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代持协议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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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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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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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股权代持现象不断增长.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规避法律的行为大量存在,因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复杂多样.但不可否认的是股权代持确实在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中有其独特的价值与作用.然而现行法律并未能为解决股权代持合理存在和化解纠纷提供有效途径.因此,在处理纠纷中就要对代持股协议的性质进行认定,完善立法,加强对隐名投资的法律规制,从而兴其利除其弊.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年,卷(期):
D922.291.91
在线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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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分析(附法院判例)
来源:法治地平线《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肯定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商业模式日渐常见,本期法治地平线总结了5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股权代持纠纷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规则详解: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检索(1):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等执行异议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故交易中心关于停止对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所持有三力期货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检索(2)成都广诚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广诚公司虽为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与飞越集团签订协议约定该股权为广诚公司所有,但该股权登记在飞越集团名下,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确认,飞越集团、棱光公司亦向社会予以公告,对外具有公示效应。因此,对内关系上,广诚公司与飞越集团之间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广诚公司为该股权的权利人;对外关系上,即对广诚公司与飞越集团以外的其他人,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认定该股权由记名股东飞越集团享有。日法院受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飞越集团破产还债一案,日裁定宣告飞越集团破产。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登记及公告的公示公信力,有理由相信飞越集团持有棱光公司的股份,有权利就该股权实现其债权。如果支持广诚公司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必然损害飞越集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二审判决虽认可广诚公司与飞越集团之间存在代持股权事实,但对广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至于广诚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如何实现其债权的问题,一审判决已经明确告知其应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解决。注:在海南华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洋浦新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权纠纷再审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海南省高院持相反观点,理由为:(公司法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其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股权质押等行使处分权的交易,以保护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的相对人即第三人的权益。海发行清算组是华莱公司的借贷债权人,与华莱公司没有就其名下的投资股权成立交易关系,该投资股权也并非其与华莱公司之间债权纠纷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海发行清算组对《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当然包括股东的债权人的理解,是错误的;其关于自己是符合该法条规定的第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支持新汇通公司(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讼请求。但综合最高院的两则案例,可见其倾向于维护商事活动的外观主义原则,认为名义股东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属于应予以保护的“第三人”范畴。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案例检索: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裁判要旨: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案例检索: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保监会的上述规章仅仅是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所做的限制,而非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进行限制。因此,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存在合法的委托投资关系为由主张股东地位,受托人也不能以存在持股比例限制为由否定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博智公司(外商)与鸿元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协议书》,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关于委托投资的约定,还包括当事人之间关于股权归属以及股权托管的约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鸿元公司的前身亚创公司系代博智公司持有股权而非自己享有股权。虽然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尽管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股权代持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案例检索:薛惠玶与陆阿生、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虽然薛惠玶与陆阿生之间未签订委托收购股权并代持股权的书面合同,但薛惠玶向陆阿生汇付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对该笔款项的性质,陆阿生虽然主张为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综合全部案件事实,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薛惠玶委托陆阿生收购股权并且代持股权的关系,理据充分,并无不当。 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案例检索: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和泰公司(目标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的三股东为华纺公司、和城公司及利鑫达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华纺公司、和城公司与源远公司之间成立股权代持关系,前者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而根据相关协议,王东、张某等自然人就涉案项目的开发权益及和泰公司的股权与源远公司亦成立股权代持关系,源远公司为名义出资人。虽然王成与和泰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出资关系,但一审中,华纺公司、和城公司、和泰公司表示,只要张辉、王成等实际投资人达成一致意见,其可以按源远公司的要求将剩余43%股权变更至源远公司指定的人员名下;利鑫达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一审判决认定王成为和泰公司股东,确认其享有和泰公司14.33%的股权,不违反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项判决予以维持。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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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援引公司法32条及73条,进而主张:或以股东名册及章程上有所记载,或以公司登记机关公示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生效形式。但从法解释论上,如采上述形式主义立场,仍面临如下批判:首先,公司法固于第32条第2款明确,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依可依名册主张行使股利。但该条款仅就股东行权作出规定,且适用主体仅限于记载于名册上的股东,尚不能推论受让股东于股东名册显名则为股权取得的充分条件。又公司法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但该规定因无具体明确法律后果,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并无股东名册备案要求,因此该条款应属于倡导性条款。实务中有相当公司并未置备股东名册,若擅以此为股权受让形式外观,必然有碍股权静态安全。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非股东继受取得股权之依据,而系股东继受取得股权后的行权内容。其次,论辩「完成股东工商登记,股权变动始告完成」也有可议余地。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3条,办理登记变更已为股权变动嗣后事宜,并非权利让与要件。且依据公司法32条第3款规定,未经变更登记的,仅生对抗第三人效力。质言之,股权变动未于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簿上公示的,虽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却并未否定股权已然发生变动的效力。最高院亦著一系列裁判,阐释其中法理,如[2013]民申字第583号民事裁决书中明确,「林某某受让股权却不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而其中最为精到的则属[2007]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应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准此以言,工商登记仅生对抗效力,而非股权变动作成之标识。复次,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一栏是否足生股权变动效力,也有争议。公司法于第25条明定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因此实务上有人称股权变动生效与否应以章程是否变更为准。盖因股权系股东向公司及其高管主张之权利,股权发生变动,公司是否受新股东权利约束尚有疑问,又章程是公司自治依据,公司愿意成为股权主张之相对人也应借由股东会的意思表示体现于章程中。但自法理而言,股权除表决、知情等与股东人身相联系的权益外,尚有分红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权利,此项股东权利与股东身份无关,公司及其股东会作为义务人对该等权利让与应无置喙余地(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第二条见解)。且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公示效力仍有疑问,纵然承认章程经过工商登记始具有一定公示效力,然而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登记已如上述。因此,须于章程中显名方可完成股权变动似无必要。依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公司应根据真实情形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该附随义务的发生前提则系股权出让人「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可见,修改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生效并非同时。针对公司法第73条规定,章程修改与否并非股权转让的外观根据,但是否可自该条得出「章程如有修改,股权即生变动」的结论?我以为应采否定见解。股权转让系在当事人间流转,原则上转让时点系当事人间意思自治内容,应依据当事人协议而定;纵然因公司人合性有相关程序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所限,其生效时点也以股东会知悉并同意即为已足。且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明文规范,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方请求法院确认股权的标准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或「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并不以章程是否发生修改为必要。实务中常发生股权受让人未全额支付转让价金,但章程已经发生修改的情事,在此情形下,当事人除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具体的股权交割时点外,还可约定受让人未适当完整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得请求股权出让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交付公司印鉴。最高院于[2005]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当事人已实际控制了公司,可以认为是公司股东」,可资参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二)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state":"published","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canComment":false,"snapshotUrl":"","slug":,"publishedTime":"T16:03:24+08:00","url":"/p/","title":"章程修改、工商登记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要件么?","summary":"实务中对于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场所及生效时点较无疑义。依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针对股份转让生效时点,公司法亦于139条与140条作出厘清,因股份记名与否…","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sCount":0,"likesCount":1}},"annotationDetail":null,"commentsCount":0,"likesCount":7,"FULLINFO":true}},"User":{"Ben-BC":{"isFollowed":false,"name":"陈邦尼","headline":"有一个比很爱卖萌的大笨蛋还爱卖萌的小白痴。","avatarUrl":"/0f41959f7_s.jpg","isFollowing":false,"type":"people","slug":"Ben-BC","bio":"后天能做的事儿,就别赶在明天做了吧。","hash":"0ad6ca8fef94","uid":20,"isOrg":false,"description":"有一个比很爱卖萌的大笨蛋还爱卖萌的小白痴。","profileUrl":"/people/Ben-BC","avatar":{"id":"0f41959f7","template":"/{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badge":{"identity":null,"bestAnswerer":null}}},"Comment":{},"favlists":{}},"me":{},"global":{"experimentFeatures":{"ge3":"ge3_9","ge2":"ge2_1","nwebStickySidebar":"sticky","nwebAnswerRecommendLive":"newVersion","newMore":"new","sendZaMonitor":"true","liveReviewBuyBar":"live_review_buy_bar_2","liveStore":"ls_a2_b2_c1_f2","homeUi2":"default","answerRelatedReadings":"qa_recommend_by_algo_related_with_article","qrcodeLogin":"qrcode","newBuyBar":"liveoldbuy","newMobileColumnAppheader":"new_header","zcmLighting":"zcm","favAct":"default","appStoreRateDialog":"close","mobileQaPageProxyHeifetz":"m_qa_page_nweb","iOSNewestVersion":"4.2.0","default":"None","wechatShareModal":"wechat_share_modal_show","qaStickySidebar":"sticky_sidebar","androidProfilePanel":"panel_b"}},"columns":{"next":{},"evenchen":{"following":false,"canManage":false,"href":"/api/columns/evenchen","name":"私法小课堂","creator":{"slug":"Ben-BC"},"url":"/evenchen","slug":"evenchen","avatar":{"id":"cf0c13ce4","template":"/{id}_{size}.jpg"}}},"columnPosts":{},"columnSettings":{"colomnAuthor":[],"uploadAvatarDetails":"","contributeRequests":[],"contributeRequestsTotalCount":0,"inviteAuthor":""},"postComments":{},"postReviewComments":{"comments":[],"newComments":[],"hasMore":true},"favlistsByUser":{},"favlistRelations":{},"promotions":{},"switches":{"couldAddVideo":false},"draft":{"titleImage":"","titleImageSize":{},"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can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title":"","titleImageUploading":false,"error":"","content":"","draftLoading":false,"globalLoading":false,"pendingVideo":{"resource":null,"error":null}},"drafts":{"draftsList":[],"next":{}},"config":{"userNotBindPhoneTipString":{}},"recommendPosts":{"articleRecommendations":[],"columnRecommendations":[]},"env":{"edition":{},"isAppView":false,"appViewConfig":{"content_padding_top":128,"content_padding_bottom":56,"content_padding_left":16,"content_padding_right":16,"title_font_size":22,"body_font_size":16,"is_dark_theme":false,"can_auto_load_image":true,"app_info":"OS=iOS"},"isApp":false},"sys":{},"message":{"newCount":0},"pushNotification":{"newCou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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