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担保贷款利息被银行诉至法院,请问在法院执行程序过程中产生的银行利息有效吗?

贷款担保人扣40万续 法院判银行返存款利息_新浪榆林
贷款担保人扣40万续 法院判银行返存款利息
华商报-今日陕北 评论
  本报榆林讯(记者 祁铭)一年前,朋友请榆林人李建红担保,向银行借款290万元,一年后朋友无力偿还,而银行查到李建红的账户内有钱,便直接扣划掉近40万元(本报去年7月13日曾报道过)。日前,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违规扣划,应返还李建红的存款本金和利息。
  事件回顾近40万元被银行扣划
  日,李建红和朋友马某给榆林一家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作担保,向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长城北路支行借款290万元,借期一年。签过担保合同后,李建红也很少过问还款情况。去年5月初,他接到银行电话,称借款人王某无力偿还,要他和马某承担连带责任。“马某银行无存款,而我恰好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40万元。银行提出要扣划这部分存款。”李建红不同意银行的做法,认为要扣划存款,怎么也得通过法院。
  随后,他收到手机短信通知,账户上的40万元被银行挂失冻结。他虽提出异议,但银行称程序不存在问题,如不服可去法院起诉。“我了解到,挂失业务是支行行长用自己的身份证挂失的,银行怎么能不经法院便擅自扣划储户的存款?”李建红认为,银行应严格区分存款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不能将保证人的存款作为保证金直接用于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院审理银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去年底,李建红一纸诉状将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银行存款本金和利息。今年3月,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建红与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被告应保证原告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经审查,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储户在遗失储户卡后持本人身份证才能申请挂失手续,而本案中,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自行挂失储户银行卡,并将李建红银行卡内存款取出,强制性地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亦不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返还李建红存款本金40万元及存款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后,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不服,已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 (原标题:借款人未还款担保人扣40万追踪 法院判银行返存款利息)我作为担保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我在银行买的基金和保险吗?来自:
日分享至 :
下一篇:上一篇:其它类似问题相关文章相关帖子---我作为担保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我在银行买的基金和保险吗?当前位置:
作为银行担保人被法院起诉,我该怎么办?
我帮朋友做银行担保人,现在他公司倒闭,欠了60多万的债务没还,他人逃跑了。据说:银行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如果银行上诉的话,法院会对我采取何种措施?我还能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名下的财产如房子、电器什么的都会被强制执行吗?十万火急,谢谢回答。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
提问时间:&&&&
我来帮他回答▼
后悔没用的,沉着冷静最重要1、把当时的担保合同什么的和当时进行担保的情况找个专业的律师看下,看看有没有什么漏洞,比如新贷还旧贷、主体问题、是否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况,看看有没有诉讼的一线生机。2、如果败诉,如果你进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不动产抵押,那么银行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要求以你的房子什么的值钱的东西进行执行,但也不是那么容易的。3、你看下能不能找到你朋友的什么财产,可以减少些你的损失。总之,别干着急,心动不如行动。.cn
&&&&&回答网友:游客&&&&回答时间:&&&&
17967个顾问回答
527485个提问
贷款只需一个电话
计算贷款月供和存款利息
最新银行存贷款利率表当前位置:
私自转让抵押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作者:杨传清
&&发布时间: 15:39:08
&&& 案情简介:
&&& 2010年 10月 20 日李某从某银行借款100000元。李某为确保偿还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向银行提供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某银行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某银行100000元及利息。
&&&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银行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 执行情况:
&&&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李某的抵押房屋。后案外人张某以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已由其从李某处购买,其应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法院查封无法律依据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经查明,日,被执行人李某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私自与案外人张某签定一份购房协议书,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先行给付李某人民币拾肆万元,下余肆万元待李某交给张某房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李某收到张某拾肆万元购房款后,即将该房交付给张某使用。因李某未能清偿银行的借款而取回已经抵押的房屋的房产证,所以无法按协议向张某交付房产证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法官点评:
&&& 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故李某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张某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转让抵押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据此,法院裁定查封李某所有的抵押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张某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应不予支持。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辆担保利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