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权,以后以租待征得地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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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县市区的周边,耕地被以租代征,99年二轮承包证被扣,确权证不给,,农民如何维权?
我家住在县市区的周边,耕地被以租代征,99年二轮承包证被扣,确权证不给,,农民如何维权?
河北 邢台 发表时间: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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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违法的,可以起诉要求确权发证
律所: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6
市农工委告诉:城周边的土地不给确权
wl5944gxdo河北 邢台
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也可以行政复议或起诉解决
宋忆平律师河北 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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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承包
以租代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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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三农诚信、专业、极致、服务固安农民承诺只为农民服务最近各个村子里都在进行土地确权,好多农民朋友并不知道这次确权到底是什么意思,那么就让辣椒哥帮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土地确权  国家于日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指出,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确权正式拉开帷幕。  土地确权其实确定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说白了就是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1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  自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  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备注:也就是说这次确权是在1998年第二次承包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权责,所以1998年以后增人减人的情况不在这次确权范围,这次确权是以“户”为单位,进一步明确1998年各户实际土地情况;2有效保护农民财产  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  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规定,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3贷款方便  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4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  以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依然是原来开垦的农民。  一些农民担心以后这地到底能不能归自己,自己到底能种多久,而且土地流转也存在信任问题,承包土地的人对于能种多久也心里没有底,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  对于“四荒地”确权之后,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可增加信任度,对增加收入功不可没。  土地确权对于保护农民资产,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实现“耕者有其田”。当然土地确权之后,征收方少了一个不给补偿款的借口,农民朋友在遭遇征收就好办了许多,何乐而不为。土地确权给农民带来了什么?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划重点)下面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登记的流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流程是怎么样?首先要准备前期资料、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公示审核、建立登记簿、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资料归档等。接下来辣椒哥为您一一介绍。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制作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第四步: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五步: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并进行异地备份。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第八步: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总结:通过以上八个步骤目的就是确保颁发的证实事求是,作为以后有效依据。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定会有各别地方执行偏颇,下面辣椒哥也罗列一下对于政策的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各地试点的实践经验,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及出现的问题解答如下,供参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关系。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1998年那次)承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经营形式。主要是村集体和农户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用益物权,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权登记颁证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①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呵呵),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④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7、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县为主,由省统筹安排、市加强督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①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⑧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9、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要把握5个步骤:一是确定确权登记颁证乡镇,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三是组织开展实施,四是组织检查检收,五是做好工作总结。具体实施要按照成立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动员、农户申请、收集信息、实地测量、绘制图件、确认公示、录入信息、审核颁证、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10、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按比例分摊等办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11、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12、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权属关系确认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由二轮承包户主申请。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承包农户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现实确认户主,并按各方认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13、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对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14、关于茶园、草地是否确权登记颁证问题茶园、草地如果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列入计税面积,应进行确权登记;如果不在二轮承包面积中,暂不进行确权登记。15、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时间界限问题确权登记颁证的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间,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年限。16、关于抛荒后被转包土地的确权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二轮承包期内,有的农户为不承担税费,主动放弃承包土地,导致耕地撂荒,后由村委会收回对外发包或承包给其他农户;有的农户将承包地自行交由他人耕种,但是二轮承包合同并未调整,目前双方都要求确权登记颁证。调处方法:对原承包户二轮承包期内土地抛荒后由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未变更的,在协调处理好后期承包人承担的税费负担后,对原承包户予以确权;二轮承包合同已变更的,先按现状登记,无争议的确权到集体,有争议的暂缓确权;对个人口头协议转包的土地,原则上确权到原二轮承包农户,对已变更关系有书面协议的,按现状登记,无争议后再确权。17、关于村、组对承包自行小调整的确权问题在二轮承包期间,有一部分村、组按照自定的村规民约,村或村民小组对承包耕地实行一年一调或三至五年一调的小调整,农户实际承包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不相符。调处方法:按照尊重农户意愿,尊重现状的原则,村民组内对小调整后土地没有矛盾的,依据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存在矛盾并且没有协商处理好的,暂且搁置,不予确权登记颁证。18、关于被征收和挖压占用土地的确权问题二轮承包期间,由于农村道路、水利兴修、绿化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举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过去多数是无偿或低标准补偿,土地一直没有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农户,现在要求按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调处方法:对于已办理征用手续,变为建设用地的,通过村民组内部充分协商调整土地或采用货币化补偿两种办法加以解决;对村内修路、挖塘等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所占用地的村委会有承诺要调整的,按受益面积分户均摊或货币化均摊,已补偿到位的,不再确权。对没有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19、关于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耕地的确权问题调处方法:一、是二轮土地承包之外的耕地,原则上不予登记,新增复垦的土地,以集体名义确权;二、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一致同意确权的,且没有矛盾纠纷的,则先确定地块到农户,再登记确权。三、是对测绘多出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土地,按照同增同减、同升同降的原则确权到户。20、关于农户农转非和农户在承包地上违规建房土地的确权问题家庭人口已农转非,或者全家迁走的原农户,要求按二轮承包地给地确权。农户过去在耕地上违规建房,土地性质改变,确权难以操作。调处方法:农户全家户口转入到设区市以上城市、承包地由村组收回的,不予确权。农户户口迁入小城镇,承包地没有收回,继续确权登记;对违规占地建房的不予确权。21、关于承包农户家庭消亡,子女主张承包权的确权问题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由于迁出、婚嫁、死亡等原因导致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登记为集体土地。若承包人和子女登记在在一个户口本上,则登记确权颁证。22、关于土地规模流转“四至”界限变动土地的确权问题一些规模流转的土地,土地经过整理后,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虽然可在大的区域内按比例同升同降,但是部分群众不认同,群众争议较大,仍要求明确“四至”,增加了确权难度。调处方法:一、是尊重农户意愿,依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重新划定后确权颁证;二、是不能重新划定的,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3、关于委托别人指界签字的土地确权问题大量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家里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的较多,有的农户不能到场,只能委托亲属等代为指界认定,有的事后对认定结果有争议。调处方法:一是“三协同”做好群众工作,即在调处工作中坚持“群众协商、干部协调、部门协作”,协同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重视摸排化解矛盾,不搞强行推动,做到程序合法,群众满意。二是“四个一”面向群众宣传,即发放致全县广大农民一封信、一本手册、一条短信、一份工作流程。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展板、横幅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在实际测绘过程中,坚持做到测量指界“五到场”,申请和确认“三记录”,即驻村工作组、村干部、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承包人或其亲属五类对象共同到现场指界公证,分别做好工作组村干部与承包户电话联系、现场指界、公示后无异议确认三个时段的在场人公证记录。测绘结果通过村、镇和县工作组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建档统一颁证。24、关于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问题调处方法:二轮承包后,承包户新增的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法律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25、关于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确权问题调处方法: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26、关于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确权问题调处方法: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27、关于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确权问题调处方法:承包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28、关于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确权问题调处方法: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原则上应确权给村集体。如果通过民主决议同意分配给新增人口,则按确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29、列入开发区规划,但尚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确权问题。列入开发规划,但目前尚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农村承包土地也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读到这里可能农民朋友也大概能清楚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该如何进行确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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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可以确权吗?
政府要想强奸百姓,再好的法文也无用。
国家要摸家底,看看到底有多少土地,在什么人名下。
海外留学护航丨做A+的留学生
我家的承包地当时是村里人开大会投标投到的
就是没有合同
大队当着全村人说的
只要交承包款永远是你的
请问这样的承包地确权吗?
在线等谢谢
事情真的很复杂 ,我们村的地都被 灰社会争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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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究竟能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根据中央部署,农业部2016年上半年发布通知,今年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进一步扩大至22个省份。由此看来,农业部对充满信心。然而,在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同时,我们也必需搞清楚农村真正亟待解决的土地问题是哪些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问题,土地确权究竟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在农民看来,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土地确权后又给农村带来什么问题等诸多疑问,以便全面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一、农村亟待解决的土地问题农业部针对土地问题强调最多的是土地确权,似乎已把土地的权属问题当成主要问题,而基层干部群众普遍认为土地权属问题并非主要问题,违约用地、违规占地、违法卖地、暴力征地才是主要问题。一是违约用地——承包人在承包土地期间没有按照合同承担必须承担的义务,造成土地污染、荒废、农田设施毁坏、土地用途改变等。二是违规占地——农户或非农户随意将大面积的农田圈为或个人建设用地。国家规定宅基地审批农户不得超过3分,城镇居民不得超过2分,实际占地明显超过国家规定。三是违法卖地——为了一时的红利,承包人与村干部合伙出卖土地。四是暴力征地——开发商联合执法部门以暴力的形式强迫农民实施征地。以上“四地”问题,不仅各地民众反映强烈,而且明显突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条底线。与土地权属问题相比,“四地”问题理应成为农村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导致“四地”问题的实质原因首先,导致农村“四地”问题的原因并非土地权属不清,因为“四地”问题属于明知故犯,正如“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所讲:“中国农村的地权一直都是明确的,因为某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强势群体想浑水摸鱼、地权才由清晰变成了不明晰”。此外,导致“四地”问题的主要原因也不在于基层干部。因为干部的工作出现问题,是个别的、局部性的,而政策导致的问题则是普遍的、全局性的。“四地”问题显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无疑说明我们的政策有问题。回顾农村改革前后六十多年的发展,制定土地政策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什么时候坚持了这两个原则,农村就会出现好的势头,什么时候背离了这两个原则,农村就会出现乱象。1953年到1957年,是被群众公认为农村改革前稳定发展的最好时期,就在于这个时期的政策较好地坚持了这两个原则。人民公社时期的问题,不是集体化的方向有误,更不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所致,而是因为我们的管理体制及相关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主要表现为:农民活动管得过紧,农业生产统得过死。农村改革初期,农民之所以迸发出短暂的热情,就因为农民相对于以往获得较多的自由,农民瞬间摆脱了人民公社时期过多的束缚。然而,没过多久,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不断减退,农村的问题越来越多,其原因仍在于我们的政策不仅没有充分尊重各地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而且严重背离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具体分析如下:1.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既不能强迫农民集体经营,也不能强迫农民家庭经营。分田到户一刀切的政策,是对集体化的优越性和集体化时期的工作失误缺乏正确分析和认识的背景下,由小岗村提出、由部分农村积极响应、由各级政府强力推动的结果。这种推动既没有考虑到当时大部分农村内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又没有顾及到部分农村极力反对的事实。分田到户一刀切的政策没有考量到要充分尊重各地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这一失误,导致相当一批改革前的先进村在改革后变成了落后村。2.家庭承包制的政策不变,不等于土地承包期不变。土地承包期应由承包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一,受承包户劳动力的制约。每个家庭的劳动力是变化的,劳动力增加时,可以增加承包地,劳动力减少时,不免减少承包地,丧失劳动力时,还会放弃承包地。其二,受村集体的制约。当承包人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出现违约用地时,代表村集体的组织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置,如承包人造成承包地荒废时,村集体理应收回荒废的承包地。因此,农户承包土地的期限是不应该统一规定的。农村改革先后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30年不变的政策,不仅剥夺了农民的经营权,而且剥夺了村集体的所有权,导致违约用地的情况普遍存在,进而导致农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矛盾愈来愈加突出,导致种地的得不到国家补贴,不种地的反而不仅得到国家补贴,而且可以从种地人手中获取一定的利益。3.土地承包费该不该收,收多少,应由各村结合具体情况而定。集体经济好的村,可以免收承包费;集体经济差的村,免收承包费就会出现许多问题。如浇地难、上学难、看病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取消承包费不同于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既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无可非议。取消承包费的政策,不仅剥夺了农民的经营权和村集体的所有权,而且进一步割断了村集体和承包人的关系,导致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严重削弱。4.由于集体所有制不断被践踏,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瓦解,农村组织形同虚设,农民各自为政、一盘散沙,导致农村出现违约用地、违规占地、违法卖地、暴力征地等无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行为。对此,政府本应该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这些不正当行为,然而我们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给予包容和放纵,其中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将违法卖地、暴力征地的现象解释为农村城市化的需要,是农民争取改革红利的大好机会。于是,导致“四地”问题不断蔓延。与此同时,农村引发的矛盾不断加剧,群体事件明显上升。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可能推动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经营的土地是村集体分的,政府确权首先应该确立村集体的所有权,然后由村集体确立农户的经营权。现在的问题是,村集体的所有权受到“四地”问题的严重侵犯,政府却不给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颁证,反而抛开村集体给农户确权颁证,忽略了村集体的土体所有权。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村集体的所有权,而且给基层干部带来很多意外的麻烦。无论农业部如何解释,在农民看来,土地确权就是意味着土地私有化。因此,自从提出土地确权以来,各地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急剧增加,小到家庭内部的纠纷,大到百人以上的群体冲突接连不断。本来十分和谐的家庭,因为土地确权引发的矛盾,搞得父子不父子、弟兄不弟兄,甚至导致严重的流血冲突。在我的周围,就不乏这样的事例。为此,很多人痛骂提出土地确权者不负责任。土地抵押贷款必然爆发激烈的冲突。农民以个体户的名义将村集体的土地抵押贷款,等于个人拿上村集体的财产抵押贷款,岂不是明显剥夺村集体的所有权?这种做法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首先,由于种地收入低,加之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时常出现,注定那些弱势群体不能保证按期还贷。其次,农民用土地抵押贷款,不一定保证用于生产,免不了用于经商、炒股、房地产等风险性较高的投资,甚至有的用于黄、赌、毒等不正当消费。因此,土地抵押贷款很容易导致集体的土地被买卖,使土地落入少数有钱人手中,“耕者有其田”的中国随之成为历史。一位失地农民深有体会的说,土地一旦私有化,失地农民将面临生来注定给人打工、死无葬身之地的命运。我们不能只想到农民拿到土地抵押贷款后的一时高兴,更要意识到这种不合理的政策,一旦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危机。近年来失地农民引发的群体事件越来越多,晋宁征地惨案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然而,至今令人纠结的晋宁征地惨案,在网上看到的只是对该事件有关基层干部的指责和处置,却看不到农业部门有关人士对土地政策的反思。以上情况分析显示,土地确权颁证不仅不能解决农村亟待解决的土地问题,反而带来更加严重的问题。农业部推行土地确权政策只讲进度不讲问题,实质是回避问题。如果农业部仍然意识不到问题的实质,甚至将问题一概归罪于基层干部不作为,那就不是单纯的官僚主义问题,而是一个立场问题。坦率地讲,在基层干部心目中,农业部真正接地气、深入农民农村,专心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人似乎越来越少,并且大都看好美国的发展,喜欢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的改革。这势必脱离我国的国情,将我们的改革引入误区。为此,我十分欣赏王毅外长的一段话。王毅外长在今年“两会”答记者时强调,“中国不是美国,中国绝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另一个美国。我们无意取代或者领导谁。建议美国朋友更多学习体会一下中国5000年积淀的历史文化传统,不要动辄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我想,王毅外长这段话不仅值得美国人思考,同样值得中国人思考,尤其值得那些盲目崇拜美国,一味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改革的决策者进行深刻的反思。四、针对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建议受王毅外长的观点启示,本人结合基层的实践,以及习总书记有关“两个不能否定”的论断等一系列讲话,对农村改革前后的政策作了认真反思,然后反复考虑,觉得有必要围绕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彻底归还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做到顶层设计不包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仅仅是确立了农民为主人的地位。要发挥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必须让主人拥有经营自主权。因此,顶层设计制定政策时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实现农民群众感觉理想的简政放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从而更加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顶层设计千万不要机械教条地干预农民的正常经营,尤其不要将不合理的做法定为政策,否则往往被群众指责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实践证明,分田到户一刀切的政策,以及统一规定土地承包期和统一延长土地承包期、统一取消土地承包费,土地确权颁证、允许农民用集体的土地抵押贷款等做法都是对农民不必要的干预。而华西、刘庄、南街等新型集体化村的实践恰好摆脱了以上不必要的干预,从而有力地证明农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是顶层设计不可低估的。2.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做到农民自主不越轨。彻底归还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并非意味着让农民放任自流,前提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允许受到任何侵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小岗村时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民耕者有其田,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彻底清理“四地”问题。首先对违约用地、违规占地、违法卖地、暴力征地等无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然后,分别采取对策,给予相应的处置。这项工作应成为农业部的头等大事。否则,问题蔓延下去更难应对。3.允许家庭经营、鼓励集体经营,做到现实和未来相结合。究竟家庭经营好,还是集体经营好,这个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看法。分田到户初期,多数人看好家庭经营,后来随着家庭经营固有的弊端逐渐暴露,农村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现象,即小岗村现象和华西、南街村现象。于是看好集体经营的人逐渐多了起来,许多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前往华西村、南街村参观、学习,就连中国改革第一村小岗村也曾三次派人去南街村参观,并在留言簿上写道:“大包干发源地的人员,看到了南街村的变化,为我们提供了发展的模式,使我们的党组织看到了前进的方向”“学习南街村、壮大集体经济,走向共同富裕”。显然,改革初期寄予希望,至今给予扶持的家庭经营出现了令人失望、甚至绝望的结局;而改革初期已决定放弃,至今政策上没有明确肯定的集体经营,却展现出令人向往的景象。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定位两种经营,否则,我们无法引领未来的农村。只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明白,以往集体经营时期的问题不在于集体经营,而在于政府对集体经营过程中的人事、劳动、生产、管理、分配等环节包办过多、干预过多,这种做法在改革后基本避免。正是这个原因,造就了今天以华西、刘庄、南街为代表的一批新型集体化村。这一事实表明:农村改革真正的进步在于农民获得了自主经营的权利,而不是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而在同样获得自主经营的权利以后,以村集体为单位的自主经营远远优越于以家庭为单位的自主经营。对此,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愿意接受,都无法回避这一事实,无法推翻这一被事实证明的逻辑。令人高兴的是,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5月份在考察时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广大基层干部都期盼农业部积极响应习总书记的指示,尽快调整以往的政策,由鼓励家庭经营转向鼓励集体经营,这是顺应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部的同志不要总是认为华西村、南街村不可以复制,因而一味回避集体经营,进而导致我们的地方官员不仅不敢提倡集体经营,而且对集体经营的呼声多有指责甚至打压,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据悉,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以色列,在穷山恶水的环境中依靠民间的自发组织造就了300个共产社,而日本竟然出现了一个共产村。因此,作为社会主义中国,不能只允许复制小岗村这样的典型、只能复制越来越多的空壳村,而应该允许农村经营方式多元化,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另外一个事实。由于集体经营是在土地私有制长达几千年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加之一些地方自然条件极差,文化教育落后等客观因素,各地农民对集体经营的认识不同,具体实施时间及办法不同,因而由家庭经营走向集体经营,客观上不仅需要政策的鼓励和引导,而且还要顾及各地群众的觉悟程度,千万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强制群众,只有在群众觉悟的条件下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农村政策在鼓励集体经营的同时,要允许家庭经营的存在,做到现实和未来相结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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