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介购买二手房流程中介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造成损失,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造成损失,应负相应赔偿责任——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 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造成损失,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标签:违约责任⊙责任认定⊙居间合同 案情简介: 2012年,李某、周某与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在李某支付周某20万元定金后,发现周某所持委托代理公证书系伪造。嗣后,法院以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李某以房产中介经办人不具备经纪人资格、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之一蔡某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为由,诉请房产中介赔偿其定金损失。 法院认为: 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某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该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判断。在公证机构无法提供电话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应赴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但其未采取前述措施。李某在付款前已注意到公证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异议,其完全有机会主动核实公证书真伪后再行付款。由于李某、房产中介均未尽到前述审慎义务,致使李某本人成为周某合同诈骗的被害人。房产中介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开展经营业务理应尽职尽力维护好委托人利益。根据查明事实,房产中介经办本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未认真核查系争房屋已被出卖情况,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使案外人周某得以实施诈骗,继而造成李某损失,判决房产中介在10万元范围内就案外人周某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 作为房屋买卖居间人的中介公司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上海二中院日判决“李某与某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见《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6)。 点评:本案强调了提供居间服务的房产中介的注意义务,对专业主体应作审查范围及程度进行了界定,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您所在的位置: 买房被骗 中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温州网&温州淘房网讯】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市民林先生表示,自己通过温州某中介公司与卖家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了部分房款和中介费。事后得知,该房产共有三位房主,吴某只是其一,另外两位共有人皆不同意卖房。   林先生欲找吴某退钱,吴某却不出现,另两位房主声称不知道吴某的去向。无奈之余,林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可中介公司称其只负责居间介绍,买房被骗与其无关。   就此案例,记者咨询了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戴怀宇律师。戴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居间合同。本案中,房屋中介合同就属于居间合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买房后,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双方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   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吴某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是无权擅自出卖房屋的,其自作主张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中介公司具有查清交易房屋权属是基本义务,但是中介公司没有履行该基本义务,导致你与只有三分之一产权的吴某签订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和你损失的造成,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戴律师建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导致交易不成,中介公司应当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卖方也应当返还房款,有过错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购房者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李茜茜] 关键词:房产 中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 关注温州楼市微信热线:(8邮箱:欢迎网友提供线索您的位置: 二手房交易中中介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虽然我们常说在中有着很多潜藏的风险,卖方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哪些,买方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哪些,而中介却很少提及。其实,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需要承担的风险也不少,今天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1、的风险 在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中介对银行承担着保证的责任,保证二手房交易的真实性,交易资料的合法与真实性,以及抵押合同未办理前借款人违约时的保证责任。所以,中介需要做到全面了解出售房产的相关资料,以及客户的还贷能力等问题,在没有100%把握之前不要轻易对于客户提出的及年限等问题作出承诺。 2、虚报销售价引起的风险 有些人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会要求中介虚报销售价,主要分为“高报 ”与“低报”两种情况,“高报”是为了在向时能够争取到更大金额的贷款,“低报”是为了逃避有关的税费。这时,中介在交易中起着见证的作用,对销售价也有见证的责任,因此都需要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遇见这种情况应该向客户说明清楚并争取签订免责条款。 3、伪造签名的风险 有时由于一些经客户签名的文件因某种原因不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中介可能会因为怕麻烦就直接伪造签名,结果较后被相关部门退回,影响了交易进度,还引起了客户不满,从而造成客户在交易中途突然决定取消交易、不支付服务佣金等情况的出现。这样的方式不仅给自身造成困扰,也会给公司带来形象和利益上的损害,因此不适宜使用。 4、房源保管的风险 卖家在将房源委托中介公司进行销售或租赁时,会将该房源的钥匙交予中介公司保管、使用,这样一来,中介公司就要承担该房源的保管风险,如果该房源发生失窃或是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都会由中介公司负责赔偿,尤其是一些价值不菲的房源,中介就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中介在接受房源的钥匙时,应针对房源保管的责任承担问题等,与卖家签订有关协议,尽量规避房源保管的风险。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交易中中介需要承担的四种风险,希望能帮到大家。 7×24小时热文榜购买房屋不能过户 中介应承担违约责任_房产曝光台_3.15维权专题_2016专题_宿迁网 新闻热线:3 购买房屋不能过户 中介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向杜某购买坐落于沭阳县某小区的一套住宅。日,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房款总价为47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向杜某支付定金1万元。同月15日,张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代办费用2000元,同月17日,张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15万元。中介公司于收款当天向杜某的代理人徐某出具金额为13万元的本票一张,杜某亦于当日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张某支付的房款13万元。随后,中介公司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已于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某中介公司主动向张某退还了房款10.5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公司支付尾款。 【审判】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某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假产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但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在张某通过其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未能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必要审查,在张某支付购房款后,亦未核实即将购房款支付给杜某,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难以收回购房款,某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某中介公司向张某支付47000元。 【点评】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巨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一是因为中介公司拥有大量获取和发布房源信息的渠道,这种信息资源是普通的买房者不可能获取的;二是因为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卖房者和买房者愿意&花钱买个放心&。也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许珊珊&& 版权声明&&&&&&宿迁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宿迁日报、宿迁晚报、 宿迁网(宿迁新闻网)所发表之文章与图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宿迁报业传媒集团及其旗下媒体已经委托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  |  |  |  |  苏B2- 苏新网备2006023 苏ICP备号 版权为 宿迁网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宿迁网  联系方式:0主管:宿迁市委宣传部 主办:宿迁日报社 法律顾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胡剑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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