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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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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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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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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常见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中的常见税收问题( 23:08:29)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保荐人考试&&
资料来源于《企业改制上市实务-2012版-上交所》
1. 企业改制设立时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企业在改制设立的过程,可能涉及的税项主要有:
(1)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
(2)所得税的合并纳税;
(3)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
(4)设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种合同、权力许可证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
(5)员工安置、资产剥离相关的税收等。
2. 企业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3.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4. 企业高管、技术人员等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性质股份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给高管人员派送股票认购权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的高管、技术人员等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税收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①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由公司代扣代缴。②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
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6.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契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4)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7)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8)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7. 如何判断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应不存在严重依赖。如果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不存在问题,不同行业税收优惠占利润的比例差异较大,很难有个明确的指标判断是否为严重依赖,应关注下一年度是否存在被终止的情形。如果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地方性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则该等税收优惠必须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按审核实践需要满足: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且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一般不超过30%。
8. 如何规范企业历史原因形成的税收缴纳问题以及相应规范运作的关注点?
当前企业经营业务复杂涉及的税种较多,涉及税收缴纳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多,同时可能还涉及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企业所涉及的税收缴纳问题不同,企业改制中的税收规范也是重要工作之一。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主要税收缴纳问题及规范措施如下:
(1)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直接税费欠缴。对于该情况,应督促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纳;
(2)调节纳税项。诸如:有些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存在转让定价不公允、成本分摊不合理等情况,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有些企业将不能税前抵扣的费用,比如超过标准的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以往年度做了税前抵扣;以及其它因财务处理不规范产生的税收问题。对于上述情况,应督促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及时补缴税款,并调整相关财务处理。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应对相关税收欠缴、处罚事项进行判断,确认是否属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行为,从而对上市整体进程进行合理安排;
(3)税收优惠失效。公司或其子公司可能享受不同的税务减免优惠,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实际中需要企业定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能由地方科技局认定)。某些企业在未能取得延续其税收优惠的有效批文、没有进行备案、或者未进行更新认定的情况下,仍采用原来的优惠政策申报所得税。对于该等问题,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应督促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批文或进行企业特殊资质的认定,如无法完成,则要根据相关规定补缴税款或由股东承担相应的税收补缴风险。
从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角度,可结合同行业税务负担杠杆进行比较研究,对税务架构进行审阅分析,对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诊断性复核,评估税务效益及风险,必要时可聘请税务专家。通过审阅,及时发现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积极降低并控制因税收问题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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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与辅导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若为国有企业,必须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非国有企业,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若调帐,则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1:1折股。
2.一家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方式是将企业的资产评估后,以国资局的名义投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从文件显示,国资局仅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其余的不作为出资,但允许股份公司使用,请问这属于不属于整体改制?
答:不属于。
如果国资局投入评估后85%的资产可以辨认,且余下15%的资产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公司作为负债处理的情形下,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整体改制。
注:《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对整体改制没有明确的定义,经咨询发行部有关同志,目前还没有116号文颁布后改制报送材料的公司(理论上2004年9月后),现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其中一种占主流的说法,整体改制是可以剥离部分非经营性资产的。
3.三家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主要操作是①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②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③剥离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长期股权投资。请问,这是否为整体改制,成立前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答:不属于整体改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理由同上)
4.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其并未对企业性质做出限制性规定。民营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责任公司的只要符合证监会的其他关于业绩连续计算的规定,即可连续计算业绩。
5.某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如对资产进行评估,存在大幅度升值的可能性。可否先对资产进行评估,依据评估后结果进行调帐,然后进行审计,再依据常规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答:公司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审计再进行整体变更。但根据第2号审核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6.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发行上市,目前在政策上是否仍局限于或倾向于国有控股企业?
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无论是否为国有控股,业绩均可以连续计算。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形式设立股份公司均不得业绩连续计算。
7.从产品市场细分进行重组上市,是改制上市企业规避“同业竞争”的一种重组模式选择,而对当前“鼓励企业整体改制上市”的风潮,请问:①您对这种模式选择有何认识?风险怎样?②作为煤炭企业如果以煤的不同用途(洗选炼焦和动力用煤)划分,重组成精煤或动力煤专业公司,您认为风险怎样?是否必须整体上市?
答:根据细分市场来规避同业竞争,要求这种细分本身是充分的、合理的,细分市场的产品之间没有替代性。否则,这种方式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有一定的风险。以煤的不同用途划分来避免同业竞争似乎不妥。尽管客户不同,但是不同种类的煤炭是否由相同煤矿采掘、是否共用相同的采掘挖掘设备、是否共用相同的其他固定资产及土地,可能在组建不同种类煤炭专业公司时都无法避免上述问题,况且以煤炭不同用途分类依然可能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故不应提倡。
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以产品不同类别、不同客户划分,从而上市的企业。
8.在国企改革中,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如何进行科学的改制?可能会遇到那些障碍?
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案均可以,具体可能会遇到的障碍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
9.某一国有独资公司拟通过政策性债转股设立股份公司,其股东为地方国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通过整体改制模式设立股份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整体改制过程中股权结构变化(债转股)是否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整体改制过程中,辅业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剥离时注意配比原则。
10.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业绩可否连续计算?
答:符合证监会116号文的规定,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1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是如何折算为股份的?是否全部变更为注册资本?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发起人主体资格确认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审计结果1:1折股,全部变为注册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情况,按上述规定,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际做法是:各地税务部门并未要求企业及相应个人交纳,但是律师应对此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发表意见。
12.一个企业拟上市,按一切都符合条件,从改制、辅导到上市需要多长时间?大约需要花多少钱?
答:改制时间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外资企业改制方案须经商务部审批;辅导无期限要求,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由辅导机构决定,经证监局评估确认;申报材料审核期间至少为3个月,获准发行至上市的时间视当时的发行速度而定。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费率是募集资金总额的1.5%-3%)、保荐费、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审核费用(20万)、发行手续费等。
13.从有限责任公司到上市,期间需要哪些中介机构,在什么时候介入(聘请)?
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通常受聘为辅导机构和保荐机构),协助拟定改制方案;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工作;聘请律师协助论证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并协助起草或修改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以及就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或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改制重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进入辅导期后,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在制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阶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分别指派相关人员驻场工作,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各自的专业领域独立发表意见。
14.改制如何选择中介机构,全国有多少家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中介机构的收费如何?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尽量选择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全国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约68家。保荐机构收取承销费和保荐费,保荐费由双方协定;其他中介机构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没有相关规定。
15.若辅导机构没有保荐资格,正在辅导的企业如何办?
答:与原辅导机构协商后,更换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或者等待原辅导机构取得保荐资格。
16.更换保荐代表人而不更换保荐人是否影响辅导时间?
答:辅导时不涉及保荐代表人的问题。
17.关于保荐人的问题:公司上市前,保荐人就是主承销商,对吗?保荐人与公司财务顾问是什么关系?保荐人的行为有谁来监督?保荐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答:原则上从公司正式申报材料开始,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是一个。保荐机构在改制过程中可以承担财务顾问的角色。保荐机构的行为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持续督导)来监管。保荐代表人是自然人,保荐机构是法人。
18.公司改制时引进新的投资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应注意投资者的实力、新的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投资者与公司有无产业联系等。
若该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应注意引进新的投资者与业绩连续计算、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影响管理层的稳定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在未来可能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等。
19.股份合作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全员入股,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提留积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东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对企业事务表决实行1人1票,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0.集体企业改制,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其净资产如何量化到人?如何处理?
答:按照原始实际出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文确认。
21.对改制后的拟上市企业的员工身份变换的补偿,若改制前未予补偿,改制后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资金如何解决?
答:可以补偿。补偿年份计算截至改制完成时点。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
22.某公司是一个传统的化肥制造企业,属于高能耗、工业增加值较低的一个企业。自2000年起,为亚洲最大的磷化工企业――&&总公司生产化工原料,目前&&上市前景不明朗,主要由于产权问题,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按照上市目标进行操作?如果上市,如何减少对&&公司的市场依赖度?
答:可以。一方面,扩大自身规模本身就意味着单一客户在绝对交易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占整体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积极扩展其他的客户来源。
23.拟上市公司中有外方股东,但持股比例未达到25%,是否需到商务部办理“外资股份公司”手续?
答:需要。
24.企业工会曾作为股东在公司拥有出资,现已协议转让并办理完毕法律手续,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是否存在影响?
答:若工会仅为一般股东,无影响。若工会原为实质控制人,现转让给另外的公司则视为控制人发生变化,在业绩连续计算方面存在问题;如果转让给企业的员工,则控制人应当视为未发生变化。
25.某公司是民营企业,由十几个同家族自然人发起。生产原纸。十六年快速成长。已通过ISO9000和环保14001认证。净资产6000万元。总资产8600万元。问题:①造纸业目前多大程度符合产业政策?②该公司未分配利润是股本的4倍。改制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影响业绩计算?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别对待新旧股?
答:①目前未存在对造纸行业的限制性政策。②不涉及,不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按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要求,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旧股同股同权,不能区别对待。
26.国有企业能否打折至30%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7.某集团公司控股3个子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现拟以一家子公司整体改制成立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其对其他两家子公司的股权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以股份公司吸收该两家子公司,此方案的改制成本是否很高,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成本?(过户费用是否很大,土地近70亩)此方案的可行性?(与新设相比,主要考虑改制企业的银行信用延续)
答:若集团公司持有的另外两家公司的股权超过51%投入股份公司,即股份公司实质控制该两家公司,则股份公司设立后,不必再吸收该公司的其他股权。该两家公司的土地也不必办理过户。
28.某家小企业处于高速扩张期,盈利以几十倍的年增长,2年内资产从2000万增至5000万,期间收购了关联公司的相关经营性设备、厂房,非专利技术,请问,现在整体改制,它的利润能连续计算吗?上市有法律障碍吗?
答:连续计算须看收购资产的规模和是否因为收购导致公司经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如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收购导致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上市可能构成障碍。
二、发行上市条件与资格
29.中小企业上市是否按A股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
30.请问发起人全部是自然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民营)能否申请上市?目前国家政策取向如何?上市可能性有多大?
答:可以申请上市,已有先例(精伦电子),国家政策上无限制性要求。但目前如股东数量超过200,上市存在一定障碍。
31.主营业务突出问题:某股份公司下属有5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均集中在子公司,股份公司控制了各子公司核心配套加工工厂,如此设置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答:这种模式类似于投资型公司,可能存在上市障碍。
32.军工集团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若其作为主发起人,对其某一全资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并拟上市,其所属地其他企业若与改制的拟上市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构成同业竞争。
33.中小企业板发行定价是否延续主板不超过20倍市盈率的不成文规定?是否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答:目前应当是不超过30倍市盈率;不可以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票。
34.什么是发行人?什么是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就是发行人,对吗?原国有企业购买了全部股份,也就是将原有实收资本改为股本,发行人是否就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与认股人可以是同一人吗?如果是,价格怎么公允?因为买家与卖家是同一家。
答:发行人为发行股票的主体;发起人为发行人(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时的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时,原国有企业可能是发起人(部分改制)也可能是未来的发行人;发行人不等于认股人,发行人不可能与认股人为同一人。
35.A公司是采取发起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个发起人,其中发起人B公司是以其所拥有部分资产和其持有的子公司C(B公司拥有C公司75%的股权,C公司为一家合资企业)51%的股权出资,从而把C公司纳入了A公司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A公司和C公司都从事同一行业并且在同一地区。C公司净利占A公司合并后净利润的50%,并且C公司的外方股东不愿出让其拥有的25%的股权,现A公司准备上市募集资金。请问:①A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如果存在,有何解决办法;②B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对A公司上市有何影响?发审委对这种状况有没有不利于A公司上市的思想倾向?
答:A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C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B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对A公司上市不构成重大障碍;发审委对这种状况没有不利于上市的思想倾向。
36.某公司从事酒店业,全权委托国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进行管理,并借助于管理集团的品牌(商标)进行经营,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这种状况对公司上市有何影响?
答:审核时更加关注该企业的经营能力(是否有自己的优势;是否与管理集团签订长期的合同等);这种状况对上市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37.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本结构为:职工持股占70%(代表职工),高管及骨干20余人占20%,国有法人股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4种,(1)解散职工持股会,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方式)。请问:(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为变化?是否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处理有什么意见?(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
答: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不被认为变化;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太多了(超过200个),被否决可能性较大;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不支持;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有未来存在争议的可能。
38.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与其小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答:5%以下的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39.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吗?
答:高管在控股方除担任董事外,担任党的职务可以。
40.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过大,是由评估机构还是股份公司解释?
答:股份公司和评估机构都要解释,以股份公司为主。
4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印刷和发行,由于行业特点,出现对单一客户的营业额过度集中,达到营业额50%以上,这类情况有没有上市障碍?拟扩张模式是在异地进行类似的业务复制,是分公司模式好还是子公司模式好?
答:这类情况不构成上市障碍,但须重点说明并作特别风险提示;子公司可能有利于发挥在当地的优势。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共计损益,从而在发生亏损时部分地抵减总公司的纳税义务。对于那些初创时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短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考虑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把公司扩张的成本或是发生的亏损用于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而对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业,则考虑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
42.某公司为国家机关独家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政府拟将国有股权全部行政划转到该国家机关下属的集团公司,请问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业绩能否连续计算?
答: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43.请解释“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标准。
答: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科技含量方面无具体标准,如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取得国家及新产品认定等较有优势。
44.异型钢管加工符合上市的行业政策吗?(注:净利润1000万,收入10亿元)。
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5.“行业地位”在上市审查时具体怎么掌握?如是行业前五位,还是前十位才能上市?
答:行业前几名没有定论,但应当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体现一定的优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46.股份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直接面向客户的终端产品,现股份公司拟募集资金投向为公司现有产品的上游产品,该上游产品也在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内,且该股份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生产该产品,请问这是否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
答:此种方式完全可以,不会对发行审核造成影响,如果目前企业也生产少量该上游产品则更加有利。
47.一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非常复杂,现将公司重新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时是否会关注母公司的股东(自然人)的资金来源。
答:审核时对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应予重点关注,1.防止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股份公司或大股东;2.如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属于借款,则关注对其持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偿还。
48.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问:怎样理解重大两字,有无量化指标?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是否不受影响?
答:重大应理解为50%的标准,实际执行中可以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有以上行为之一,但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变化可以不受影响,前提是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没有重大变化,并且重大资产重组一年后可申请上市。
三、发行上市财务问题
49.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用于扩股或配股扩大资本金,在减免所得税上有什么政策?
答: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属于税后项目,用于增资配股时已不需再缴纳所得税。
50.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土地处置是交纳20%的土地出让金买断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上市时,能否评估入账?
答:如另外80%未缴纳则应补齐,但地方政府如有相应政策也可按其政策执行。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按照出让金入帐,企业在上市时,不可评估入帐。
51.公司增资时,经股东会决议实施配股,按1:1增资是否合规?对放弃配股权的股东是否公平?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只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即为合法合规;放弃配股的股东只要其做出的决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52.公司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全部上缴了个人所得税,在上缴后地方政府返还了公司50%的个人所得税(以奖励的方式)。问题(1)公司补贴的收入?问题(2)股东认为:是他们上交了个人所得税,应该返还给个人?
(1)返还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均为公司补贴收入。
(2)如果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属于地方政策的规定,并且规定中已指出返还的受益者为公司的话,该部分税收返还则不可分还给个人。
53.无形资产如何进入注册资本?
答:如公司的无形资产是股东作为出资形成的,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包含了该部分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的账面价值入账;如无形资产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形成或购买的,则应直接计入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则不包含该无形资产。
54.上市前要求连续3年盈利,是否不包括“非经常性损益”的盈利?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要达到6%,还是只要盈利就可以了?
答:上市前要求连续3年盈利,是指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目前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98%,但盈利能力过差将受到较大的影响,现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一般在10%至30%之间(仅供参考),公司的成长性非常重要。
55.企业整体改制如不调帐,如遇评估值大幅减值,若按帐面净资产验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答:如公司的资产存在较大幅度的减值,公司在进行审计时,应当参照评估值,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应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在整体改制时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1:1的比例折股,故公司如按照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验资,则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56.作为抵偿国有债权的房产,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可作为国有固定资产来处理?
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合同中明确对定了该部分房产用于抵偿国有债权,则该房产可以作为国有资产处理。
57.关于股权出资如何评估作价,作价的依据是什么?
答:如公司发起人以其他企业的股权出资,可以是其他企业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按照持股比例确定的金额作为定价依据,经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协商确定出资额。但应注意该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必须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该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利为前提。
58.关于折股比例:国有股为何要有65%的限制,如何合理确定国有股的折股比例?
答:国有股的折股比例不低于65%的限制是源于93年原国家体改委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国有股的折股比例可以由股东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59.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应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时间和会计处理规定,而实务中土地使用权转移是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取得,请问,将土地使用权放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属于会计差错么?
答: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帐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帐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60.2003年某公司实施的国债项目已经通过国家验收,若这部分国债资金要进入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对其形成的资产先进行评估后再验资注册?
答:由于国债资金属于国家所有,利用国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公司如欲将该部分资产转入注册资本,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转为注册资本。
61.吸收战略投资者,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以高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认股,是否是造成国有股的贬值?是否影响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答:战略投资者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认股,增加了公司整体的净资产,国有股持有方享有的权益增大,国有股权不仅没有贬值,反而增值。
62.股份公司股东间(非关联)相互转让股份有多大比例限制?如果大股东为股份公司融资进行了担保,股份公司可否为大股东等额反担保?
答:1)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间转让股份不存在比例限制,但要保证在上市前一年度股权结构不能发生较大变化,上市前三年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2)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方必须提供等额反担保,上市公司不能为股东单位提供担保。因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得提供反担保。
63.下面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评估结果及国有股权如何确认?
A股份公司于2001年12月以发起方式设立,其中第一大股东为B学校全资设立的产业集团公司,B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产业集团出资时经评估,且评估结果已获得教育部批复确认,同时A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也获得教育部批复确认,但均未取得财政部的确认批复。现A股份公司正处辅导阶段,期间财政部要求A股份公司重新评估并连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一起报请确认,后因业务是否移交国资委而不再受理。A股份公司关于评估结果确认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文件至今未取得,如何解决?另,重新评估不现实,一是发起人其他股东不同意,二是时间不同评估结果必不同。
答:首先就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征求国资委的意见,如果国资委认为需要重新评估,则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将重新评估后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国资委确认。
如果国资委认为不需要重新评估,则还要看产业集团出资时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则直接以此评估报告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国资委确认;如果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则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将原评估报告、复核报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国资委确认。
6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发起人持有股份公司少于25%,是否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可以以评估值上市吗?分公司较大,分公司资产较小。
答:外资投资股份公司中外资比例少于25%,则不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如果外方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仍留在企业(即不是由于外方对外转让股权而导致外资比例降低),则原享有的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不退回。
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改制成有限公司,可以视为股份公司拿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就有限公司而言,其所取得的资产以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入帐,即可以以评估价值入帐。
就对上市影响而言,如果分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方面在股份公司中所占比重较小,则上述操作不会对股份公司上市构成影响;但如果分公司在股份公司中占据主要地位,则要类同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而运行三年方可。
65.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否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向单个项目50%固定资产投资,另50%作为流动资金是否可以?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证监会对于募集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的比例没有严格的限定,但在审核时倾向于主要将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允许有少量的配套流动资金,而不支持项目投资中出现大量的流动资金。
66.审计后的净资产与评估后的净资产有何区别?如果企业改制前的注册资金是以评估资产作为出资注册的,即如果进行股份改制时的资产是否还要进行审计(如果时间上达三年以上)?
答:审计依据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确定净资产价值主要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评估依据的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视不同目的而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值法等。因此,审计后净资产与评估后净资产区别在于价值确认方法不同。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对企业净资产分别进行审计和评估。
67.由于上市过程时间比较长,对于上市募集项目提前投入实施的话,会计上要如何操作?如果成功发行,对于提前投入资金能否在募集资金中当募集资金扣除?
答: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支出要单独核算,科目适用上正常遵守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处理即可。成功发行后,提前投出资金可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
四、发行上市法律问题
68.证监会取消对律师介入企业上市的律师资格限制的背景是什么?对企业和律师有什么影响?
答:背景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部委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企业选择律师所的机会更多。
69.控股股东将商标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使用后,控股股东是否仍有商标使用权?
答:根据《商标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规定,控股股东将商标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使用后,控股股东仍可以使用商标,但是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同时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于关联交易范围,应加以规范。现实中,商标跟商品走,上述作法没有实际意义
70.请问:某公司目前仍存在职工持股会,而持股比例已超过20%,如果要清理,转让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股权转让协议由职工持股会的签字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职工持股会名义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答:职工持股会的签字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职工持股会与股东大会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以职工持股会名义作出的决议不能取代股东大会的决议。
71.职工持股会已停止办理,但过去依法注册的职工持股会有没有法律条款注明它已失效?
答:国家民政部有规定,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民政部已不予年检。其合法性存在障碍。
72.工会持股可以另一种方式转让而不改变实际控制人吗?
答:譬如,工会代50名职工来持股,现在工会退出,而改由原50名职工直接持股。
73.某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元,公司股东之外的甲拟以2.5元/股价格认购增资,股东大会70%同意通过。允许么?如果这样的方式是可行的,另外30%反对的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只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即为合法合规;《公司法》中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公司的该项议案已经70%同意通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在制定该规则时已经考虑了多数股东的利益。
74.关联交易的问题:(1)A公司持有B公司70%股权,持有C公司60%股权,C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B与D公司之间的供销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由于B公司和D公司同受A公司控制,故两公司间的供销商品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2)当C公司持有D公司10%股权,A公司持有B、C公司的股权不变,B、D是否还是关联关系?
答:如C公司持有D公司10%股权,且并不存在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由于B公司和D公司不再属于关联关系。
(3)C公司持有D公司多少股权时,B、D之间不是关联关系?
答:B公司和D公司是否属于关联关系主要应考虑C公司对于D公司的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要影响。
(4)什么是关联人士?如下列情况,是不是关联交易?
A公司(丈夫为A公司董事)→B公司(情况1:妻子为B公司董事;情况2:妻子为B公司一般工作人员)
答:关联人士主要指: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情况一时两公司为关联方;情况二时两公司可以不界定为关联方。
(5)解决关联交易的办法有哪几种?
答:解决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是同非关联方进行采购和销售业务。也可以将关联方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非关联化,则二者之间的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外,关联交易并不需要完全禁止,只要保证其交易发生合理且交易价格公允,所占比例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75.上市公司是否绝对不能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
答:不是绝对不能从控股股东处购买资产或技术,关键是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且定价要保证公允。
76.某公司是94年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国有资产评估入股,职工以现金入股,总股本2400万,其中国有股占68%,职工股占32%。2000年进行增资扩股,总股本达4351万,国有股没增加,比例占38%,职工股占62%。2003年国有资本退出,由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将国有股完全买下。目前公司的总资产达3.8亿元,净资产9000万元,连续三年盈利均在1000万元以上,存在的问题是:①职工持股人数多,股东人数达1000多人,如采取转让、外来法人收购。公司收购,将股东人数压缩到50人之内,是否合法?经营业绩是否能连续计算。
答:公司可以进行协议收购,但收购过程中应注意定价公允;保证职工个人股权的转让出于其自愿;如为个人间的股权转让还需注意受让股权的个人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且注意转让过程中不能引起公司实质控制人变更,否则需再运行三年方可申请上市。
②2003年企业民营,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有股退出,转让给原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转让前后公司的高层经营人员,主营业务均没发生变化),经营业绩是否能连续计算?
答:公司的原有实质控制人为国有股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已不再为原国有股股东,发生了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变更的需再持续运行三年方可申请上市。
③为鼓励职工购股,94年改制和2000年增资扩股时,将原企业职工工效挂钩,工资结余拿出一部分进行配股,是否存在财务方面的缺陷及障碍?如何处理?
答:利用工资结余进行配股时,要保证在进行配股的时点上,公司帐面上的应付工资余额大于配股金额,实际配股时,从应付工资结转至实收资本。
④公司94年改制时,原国有企业----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商标权没有评估进行,但一直被股份公司使用,现第一大股东----国有股已不存在,但商标权仍在股份公司使用,该障碍如何消除或处理?
答:如原有国有股股东的经营实体仍然存续,则可以由其签署将商标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股份公司的协议;如原国有股股东已不再存续,则可以申请商标权的变更。
77.一家公司现在架构已有职工持股会,如改为自然人,股东数又过多,如何操作?
答:看股东人数多少而定,具体有三种:
1)如果将股权恢复成自然人后股东数不超过50人,则恢复成自然人;
2)如果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则可以由每50人出资组建四个公司,再将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与这四个公司(参看华兰生物案例);
3)如果职工人数在几百人至上千人,可以选择由部分核心人员组建公司,独自或联合其他战略投资者溢价收购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将股权转让款支付与职工,这样保证了对公司核心人员的激励,一般职工溢价出售了股权,也取得了实惠。
78.股份制公司上市前,如没有法人股,上市有没有障碍?
答:没有障碍。
79.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能力是否受50%(净资产)的限制?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能力可以不受50%(净资产)的限制,但须经国务院批准。
80.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增资扩股为了保证连续计算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81.国企改革中,实行带资分流,导致很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拥有股权,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否妥当?是否有更好的改革方案?
答:如果准备上市的话,则最好不要设立职工持股会,民政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至于改革方案,因企业不同而异,建议审慎设计职工持股方案。
82.资源类企业重组上市,矿产资源是不是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后的资产怎样处理?如果资产太大,股份公司的盈利水平无法承担,有何更好的处理方案?
答: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资源类企业重组上市,矿产资源应进行评估。从目前已经上市的从事矿产开采的股份公司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来看,先由母公司获得采矿权,再由股份公司受让取得的做法极为普遍,如兖州煤业(600188)、安源股份(600397)。实践中往往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由股份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交纳一定的转让费,这样有利于减轻股份公司支付压力,有利于为母公司存续部分的转制给予缓冲的时间,也有利于支撑股份公司的盈利水平。
83.股权出资后,在原企业的股东地位以及权益是否有变化?
答:股权出资后,新公司成为原企业的股东,其股东地位以及权益没有变化。
84.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用于生产经营,并定期还本付息,是否合规?
答: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8月11日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因此目前企业向职工集资不合规。
85.A公司拟以部分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和另外四家公司发起设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B,约定占B公司股权的20%,可A公司该技术评估后价值高于B公司股权的20%,请问该项技术所有权如何在A、B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该技术所有权转入B公司部分以何种方式确认其以成为B公司法人财产权?
答:A公司应将该项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或赠予股份公司,因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应该保证该技术的完整性独立性,如果该技术评估值高于出资额,高于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金或作为B公司对A公司的负债。
86.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债转股并增加发起人是否仍为整体变更类型?
答:此种情形不属于公司法上的整体变更方式。改制前,以债转股方式增加发起人属于整体变更类型。
87.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如何简单地区别界定?
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不同情况。
(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投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88.按照[号文的要求,上市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这里的其他行政职务是什么级别?在控股股东担任一个部门副职是否也应该受到此款限制?
答:建议从人员独立和分开的原则,审慎理解“其他行政职务”的含义。
89.某文化事业单位,为独立事业法人。其上级管理部门为国有独资公司。该事业单位没有拨款,全部为自收自支,独立经营,依法纳税,但没有按企业财务制度作帐。目前拟将该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公司,由于该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不多,拟采用整体改制,全部资产业务投入的方式进行改制。其中,该事业单位的上级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若干自然人设立股份公司,请问:(1)该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三年业绩可否连续计算?是否与116号文不符?(2)如果在整体改制前,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处理,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可行。
答:116号文之所以规定三年时间,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财务报表的模拟问题,而事业单位一般又没有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因此该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三年业绩想要连续计算很困难。但值得注意一点,不管怎么理解,企业化登记和股份制改造是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的必经的二个步骤。
9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上限是多少?须在多长时间内投资到位?
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上限因产业不同而异,建议参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商注册登记前必需全部到位。
91.自然人在股份公司中的人数,持股比例多少为宜?
答:自然人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100%。但其人数,建议谨慎控制。
92.已到期但尚未换届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无效,但在实践中如果有特殊原因,在没有新的董事会前,旧的董事会作为“留守”董事会,要管好公司财产,保证公司正常运作,所做的承诺及签署的文件在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值得探讨。
93.发行人股东存在股权信托是否构成上市障碍?已上市公司中是否存在股权信托的先例?
答: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股权信托是解决个人持股问题的比较合理合法的方式,证监会也未对发行人股东存在股权信托情况作出特别限制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已上市公司中好像尚无存在股权信托的先例。建议采取信托方式时尚需慎重考虑。
94.董事会通过一项表决(一般表决)是以董事人数为准,还是以该董事委派股东所占的实际持股数为准。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应以董事人数为准。
95.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仅投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可以?
答: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实行“房随地走”的房地产管理制度。
96.“土地使用权未投入股份公司”的问题,现在能不能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或向大股东购买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投入股份公司,影响连续计算吗?当然,其他股东会放弃增资扩股的权利,只有大股东会投入土地使用权。
答:股份公司成立后可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或向大股东购买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投入股份公司,但是根据证监会【2003】116号文有关规定,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97.证监会116号文第二条讲:“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请问,1.如何理解“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2.如果企业为规范解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问题而致使总经理发生变化,对于这种管理层的变化,发审委如何看待?如果需要发生这种变化,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多久进行,不会影响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
答:如何理解“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标准。一般可以理解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发生了重大变动,且对原管理层稳定性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同时还可以考虑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和是否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因素来进行实质认定。如果为解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而使总经理发生变化应在报送申报材料前解决,具体多长时间无明确规定。
98.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股东是否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转让给其他法人单位或自然人)?若可以转让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社会法人股股东单位破产注销,可否将所持法人股分给其职工持有?
答:可以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低于5%的法人股转让目前暂时不予办理,但有特殊情况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社会法人股股东单位破产注销,所持有法人股由破产清算组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9.股份公司可否对股东、关联公司进行担保?如果可以,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担保金额有何规定?2.A股份公司有5个法人股东,还有50个自然人股东,上市有无法律问题?3.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司存在“委托出资”而且人数较多,是否影响股份公司上市?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股份公司五个法人股东,五十个自然人股东不违反公司上市有关法律规定。
(2)股份公司股东存在委托出资而且人数较多的做法,应慎重处理,可能会造成上市障碍。
100.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外出资能否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法》不允许,证监会审核要求是否已放松?
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外出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证监会审核要求没有放松。
101.某公司现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是国有的投资公司,占40%的持股比例,请问:如果,该公司发展为股份有限公司,然后上市的话,会受影响吗?土地所有权出让金没有缴足,如果上市的话,是否需要将其缴足?
答:有国有股东并不影响上市。土地所有权出让金应当缴足,即使不上市。
102.发行后达到5000万总股本就可以达到上市公司要求,问公司需上市发行前一般要求公司总股本最低达到多少?
答: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总股本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
103.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前景如何?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作受托人可否?
答: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个人和信托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也是可行的。但是,鉴于我国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不很健全和完善,建议谨慎选择信托方式,特别是以上市为目的。
104.以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控制在5—50人,但最好达到多少以内才有利于审批?
答:关于股东人数,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建议不宜过多。
105.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前,计划进行增资扩股(在主控制人不变的条件下,进行转赠和吸收老股东现金入股),应控制在什么比例程度才能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答:116号文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106.股份公司运作不够规范(三年内),如信息披露,不开股东大会,不按公司章程行事等诸多不规范行为,却在上市辅导期内解决了,问对公司上市有多大影响?
答:辅导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解决规范运作的问题,上述问题要结合其他问题综合判断。
107.已辅导验收合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东将其持有的62%的股份,今年4月份,转让给了另一个公司,是否有业绩连续计算的法律障碍?多长时间后,才能申报上市?
答:按照116号文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则需运行3年。
10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股东)变更了,比如增资扩股后,大股东发生了变化,再改制为股份公司是否受限?
答:改制为股份公司行为不受限,但会影响业绩的连续计算。
109.请详细阐述内部职工股企业上市的发行比例问题,于92年5月15日到93年4月3日期间超过20%比例的内部职工股部分,只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所有的内部职工股就可以满3年后上市流通了吗?
答:按照审核备忘录第11号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至于内部职工股企业上市的发行比例问题,请按照审核备忘录第11号的规定执行规范。
110.如一股份公司设立时有工会、职工持股会,拖拉机式持股现象,现公司想上市,如何解决?
答:最为彻底的方式就是转让。
五、其他问题
111.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问题,中国证监会是如何把握尺度的?
答:正式员工应全部办理相关保险。
112.请简要介绍一下已上市公司增发时需注意的事项。
答: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113.上市公司用定向增发收购非上市公司,报证监会,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有无法律障碍?
答: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将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如果增发新股数量未超过总股本的30%或增发未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则需要报证监会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如果购买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所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则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审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无需报证监会审批,但要履行公告义务。
114.上市前私募的合法性及操作方式?
答:上市前进行私募是合法的,操作方式与股份公司增资相同。
115.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改制上市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答:这实际是一个分拆上市的问题。目前尚无关于分拆上市的统一、明确的政策,但如果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在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润中占了较大的比例,则该控股子公司改制上市可能比较困难。在境内分拆上市尚无先例,且政策上不支持;在境外分拆上市,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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