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团员团费不交团费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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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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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一年应交几次团费
一、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历史沿革及规律   团中央早在1979年就印发了《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并在1983年和1994年先后二次进行重新修订颁发,现时执行的是1994年印发的中青发[1994]7号文。团中央组织部在1984年、1986年也分别就“从事个体经营的团员缴纳团费”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团员缴纳团费”印发了两个补充规定,1996年,就进一步加强团费管理工作,团中央出台了《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团组织均及时贯彻执行了团中央的文件规定。   比较团中央的四份规定,83年的规定与79年的规定差别不大,只是根据当时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单列了领取计件工资和从事个体经营团员的团费缴纳规定。 94年的规定与83年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按工资比例缴纳的数额发生较大变化;二是固定缴纳数额由5分提为1角;三是自愿缴纳和免以缴纳的对象大幅减少;四是恢复了省一级团委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五是对工资收入总额的涵盖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六是要求团费在管理上要单独立户存入银行。96年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办法。  追寻团费缴纳管理使用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发现总结一些规律:  1、从制定的依据来看,一是团章中关于团费的规定精神;二是当时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参照党费的缴纳办法。  2、从缴纳数额来看,与当时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而逐渐提高。下表是根据《2004年广东统计年鉴》的统计,我省在团中央制定或修改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规定年份和2003年的收入水平(按人年均收入计算):           1979年 1983年 1994年 1996年 2003年  城镇居民 416元 714元 6367元 8158元 12380元  农村居民 223元 396元 2182元 3183元 4055元  3、从对工资收入的规定来看,包含项目的规定是越来越明确,目前是分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企业人员4种类型做了明确规定。  4、从缴纳对象来看,随经济形势的发展增加了新经济成分的团员,并且减收了自愿缴纳和免以缴纳的对象。  5、从上缴比例来看,团中央恢复收取团费的规定,省一级团委留用比例有减少的趋势,市、县一级团委留用比例有增大的趋势,县以下基层团委留用比例保持不变。  6、从团费管理来看,越来越规范,制定了年度缴纳计划,每年结算收支情况报送上一级团委,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审批、审计、报告制度。  7、从团费使用来看,没有大的变化,但规定越来越具体,如订阅团报团刊,从没有明确订阅对象,到明确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  8、从规定的修订时间来看,每5年或10年左右进行一次。   目前,广东当前的经济收入和人员流向分布情况较10年前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团委也有对团费缴纳管理使用进行探讨和改革的呼声和需要。  二、全省基层团组织团费收缴的基本情况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基层团组织缴纳团费有不同的方式:  1、规定式。就是依照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按期按标准收缴团费,自觉地、规范地履行基层团组织的收费职责。这在团费收缴方式中是主体的。  2、讨债式。就是基层团组织按照单位团员名册,定期按比例的逐人去收。这在目前农村和企业基层团组织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3、扣罚式。就是基层团组织与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商定,每月按比例直接从团员的工资中将团费扣除。这主要存在于一些机关事业单位。4、结算式。就是团组织和团员平时不收、不交团费,半年或一年一次性结算。这在个别基层团组织中也是存在的。 从团员缴纳团费的心理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主动型。即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团员意识,按期按比例主动自觉的缴纳团费。 2、被动型。即组织观念淡漠,团组织不找到头上就不交团费,能躲则躲,能赖则赖。 3、消极型。即组织找到头上也不愿交,或寻找各种借口不交、少交团费,完全丧失了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4、捐赠型。即把缴纳团费看成是对团组织及其活动的一种赞助或捐赠。平时不按时按标准缴纳团费,半年或一年一次性拿出超过应交团费的几倍交给团组织,并直言不讳,“团组织本来就没有费用,就当我是赞助了”。  三、改革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若干思考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先后在珠海、东莞、清远、湛江、汕头、潮州等地级市进行了团费收缴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初出台了《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广东出台《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制定依据  参照团中央94年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文);团章第一、十一、二十六、三十五、三十六条;党费缴纳办法(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  2、缴纳基数  以月收入1000元和2000元为基数,分为3档:1000元以下、元、2000元以上,和目前执行的团中央94年规定的基数400元(基本工资)有较大变化。理由有二:一是根据工资收入水平变化。以机关录用的刚毕业的大学本科生为例,94年的基本工资为205元(全国统一);2004 年毕业应届大学本科生在广东工作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二是参照党费缴纳办法。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规定党费缴纳分为5档,分别以400元、 600元、800元、1500元为基数。  3、缴纳数额  有3个数额: 3元、5元、8元分别对应3个档次,和目前执行的团中央94年规定的2个比例(0.5%、1%对应2个档次)有变化。从实际工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团员的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部分团员的月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少数团员的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团费缴纳的数额适当增加,应在团员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  4、固定缴纳数额  针对学生和农村团员规定了5角和1元两种,和团中央94年规定的1角相比有变化。理由有二:一是现行的数额(1角)和实际情况相比已明显滞后;二是分为两种固定数额,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区别对待不同的青年群体。  5、团费留用及上缴的比例  团省委、市一级团委、县一级团委、县以下基层团委的留用比例以及铁道、民航系统团委上缴比例都是按团中央94年的规定执行。《规定》对省直属高校团委上缴比例30%作了新规定。  四、初步取得的成效:  按期缴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切实做好团费的缴纳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也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规定》实施半年来,全省各地的团员交纳团费出现了“四多四少”的可喜现象:交团费尽义务的团员多了,敷衍了事的团员少了;按期交纳团费的团员多了,拖拉懒散的团员少了;足额交纳团费的团员多了,少交不交团费的团员少了;与团组织保持联系的团员多了,游离散漫的团员少了。初步改变了“团员不团员,只差一毛钱”、“入团交团费,自找麻烦”的现象。出现了积极踊跃按时交纳团费的现象,进一步增强了团员意识。 《规定》的实施也初步缓解了团组织团费紧缺的状况。由于在团费交纳标准有所提高的基础上,保持了各级团组织原有的团费上缴比例。市、县级团委工作积极性因此大大提高,对《规定》普遍认可,他们认为:“这内容,那内容,最起码是团费收缴这个小内容;千方法,万方法,最基本的是团费收缴的好方法。”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前两季度各地团费收缴完成任务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60%以上。南粤大地上出现了团费交起来,团歌唱起来,团旗飘起来,团徽戴起来,团的形象树起来的喜人局面。
共青团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关于收缴团费的通    知各基层团支部: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不仅是为团组织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且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团的各级组织收缴团费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团员交纳团费,增强了团员意识,增强了组织观念,促进了团的基层组织的活跃。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团委有关通知要求,现就2004年1月-2005年6月园林学院团员团费收缴工作安排如下: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6、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7、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8、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每月缴纳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带为缴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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