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简历表可否当入职协议算劳动合同吗

员工简历造假,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孙心远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员工简历造假,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作者: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他向企业递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很快就与王某签订了自&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食品加工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月薪3000元。王某工作2个月后,销售业绩平平,老总要求他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认为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不能操之过急。大半年过去了,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企业遂对其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结果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日,企业通知王某自日起解除合同。之后,王某领取2001年2月的工资1500元。王某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要求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讨论问题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2、是否所有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为欺诈?3、如何防止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情况发生?嘉宾观点一:劳动合同有效。企业既然聘用了王某,即表示认可其能力,并且早已经过了试用期,不能再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嘉宾观点二:劳动合同无效。王某提供了虚假的职业经历,用人单位正是基于此才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无效。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为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的,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王某要求按照解除有效劳动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但是否所有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呢?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述的“欺诈”应有程度上之界定,一般认定劳动合同一方实施的“欺诈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主要基于该错误认识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即是如此。如何防止劳动者简历造假呢?目前来看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学历、职业经历等等与岗位相关的内容。调查一般针对管理层岗位,事先最好取得被调查者的同意。另外,在入职时员工需填写入职申请表,表中涵盖劳动者相关信息,并且让员工对真实性进行签字承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放】  黄先生于日入职某航空用品公司。入职时,公司要求黄先生填写《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工作履历等。此后,公司没有再另行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黄先生认为公司常克扣其加班工资,又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各项赔偿。 仲裁期间,公司拿出当初黄先生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服务自愿书》,声称上述文件有黄先生的签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录用的批注,有约定黄的工资标准,实际上就是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此主张公司无需向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该案后来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公司关于《入职登记表》的陈述属实,但是上述文件缺乏劳动合同期限等其他最基本的劳动合同内容。而且这份文件只是员工入职履行的登记手续,其法律效力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法院遂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曾敏华实习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入职登记表》能否等同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个别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却没有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规范合同,而是采取自行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甚至采用让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承担支付二倍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亦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还规定了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上述责任与完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本案中黄先生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和《服务自愿书》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要件,并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来源番禺日报)入职不填写入职表简历 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法用工(单位) 如题,入职不填写入职表简历。 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法用工(单位) 不属于,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你可以用工资卡,出勤表等证明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呵呵,不用担心,法律还是很保护劳动者的。有时间可以学学劳动法,以便最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属于,没签订劳动合同按无固定期合同处理。
入职表不属于法律强制文件。 您好,只要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则不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是否填写入职表,都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单位不办理上述手续,说明单位管理不完善,不一定代表单位是非法用工。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吗 && 【案情简介】 老黄于日入职某航空用品公司。入职时,公司要求老黄填写《劳工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工作履历等,又让其在公司制作好的《服务自愿书》上签名。此后,公司没有再另行通知老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个多月后,老黄认为公司常克扣其加班工资,又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各项赔偿。仲裁期间,公司理直气壮地拿出当初老黄入职时填写的《劳工入职登记表》、《服务自愿书》,声称上述文件有老黄的签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录用的批注,有约定老黄的工资标准,实际上就是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此主张公司无需向老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公司关于《劳工入职登记表》及其附属的《服务自愿书》的陈述属实,但是上述文件缺乏劳动合同期限等其他最基本的劳动合同内容。而且这两份文件只是员工入职履行的登记手续,其法律效力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法院遂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老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解读】 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针对上述法律规定,也制作了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供劳资双方订约使用。但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却没有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规范合同,而是采取自行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甚至采用让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并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老黄填写的《劳工入职登记表》和《服务自愿书》并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而判令公司承担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法官建议】 审判实践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约占劳动争议案件三分之一左右,建议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重大事项给予足够的重视。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规范的形式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即使用人单位因急需用工,同时又考虑到劳动者在入职后可能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希望通过让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资料的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将相应的入职登记资料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进行完善,同时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在内容上要体现出双方对上述内容和约定的确认,并且尽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这样,才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障自身的权益,绝对不能因为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了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等文件,就高枕无忧地认为双方通过这样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九类内容,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却不完善,没有完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亦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还规定了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上述责任与完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是有区别的,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 【法条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案例来源于佛山中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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