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适用在哪些方面?_合同协议_土巴兔装修问答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适用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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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适用在哪些方面?
提问者:冯高岑|
时间: 13:22:29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52486|被采纳数:55
南京焦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52486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 &&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
(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我国受理的,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它们视为国外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1) &&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2)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
(3)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
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如合同在第三国签订或者履行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2)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
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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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乾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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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案件有两种:一种是涉外民事案件(自然人民事案件),一种是涉外商事案件(企业民事案件)。
二、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凡涉外民事案件都可以协议法院管辖,即可协议国外法院管辖,也可协议外国法院管辖。
三、商事案件专属:只要该企业属于我国企业就由我国法院管辖。即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我国企业)。
四、协议管辖,任何时候不能违背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体现的是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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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法律、民主纠纷
一、涉外民事案件有两种:一种是涉外民事案件(自然人民事案件),一种是涉外商事案件(企业民事案件)。
二、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凡涉外民事案件都可以协议法院管辖,即可协议国外法院管辖,也可协议外国法院管辖。
三、商事案件专属:只要该企业属于我国企业就由我国法院管辖。即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我国企业)。
四、协议管辖,任何时候不能违背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体现的是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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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外商事案件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管辖权
浅谈涉外商事案件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管辖权
--由一则涉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谈起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笔者代理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30余万元,被告为外国人,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案情简单明了,但在管辖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探讨一下。
一、目前山东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山东省涉及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二00二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二、本案应如何适用级别管辖。
在本案中应如何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呢?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第一种认为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重大涉外案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该重大案件的解释为: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最高院制定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于日实施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就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变更为(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根据该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的范围应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对中级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的前提下,对该规定应当理解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涉外案件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从这一方再做进一步推理,“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为当地基层法院管辖。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持这一方面意见的对(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这一规定是这样理解的:认为只要是涉外的都要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上述规定是或字。
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5、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根据原来的规定,在青岛基层法院只有城阳区人民法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其它基层法院无管辖权。
并且山东省各级法院在实际执行也是按照该规定执行的。
(三)、笔者的意见和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案件应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这个规定单独理解后半句的理解有两种解释:1、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作为一种情况,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作为另一种情况;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作为一种情况,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作为另一种情况。
但是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这一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受案范围也应该有上述两种理解。
如果第一种理解是对的,那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又如何区分呢?显然,这种理解是行不通的,所以第二种理解是对的,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案件应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一种理解同样也忽视了民诉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重大涉外案件””。
另外如果认为本案适用集中管辖,那么本案的管辖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二00二年三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已经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进行了修订。原来涉外案件山东省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只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亦只有部分法院具有管辖权,现在山东省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对涉外案件具有管辖权,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三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该规定中有个等字,结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其含义指所有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明的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很明确的对原来的集中管辖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如果是第一种理解,其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进行了错误的理解,这种理解是不符合法律的常识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上位法,下位法对其只有解释权,而没有否定权,最高院做的所有的司法解释都应当在上位法的范围内做出。
即使认为应当调整,也应在提交民诉法修改意见并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以后才能更改,而不能以某个片面的理解作为司法实践的依据。
综合上述所有的关于管辖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本案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
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能够对此进一步解释,以便实际操作的合法合理。
&&&&&&&&&&&&&&&&&&&&&&&&&&&&&&&&&&&&&&&&&&&&&&&&&&&&&&&
张& 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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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 网友提问: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如何规定?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有哪些? 十堰律师解答: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如何规定: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网友提问: 涉外合同双方在什么范围选择管辖法院?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应主要条款有哪些? 十堰律师解答: 涉外合同双方在什么范围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 网友提问: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原则有哪些? 福建律师解答: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其本身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显著优点,其4 网友提问: 涉外合同的法院管辖如何确定?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福建律师解答: 涉外合同的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 网友提问: 涉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濮阳律师解答: 涉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涉外合同的主要种类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6 网友提问: 涉外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涉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濮阳律师解答: 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 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7 网友提问: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长治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主要指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合同的客体不在中国领域内。8 网友提问: 怎么确定涉外电子合同的管辖法院?涉外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有哪些? 长治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怎么确定涉外电子合同的管辖法院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主要是国际法问题。因为在信息网络上国界几乎不复存在。从国际法的角度讲,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具有审判权的司法机构对特定范围的案件受理和审判的权限,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电子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就当属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了。从传统来看,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9 网友提问: 什么样涉外合同纠纷能在中国法院起诉?各类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有哪些?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什么样涉外合同纠纷能在中国法院起诉 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因为上述合同纠纷要么有的是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要么有的是合同涉及国家主权。所以,应受10 网友提问: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如何确定?涉外合同怎样约定管辖?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确定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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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有约定仲裁的,提交仲裁机关裁决。
无约定仲裁的,由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可依法在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具体是中院还基层法院还与标的额有关。
提供财产线索仍得不到执行的,可依法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院的规定。属于法院的管辖级别划分问题。具体可电话咨询,可面谈需要看具体情况,有些涉外案件深圳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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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外国法院管辖吗?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我国法律规定为我
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可以由外国法院管辖。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形可由外国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这是借鉴地运用了&属地管辖原则&。所以,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在国外时,便可以由国外有关法院管辖。(2)对于涉外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实际联系地点指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等。当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时,可由外国法院管辖。
(3)当一方当事人基于某一个联结点(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等)向某外国法院起诉,被告不提起异议,并提起答辩的,由外国法院管辖此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属管辖,即这几类涉外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以上&所在地法院&是我国领域内法院时,则只能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同时,《意见》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日,由中国某省拉链厂、信托投资公司与美国TJ公司在南宁签订了&合资经营中国宏达拉链有限公司合同&和&合资经营中国宏达拉链有限公司章程&。该合营合同和章程于同年11月12日得到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批准。日,合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合营公司章程,合营公司同TJ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合营公司董事长书面认可后方生效。后合营公司董事长未书面认可,合同未生效。合营公司第二次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一项决议是因同TJ公司的购买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合营公司只能宣告终止;另一项决议是如TJ公司同意合营公司提出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方式,合营公司可继续下去,后TJ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合营公司提出的条件。合营公司遂依法解散。后中国某省拉链厂、信托投资公司以合营企业解散系因美国TJ公司提出无理要求,拖延了时间,致使设备价格上涨而引起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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