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民小组自治试点就一个土地使用证,违不违法

村委会违规卖地?导致宅基地搁置11年,还出现同款土地使用证
公众号:发布时间: 19:21
六只猫商城客服:66搜索微信号:liuzhimao88&& 或微信公众号:六只猫——————广告—————下面说的这个土地纠纷问题,不止是一个人,而几乎是包含了全村所有人都涉及其中,这一拖就是11年之久。没有得到过明确的解决,跟村里面还有争执,手上还持有,村委会发布的土地证。 李启亮是儋州市新洲镇攀步村人,他告诉记者,早在2006年通过村委会购买了两块宅基地,总面积一共是360个平方,当初共花费了12000元。这地是买到了手,土地证也按照正常程序已经办理了,可至今11年的时间,这房子却是始终无法建的起来。李启亮说,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同村的另一户人家也同样持有与他一样的土地使用证而且面积与地理位置全部相同如此下来,李启亮所购买的这两块地基一直存在纠纷双方争执多次,却也没个妥善解决的办法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戳视频▼为了了解一些具体情况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攀步村的村委会主任纠纷问题仍未解决记者那这样的话村干部应该有责任啊,有主要责任在里面吧?儋州市新洲镇攀步村村委会主任 那肯定的,这个肯定的,你村委会的人卖地的话,不了解实情就乱卖地,肯定是不行的。 攀步村的村委会主任告诉记者,他现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是第八届,而关于李启亮所反映的宅基地纠纷一事,他也有所了解,应该是第四届的村委会干部所卖。至于出现像李启亮这种一地多证的情况,主要问题就是出现在当时的村委会干部未曾核实土地情况,便对其进行胡乱分发、售卖。儋州市新洲镇攀步村村委会主任这个现在主要的是,政府已经派工作小组,在市里面还有镇里面形成了一个工作小组,驻在村里面,专门就是针对这个宅基地的纠纷问题的处理,我们村委会现在只能是配合了。 攀步村村委会主任说,早在一年前,政府方面就成立了调查组,对攀步村内的宅基地纠纷问题进行调查,至于调查结果如何,他并不知情。随后,记者来到了新洲镇政府继续调查了解儋州市新洲镇镇政府国土所 工作人员当时是平整了一块地,平整了一块地就把那些划为了宅基地,卖给他们村的村民,卖给他们村民后有一些人可能有造假的行为。 记者从儋州市新洲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李启亮所从村委会购买这块宅基地,原本是一个公司与镇政府所承包的土地,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便将土地进行平整,并重新做出规划,并划分了多块宅基地,让村民自主购买。由于地块较多,一些村民便自己造假土地证和缴纳凭证,所以才会出现了大量的土地争执问题。不过,由于当时这位工作人员并未参与调查,详细的调查结果,他也并不太清楚。而想要了解当初调查的情况,还需联系当时带队的负责人。记者当时是花钱买的,然后有些人,主要存在也有证啊,当时调查是怎么回事?儋州市新洲镇攀步村宅基地纠纷调查组副组长 陈良这个证当时这样,是镇政府、新洲镇政府非法发的证,违法发证。记者是镇政府违法发证吗?儋州市新洲镇攀步村宅基地纠纷调查组副组长 陈良当时负责调查攀步村宅基地纠纷的副组长陈良表示,经过他们的调查得知,当时村民所持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镇政府违规发证,因为按照相关规定,镇政府一级是没有资格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而新洲镇政府却是违规操作,违法发证。记者那像村民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处理啊?儋州市新洲镇攀步村宅基地纠纷调查组副组长 陈良处理不了,因为这个事情没有办法处理的,因为村内会打架,会麻烦的。记者处理不了,是吧?儋州市新洲镇攀步村宅基地纠纷调查组副组长 陈良对,如果我们依法处理的话,这样的话村民会闹矛盾的。陈良说,目前调查小组已经解散,至于宅基地纠纷的事情,直到如今也没有个确切的结果,只是告诉记者,目前政府所做的工作,还是以维稳为主,至于问题的后续处理情况,陈良表示,他已调离岗位,如何处理他就不再知情了。11年无法使用还出现同款土地证不管是谁都会懵掉希望这事能早点解决吧!儋州在线小编整理合成猜你喜欢:▍联系电话:58▍商务合作电话:▍投稿邮箱:▍爆料微信号:领导说了!您点一个zan&,小编的工资就涨一块钱!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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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处住房,分别在不同村民小组里,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证,但证都
我有两处住房,分别在不同村民小组里,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证,但证都是我的名字,现在遇到拆迁,一户住户只能分220平方的住房,剩余拿钱补偿,请问律师在拆迁时,我算一户还是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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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分220平方的住房,剩余拿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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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颁发土地使用证 广东茂名国土局被村民告倒
日11:11  南方网-南方日报
  南方网讯 土地权属未明,茂名市国土局却两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电白县南海供销社和第三人杨某。茂名市胶地屋村村民认为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将国土局告上法庭。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国土局两次发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阻拦建房被告侵权
  争议地坐落在茂港区下里北路,面积约200平方米。据胶地屋村村民称,该地原为一口鱼塘,解放初以来,鱼塘用于蓄水供村民灌溉农田。“三包四固定”时,这口鱼塘连同门前垌周围土地成片固定给胶地屋村集体所有。1969年初,南海公社未办合法征用手续,无偿将该地块划给南海税务站作临时办公用地,后来税务站建新办公楼后弃用。1975年,南海供销社推平了鱼塘,建起了仓库,同时也将土地占据使用。
  胶地屋村村民一直认为这块土地属其集体所有。1998年的一场侵权官司,村民们才惊觉,土地的所有权已经离去了。1998年3月,电白县南海供销社决定在这块土地上建屋,胶地屋村村民以土地属集体所有为由进行阻拦。供销社由于已经在4月1日从茂名市国土局处领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便理直气壮地把胶地屋村告上了法庭。
  告状村民目瞪口呆
  胶地屋村被判侵权。其后,供销社又将争议地转让给第三人杨某。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杨某也于去年4月17日从茂名市国土局处领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本来就是我们的,这还讲不讲理啊?”说起官司的由来,胶地屋村的一位老伯愤愤不平。“国土局根本不该在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两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去年4月20日,村民们以违法行政为由将茂名市国土局推上被告席。然而,法院认为案件“超过诉讼期限”,让满怀希望的村民目瞪口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供销社告胶地屋村侵权一案的诉讼期间,胶地屋村已经知道茂名市国土局颁发给供销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却于去年4月20日才提起撤销该证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而丧失了起诉权利。至于国土局的第二个发证行为,鉴于原告对第一个发证行为丧失起诉权利,第二个发证行为是经合法转让,经国土部门审批得来,应视为有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茂名市国土局两次发证的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截然相反
  村民不服。他们上诉至茂名市中级法院,与国土局对簿公堂。
  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一审截然相反,认为村民起诉时间并未超过有效期限,国土局两度发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我们最早起诉时间是日,只是因为所诉主体不适合被驳回。而导致我们错告的原因就在于国土局不依法颁证,整个发证过程根本未作公告,事后更未公开该发证内容。”胶地屋村上诉称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期限。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时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算上诉人是在日才起诉,也未超过上述规定时效。因此,原审认定是错误的。
  权属未明发证违法
  “尽管国土局在颁证时认定争议地属国有,但没有《土地权属证明书》,也即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发证,当属违法行政行为。
  何况国土局发证后才进行地籍调查,也不依《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村民们的眼里,国土局的第一个发证行为违法,第二个发证行为也顺理成章地属于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茂名市国土局提供的证据,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单位证明,国土局在作出发证行为时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被上诉人第一次发证是不依法行政行为。
  至于第二次发证行为,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与供销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土局与供销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是日签定,使用年期相同,加上第三人杨某领证时应知悉该宗土地明显存在权属争议,但三方仍签订合同,申报发证,显然存在隐瞒欺诈行为。况且被上诉人在登记中既没地籍调查和调查员签字,也没对登记的土地予以公告,所以,国土局此举也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
  茂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茂名市国土局颁发给电白县南海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撤销国土局核发给杨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民翘首土地归属
  告赢了国土局,村民出了一口气。那么他们要求确认土地属集体所有是不是就顺理成章了呢?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今年4月1日,茂港区下里居委会胶地屋村向茂港区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认为争议地在“三包四固定”时已依法定程序划归申请人集体所有。此后未经任何征用程序转为国有,该块土地的权属自始不变,并不因为某国有单位的长期占用而自然转为国有。由此,请求茂港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权属进行确定。至笔者发稿时止,村民仍在翘首等待政府的确权。(记者戎明昌 实习生陈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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