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和实际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合并够十五年就可以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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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买满十五年是否可以停止缴费
[导读]: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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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表示,自己从2000年开始缴纳社保,到2015年年底马上就满15年了,请问:社保买满十五年是否可以停止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年龄和缴费年限两个条件,才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1、年龄条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条件:
  (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社保案例】
  问:我们夫妻俩是农村户口,社保买满十五年,可是还没到退休年龄,是否就可以停交了?
  答:这个问题之前好像有人聊过,我记得是最好不要停交,到时发的养老金会跟进的。我再次就此事咨询了社保处负责人,说一般都要求继续交缴到退休。因为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与交缴年限和每个月交缴基数挂钩的,交缴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年龄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问:原来参加过农保,现社保缴费不够15年,能否将社保、农保的年限合并?
  答: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关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衔接和相互转换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市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问:我已参保20多年,现在失业了,是否可以停止缴费?不再投保了会有什么影响?
  从目前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来看,退休金的高低主要与职工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的高低、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高低等因素都有关系。目前您已参保缴费满15年,符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若您继续缴费,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待遇标准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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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离职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确认胜诉案(六)
8576 次点击
17:20:14 发布在
&&&&&&&&&&&&&&&&&&&&&& 行 政 上 诉 答 辩 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傅某,男,日出生,汉族就上诉人(原审被告)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2014)绍柯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答辩如下: &&上诉人核定被上诉人”视同缴费年限为0、补缴13年8个月“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核心诉求是:“离职前知青军龄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兑现96年知青参保、“中人”待遇。 一审判决撤消上诉人行政行为,责令重新确认被上诉人视同缴费年限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答辩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已有1996年知青参保(60岁可受益)、2008年缴费至今两项参保,符合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为“中人”缴费十年有视同缴费年限。(已达“中人“缴费十年基数,也符合“不再补缴十五年”法规),上诉人错误地按《解决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障……审批表》及《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确认“视同年缴费年限为0“,指令被上诉人退掉96年知青参保,再补缴离职前年限十三年八个月费。违反“知青与复退军人、辞职人员”特别法规。&&&&二、上诉人事实不清,说“原告离职后一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2008年才补缴至今”。在信访回复、答辩与上诉中均不顾原告96年有知青参保,剥夺了2011年颁布已能月发615元受益。&&&&(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与上诉状中,屡次将被上诉人1954年的出生年份错为1952年)。&&&&三、就上诉状第二款1――3条指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混乱,玩文字游戏”?&&&&1、一审判决第九页:“本案原告虽经批复“离职”,如根据《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复函》中关于“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之规定,将原告经批复之“离职”视为“辞职”。因此,被告据此作出将原告视同缴费年限确认为零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判决书此段文字明确原告不是自动离职,“将原告经批复之“离职”视为辞职“。上诉人事实不清,执法错误,反指一审实为逻辑混乱。&&&&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政行为不适用原告的五部国家政策条文,早在2010年(余杭不承认离职知青工龄案)就被杭中院驳回,并经最高法编写出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行政确认的司法审查,作为经典案例发表在(2011)第6集公示。(而本案原告更有知青+军龄身份特别法可依)。因此,上诉状第三页“根据依法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那么上诉人在同省行政区域、同一施政时期、同一诉讼核心、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却“有法不依”错误执法延续至今系明知故犯。&&&&四、就上诉人指认“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将严重侵害被上诉人的权益”?&&&&1、与其说“一审错误判决“,倒不如说上诉人无视“中人”身份应当补缴十年,有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十五年法规,竟以不知“中人“为由行政执法,一审判决被告错误行政行为依据不足予以撤消责令重作,未以上述法规司法审查责令被告依法行政而被指“错误判决严重侵害被上诉人权益"。 &&&&2、上诉人作为执法者,不仅无视《余杭不承认离职知青工龄》案司法审查,更不顾“司法效率高于行政法规“法理。竟于2010已有同类案件司法审查定论时,延续多年有违司法审查行政为之。&&&&3、上诉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为0,补缴十三年八个月“,(在此上诉状中又错为十三年七个月)。六月四日一审后以不使原告权利受益损失为由,不顾(绍市人社发【2011】9号)精神,我市农婚知青养老保险金根据政府精神每人每月615元… …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位)的政策,而指令原告退保补缴。然后,迫使原告先退掉刚适龄能每月领取615元的知青参保,再按《解决未参保人员……审核表》、《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为0“,补缴52480元、合08年至今缴费6年4个月,确认为20年缴费,审核7月起发养老金。不料8月25日却说:“局长指示养老金等二审完结再发。”还不退六月份52480元的补缴款。 严重侵害被上诉人权益,审定不法补缴却至今不能受益的应是上诉人。&&&&承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责令上诉人兑现被上诉人、知青参保受益、“中人”待遇、退回多缴费用,早日发放并补发因上诉人延误的养老金。&&&&&&&&&&&&&&&&&&&&&&&&&&&&&&&&&&&&&&&&&&&&&&&&&&&&&&&&&&&&&&&& 此致&&&&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傅&&某&&&&&&&&&&&&&&&&&&&&&&&&&&&&&&&&&&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浙绍行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 秋 珍&&局&& 长&&&&委托代理人:黄汉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局法制科员&&&&被上 诉 人:(原审原告) 傅&&某 &&&&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人社行政确认一案,不服(2014)绍柯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尧钦代为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汉喜、朱磊,被上诉人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69年10月原告作为知青下乡,1972年12月应征入伍,1978年退伍后被安置在原绍兴化肥厂工作,1983年4月原告向厂方提出离职申请,同年5月5日。原绍兴重化工业公司作出《关于傅某同志自愿申请离职的批复》【(83)绍重工字第41号】同意其离职。之后原告经商。2008年12月,原告首次参保缴纳养老保险,并自2008年1月起补缴至今。2014年年初,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被告告知因其缴费不满十五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但可办理补缴手续。原告不同意补缴,要求将其离职前的工龄(含知青、军龄)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被告告知其不符合政策规定。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养老保障等问题的审批表》, 在表格“其他诉求”一栏中原告填写为“国企批准离职时已有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次日,被告在该表“身份年限认定意见”栏中签署为:核定为原工作年限壹拾叁年捌个月(83.5)。后原告又向被告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将“国企批准离职时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以此计发退休待遇”。日,被告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原告,因其离职后没再次参加工作,(以单位名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将离职前工龄(含知青、军龄)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故被告区人社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退休年龄进行审核的职权,其主体适格。&&&&上诉人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均系本企业职工离职或脱离工作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如何起算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劳办法【号),均系关于国有企业辞职的富余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等规定。但本案原告虽经批复为“离职”,如根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行为”之规定,应将原告经批复之“离职”视为辞职,而原告辞职时也非富余职工身份;(浙劳险【号)第三条第二款系关于浙政(1988)53号文件下发后,企业职工辞职后再次参加工作工龄合并计算之规定;浙人社发(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也系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原单位工作年限可补缴养老保险之规定。纵观被告适用上述五部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文,均未明确类似原告之情形是否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因此,被告据此作出将原告视同缴费年限确认为零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另外,原告关于批准离职前的知青、军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之诉请,系行政权限范围, 不作判定,原告诉请于2008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系1998年参保为“中人”只须缴纳十年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有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应予兑现。并补发因被告延误所致的养老金,与原告诉请本身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消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原告傅某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混乱。&&&&(1)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处理意见是其“离职”前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不予确认为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将其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为零。&&&&(2)被上诉人1983年离开企业,是申请经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属于“辞职”,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情形既不属于“自动离职”,也不属于“辞职”。&&&&二、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严重侵害被上诉人的权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号)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此文件规定,被上诉人可通过补缴1969年10月到1983年4月(共13年7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剥夺了其补缴的权力,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有违《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记要》的相关精神。&&&&上诉人作出傅某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上自己辩称“被告经审核确认原告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年零月的行政行为,符合政策法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在此上诉中却又指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混乱”实属不当。&&&&二、上诉人没正确理解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的其情形应是辞职。&&&&三、最高法编写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1)第6集公示了被上诉人情形应如何确认连续工龄,上诉人有法不依,是对上诉人权益的侵害,故请求驳回上诉。&&&&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视同缴费年限确认为零年零月的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质证,辩论。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一、首先,上诉人诉称对被上诉人的连续工龄不予确认,其意思即未表达被上诉人离职前工龄(含知青、军龄)为零。但上诉人在其一审答辩词中明确表示了“被告经审核确认原告视同缴费年限为零年零月的行政行为,符合政策法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显然该诉请与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真实意思相悖。其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经批复后的离职应为辞职,但被上诉人辞职时间在1983年,并非上诉人适用相关规定中的富余职工辞职情形,故一审认定明显并无不当。&&&&二、根据上诉人所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第十章第39条、《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七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号)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均未对本案被上诉人存在的知青、军龄和工龄等特殊情形,应否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并无不当,且一审判决仅认定依据不足,并未排除上诉人采取何种权利方式或适用何种政策法规、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对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保障,上诉人更应考虑特殊历史时期和特殊对象的特殊原因,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老有所养的角度出发,审慎运用相关政策法规作出行政行为。&&&&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案为终身判决。&&&&&&&&&&&&&&&&&&&&&&&&&&&&&&&&&&&&&&&&&&&&&&&&&&&&&&&&审&&判&&长:王&&建&&&&&&&&&&&&&&&&&&&&&&&&&&&&&&&&&&&&&&&&&&&&&&&&&&&&&&&&代理审判员:梅&&云&&&&&&&&&&&&&&&&&&&&&&&&&&&&&&&&&&&&&&&&&&&&&&&&&&&&&&&&代理审判员:王晗莉&&&&&&&&&&&&&&&&&&&&&&&&&&&&&&&&&&&&&&&&&&&&&&&&&&&&&&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缪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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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04 &&
四、就上诉人指认“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将严重侵害被上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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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09 &&
&&&&上诉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为0,补缴十三年八个月“,(在此上诉状中又错为十三年七个月)。六月四日一审后以不使原告权利受益损失为由,不顾(绍市人社发【2011】9号)精神,我市农婚知青养老保险金根据政府精神每人每月615元… …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位)的政策,而指令原告退保补缴。然后,迫使原告先退掉刚适龄能每月领取615元的知青参保,再按《解决未参保人员……审核表》、《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为0“,补缴52480元、合08年至今缴费6年4个月,确认为20年缴费,审核7月起发养老金。不料8月25日却说:“局长指示养老金等二审完结再发。”还不退六月份52480元的补缴款。 严重侵害被上诉人权益,审定不法补缴却至今不能受益的应是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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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7 &&
&&&&&&&&&&&&&&&&&&&&&&&&&&&&&&&&行政诉讼状&&&&原告:董刚,男,汉族,日生人,无业,低保人员。租住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村。联系电话:。&&&&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5楼。局长:蒋晓光。电话:3&&&&诉讼请求:查明被告不执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法给原告办理养老手续并补发所欠养老金部分。&&&&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档案可以证明:原告是1968年上山下乡,1971年入伍,1973年入党,并先后获得部队二等功和嘉奖各一次。1976年原告复员进厂。 1984年,原告因反对济南制锁总厂非法吞并所在集体企业而进京上访后,被济南制锁总厂作出“停职检查”的处分(见证据1)。&&&&虽然在停职检查期间,我认为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上访无错而拒不写出检查,但却坚持上班两个月领不到工资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我被迫走上了自谋生路加上访之路至今。&&&&在济南制锁总厂早已破产的情况下,原告在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后,多次找被告,要求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规定,给予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手续。但是,被告也多次以“你没有个人缴费账户”为理由,拒绝了原告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要求。导致原告现在只能靠每月375元的低保金生活(见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国办发劳【号文件和国劳办发【号等多个文件中,哪怕对“除名”的职工都做了“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消”的具体规定。但是,被告以“没有个人缴费账户”为理由,拒绝执行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规定,导致原告虽然有几十年法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但是,却一分钱养老金也没有的、显失公平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讼。&&&&此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原告&&&&2016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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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缴费满15年享受退休待遇
颜财斌 陈虹虹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3月25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 实习生 陈虹虹)“听说有政策规定,在部队服役的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不知道是否属实。”近日,福州市民林先生向本网热线咨询上述社保问题和办理方式。
林先生告诉记者,他是2004年退役的两年制义务兵,今年29岁。目前受雇于福州某超市,且已参保6年。近日听朋友说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服役期间的军龄可以视同社保缴费年限”,因此想咨询这类政策以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就林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值班工作人员郑先生表示:“在部队服役的信息都有记录在个人的档案里,不需要另外再去登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如果退役军人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有18年,加上他当过两年兵,那他的缴费年限就有20年。”郑先生说,按照规定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没有达到15年,就需补齐其他年份的社保费用。
随后,记者还咨询了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退伍军人在退休后带着军人档案和退伍证来到社保中心,那么按照政策的规定,每个月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了。”
根据《关于贯彻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办理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及作为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只有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其军龄才可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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