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被告答辩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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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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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西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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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95
执业机构: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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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西安惠律师
作者:惠娟律师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集团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 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一、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 二、原告诉称,2008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 三、XX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雁塔区人民法院
&&&&&&&&&&&&&&&&&&&&&&&&&&&&&&&&&&&&&&&&&&&&&&&&&&&&&&&&&&&&&&&&&&&&&&&&&&&&&&&&&&&&&&&&&&&&&&&&&&&&&&&&&&&&&&&& &&& &答辩人:
&&&&&&&&&&&&&&&&&&&&&&&&&&&&&&&&&&&&&&&&&&&&&&&&&&&&&&&&&&&&&&&&&&&&&&&&&&&&&&&&&&&&&&&&&&&&&&&&&&&&&&&&&&&&&&& &&&& &年&&& 月&& &日&精选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精选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引言: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接下来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两篇承揽合同纠纷范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篇一: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答辩人的车辆发生火灾不是答辩人的维修造成的
  XX年5月4日,被答辩人的XXX车辆(以下简称&该车&)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车前左侧引擎盖下,发动机以左,前左轮护板内侧以右。但具体起火原因不详。XX年9月5日,XX物证司法鉴定所经对10个送检样品(铜导线)及取样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试样7存在一次短路熔痕。 被答辩人以此认定是答辩人的维修原因造成的,但答辩人的维修与被答辩人车辆发生火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理由如下:
  铜导线的短路不是答辩人维修造成的。首先,10个试样是不是全在答辩人的维修范围之内并不得而知?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试样7是否在答辩人的维修之列,被答辩人更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再次,电线不在答辩人的维修范围之内,被答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定损,需要维修的项目有: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水箱碰漏水,需要更换的配件有: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在保险公司定损后,答辩人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从维修部位上看,答辩人维修的范围在该车的正前方,而&车前左侧引擎盖下,发动机以左,前左轮护板内侧以右&这一范围并不在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之内,也不在答辩人维修范围之内,从更换配件项目上看,答辩人也没有对该车上任何电线束进行修理、更换。
  《钣金修整培训教程》只说明修复事故车的一般步骤,不能说明该车火灾责任在答辩人。根据该教程,修理前端碰撞是&经常需要&而不是&必然&拆下整个动力系统,而在实际维修中是否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取决于车辆前端是否存在严重变形,如车辆出现车身底板严重变形、车门前立柱发生弯曲变形等情况,则需要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在拆下整个动力系统前,电线线束必须从发动机附件、车灯和喇叭上断开。具体到本案,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情况,该车辆只是出现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等情况,根本没有出现&车身底板严重变形、车门前立柱发生弯曲变形&等需要拆下整个动力系统的情况,所以答辩人在维修该车时也根本不需要拆下电线线束。
  铜导线发生短路的原因很多。铜线老化、铜线自身存在质量缺陷、固定铜线的装置没有固定牢固造成铜线损坏等等,都会造成铜导线的短路。具体到本案,该车是20XX年X月购买的,至发生火灾时已经近三年了,完全存在线路老化导致短路的情况,这是其一;其二,铜线本身存在不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标准的,同样会引起短路,发生火灾; 其三,被答辩人在中强调该车是进口车,以其逻辑不会存在短路可能,但是进口时同样存在因导线没有有效固定而发生短路的情况,20XX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韩国现代美佳小客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经分析判定&该型号车辆传感导线出厂前未对其进行固定。将导致车辆在运行时由于导线的摆动,导线与空调散热叶产生运动干涉,造成导线破损,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甚至最终可能导致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出现短路引起火灾。&
  答辩人具有一类小型车维修资质,同时,答辩人作为北京现代汽车授权的4s店,在为车辆维修保养时完全是按照程序进行,且全部是使用厂家提供的原厂配件。
  综上,答辩人的维修不会导致该车铜导线的短路发生。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维修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车辆发生火灾的因素很多:有保养不当的、电线短路的、燃油存在质量问题的、非法改装的、添置劣质电器的等等。而引起电线短路又有很多因素:电线老化、电线自身存在质量缺陷、电线没有有效固定、加装劣质电器、非法改装等。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因素引起的短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答辩人在维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定损项目:前杠碰破、前框修复、发动机盖拆更、水箱碰漏水,需要更换的配件有: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而答辩人正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对前杠、中网、前杠骨架、前杠网、左雾灯、左大灯、前框、杠支架等进行维修。故作为承揽人的答辩人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
  四、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一个环节,其本身并不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洛阳市新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篇二: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皮具制品(XX)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XX皮具制品(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如同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那样,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所定作的产品,答辩人在大货生产之前共进行了三次打样,并且每一次试产的样品都交与被答辩人检验,结果是:前两次试产的样品被答辩人都不能接受,并退回答辩人做改进。无奈之下答辩人又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继续改善品质并进行第三次试产,直到第三次试产,才得到被答辩人确认。确认样板随即留在被答辩人的香港公司, 答辩人要求留存, 被答辩人确说货期紧,就按第三次试产的品质及客人的文件要求直接生产,不用再签。
  在打样得到被答辩人确认之后,答辩人才开始严格按照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大量生产。在加工此批产品的所有环节均以经过被答辩人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答辩人在加工生产中所使用的材料(纸张,油墨等),成品含水量,手工质量及表面质量等等。但是被答辩人并没有在他们的订购单上针对成品含水量在那个范围内为合格做特别的要求和说明,仅要求答辩人按客人文件直接生产。在答辩人交给被答辩人所有货物中,答辩人从来没有因为产品含水量超&标&而被被答辩人退回给答辩人,或是停止交付工作成果,相反是被答辩人还要求答辩人继续供货直到供完所有被答辩人所定做的货物,这从答辩人的交货进度可以得到证明。这点足以说明答辩人产品的含水量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易过程中,被答辩人是能接受的。换句话说,被答辩人接受答辩人的产品报价也就接受答辩人所提供产品的所有质量标准,当然也包括产品的含水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分钱一分货。即便答辩人后来被他的客人告知含水量超&标&,那也是被答辩人与他的客户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问题,并没有影响到答辩人继续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这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交易是两码事,不能混在一起,更不能混为一谈。因为答辩人并没有直接与被答辩人的客人发生交易,也就是说被答辩人不能用他的客人标准来要求答辩人,这是两回事,必须分开对待。所以,被答辩人在中提出的答辩人的所谓违约行为的问题是子虚乌有的。
  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后,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暂时未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得到了证明那也与答辩人无直接关系。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交易是在被答辩人的仓库内完成的,出了被答辩人的仓库不是答辩人所能管控的范围。
  正如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法庭调查过程中所说,被答辩人接收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之后,经检测发现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且当此之时已经进行相应处理&&譬如烘干等,这个事实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交易过程之中是按照双方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进行交易的,即使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那也是被答辩人应该自行处理的事项,与答辩人无关。第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让答辩人赔偿所谓因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造成的损失的说法,也就与事实不符,更加于法无据;应该依法予以驳回。
  3、关于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的订单之中约定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实际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之中预期的时间不一致并不是答辩人延迟交货,而是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之中的合同变更;最重要是被答辩人的定金按双方约定本应在第一次(20XX年10月)付清,可直到20XX年12月14日才付清,答辩人延迟交货也是应被答辩人说订金到位一星期后再交完货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采购单上的交货日期只是被答辩人的单方要求;答辩人的承诺:只能尽可能赶,不可能按照被答辩人采购单上的时间完成任务,所以答辩人不存在逾期送货违约之事。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确认的质量要求加工生产,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被答辩人已经验收入了库,交易已经正常完成。现被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把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硬拉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来处理,并且直接作为拒付相应款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据此,答辩人恳清,判令被答辩人及时清偿加工费余款(含税)或者(不含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所有诉讼费,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依法有效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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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14109" data-title="精选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data-image="">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地址:东莞市长安镇XX号。
  被答辩人(上诉人):东莞XX眼镜厂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长安镇XX第六经济工业区。
  答辩人收到(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XX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清楚。所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而是其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
  1、上诉人没有依约完成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公约》、《报价单》合法有效,还有相应的送货单、对帐清单等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存在违约事实。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理应支付加工费37848.9元人民币及其逾期利息。
  2、上诉人没有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案号为(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号属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其中认定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于日交付的半成品没有损坏,所退回的贷物不存在损坏料件及修复。法院已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现在上诉人又重新提出相关诉请,请求赔偿料件的损失费用19377.25元于法无据。
  二、上诉人已经验收了相关加工的产品,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1. 上诉人在送货单上的签名确认证明其认可了被上诉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应当验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质量问题,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举证不能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其负有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
  2。上诉人提供的物料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被上诉人经检验,发现上诉人所送的物料不符合约定时,多次通知其更换、补齐。可上诉人却没有备齐约定的物料。
  鉴于上述原因,答辩人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而被答辩人却存在拒付加工费等违约责任。被答辩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5年 4月 日
http://m./dabianzhuang/153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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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冯××。
被答辩人黑龙江省××麦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住所地哈尔滨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冯××。
被答辩人黑龙江省××麦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贾××。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货”、“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6条生产线”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并借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没在收到合同总金额的30%之日起90天内发货,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第一,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答辩人发货的前提有二:1. 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到的相应的价款2.被答辩人“厂房及配套设备必须完备”。由于被答辩人提出因其厂房没能交付使用而要求推迟发货的原因,答辩人于日函告被答辩人两套生产线设备已生产完毕、答辩人未发送生产线设备的行为,均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被答辩人回复的《确认函》的内容(同意答辩人“收到此确认函后,组织人员启运”生产线设备),可以的得出:1.被答辩人同意接收货物2.对发函时间并无异议3.合同履行顺序为先函告后发货。退一步讲,即便答辩人迟延发货,被答辩人也并未按照《合同书》第十一条第7项“10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第二,答辩人未将生产线设备发货是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书》第七条“付款及结算方式”约定,“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设备生产完毕,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2日内再支付已完成的生产线设备总金额的40%,安装调试完毕无制造质量问题签署《黑龙江垦区公共(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后连续稳定运行三个月即支付20%。余款10%作为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承揽行业的惯例可以得出相关款项的性质分别为:“30%”是预付款、“40%”是进度款、“20%”是结算款、“10%”是保修金。而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日函告之后,不但违约不支付相应款项,还以《确认函》的形式明确拒绝按《合同书》第七条履行支付设备“进度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此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发货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二)答辩人已完成6条生产线。即便答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6条生产线”,也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即便答辩人生产两条生产线后未继续加工另外四条生产线设备,也是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停止加工生产线设备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首先,根据《合同书》第五条“货物的交货时间”约定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款项之日起90日内分批发货……”,在合同未具体明确分几批发货的情况下,答辩人享有分批发货次数的选择权,进而也就享有了分几批生产加工的选择权。其次,答辩人加工后一批货物的义务与被答辩人给付前一批货款的义务的履行顺序,合同并未约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答辩人生产完毕两套设备并函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相应款项被拒付的情况下,答辩人停止加工下一批货物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二、被答辩人称日同意按照合同支付两条生产线设备的相应款项,与客观事实不符虽然被答辩人于日同意支付两条生产线设备的相应款项,但此时答辩人已发函解除了《合同书》,被答辩人的同意支付款项的行为属于《合同书》终止后的新要约,不能据此认定答辩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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