian1659
你到村里申请,符合条件的改造好后经过验收,补助8000元,不要期望太高,旧房是坯的,三间以上一共8000
等我长大的时候
日,文件件上是这么说的
huxiang123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年下综合素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