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用工是否能劳务派遣员工

异地派遣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社保
异地派遣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社保
日前,吴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在本市A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但该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遂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并按照程序对A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监察。
经查,吴某与J省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到位于上海的A物业管理公司,A物业管理公司将吴某安排至其所管理某商场从事保洁工作。A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经理鲁某提供了与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并称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支付给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服务费中已经包含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吴某系与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当地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沪并未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也无法为吴某在沪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了解情况后,经办监察员对鲁某进行了劳务派遣政策宣传,明确告知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事经理鲁某恍然大悟,答应尽快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协商,为吴某在上海补缴社会保险费。在检查过程中,监察员发现除了投诉人吴某外,该物业管理公司尚有100多名员工存在类似吴某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向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该公司制定整改计划,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出了建议征收函,向征收机构通报了这一情况。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监察建议书后非常重视,在处理好吴某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的同时,与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成一致,由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案件分析]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选择使用了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是认可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并且明确规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并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缴纳标准问题,即使是《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没有明确跨地区用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由于各地区工资水平不同,如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随意选择社会保险参保地,很可能会选择在费用相对较低的地区参保,这样就可能给劳动者的相关利益带来损失。为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专设一章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进行明确。根据该规定,必须为吴某在其用工所在地即上海办理参保,并且根据上海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任由双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本案中,本应由B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设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但该服务公司在本市并没有分支机构,所以吴某等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应当由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缴费。(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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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据新华社上海2月20日电
(记者周蕊)记者20日从此间召开的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上海将重拳出击,规范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上海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上海市标准,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
  在去年底发生的“GUCCI血汗工厂”事件中,由于这些面临苛刻工作条件的员工是上海的公司异地劳务派遣到深圳的,上海劳动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曾遭遇“异地取证难”和“异地执法难”的困境。
  2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上海使出“六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包括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招工备案和用工备案、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定期自查报告制度、落实连带法律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
  针对规范异地劳务派遣,《规定》指出,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上海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上海市标准,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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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找劳动律师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_政务动态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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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宜人社字〔2014〕99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开区劳动保障与安监局、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局、明月山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和监管,明晰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县市区、各单位抓好贯彻实施。
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事项
(一)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从2014年7月1日起,依法取得江西省或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各用工单位应由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用工信息,建立派遣用工业务合作关系。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属于违法经营。&
(二)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帐
各劳务派遣公司应分别管理被派遣职工和本单位职工(直接用工),应把被派遣职工的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等基本信息一并纳入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同时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招(退)工通知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各种资料建立纸质管理台帐并保存。
(三)依法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依法依规订立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比例与支付方式、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及患病期间待遇事项、劳动安全卫生、岗位培训、经济补偿、派遣协议期限、派遣服务费标准与支付方式、招工与退工、日常管理规定、违约责任及其他应约定的事项。其中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而签订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四)异地参加社会保险事项
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跨地区(跨本市、本省,不含境外)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公司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劳务派遣分支机构的,应由分支机构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用工单位代办参保和缴费手续,但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缴费信息台帐。派遣至本市内不同县市区的,应集中在宜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
(五)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五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工伤预防、劳动纪律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留劳务派遣公司,一份留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将签订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六)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分别建立被派遣职工名册和本单位职工名册,其中被派遣职工名册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派遣岗位和岗位性质、派遣期限、用工起始时间,并将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和本公司职工名册及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严格执行“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的规定
用工单位今后新增加(含续签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用工,应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岗位上使用,其中辅助性岗位的确定需由用工单位提供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工会方案或意见,再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含派遣用工人数)的10%,各劳务派遣公司应在用工单位派遣用工总量不超10%的前提下与其洽谈劳务派遣业务。
(八)逐步减少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
近期内劳务派遣用工已超过规定比例10%的用工单位,在没有降至规定比例以下的不得新增劳务派遣用工,且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再实施,确保在两年内实现平稳地、逐步地降至规定比例,不能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情况。鼓励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妥善做好被派遣职工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法做好被派遣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不能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的问题。
(九)用工单位对被派遣职工的工作管理事项
应加强被派遣职工日常的工作管理,与本单位职工一并纳入规章制度管理范围。如实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组织岗位培训;与本单位同类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执行法定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连续用工的应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可吸纳被派遣职工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约定工伤补偿办法。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职工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不能向被派遣职工收取费用,不能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因被派遣职工出现法定过错情形或非法定过错情形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项规定退回原派遣公司;因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重整、转产、关闭破产等情形的可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退回;及时出示书面退工单分别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职工本人。
(十)劳务派遣公司对被派遣职工的劳动关系管理事项
应加强被派遣职工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如实告知其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书内容,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建立上岗知识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建立保管被派遣职工档案;可吸纳被派遣职工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为因工受伤的被派遣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补偿办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协助处理被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及其他事项。            &                                                                &  &(十一)建立日常监管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制度
市、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加强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其遵守各项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每年3月底前应向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市人社局实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制度,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对未能通过核验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公司经营范围并予以公告。
(十二)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纠纷调处
市、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情况开展定期专项执法检查,将是否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终止)、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确定、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应根据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要求
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对照上述规定,查漏补缺,逐项落实到位。尽早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信息内容录入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管理。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模块不完整的应尽快设计添加新模块,尽早启用。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于7月底前将劳务派遣职工名册(一式两份)报市人社局备案,在县市区工商注册的报同级人社局备案。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7日印发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号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劳务派遣工最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派遣工改革
发表时间: 09:10:33 文章来源:
《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劳务派遣工最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派遣工改革》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3、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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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热点提案,2016年农村宅基地政策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其中决定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那么宅基地如何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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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关于养老保险政策,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养老保险提案政策解读从中国金融新闻网的投票结果来看,在金融领域中,焦点最多集中在养老保险改革上面,该话题占到了14%的比例。今年年初,养老金并轨正式破冰,此后,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问题就一直被全社会热议。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也在积极筹备中,从城市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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