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商业保险大病医保大病报销范围费率要提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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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最高可报60万
[导读]:根据医保一体化改革以及大病保险征求意见稿,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拟从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并选定部分恶性肿瘤疾病,将对应的非替代性靶向药纳入大病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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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缴费标准都有变化
  变化1:年度改为自然年度
  医疗保险的缴费年度从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社保年度)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各项待遇的年度限额也调整为按自然年度计算。
  变化2:申报缴费时间发生变化
  由于年度计算变化,居民申报缴费时间从原来的每年4-6月改为10月-12月,2017年为新旧制度衔接期,因此居民要在2016年年底前为2017年自然年度申报缴费。职工需在12月20日前通过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参加一档还是二档,逾期未申报的,视为参加一档。
  变化3:缴费标准有变
  职工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居民以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费率分别是:
  一档职工身份总费率为4.5%,其中职工个人为0.5%,用人单位为4%;居民个人为1.2%,财政补贴部分用三年时间达到2.8%,分别为%、%,从2019年起为2.8%。
  二档总费率为5.5%。其中职工个人为1.5%,用人单位为4%。这里要注意的是一档中个人缴纳的0.5%是进入统筹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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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大病界定标准从病种转向费用 大病保险年内全覆盖
  年内全覆盖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继公立医院改革之后,国务院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居民大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而此次《意见》亮点之一便是改变了大病的界定标准,此前,卫生部原新农合的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则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按费用比按病种更好一些,覆盖面更广一些。”8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医疗中心教授于宝荣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病保险的筹资来自于基本医保的结余,涉及所有参保人以及大病患者两部分,给大病保险划出的资金多了,势必影响基本的支出,如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关键。
  界定标准由病种转向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只要达到额度之上,都可再进行一次大病保险的报销,而且不设封顶线。”8月13日,某大型险企专家崔鹏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此可见,大病保险的作用就是提高的报销比例。
  那么,什么是“大病”?原新农合是从病种起步的,大病保险报销都要以政府部门规定的病种为限,目录之外的病种不能报销,这一点显然不能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但如果上述《意见》得到落实,那么,只要参保人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不分病种都将能得到报销救助。
  此前,我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在多地推开,覆盖人口约7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
  《意见》中提出,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参与了大病保险,患者不管是在医疗费用较低的地区还是在费用较高的地区看病,均按其缴费地界定的费用进行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均由大病保险报销,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由各地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报销比例,或分段制定最低报销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报销限额。
  “大病是从基本医疗中划出的一部分,全覆盖无疑会增加这部分的资金支出,总盘子筹资水平的增长比例能否高于支出比例?单独支出的大病和基本医疗哪个支出更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于宝荣强调,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关键是提高整体的筹资水平,资金充裕的前提下根本无需再将大病保险单独划分出来,参保人只要患病均可进行相应的报销。
  大病商险整体亏损
  众所周知,大病保险并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政府主导的一项基本公共福利政策,但在具体实施和操作过程中,基本医保是由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来承办,而按照制度设计,大病保险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5%-10%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虽然已明确了划拨比例区间,但大部分地区都是按照最低比例划拨给商业保险公司。目前,大病保险的人均筹资水平只有20块钱左右,即便实现全覆盖,这个市场每年的容量最多只有300亿,根本不够支出。”崔鹏表示,去年,全行业大病保险的筹资额只有154亿,收不抵支,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曾对未来中国大病保险的总支出进行过测算,结果显示,年中国大病保险总支出将达到609.14亿元,扣除统计误差后,大病保险总支出将至少占到基本医保基金收入的15%左右。也就是说,按照目前5%的划拨比例,大病保险大致存在10%左右的资金缺口。
  有专家分析,政府之所以压低,一方面是因为大病保险是个全新的产品,没有太多经验和数据可以借鉴;另一方面大病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理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但是,如果价格设计长期不合理,非常不利于大病保险经营成本的科学测算和公平定价,也为制度的可持续性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记者采访获悉,大病保险试点以来,虽然在名义上是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竞价竞标,但实际上在全国已经实行试点的地区,80%的大病保险业务都是在中国和这两家国企手中,、等保险公司虽然也参与其中,但参与比例很低。有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人寿大病保险业务首年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为25.14亿元,利润总额为亏损2.47亿元,这也是目前唯一披露了大病保险经营数据的险企。
  不过,大病保险也并非一个单纯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概念,由于有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因此各地在签约时都会对利润水平设定一个封顶线,同时,为防止资金出现严重亏损,各地通常也会制定一个风险共担机制。比如,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120%以上政府需要给些补偿,但是,结余多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和当地政府也会就此进行重新分配。
  崔鹏表示,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以后,“十三五”规划将侧重如何提高大病保险的实施效率和加强客户健康管理方面。
(责任编辑:H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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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债资信
  观点简述: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对基本医疗保障形成有益补充。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达50%以上,《意见》指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50%以上,意味着未来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将达75%以上,大病保险的保障力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大病覆盖范围方面,相比前期大病保险试点中主要以卫计委提出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0种疾病作为大病保险基础范围,此次《意见》提出“未来大病覆盖范围主要以高额医疗费用及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作为划分标准[ 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预计未来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进而推动我国抗肿瘤、心脑血管、肾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市场容量的提高。
  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实现工作,覆盖人群约7亿人;随着大病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未来覆盖人群有望超过10亿人。按照当前大部分省份30~40元的人均筹资标准,预计大病保险潜在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00~400亿元。根据《意见》大病保险筹资按照“总量不变、结构调整”的原则,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但在医保支出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未来大病医保资金将面临一定的筹资压力。因此,《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即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将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并于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将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在此盈亏动态调整机制下,保险机构作为医保支付方将更有动力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未来药品疗效和价格将成为医保用药控费的主要考虑因素,这将有利于临床需求度高、疗效好、性价比突出的大病类品种。
  免责声明:本报告系根据公开信息做出的独立判断。对于公开信息,本公司不保障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证券买卖出价或询价的依据。本公司及其雇员对使用本报告及其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版权归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和复制。(评级业务部 王云鹤 聂玉玲)
(责任编辑:HF028)
08/03 09:4408/03 08:4607/2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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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03:32 文章来源:
《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全文》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衔接、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目标。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大学生);参保人员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实现即时结算,大病保险保障绩效进一步提高。  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6年,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左右筹集,但各统筹地区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议标准,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待遇水平进行测算,结合此前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等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在校大学生)。  (二)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起付标准:可以按照各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以下10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四、承办方式  (一)明确承办机构。原则上,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二)实行合同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经办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完善协议内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大病保险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政策调整,加强数据测算,调整完善协议内容,合理确定盈亏率。  (四)完善资金结余返还和风险分担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居民医保基金。因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各地在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五)建立承办考核机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管理服务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基础性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衔接,优化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做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可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络的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结算等经办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卫生计生、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地人社、财政及商业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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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 投保费用提高   西安城镇居民患大病花钱1万元以上的部分,就可按照比例享受大病报销。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合规票据,都可报销。报销窗口设在全市各区县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经办处。  调整起付线 让更多城镇居民受益   为让城乡居民摆脱大病致贫的困境,西安、宝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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