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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签购房合同请律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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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签购房合同请律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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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各地律师接手购房合同的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购房合同的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一定额度(一般是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鼓励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到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个省、市、自治区与司法厅(局)都有一个指导价格。律师费可以协商的。具体的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了解案情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一般签订购房合同时请律师是按成交价的百分比收钱的。
1,律师陪购,可帮你防止法律风险。
2,曾办理多起陪购,具体收费可视情况不同,收费不一样。
律师陪购,只要律师能给你避免购房中的风险,今后无纠纷或出现纠纷责任一不在你方,律师就是尽职尽责的了。费用的多少得据情而定。
请律师陪购你可直接与律师联系,各位律师的开价是不同的。
wxq941&回答:可以改的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
  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
  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
  的侵害。
  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
q&回答:1、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这样可以避免不少风险,如:窗台的高低、净高太低、阳台设计不合理、房屋太小、管道设备层、房屋烂尾、室内有害气体、改变房屋结构、裂缝等表面质量问题。
  2、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否则,容易被动和受制约。实在要交定金,也不要交太多。虽然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从法律上一般定金是可以退的,但大家不要给自己添麻烦。
  3、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写,事前可准备一部小录音机,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录下来。
  4、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发生变化(涨价等)。
f71241&回答:1.基本的“五证”齐全。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相关证明文件有效。如果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4.另外,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5.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6.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7.明确物业管理事项。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8.重点约定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ag123456&回答:第一,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第二,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第三,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第四,应提出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煤气公司有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第五,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也应有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发产权证。
第六,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客户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签约时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几个问题,但对其他条款也应在发展商处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细研究,一定要做一个明明白白的购房人。
森深不见鹿&回答:1、核实房屋权属,确认共有权人及其身份,确认房屋有无权利限制:抵押(欠款还剩多少)、查封等等。
2、房屋装修及其设施的检查,房屋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
3、因房屋属性导致的税的问题,以及卖方是否会将税金转嫁给买方。
4、合同条款,尤其是违约条款方面,应对交房、瑕疵、违背承诺等等各方面明确约定涉及的违约金及救济方式。
5、户口迁移、水电煤过户等等。
6、房屋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房屋评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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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Reserved. ()买方如主张购买的货物质量有严重缺陷应予退货,应当证明:双方就货物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货物质量确有问题且买方在约定或法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卖方提出了异议,因质量缺陷致使货物无法修复使用而造成买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目的。(上高、买卖合同、质量争议、证据规则),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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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如主张购买的货物质量有严重缺陷应予退货,应当证明:双方就货物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货物质量确有问题且买方在约定或法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卖方提出了异议,因质量缺陷致使货物无法修复使用而造成买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目的。(上高、买卖合同、质量争议、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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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水上休闲运动品有限公司与东辉塑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拿大水上休闲运动品有限公司(H2O Recreation Inc.)。  负责人Terrence J. Watson,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赛,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辉塑胶(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加拿大水上休闲运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辉塑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拿大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赛,东辉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元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10月,加拿大公司向东辉公司订购塑料充气游泳池。2002年1月,东辉公司开始发货。2002年5月,加拿大公司陆续收到其客户的退货,加拿大公司即停止向东辉公司支付日以后的货款。由于加拿大公司与东辉公司对于东辉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存在分歧,加拿大公司即自行委托了加拿大一家独立实验室H. BALKOWITZ ET ASSOCIES INC. (以下简称加拿大实验室)对东辉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加拿大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东辉公司返还货款2,390,289.56美元;赔偿损失共计188,167.14美元,包括手续费35,167.14美元,仓储运输费60,000美元,仓储费3,000美元,仓库额外装卸费10,000美元,海运运输费80,000美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均为《》(以下简称)的缔约国。因该没有明确规定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因此根据该第第(2)项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鉴于东辉公司为中国企业,故本案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案的程序法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本案的实体审理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均无异议,现加拿大公司主张东辉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质量存在瑕疵而要求退货并由东辉公司赔偿损失,就应充分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加拿大公司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客户曾因质量问题对向其订购的货物作了退货处理。加拿大公司用于证明涉案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直接证据是加拿大实验室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加拿大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实验室的资质,故仅有该检验报告尚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此外,即使加拿大公司的客户将从加拿大公司处购得的产品进行了退货处理,也无法得出涉案货物必然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加拿大公司客户的退货行为与其诉讼请求之间无直接关联。故原审判决对加拿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加拿大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未能查明案件事实,在加拿大公司单方面提供的加拿大实验室的检验报告得不到东辉公司认同的情况下,加拿大公司曾向原审法院提出过质量鉴定申请,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作为统一实体法,其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均有明确规定,中国和加拿大又都是成员国,故本案应适用的有关规定。为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东辉公司在二审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辩称:关于涉案货物质量问题,加拿大公司并未充分证明其客户向其退货已经实际发生;退货的原因是涉案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其客户所退的货物就是涉案货物。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因为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原审判决并未排除的适用。故请求本院驳回加拿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将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第一,涉案货物是否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如有缺陷,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二,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以下简称)还是。  加拿大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庭审结束后,加拿大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材料,系加拿大公司对本案部分事实的书面陈述,以证明其向东辉公司先后共发出四份订单,东辉公司先后发货37次,加拿大公司分63次以信用证和电汇方式支付了货款,加拿大公司第一次通过电子邮件向东辉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是在2002年5月。但其对上述事实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东辉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因该材料只是加拿大公司的单方面陈述,并无直接证据加以佐证,故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院认为,因加拿大公司的证据材料只是一份回忆性的书面陈述,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且东辉公司对此持有异议,故本院对加拿大公司在前述书面陈述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东辉公司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交了两份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原审证据15和证据16的两份中文翻译件,作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补充;证据材料二,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第(2007)沪奉证经字第0560号《公证书》及邮件页面的中文翻译件,对原审证据35的补充,作为新证据提交,证明内容是对法国国际检验局通过电子邮件向东辉公司提交的该局附属的毅试检定(香港)有限公司就产品出具的《符合证明书》的邮件进行公证。  加拿大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材料一,质证意见同原审庭审的质证意见一致,即不认可其真实性。对于证据材料二,认为是新证据,但是无关联性,因其只是对下载文件进行打印的形式上的公证,并未对文件内容进行公证。  本院认为,对于东辉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因加拿大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原判也否定了该证据材料所对应的原件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材料二,既然加拿大公司认可其为新证据,否认其关联性,本院认定其为新证据,但因证据材料一不具有真实性,故该证据材料并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涉外民事诉讼。加拿大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东辉公司,认可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双方认可在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并未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故应依据我国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来确定准据法。应当看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当然适用于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成员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明确排除了的适用,或对于是否适用存在异议,即不能适用,应依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故虽然中国和加拿大都是的成员国,但因东辉公司对适用存在异议,本案并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中,因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故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本案准据法。从本案案情看,虽无证据表明涉案合同的订立地和履行地在上海,但是合同订立时卖方东辉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上海,因此可以认定上海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故本案准据法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为调整有关合同纠纷的。《》第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案中,是否适用应取决于本案合同争议能否依据进行审理,如果存在未规范的事项,则对于该事项应适用的相关规定。就本案的法律适用情况看,也并不存在涉案合同纠纷无法适用进行调整的情形,故本案的准据法应为。  关于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如有缺陷,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问题。本院认为,加拿大公司如主张涉案货物质量有严重缺陷,应予退货,并赔偿其损失,就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货物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涉案货物质量确有问题且加拿大公司在约定或法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东辉公司提出了异议,因质量缺陷致使涉案货物无法修复使用而造成东辉公司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目的,且其主张的损失项目合法有据。但从本案中加拿大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质量标准和质量异议期,加拿大公司不能证明货物质量确实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向东辉公司提出过异议,对于其所主张的损失项目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加拿大公司要求东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  综上,加拿大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16元,由上诉人加拿大水上休闲运动品有限公司(H2O Recreation Inc.)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川 审 判 员 胡孝红 代理审判员 柯永宏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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