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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陈桂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安县人民法院&&&&&&&& &&&&浏览: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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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乐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桂良,曾用名陈柱X,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桂良于2011年左右与乐安县艺术品收藏交易会所李甲(另案处理)相识。2013年10月至案发时,陈桂良被李甲聘为乐安县艺术品收藏交易会所工作人员。期间,李甲以开展典当业务、投资珠宝店、投资房地产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向被告人陈桂良借款。为了从李甲处获取高额借款利息,被告人陈桂良以做典当生意,开办珠宝店、投资湖南高铁项目等理由,以2.5%至4%左右的月利率,向陈某甲、刘某甲、许甲、刘某乙、陈某乙等25人借款,然后将筹集来的资金连同自己的资金以3%至9%的月利率出借给李甲,从中获取利差。经鉴定,被告人陈桂良陆续向陈某甲、刘某甲、许甲、刘某乙、陈某乙等25人募集资金699.82万元,案发前已支付本息元,至今仍有元借款未归还。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桂良的记账本、陈桂良出具的借条、李甲出具的借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甲、刘某甲、许甲、刘某乙、陈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陈桂良的供述与辩解,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桂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9.82万元,尚有元借款未归还,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陈桂良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桂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募集的金额为699.82万元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起诉书认定未归还的元借款中包含有100多万元的利息,且其系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桂良于2011年左右与乐安县艺术品收藏交易会所的李甲(另案处理)相识,2013年10月至案发时,陈桂良被李甲聘为乐安县艺术品收藏交易会所工作人员。陈桂良与李甲相识后,李甲以开展典当业务、投资珠宝店、投资房地产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向被告人陈桂良借款。2011年11月开始,陈桂良为了从李甲处获取高额借款利息,以做典当生意、开办珠宝店、投资湖南高铁项目等理由,承诺支付2.5%至4%左右的月利率,向黄某甲、胡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刘某甲、许甲、刘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等25人借款,分别出具了借条,并向出借人承诺随时可以取回借款,有时陈桂良还要出借人去问他人借款后再转借给他。陈桂良将筹集来的资金连同自己的资金以3%至9%的月利率陆续出借给李甲,从中获取利差。日,经乐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桂良非法募集资金的总额、募集资金的流向及借条的本金利息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自日至日止,被告人陈桂良陆续向王某甲、刘某甲、许甲、刘某乙、陈某乙等25人募集资金699.82万元,案发前已支付本息元,尚有融资额元未归还。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桂良的供述,证实2011年左右,因他卖了一些旧纸币给开办乐安县艺术品收藏交易中心的李甲,并与其相识,2013年至今,李甲聘他到该中心工作。2011年开始,李甲以其经营的乐安县艺术品收藏交易中心开展典当业务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陆续向他借款,少的一万元,多的借过五六十万元,当时按每月二分、三分、四分、五分(每月按本金2%、3%、4%、5%)的利率向他支付利息,李甲在2013年10月之前都会按月支付借款利息给他,2013年10月之后,李甲有200余万元本金未归还给他,这些钱他自己有168万元,他老婆刘某处借了21万余元,向他女儿陈某借了30万元。2013年10月开始,李甲对他讲在前坪路与别人合伙购买了一块七千余万元的别墅建设用地,在乐安县四小旁与他人合伙购买了一块地,李甲还带他到看这两块地,李甲对他讲准备筹钱去购买乐安县前坪路屠宰场的土地,李甲以这些项目为由向他借钱用于周转,他当时对李甲讲他自己没有这么多钱,李甲讲:”你去向他人借,我给你高一点的利息,这样你也可以挣到钱。”他当时就答应了,他陆续向亲戚朋友借了500万元左右,这些钱全都给了李甲。李甲总共欠他796万元,其中包括100多万元的利息(利息是按两分到九分不等的利率计算的),并写了六张借条给他,他自己有200多万元(包括利息在内),剩下的500多万元是他向别人借的再借给李甲。他为了赚取中间的利息差额,帮李甲向黄某甲、胡某甲等人借款,他赚的这些钱又全部借给了李甲。他共赚了80万元左右,从中赚取一分到三分不等的利息差。他分别借了黄某甲1万元、胡某甲7万元、丁某3万元、刘某丙5千元、彭某1元、刘某丁2万元、陈某丙7万元、陈某丁10万元、陈某戊1万元、罗某22.6万元、黄某乙10万元、王某乙2万元、周某15万元、刘某乙7万元、刘某甲109万元、杜某2万元、刘某戊1万元、陈某己1万元、陈某甲30万元、王某(王某甲)30万元、王某的嫂子5万元、刘某戊4万元、刘某己30万元、刘某庚2万元、刘某辛3万元、尹某3万元、张某甲20.5万元、陈某乙118.5万元,总共是447.1万元,他都写了借条。其中刘某甲的109万元包括本金和他付的利息,具体本金和利息他记不清楚了,王某甲的30万元包括本金和利息,李甲给他的利息高点,他给借钱给他的人的利息也高点,他的账本中每笔借款后面标记的”C”表示1万元钱一年给3000元利息,”6”表示1万元钱每月600元利息,”8”表示1万元钱每月800元利息,利息都是按月现金支付给借钱给他的人。直到2014年5月份,李甲没有现金支付他利息后,他也就没有支付黄某甲、胡某甲等人利息了。
他是在王某甲开的理发店里认识王某甲的,那时他经常去王某甲店里治脱发,所以他们熟悉了,他就对王某甲说他在湖南投资高铁项目,很赚钱,如果有钱的话就借给他,他可以给四分的月息,王某甲就陆续借给他30万元,他每月会按二到三分的利息给王某甲。他和刘某甲是2013年5月在王某甲的理发店里认识的,当时他问刘某甲借钱也是说他在湖南投资高铁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以给四分的月息要刘某甲借钱给他,直到2014年5月,刘某甲陆续共借了109万元给他。他听刘某甲讲这109万元有一部分是刘某甲自己的,还有一部分是刘某甲向别人借的。但是向哪些人借他不清楚,他向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借那么多钱主要是用于转借给李甲,赚取利息差额。
他以前不认识刘某乙,刘某乙是在象山桥旁开理发店,他到刘某乙店里理发时,聊天说起他在李甲开的典当行里做事,他借了好多钱给李甲,李甲都是按月息三四分支付利息给他,而且很安全、风险小,有保障。刘某乙听后就说她也想借2万元到他,当时说好给三分的月息。后刘某乙就给了他2万元现金,他打了张2万元的借条给刘某乙。他每个月按时结息,但利息不固定,三分四分的月息不等,因为他借的钱也是借给李甲,李甲给他的利息高点,他付给别人的利息也高点,李甲给的利息低点,他付别人的利息也低点。假如李甲给他月息是五分,他给别人的利息就是四分,他就是赚点利息差。刘某乙陆续借给他十多万元,都是付的现金。
2013年9月,他在乐安遇到在他傍安的老师刘某戊,当时他对刘某戊说他和别人投资乐安九龙宏盛房地产,很赚钱,如果有钱借给他,他就按二三分给刘某戊。刘某戊给了他1万元现金,他打了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3600元;2014年1月,刘某戊主动打电话说有三万元,问他要不要,他就说三万元按每年9000元的利息支付,刘某戊就给了他三万元现金,他也打了借条。共向刘某戊借款4万元。刘某己是他的亲妹夫,2014年2月份,刘某己到他家里时,他说起他借好多钱给李甲,李甲投资典当业行及房地产,很赚钱,每个月按时付息,如果有钱也可以借给他,按三分的月息给刘某己。第二天刘某己妻子送了30万元现金给他,他打了30万元的借条给刘某己妻子。他按月结息,总共付了三四万元的利息给刘某己。
他在2014年5月份左右,李甲对他说想买下四小旁边的地,但还差点钱,问他能不能借些钱。于是他就打电话问王某甲是否还有钱借,因为他之前借过王某甲30万元,四分的月息,而且是按月付息,王某甲说只有5万元,但她嫂子许甲有10万元想借给他,约定六分的月息,他打了借条给王某甲,钱也是王某甲给他的现金,听王某甲说其给许甲的月息是三分,但许甲不知道。过了一个月,他付利息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和许甲提出来要各拿5万元本金回去,所以他还了10万元,然后他重新打了5万元的借条给许甲。他以前不认识许甲,是王某甲介绍才认识的。之前打的15万元借条就收回来了。借王某甲的钱最后是30万元,他重新打了借条给王某甲,因王某甲要求以借其丈夫徐某的名义打借条。这些钱不是都借王某甲本人的,他知道王某甲还借了亲戚的钱。给王某甲的利息一般是四分,高的时候也有六分、八分的月息,看李甲给他几分的息,他一般是赚一二分的利息差。2013年9月份,因李甲要他去问别人借些钱来,放在李甲那里赚取利息差,所以他就想到他女婿丁某在广东打工,他就打电话给丁某说他做生意需要资金,如果赚到钱就会给丁某些利息,丁某说只有三万元,并通过转账到了他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丁某回来后,他补了借条给丁某。陈某己是他哥哥,他在2013年10月份时,他到牛田家里,和陈某己说他借了钱给李甲开典当行,李甲会付高利息,如有钱可借给他,按一万元一年四千元的利息算,陈某己说只有一万元卖谷的钱,并通过转账到他银行账户上,他打了借条给他哥哥。王某乙是他哥哥陈某己的儿媳妇,2013年过年时问过王某乙借钱,说可以赚点利息钱,王某乙出去打工后才借了2万元给他,并通过银行转账到他账户上,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说赚得多就多给点,赚得少就少给点。王某乙回来后,他就打了二万元的借条给王某乙。他从三四年前就借过张某甲的钱,但都结清了。2014年,张某甲分别借给了他四笔钱,共205000元,第一笔是10万元,第二笔是4万元,这二笔钱是结算去年的欠款,重新打欠条到张某甲的,第三笔是4万元现金,第四笔是25000元,是转账给他的。他都打了借条,利息和以前一样,按一万元一年3000元。
刘某庚是他老婆的妹妹,2012年他以修湖南高铁为由向刘某庚借过钱,2013年5月还钱结算利息时,还欠了刘某庚2万元,刘某庚说再借一年给他,所以他就打了借条。2013年中医院的黄某甲借给了他1万元现金,他打了借条。他总共付了6000元左右的利息。
在2013年6月份打电话给他侄女陈某庚,说他借钱给李甲开古董店赚了很高的利息,问陈某庚是否有钱借给他,也按三四分的月息给陈某庚,陈某庚当时只有一万元现金,他就打了借条,并注明一万元的年息是3600元;2014年三月份,陈某庚主动电话问他是否要钱借,他又借了陈某庚4万元,约定一万元的年息为4000元,并打了借条给陈某庚。因李甲说有熟人去上户口可以少点钱,后陈某庚又给了他26000元用于帮其小孩上户口,但钱被他花了,户口也没有办。
陈某甲是他亲弟弟,2013年年底时,李甲说好多房地产老板想还银行的贷款,想拿车子和房产来他店里抵押,可以赚高利息,要他想办法去外面借钱,可以给他九分的月息。所以他就想到在外面打工的弟弟陈某甲,于是他就打电话给陈某甲,把李甲的话说给陈某甲听,并说给八分的月息,陈某甲就同意了,并转了5万元给他。过了几天,陈某甲又打电话给他,说有个广东的朋友陈某乙听说有八分的息,也想借钱给他,问他稳不稳,他就说有车子和房子抵押非常安全。于是陈某乙通过网银转了几笔钱给他,总数他记了账,他弟弟后来也转了几笔钱,他也记了账,最后一次结息是日,现在包括本息还欠陈某甲三十万元,约定借款利息四分、六分、八分不等。李甲跑了后,他叫陈某甲回来,并按最后结息的时间补了张30万元的借条到陈某甲,并写明借款日期是日。他借陈某乙一百多万元,一笔是110万元、一笔是25万元、一笔是6万元,共141万元,都是本金。他共返还了71万元给陈某乙,直接转账到陈某乙账户上的,这71万元含还10万元本金,其余61万元是利息。他给陈某乙的利息也分别是四分、六分、八分不等,看李甲给他多少息,他一般是赚一分的月息差。他与周某是隔壁村的人,以前就认识。2014年2月份的一天,他在邮政银行遇到周某,周某问他是不是会要借钱,他说会要,并说了付月息三分。过了一段时间,他打周某的电话问是否有钱借,周某就转了十五万元到他账户上,他打了借条给周某。他付了周某三个月的利息,大约一万六七千元。
他与刘某甲是在王某甲的店里治脱发时认识的,他之前也以投资湖南高铁向刘某甲借过钱,但刘某甲没借给他,他从2013年3月份开始问刘某甲借钱,以他借了好多钱给李甲做典当行,李甲按月付高息为由,他问刘某甲借钱,刘某甲这次可能知道王某甲借钱给他,并按时拿到了利息,所以这次刘某甲陆续借给他一百多万元。第一次他借了刘某甲四万元现金,约定四分的月息,同年五月份,刘某甲又拿了50万元借给他,利息也是四分,他都是按月付息了。之后刘某甲到处借别人的钱用来借给他,有时还会要求还一部分本金,有时又会将结算的利息当作本金借给他,最多时借了刘某甲170多万元,每次结算都会重新打过借条。现在还欠刘某甲109万元,一笔是本金和利息累计96万元,一笔是刘某甲刚借给他的本金13万元。他付的利息都是四分、六分不等。刘某辛是他邻居,他以他老板做典当行,他借了好多钱给老板,老板都按时付高息为由向刘某辛借钱,共借了刘某辛三万元,利息是每一万元一年三千元。直到2014年5月份,他和刘某辛结清了本金三万元及利息九千元,刘某辛又说把这三万元再借他一年,他打了张三万元的借条给,约定的利息也是每万元年息三千元。罗某是他儿子的班主任,他儿子在罗某家里吃住,有时他去付他儿子的伙食费时,他以投资湖南高铁项目,付四分的月息为由向罗某借款,2013年1月,罗某借了6万元到他,约定年息为40%,按年结息,后罗某又陆续借了好多笔钱给他,具体本金他记不清楚了,他打了二张借条,一张是22.6万元,这里面包括结算了的利息,另一张是十万元的,他还了九万元本金,还欠一万元。2014年5月份,他以李甲的古董店里融资为由问他哥哥陈某丁借钱,他哥哥说自己没有钱,看看其女儿陈某辛是否有钱,后来陈某辛在外面打了他电话,并同意借给他10万元钱,承诺三分的月息,按年结息。他哥哥陈某丁就到银行取了现金给他,他打了借条给陈某辛。
黄某乙是牛田镇开卖农药种子店的,他以前在家种田时会到其店里买东西。他以李甲做典当需资金为由向其借了10万元,年息40%,并用自己牛田镇傍安村的房子《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抵押,后又陆续以借钱给李甲赚高息为由向黄某乙借了好多笔钱,最高时借了三十万元,月息是四分、六分不等,现在还欠黄某乙十万元。陈某丙是他亲姐姐,他总共问陈某丙借了7万元,约定的利息是年息30%,他打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和一张六万元的借条给陈某丙。胡某甲是他的邻居,他以修湖南高铁为名借了胡某甲好多笔钱,从开始时陆续借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不等,到后来本息共借了胡某甲7万元,约定的利息是年息30%,他打了借条给胡某甲。尹某是胡某甲的女儿,是胡某甲介绍尹某借钱给他的,2011年,他以投资九龙宏盛借了8000元,后又借了17000元,到2013年时,他又以李甲投资典当行赚高处为由借了5000元,他共借了尹某3万元,利息是一万元每年三千元的利息,他打了借条。
刘某丙、彭某是他村里邻居,他向彭某借了1万元,2013年1月份,彭某到李甲典当行玩,他对彭某说他借了好多钱给李甲,李甲会付高息,如果有钱借给他,按一万元每年三千元的利息算,彭某就借了一万元现金给他,他打了借条,付了三千元的利息给彭某。刘某丙是因听村里人说他借了好多人的钱,都赚了很多利息,所以刘某丙自己送了5000元借他,说好1500元一年的利息。他打了借条,但是还没付利息。刘某丁是他老婆的妹妹,他以李甲开典当行可以赚些钱为由借了刘某丁2万元现金,说好利息是一万元三千元的利息,他打了借条,但还没付息。
杜某是贵州人,2013年2月份时到他上班的李甲典当行里玩,他告诉杜某李甲典当行需要钱,有钱借就可以得高息,一般是四分的月息,杜某同意并给了他二万元现金,他打了张收条给杜某。因杜某很少来乐安,也没打电话问过他利息的事,他到现在也没有付过利息给杜某。
他对陈某甲、陈某丁、刘某甲讲过去向其他人借钱再转借给他,还向其他一些人也讲过,但具体是谁也记不清楚了。胡某甲对他说过,他出的利息比较高,有好多人想通过胡某甲把钱借给他,他就对胡某甲讲,他们做典当生意比较稳定,没有什么问题,让他们把钱拿过来,后来胡某甲介绍了一个女人借了一万元钱给他,他把借条写的是胡某甲姓名,胡某甲还介绍了其哥哥和一个邻居借钱给他。尹某、陈某庚也对他讲过他出的利息高,他们想向朋友借钱再转借给他,他也同意了。
从2011年至日止,他融入资金流量达6998200元,支付利息元,他尚欠支付融资额元,他从部分融资人处另外赚取了一分的利息差。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左右,陈桂良以投资高铁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她借钱,陈桂良答应出月利息4分,利息每月19日结算。过了几天,她给了陈桂良4万元,其中1万元是她向她妹妹刘某壬借的,利息是按月息2分算给刘某壬。之后陈桂良会如期和她结算利息,她就信任陈桂良了,陈桂良不时会以有了新的投资项目向其借钱,她就加大了借款额,直到日,她一共借给了陈桂良109万元,都有借条,到日,陈桂良没有跟她结算利息。现在她手上有陈桂良打的一张96万元的借条和一张13万元的借条,这109万元是本金,她自己的钱只有7万元,102万元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其中借其兄妹刘某癸27万元、刘某壬15万元、刘甲15万元、刘某乙5万元,月息为2分,借其朋友江某30万元,月息是有1分,后来是按1.5分月息结算的,借刘水元5万元,月息1分,借郭抚春5万元,月息2分。她一共得了10万元左右的利息,其中4至5万元她付给了借钱给她的人。她还介绍刘某乙借钱给陈桂良,她听她妹刘某乙说借了7万元给陈桂良。陈桂良知道她是借来的钱,陈桂良向她借钱时就要她去想办法弄钱借给陈桂良,让她以低一点的利息向他人借款,她可以从中赚取利息差。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日,陈桂良没有按时向她支付利息,她担心自己的资金出问题,就连续几天追陈桂良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6月27日,她家人知道她的资金被骗的事,就让她约陈桂良出来谈归还借款的事。这天吃完中午饭约13时左右,她与她的前夫刘乙、女儿刘丙、刘丁,还有王某甲及其丈夫六人到陈桂良居住的县城宜(怡)家丽景小区找陈桂良,当时陈桂良不在家,她与她女儿多次打陈桂良电话,陈桂良于14时左右到了宜(怡)家丽景小区,他们就在那与陈桂良谈归还她及王某甲借款的事,陈桂良讲其自己也是受害者,现在没有钱归还借款。她前夫与陈桂良发生激烈争吵,就要陈桂良与他们一起去公安局,称他们要报案,陈桂良当时讲有事,后他们坚持要陈桂良和他们一起去公安局,陈桂良才同意去,并和他们一起坐刘乙的车到了公安局,王某甲夫妇骑电动车到了公安局。在公安局的大厅等经侦大队的办案民警过程中,陈桂良几次以有事为由想离开,被她两个女儿阻止了,过了一段时间后经侦大队的民警接待了他们,当日陈桂良被拘留了。
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她与刘某甲是朋友关系,刘某甲以投资房地产为由向她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为一分,事后刘某甲一直能够按月支付利息。2014年6月左右,刘某甲对她讲钱被骗了,后一直没有付她利息。2014年6月左右,刘某甲又以竞标为由向她借款10万元,并向她出具了借条,但后来刘某甲对她讲钱被他人骗走了,所以这10万元也没有归还,也没付过利息。她一直要求刘某甲还钱,日,刘某甲就将其公交公司的10万元股份转让给了她,抵销这10万元借款,同时刘某甲将2014年6月出具的借条撕掉了。所以她只能提供刘某甲出具的20万元借条和1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某甲是她姐姐,她原来在外面打工陆续存了5万元钱到刘某甲账户上,2013年刘某甲对她说把她的钱投资了,算是刘某甲借她的,因是亲戚关系,刘某甲没有向她出具什么凭证。她在刘某甲的理发店里通过刘某甲的介绍认识的陈桂良。陈桂良以投资高铁为由向她借钱,2013年11月开始她借款1万元给陈桂良,日她又借了6万元给陈桂良,利息每是一万元每月300元,陈桂良当场打了借条,她现在才发现时间写成了日。这6万元是她向她二姐刘某癸和妹妹刘某壬借的。她分四次共借给陈桂良23万元,期间陈桂良归本金16万元,陈桂良分数次支付利息15320元。现在陈桂良欠她本金7万元,有陈桂良出具给她的7万元欠条,她总共得了5400元利息,其中支付了别人1800元利息,自己得了3600元。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5、证人刘甲的证言,证实刘某甲是他姐姐,月份的时候,刘某甲打他电话问他借钱,那时候他手上正好有15万元现金,刘某甲说要钱急用,他要钱用时会及时还,于是他就把这15万元借给了刘某甲,给的都是现金。因是亲戚关系,刘某甲没有给他什么凭证,直到案发后才知道刘某甲将钱借给了陈桂良。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她在鳌溪镇沿河路开了家美发店,陈桂良因经常来她店里治脱发才认识的。平时陈桂良在她店里就会讲其在湖南投资高铁项目很赚钱,向她借钱会给三分的月息她。2012年开始她投了1万元钱在陈桂良名下,陈桂良按三分的月息给她利息,后来又陆续投了几万元,直到2013年年底,她已投了十几万在陈桂良名下,这时是按二分的月息,每月按期付息。因陈桂良经常在她面前说投资在其名下是零风险,要钱急用随时可以拿回,陈桂良有时会叫她去向别人借钱再借给陈桂良,后又陆续投了几笔钱到陈桂良名下,到2014后2月份时,她投了20万左右,后又向她老公的姐姐徐水花借了十万元投到陈桂良名下,包括之前投的一共是投了30万元。利息一般是二三分不等,借条上不会注明,只是口头约定。陈桂良以前对她说是投资湖南高铁,2014年时,陈桂良对她说投资了乐安水晶宫珠宝店,具体是不是投资这些项目,她就不清楚,反正陈桂良会按月付息给她。她总共得到陈桂良49100元利息。还介绍过她嫂子许甲借过10万元钱借给陈桂良,由她打借条给许甲,再由陈桂良打借条给她,一个月后,许甲拿回了本金5万元和利息6000元,她要陈桂良直接打过了5万元的借条给许甲。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日,陈桂良没有按时向她支付利息,她担心自己的资金出问题,就连续几天追陈桂良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6月27日,她吃完中午饭后,就打刘某甲的电话约其一起去找陈桂良。大约13左右,她、刘某甲及刘某甲前夫刘乙、刘某甲的两个女儿刘丙、刘丁到了陈桂良租住的宜(怡)家丽景小区找陈桂良,当时陈桂良不在家,刘某甲和其女儿多次打陈桂良的电话后,陈桂良于14时左右到了小区,他们就在小区与陈桂良谈归还借款的事,陈桂良讲目前没有钱归还,当时刘某甲的前夫刘乙比较激动,就和陈桂良发生了争吵,刘乙讲要陈桂良和他们一起去公安局把事情讲清楚,并拉了一下陈桂良,要陈桂良和他们上刘乙的车去公安局,陈桂良就上了车。他们到了公安局后一时没找到人,就在公安局的大厅里等了一段时间,等待过程中,她听刘某甲的女儿讲陈桂良还想走,被刘某甲的女儿阻止了,过了一段时间,经侦大队的民警来了,他们就报了案,当日陈桂良就被拘留了。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借了15万元给陈桂良搞房地产,利息是月利率2.5%,日,他到乐安土管局对面的古董店里找陈桂良算账,陈桂良需还他15万元本金和支付他3万元利息,陈桂良给了他两张二借据,一张10万元,一张4万元,并承诺年前还他4万元。日陈桂良通过江西农村信用社转账4万元给他。后陈桂良又打电话问他借钱搞房地产,同年3月17日,他凑齐了4万元转到了陈桂良的邮政储蓄卡上,利息没有提,他们都知道是按以前约定好的利息2分5。同年6月12日前,陈桂良又打电话向他借钱,所以这天他将他儿子在6月初打的3万元中的2.6万元转到了陈桂良的邮政储蓄卡上,之前他借过陈桂良1000元现金用,所以陈桂良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给他。从2011年开始,他分八次借给了陈桂良24万元,归还了3.5万元,支付了他利息3万元,还有20.5元未还,都有陈桂良出具的借条。日,他帮陈某己转过1万元到陈桂良账上。他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他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8、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陈桂良来她店里说其女婿投资高铁并问她借钱,她分二次分别借给了陈桂良5万元和2万元,大概一个月后陈桂良连本带息还给了她,并支付了她700元利息。日,她就借了10万元现金给陈桂良,陈桂良打了借条,说好是四分利息。日,陈桂良到她店里给了她4000元利息,并问她还有没有钱借,她说没有。这10万元本金至今未还。陈桂良是以其女婿投资高铁和其女婿的公司投资房地产和珠宝店为由向她借钱的,没有带她去考察项目。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9、证人许甲的证言,证实她听王某甲说借钱给一个投资高铁项目的老板,月利率3%,她就对王某甲讲下次还有这样的投资就邀她一起来。日,王某甲问她想不想借钱给投资高铁的那个老板,她同意了,并将10万元现金给了王某甲,王某甲打了借条给她,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她打电话给王某甲要求拿回10万元本金并结算利息。日,王某甲打她电话要她到其理发店拿钱。她到时,陈桂良也在场,王某甲介绍她和陈桂良认识后,陈桂良讲之前借的10万元和3000元利息可以还给她,问她是否继续投资。她就问陈桂良拿她们的钱做什么生意,陈桂良讲其女婿在湖南投资高铁,投资数额数百万元,另外还讲其本人投资了水晶宫、凯福珠宝两个珠宝店,借她们的钱也是用于投资这些项目,借款可以随要随取。她就继续借了5万元给陈桂良,陈桂良重新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她,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10、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陈桂良是她娘家的邻居,她回娘家碰到陈桂良,陈桂良多次跟她说要她借款给其去做生意的事,并说她母亲胡某甲借了钱,其家里有收入有房子,要她放心。她后来就同意了,月份的样子,她拿了8000元现金给到陈桂良,陈桂良许诺借款利率为每月2分至2.5分,并打了借条给她。后来她得了800元利息。2012年12月,陈桂良跟她说其和别人搞九龙宏盛房地产开发、开珠宝店需要资金,她就又拿了17000元现金给到陈桂良,包括原来的8000元,陈桂良重新打了一张25000元的借条给她,并要其儿子陈慧在借条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约定借款时间是一年,利率为每月250元利息。2013年5月,她又拿了5000元现金给陈桂良,陈桂良又打了一张借条给她,并许诺利率为2分,即每月一万元200元利息。2013年12月,陈桂良在其古董店里和她结算了利息,她得了7000元利息,陈桂良将原来写的二张借条收回去,重新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写了每年利息9000元。她总共得了陈桂良7800元利息。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陈桂良儿子的老师,她帮陈桂良儿子进行学习辅导和生活料理,她这样才认识陈桂良。有一次陈桂良对她说,陈桂良跟其女儿在做高铁,叫她拿点钱出来投资,并告诉她没有任何风险,随时需要随时还给她,并许诺一万元每月给利息300元,投资满一年整,每一万元利息4000元。她第一次借款给陈桂良是日,陈桂良跟她一起到街心花园的中国银行,她取出6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桂良,陈桂良打了6万元借条给她,日,陈桂良又以同样的理由许诺同样的借款条件向她借款,她又取了6万元现金到辣妹子餐馆给到陈桂良,陈桂良出具了借条,同年8月8日,陈桂良又以同样的理由许诺同样的借款条件向她借款,她又取了3万元现金到辣妹子餐馆给到陈桂良,陈桂良出具了借条。陈桂良说银行有监控,给钱的次数多了,银行会追究其责任。之后,陈桂良又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她投钱,她那时因太信任陈桂良,又陆续借了5.2万元给陈桂良,当是也打了借条给她,日,陈桂良结算了所有借款的利息给她,总共是4.65万元,并和原来的本金加在在一起打了一张总的22.6万元的借条给她,并把以前的那些借条收回去了。日,陈桂良说乐安县凯福珠宝店开张,需要资金购货,要借她的钱,并许诺借款日息每一万元每天30元,她给了陈桂良她自己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和密码,陈桂良当天取了10万元,第二天她自己到工商银行取了6.5万元给陈桂良,陈桂良各打了借条,后来她一直催陈桂良她要钱急用,陈桂良才还了她9万元,现在陈桂良共借她本金25.45万元,利息4.65万元。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12、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陈桂良给她打电话问她借钱,有时见面也问她借钱,借款的理由是其老板开办古董店和在九龙宏盛房地产投资需要资金,并许诺借款一年的一万元3600元利息,若按月结算利息,则每月一万元250元利息。日,陈桂良到她家里,她将一万元现金给了陈桂良,陈桂良出具了借条给她,借条上写了”利息定期一年3600元,分月每月250元”。2014年3月,陈桂良以其老板需要资金开珠宝店为由向她借款,同年3月26日,她拿了4万元现金到陈桂良,陈桂良当时就打了借条给她,借条上是写她曾用名陈某戊,并注明了每年利息4000元,约定借款她需要可随时还。这两笔借款陈桂良都没有和她结算利息。后她找陈桂良帮忙给小孩上户口,日又通过转账给了陈桂良2.6万元,结果事没办成,这2.6万元也未归还她。
日,她弟媳王某乙借了2万元给陈桂良,借钱的理由也是以陈桂良的老板在乐安搞房地产、开古董店、珠宝店,当时王某乙是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桂良的,陈桂良写了2万元借条给王某乙。现在王某乙在深圳打工,王某乙用快递将借条寄给了她,利息给王某乙多少不清楚,但陈桂良未向王某乙支付过任何利息。她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日,陈桂良以其老板在搞房地产、修地铁、开珠宝店、搞典当行,每一行都很赚钱,需要资金周转,并许诺他借15万元,每个月利息是5000元,他就同意借款15万元。他是从他农行的卡上转账到陈桂良的银行账户上的,陈桂良当天就打了借条给他,借款日期是日,意思借款从这个时间算利息给他。他得了三个月的利息共15000元,他不知道陈桂良借钱真正做什么生意,他到陈桂良工作的古董店和珠宝店看了一下,生意还好,修高铁和搞房地产他没有看到。
14、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周某是她丈夫,周某在四川做生意,所以叫她来核算给陈桂良的借款情况。她清楚周某通过转账借给了陈桂良15万元,后来得了三个月的利息共15000元,并有借条为凭证。她丈夫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15、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陈桂良是他妻子陈某壬的亲四哥。日,他到陈桂良家中拜年,陈桂良说其公司投资了高铁、古董店、珠宝店、房地产,需要大量资金,向他借钱,并同意给他3分多的月利息。日,陈桂良来到他家,他妻子给了30万元现金到陈桂良,陈桂良当场打了一张借条给他妻子。他去过陈桂良的古董店和珠宝店,他不知道其投资的高铁和房地产,也不知其借款的真实用途。到目前为止,他妻子收到了陈桂良3.5万元利息。
16、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实刘某己是她丈夫,陈某丙是她姐姐,陈某甲是她弟弟,这三人现均在外务工。经她与司法鉴定部门核算这三人与陈桂良的借款情况,内容真实准确。2013年刘某己分两次将61万元借给了陈桂良,只借了一个月,没有收陈桂良的利息。2014年刘某己又答应借30万元现金给陈桂良,所以她拿了30万元现金给陈桂良,陈桂良打了30万元的借条给她,期间陈桂良支付了36000元的利息,现在还有30万元本金未收回。2014年,陈桂良向陈某丙借了7万元,后一直未归还,也没有支付过利息,借条已提供。陈某甲将自己和朋友陈某乙借款的情况告诉了她,核算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与陈某甲通了电话。2013年,陈某甲和陈某乙分数次将2375000元借给了陈桂良,陈桂良向陈某甲和陈某乙支付了利息45000元,另外归还本金665000元,到目前为止还有1710000元未归还,如扣除利息还有借款余额是1665000元。陈某甲处有陈桂良出具的30万元借条,陈某乙处有陈桂良出具的141万元的借条。
17、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她与陈桂良是牛田镇傍安村的邻居,2012年开始陈桂良来她家找她,对她说:”我在乐安县城搞房地产,开珠宝店,我们是一个公司,有车子,你借些钱给我,我付利息给你。”后陈桂良又问过她十几次,她每次都会给个一千、三千、五千不等的钱借给陈桂良,也没写借条,后来都还了她。日,陈桂良到她在县城龙腾花园租住的房子里找她借5万元钱,她就给了陈桂良5万元现金,陈桂良写了一张借条给她,并注明满一年一万元3000元利息,未借满一年每月200元计息。陈桂良还讲她可去问别人借钱,可以给她三分的利息,但她未去向别人借。日,陈桂良又到她租住的房子里找她借钱,说让她吃些利息。她向她弟弟胡某乙借了一万元、向朋友万某借了一万元,共二万元给了陈桂良,陈桂良向她出具了借条,并注明借期一年利息6000元。她这七万元没有得过陈桂良的利息,她因腿脚不便,也没去看过陈桂良开的珠宝店。
18、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在他借钱给陈桂良之前,陈桂良逢年过节时会来傍安家中对他讲,其在乐安县城开了一家古董店和一珠宝店,因资金周转困难,看他是否可以借些钱,并且给每月三分的利息,随借随还,且在乐安九龙宏盛房产那里也有股份,需要资金开发。他就说他自己没钱,看他女儿陈某辛是否有钱借,后他就打了陈某辛的电话,陈某辛表示同意借给陈桂良。后来他还到乐安县城看了陈桂良开的珠宝店和古董店,看到生意还好,就从牛田邮政所和牛田信用社取了钱,加上家中的现金钱共10万元准备好,于日在乐安县土管局对面的陈桂良开的古董店里找到陈桂良,陈桂良当场写了借陈某辛10万元的借条,陈桂良讲利息不要写在借条上,随要随还。2014年6月底,陈桂良打他电话称古董店老板现在走了,拐了他800万元。陈某辛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他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19、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陈桂良是她弟弟,2013年她回家后,陈桂良到她家说其现在在乐安县城准备买地皮搞房地产,还搞典当行,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向她借钱,借款期限为一年,每一万元每年利息3000元。于是她分两次借给了陈桂良七万元,其中日,陈桂良借了她一万元,同年2月18日借了她6万元,二次都是给的现金。陈桂良当场打了借条给她,其中一张六万元的借条上还写明了”到期利息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再加二千元。”也就是这六万元一年的利息为一万八千元。但她一分钱利息也没有得到。
20、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陈桂良与她是邻居,多次向她提出来其本人有800万资产,在乐安开了珠宝店,搞房地产,现在手上缺钱。最早向她借款是日,她当时在深圳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桂良3万元,陈桂良要她借给其一年,一年利息是9000元,并要其在深圳的弟弟陈某甲打了借条给她,当年7月份她回乐安后,陈桂良亲自打过了借条给她。日晚,她在租房处拿到了陈桂良的9000元利息。当晚,她要求陈桂良将本金3万元还给她,但陈桂良还要她借钱,并说借一个月可以,二个月也可以,并许诺每月给900元利息,她就对陈桂良说最多借二个月。于是陈桂良没有将钱还给她,又重新打过了这三万元的借条,并注明每月利息900元。她不清楚陈桂良借钱做什么用,陈桂良还要她去向别人借钱再借给陈桂良,但她没去。
2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几年前陈桂良来找他看病,他才认识陈桂良。日,陈桂良说其在投资高铁并向他借钱,每月3分的利息(月利率3%),他就借了1万元给陈桂良。陈桂良出具了欠条给他,日,陈桂良给了他1800元利息,本金1万元继续放在陈桂良处,陈桂良承诺半年结利息。他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他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2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他岳父陈桂良说做生意缺钱并向他借点钱,日,他叫他父亲在惠州通过转账将3万元转到了他岳父陈桂良的账上。他回来后,陈桂良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他,他没有得过陈桂良的利息。
2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她和陈桂良是同村人,并和陈桂良的娘关系很好。日,陈桂良向她借款,陈桂良没有讲具体做什么用,由于关系很好,她在陈桂良家给了陈桂良5000元,当时陈桂良老婆也在场,陈桂良打了借条给她。她女儿在陈桂良的凯福珠宝店里买了一件4000元的金佛没付钱,陈桂良帮她女儿付了款,她女儿欠陈桂良4000元,销售发票还在陈桂良手上。
24、证人尹某甲的证言,证实因她母亲刘某丙身体不好,她母亲与陈桂良之间的借款是她与司法鉴定部门一起核算的,内容真实准确。陈桂良于日借她母亲5000元钱一直未归还,并有陈桂良出具给其母亲的借条。
2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他与陈桂良是同一村委会的人,大家很熟悉。2014年陈桂良多次到他家向他借款,并告诉他其在乐安县城搞房地产,在乐安有房子,叫他不要担心借款的事,还答应他借款给利息每一万元每月250元。日,他在他家将一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桂良,陈桂良打了借条,但一分钱利息没得。他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26、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牛田傍安村的陈桂良分两次借了4万元一直未归还。他与陈桂良是师生关系,2013年在乐安遇到陈桂良几次,陈桂良主动对他讲,其在乐安县九龙宏盛房地产投了资,还在湖南修高铁工程,资金周转有些困难,想向他借点钱,陈桂良还讲会按照月息二分五或三分向他支付利息。日,他在傍安陈桂良的家中将1万元人民币借给了陈桂良,陈桂良当场出具了借条,期限一年,陈桂良每年向他支付利息3600元,如果提前支取,利息按月利息250元计算,借款利率在借条上也注明了。2014年1月,他考虑到陈桂良给他的利息比较高有利可图,就打电话联系陈桂良,将3万元借给了陈桂良,在陈桂良家中,陈桂良当场打了借条给他,借款期限一年,3万元借款满一年,每年利息9000元,中途取款,按每月利息600元计算。因借款没有到期,陈桂良到目前为止没有向他支付过利息。他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他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27、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陈桂良说在乐安县城投资房地产向他借款,承诺给他一万元每年4000元利息,如果他要钱用,就把钱还给他并支付利息。他卖了10800元钱的稻谷给张某甲,张某甲给了他800元,日,他让张某甲转账1万元到陈桂良的卡上,同日陈桂良打了一张借条给他。因说好借款一年,没到期限,陈桂良没有给他利息。
2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日,他哥陈桂良在乐安县李甲开的古董店、典当行里工作,他说典当行里需要资金,向他借款,许诺月息4分(每一万元每月利息400元),他说没有钱,陈桂良就要他去向朋友借,他就向他朋友陈某乙借款。他分两次,一次3万,一次8万,共11万元借给了陈桂良,条件是月息4分,陈某乙转账给了陈桂良,还有一笔是转到陈刚的账户上。陈桂良知道大部分借款是陈某乙的。陈桂良归还陈某乙71万元中,有一笔5万元是陈桂良打给陈某乙的利息。陈某乙帮他在银行贷款20万元,通过陈某乙转账给了陈桂良,他对陈桂良讲了这笔钱记在他名下。后来他买车,陈桂良归还了6万元,后来他又多次转账给了陈桂良5万元,这样加起来他借了30万元给陈桂良。陈某乙的161万元借款中有20万元是那笔帮他贷的款,实际陈某乙只借给陈桂良本金141万元。陈某乙从陈桂良处得了多少利息他不清楚。
29、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陈桂良经常打她电话说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她借钱,可随时还钱,并答应给一些利息。日,她把2万元给她妹刘某戊,由刘某戊将钱交给了陈桂良,陈桂良向她打了一张借条。现在本金未归还,她没有拿到陈桂良的利息。
30、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她熟悉刘某庚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情况,因刘某庚在南昌看病,委托她来与司法鉴定部门核算与陈桂良的往来账目,刘某庚与陈桂良的资金往来明细经她与司法鉴定人员核算属实。
31、证人陈某乙的自述材料、交易凭证、借条,证实他听陈某甲讲其亲哥哥陈桂良在乐安帮一大老板管理古董典当行和金行的生意,还有投资房地产等高回报的项目,所以经陈某甲介绍并担保借钱给陈桂良,回报利率是月息4分,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他陆续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共161万元到陈桂良账上,陈某甲写了借条给他,期间收回利息大概十几万元,本金未收回分文,这些钱有一部分是他借他同学和朋友的。其中有20万元是陈某甲借他的钱用于买新货车的,当时因车源紧张,临时打到陈桂良账上赚利息的。
32、证人李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6月左右开始陆续向其他人借款,以开古董店和向别人放高利贷为由向陈桂良大概借了本金400万元。陈桂良想赚点利息差,陈桂良自己大概有五六十万元,其余的是陈桂良向别人借的。有一次有一个开理发店的人来他店里问钱,他才知道陈桂良到处问一些不熟的人借钱。他共计借款有4630万元。他在乐安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两家珠宝店,一家是水晶宫,另一家为香港凯福珠宝公司,另外他在乐安还开办了一家艺术品交易中心,经营古玩生意,该交易中心还兼做典当业务。他用4360万元投资水晶宫600万元,投资香港凯福珠宝1400万元,艺术品交易中心200万元左右,经营艺术品交易中心做典当业务时,向他人借了200万元,这200万元都有抵押物,另外其他人还向他借了700余万元,他都有借条,他银行卡上有现金50万左右,以上合计3150万元,还有1480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大部分借款利息都是二分,但高的三分、四分、五分都有,也有部分短期借款利息会更高。他向陈桂良借款出具了六张借条,共796万元借款内含有利息和本金,大约本金400万元,利息396万元,陈桂良的钱也是从其他人那里借的,陈桂良再将钱转借给他。他分多次付给陈桂良利息200余万元,有的是付现金,有的是转账,但多半是现金,月息说好了五分五。
33、证人刘乙的证言,证实陈桂良欠了他和他前妻一百多万元未归还。日中午一点左右,因他听别人讲他前妻刘某甲被骗了,他就打刘某甲的电话,刘某甲讲其现在在陈桂良居住的宜(怡)家丽景小区找陈桂良,他立即开车到了小区,当时他前妻刘某甲及两个女儿、王某甲五人在场,刘某甲还没找到陈桂良,他两个女儿打了几个陈桂良的电话催陈桂良马上到宜(怡)家丽景小区谈还钱的事,陈桂良才到了小区楼下。他们就在小区楼下谈如何归还欠款的事,陈桂良讲其自己的钱也全部被骗走了,现在没有钱归还,后来他与陈桂良发生了争吵,他就要陈桂良和他一起去公安局把事情说清楚,陈桂良讲其昨天已去过公安局,李甲被抓起来了,现在没必要去,他要陈桂良一定要去,并用手拉了一下陈桂良的衣服,让陈桂良上他的车,陈桂良就自行上了他的车,他们五人就和陈桂良一起到了公安局经侦大队,因经侦大队民警在办理李甲的案件,要他们在大厅等一下,期间陈桂良几次以有事为由想离开,都被他两个女儿阻止了,他向经侦大队领导反映了这事,当日陈桂良就被拘留了。
3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夫妻俩将30多万元借给陈桂良。日上午,他妻子王某甲打电话叫陈桂良到他店里谈还钱的事,当日上午陈桂良来了后,陈桂良讲其自己的钱也被李甲全部骗走了,其负担不起,大家各负各的责。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陈桂良就自行离开了。他老婆就打刘某甲的电话,约刘某甲一起去找陈桂良还钱的事,由他留下来看店。当天下午,王某甲从公安机关回来对他讲,王某甲与刘某甲及刘某甲的前夫,还有刘某甲的两个女儿刘丙、刘丁在陈桂良租住的小区找陈桂良,陈桂良当时不在,后来刘某甲及其女儿拨打陈桂良电话后,陈桂良于14时左右才到了小区,并在小区楼下发生了争吵,事后王某甲、刘某甲等五人将陈桂良扭送到公安,并报了案,陈桂良当日被公安拘留了。
35、乐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陈桂良的记账本,证实乐安县公安局扣押了陈桂良的记账本一本,记账本上陈桂良记录了其向陈某甲、刘某甲、许甲、刘某乙、陈某乙等二十五位同乡、亲友及其他人员的借款时间、金额和标记的支付利息标准的符号,借款总金额447.1万元。
36、借条二十五份及转账凭证、农业银行查询单,证实陈桂良向刘某甲、王某甲等二十五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其中向刘某甲借款109万元(一笔13万元,一笔96万元),向王某甲(徐某)借款30万元,向张某甲借款20.5万元(其中汇款2.6万元),向黄某乙借款10万元,向许甲借款5万元,向尹某借款3万元(每年利息9000元),向罗某借款32.6万元,向陈某庚(又名陈某戊)借款5万元(其中1万元的利率是每年1600元,4万元的利率是每年4000元),向王某乙借款2万元,向周某借款15万元,向刘某己借款30万元,向胡某甲借款5万元(其中2万元年息6000元,5万元利率是每万元利息3000元),向陈某辛借款10万元,向陈某丙借款7万元(借条上注明到期利息一万六千元,再加二千元),向刘某乙借款7万元,向刘某辛借款3万元(每月利息900元),向黄某甲借款1万元,向丁某借款3万元,向刘某丙借款5000元,向彭某借款1万元(每月利息250元),向刘某戊借款4万元(其中3万元每年利息9000元,每年利息3600元),向陈某己借款1万元(每年利息4000元),向陈某乙借款141万元,向陈某甲借款30万元,向刘某庚借款2万元。
37、李甲出具给陈桂良的借条复印件六份,证实李甲从2014年3月至6月陆续向陈桂良借款六次,借条总金额为801万元,且借款金额内包含利息。
38、股份转让、收款收据和借条,证实刘某甲转让了其在乐安公交公司的10万元股份抵了欠江某的10万元债务。
39、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乐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桂良非法募集资金的总金额,借条的本金利息情况和募集资金流向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自日至日止,陈桂良融入资金流量达6998200元,支付利息元,尚欠支付融资额为元。
4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桂良出生时间,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4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日,被告人陈桂良到乐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从亲友处募集来的资金及其自有资金共计八百余万元被乐安县人李甲诈骗。同年6月27日,陈桂良被受害人扭送至乐安县公安局,当日21时陈桂良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数额达699.82元,数额巨大,且尚有元借款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桂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桂良提出未归还的元借款中包括100万元利息在内,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符,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陈桂良还提出其系主动投案自首,经查,日,陈桂良是作为受害人主动到公安报案,称其被李甲诈骗了八百余万元,而没有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次日,陈桂良是被刘某甲、王某甲等受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桂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曾 平
审判员 江 颖
审判员 游 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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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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