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年假还没放 公司就要求防止员工休完年假离职提前还班 不还就交离职单 或者不给

怀孕九个月,现要休假,公司不批,还要求提前写辞职书。该怎么办? 说是要给新接手一个交代,说产假工资会给我,三个月社保也都给我。就是要我先写辞职书。你们说可能吗?
产假不是有三个月吗?这时候怎么不可以申请休息呢?还要你辞职,去告他哪有公司这样的。
你只能辞职 告他你没那么多精力的
你打电话到劳动局去,逼你辞职要赔钱的,一年赔一个月,他不想赔你钱所以叫你辞职
宝妈直接找劳动局
还有这样的公司?当然不能写辞职书!打12333咨询
写辞职 你就上当了!!!
休假拿医院的病假条可以提前休产假的。现在产假不止三个月啊,你只拿三个月的工资太亏了,如果是公司解雇的话,赔偿是要到孩子哺乳期结束哦,就是到孩子满一岁的时候的。肯定不写辞职书了,前面九个月都熬过来了,现在写就傻了,你就拿医院给开的病假条,提前一个月开始休病假,提前半个月休产假(这个是产假允许的),公司不敢不批的,它不批就投诉他,他会输得很惨的。
去劳动局吧,哪有这样的公司!
哪有这样,劳动节见,孕妇法律都特别保护的,竟然对孕妇下手
不用担心,先交请假单,请接交人签名证明,再用快递寄请假单。辞工单可不能写,只要是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现在没权辞退你。不到最后一刻可别去劳动局,因为这样会激怒老板的,落不好的人是你。可能你能告赢但也会对你影响不好。
补充:若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那就是公司违约就的付出代价,除了产假、社保、公积金等还有1年的哺乳假呢。也就是说小孩出生后满1岁前公司都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就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宝妈直接去劳动局吧,公司是不能逼我辞职的.我之前公司就是用减我工资来逼我辞职,我才不干呢,直接去劳动局,反正现在你们公司跟你这样明说了,以后你也很难在这公司再呆下去,不如就直接去劳动局,让公司好好的赔偿给你,然后在家里安心的待产.
给钱就行,怕他们不给。
不用辞职报,产假本向就是三个月,如果是晚婚晚育还会多加半个月的时间,如果他们不批,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去告他们。
产假国家规定是3个半月,剖腹产再加多15天的,你们公司这样显然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状告他们,但状告前提你得提供诸如以上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文件或手机录音)。
不要主动写辞职书。要么就赔偿一起算,要么就休你的假,不敢把你怎么样。。你要是写辞职书,就什么都没有了。
你首先要跟公司领导谈好产假工资和社保啊,不然在你生小孩的时候把你社保停了你生小孩就不能走生育了。我去年九月二十号休的产假,中间好几个月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一样给我交了。年后自己要带小孩没办法去上班。但我的工资没有发给我,上次问了一下我还有工资没有发,公司的领导立马就帮我处理了。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社保是强制交的,公司不敢停!
不可能,这算开除,不止三个月工资那么简单咯!不过我宁愿他们开除我,我现在都舍不得我宝宝了,到时候不知道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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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B2- 沪ICP备号 据报道,在某物流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薛女士应该有15天带薪年假,她休假回来后,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薛女士向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万余元,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万余元。
  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在法庭上,公司陈述,日,薛女士向公司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申请8月28日至
  30日的年休假,获负责人同意。9月1日,薛女士申请延长年休假至9月6日,续假未获同意,公司要求其立即返回公司处理事务。9月8日,薛女士再次申请年休假5天,仍未获同意,随后公司以快递形式发出书面警告。9月19日,公司认定其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薛女士就其陈述申请年休假未获公司同意一事,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公司提供了公证书,内容包括薛女士向公司负责人申请年休假的电子邮件。
  闵行区法院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薛女士系自身原因致其无法足额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对于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薛女士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解除合法,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实践中,在离职员工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的问题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分歧。
  问题一
  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终止等而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以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但是否应支付职工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呢?
  实践中两种观点争论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虽然因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们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获得未休年假工资的权利不能因此而消失。当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应按解除日期重新折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是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条件下未予以安排。符合上述特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而单位因职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系合法解除,造成单位未按原计划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责任在于严重违纪职工本人,故不能再苛求单位当年度再安排职工休年假。
  以上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薛女士系自身原因致其无法足额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所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当然,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可在一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跨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仍然不能免除。不过,实践中对于此案判决仍存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即使以严重违纪解除,还是尽量安排职工休年假。
  【相关案例】日,郭某进入上海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在生产部电焊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日止。郭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
  日,郭某报警称在公司被主管打,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公司主管要求郭某停工。日,郭某进入公司,经理要求其从事清洁工作,因郭某不同意调岗,双方未协商一致,之后公司保安不再允许郭某进入公司。日,郭某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000元及日至日未休年假工资2942.52元。该会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443号裁决支持郭某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
  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公司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000元。因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公司应当支付郭某2013年5天和2014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942.52元(4000元/21.75&8天&200%)。
  问题二
  员工主动辞职,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则可能有几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理由成立,则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即用人单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故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相关案例】日,夏某进泰密克公司工作。日,夏某向泰密克公司邮寄辞职信,载明: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夏某被迫辞职。泰密克公司支付夏某工资至日。日,夏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9277.8元等。日,该会沪劳人仲(2014)办字第864号裁决书做出裁决,泰密克公司应支付夏某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942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不支持夏某被迫辞职的说法,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2014年7月,夏某提出辞职,公司无法安排夏某休年休假,不属于公司不安排休年休假的情形,故夏某要求泰密克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同年7月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泰密克公司应支付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942元。
  此案中,如果夏某确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而被迫辞职,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是由于法院判决被迫辞职的理由不成立,而夏某本人又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只支持了其201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问题三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未休年休假原则上按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日,李某从上海英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时,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三、双方确认乙方(原告)未休完年假共计23.5天(包含2014年度年休假)。甲方(被告)同意在支付经济补偿时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人民币捌仟陆佰捌拾元肆角陆分&&六、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包含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福利、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纠纷与争议。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任何经济责任。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任何要求,今后不得就劳动争议事宜再向甲方进行任何经济追偿。&另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方案》约定:&未休完的年假按照1∶1结算,如休假天数结算至9月30日还有剩余年假的,按照两倍结算。&
  日,李某向闸北仲裁庭申请仲裁,认为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两种方式分段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15天年休假工资差额4068.90元。闸劳人仲(2015)办字第246号裁决书,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闸北法院。
  闸北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203号判决书认为,李某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按约向李某全额支付协议所涉款项,已符合协议约定的生效要件,该协议已经生效。根据该协议,双方已就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达成一致,且双方确认就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纠纷与争议。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摘自三茅  【问题提出】  员工辞职发现当年年假没有休完,企业该如何处理?  【问题诊断】  依据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员工休年假是法定权利。  对于员工辞职发现当年年假没有休完,企业应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来处理,最好的方式一是可以让员工在辞职期间做好交接安排的同时可非连续性休假,二是未休完年假折合薪酬待遇发给员工(这种方式需要员工同意并签字确认)。  【案例介绍】  刘女士入职某高科技公司,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后转正,工作1年半以后刘女士提出辞职(按照公司规定刘女士有休假权),要求先休完年假再离职。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员工离职年假自动放弃为由,不给刘女士任何经济补偿或者休假。刘女士认为公司规定不合理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目前,我们国家对年休假的规定主要是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剩余年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企业可通过剩余年假薪酬补偿或者让刘女士在离职前休完年假的方式,也就是公司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日之前公司可安排其休假,然后再解除劳动关系。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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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蛮实用的案例,希望大家多看看,如果喜欢,我以后经常发些实用案例以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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