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财政局龙潭镇财政所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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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龙潭镇2016年度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资金分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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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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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产业扶贫到户项目公示表
霍邱县龙潭镇2016年度产业扶贫到户项目资金分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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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人:李仪君&&&&信息审核人:张维莉
霍邱县龙潭镇2016年度产业扶贫到户项目公示表
身份证号码
拟补贴金额
鸡鸭110只;鹅24只
鸡鸭110只;鹅24只
鸡鸭150;鹅50只
鸡鸭330只;羊5条
鸡鸭230只;鹅30只
鸡鸭,白鹅
102只,10只
14只,110只
10只,103只
10只,105只
26只,130只
18只,120只
11只,103只
23只,105只
3头,140只
16只,102只
鸡鸭,白鹅
110只,10只
&鸡鸭200、鹅12只
鸡鸭100只、羊7头
17只,100只
鸡鸭,白鹅
135只,14只
鸡鸭,白鹅
110只,23只
鸡鸭鹅养殖
鸡鸭鹅养殖
鸡鸭,白鹅
112只,10只
养鸡鸭160只
养鸡鸭100只、鹅75只
养鹅,鸡鸭
养猪养鹅鸡鸭
4头10只110只
白鹅23只,养鸡110只
白鹅31只,鸡114只
107只,白鹅12只
2400平方米
2000平方米
1300平方米
鸡鸭,养鱼
120只,5亩
养鹅,甲鱼
26只,甲鱼2亩霍邱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共1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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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未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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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龙潭镇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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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落实上级政策方案
&龙办〔2016〕67号
&主题分类:
&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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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龙潭镇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信息发布人:张维莉&&&&信息审核人:韩皓月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提高机关效能,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龙潭镇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潭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龙潭镇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提高机关效能,根据《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市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霍邱县县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和镇直单位,机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镇直单位包括财政所、计生办、民政办、农经站、水产站、文广站、社保所等。
第二章 &财经审批管理
第三条 &坚持精简压缩办公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加强财经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第四条 &各类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所有收入由财政所安排专人收取,且在每月25日之前解缴、存入银行;支出按规定合理有序支出。
第五条 &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为成员的镇财经管理小组,负责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第六条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呈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二)支出金额在500元至10000元的,由财经管理小组集中集体审批。
(三)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党委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第七条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财经管理小组审批的,原则上每月10日集中会审签批上月资金支出,具体时间由党政办提前2-3天通知。财经管理小组会审时,按付款对象逐一进行,经办人或分管领导到会介绍说明支出事项,管理小组视情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审批隔月发票,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会审批的,最多不超过3个月。否则,不再予以审批。
(二)属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批的,经办人应及时向镇主要负责人申报议题,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党委扩大会议议程。党委扩大会议研究资金支出议题时,经办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支出事项,会议作出审批决定,财经管理小组根据会议决定履行签字手续。
第八条 &根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预计单项支出资金超过500元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必须事先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干部因公出差或急需支付某些费用等需向单位借款的,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方可借款,事后需及时归还借款(还款期限不超过60日)。
第十条 &所有资金支出审批事项必须单据齐全、手续完备、程序规范。财政所对审批程序不到位、凭证签字不完备、票证使用不规范的,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一条 &凡支出属镇管理使用的资金均适用本章规定,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品采购、干部差旅费等各项办公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资金收支情况,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帮助。财政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支情况、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收支情况,书面报送书记、镇长。报送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无误。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遵循简化礼仪、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格标准、定点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先审批后安排的程序。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确需安排就餐的,由分管负责人提前通知党政办,党政办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龙潭镇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统一安排工作简餐,并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合理“拼桌”。餐费标准每天不超过90元/人(不含早餐),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但不得超过一次,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宴请标准不超过100元/人。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的30%。接待酒水应选用本地普通产品,来人接待一律不安排香烟。接待实行对口坐陪,党政办参加一人搞好服务工作,核对餐饮各项费用并签字。未经报告的招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坚持定点招待的原则,公务招待一般应在机关食堂安排就餐。党政办要加强对机关食堂的管理,完善食堂招待业务流程,不断提高机关食堂的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外出招待。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外就餐的,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出时随意安排招待。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用餐一律实名登记,机关食堂凭《龙潭镇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并附签字清单与党政办统一结账。
第四章 &公务出差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杜绝私车公用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公务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需要。党政办统一管理镇公务车辆,与县公车调度平台负责车辆的调度使用、油料配给、维修保养等。
第二十条 &车辆派遣由党政办配合县公务用车调度平台统筹安排,优先保障镇内紧急公务用车。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用公车。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乱停乱放、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要自觉遵守制度,服从安排调度,强化时间观念,确保准时准点行车;要爱惜公车,保持车厢清洁,节省油材耗费,经常检查车况,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坚持车驾同一,车辆不准擅自轮换驾驶。不准驾驶员公车私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止公务租车。日起,所有公务一律不准租车。
第二十四条 &紧急公务的确需用车的,办公室提前通知用车人,用车人凭开会通知或相关负责人安排,填写《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五章 &办公用品采购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机关和镇直单位所需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保管、按需配用、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品主要包括接待用茶叶、纸张、笔墨、档案盒、文件夹、打印耗材、办公文具等。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负责办公用品集中采购,成立专门采购小组,负责制定采购商品详细目录,采取商家询价比选的方式,按照物美价廉的原则,每月集中采购一次办公用品。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办公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负责采购物品的保管和配用。单位和个人主动到党政办申领所需办公用品。党政办要建立办公用品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做到入库有清单、出库有记录。
第二十九条 &所需办公物品不在集中采购商品之列,可提出购买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另行单独采购。急需物品库存空缺,报领导同意,由党政办派人即时购买。
第六章 &公文处理及文印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处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处理一般按签收、分办、批办、批阅、承办、归卷的程序由党政办负责办理。
(一)党政办收到公文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其它人员收到公文后,包括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及时交递党政办,不得占用或留存。信封寄送的公文,由党政办负责拆封,其他人员非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封。
(二)当日值班机要员应时时查看专用网络,注意公文信息,及时下载打印文本,即时交递负责人阅办。
(三)党政办主任根据来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主要领导批阅。机要员对主要领导批阅后的公文要及时送交分管领导批办并登记。办理结果由相关承办人及时向主要领导反馈。承办完毕的公文,及时交党政办统一留存归档。
第三十二条 &发文处理一般按拟稿、核稿、签发、登记、编号、校对、印制、用印、封发、存档的程序办理。
(一)拟稿者应按照行文规则认真拟稿,做到内容符合政策法规、事实客观、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简短。
(二)草拟稿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文稿格式,分管领导审核文稿内容,再呈送有权签批的领导签发。文稿签发后,由拟稿人送机要室登记编号,协助党政办印制、校对、装订、用印、封发。党政办及时将签发稿连同3份正本予以归卷存档。
第三十三条 &为节约耗材、保证文印质量,镇机关和镇直单位文印资料原则上由镇机要室打印。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打印的,应报领导同意。未经批准在外打印的,不予报销费用。
因业务需要专门配备电脑、打印机的,所需纸张、墨粉等耗材,须到党政办按需领取。
第三十四条 &机要室要做好保密安全,禁止闲杂人员入内。文印设备专机专用,专用电脑不得浏览与公务无关的网站,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确保专用电脑系统安全。机要人员应爱护办公设备,节约用纸,自觉维护室内卫生。
第七章 &值班与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值班实行每班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党政办2名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务必在岗在位,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相关事项。主要领导可随时检查了解值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政办值班人员应时刻在岗在位,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负责联系上下、沟通左右、服务全局,热情、周到、细致地做好值班工作,并填写好值班日志。对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值班领导。
第三十七条 &值班每日上午8:00时交接班,交接班时要履行交接手续和做好工作衔接。
第三十八条 &值班人员因擅自离岗、渎职、失职等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镇实行周例会制度,每周一下午召开机关和镇直单位全体人员会议,组织理论学习和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召开村级党组织书记参加的会议须经镇党委书记同意,村委主任参加的会议需经镇长同意,村级其他人员参加的会议由分管领导安排。
第四十一条 &会议实行签到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明确参会人员的其他人员不得代会、替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会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报告。参会人员需提前10分钟到场,对村干开会迟到或无故缺席的,一次予以通报批评,二次除通报批评外还扣除村干当月10天平均绩效工资,三次以上将给予组织处理。镇直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迟到或无故缺席一次的通报批评,二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处以100元罚款,三次以上的将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三权在上的单位将上报其主管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章 &考勤出差培训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岗、串岗。否则,按机关效能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勤实行指纹签到制,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日上班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指纹签到,每月签到不少于18天。因公开会、学习不能指纹签到的,党政办根据文件通知、电话记录等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及公示;外出办事(外出时间在1天之内)不能指纹签到的,向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通知党政办值班人员,党政办值班人员接到分管领导通知后每日在公开栏上公示外出人员动向,可视为正常签到上班。因停电或指纹机故障,临时用纸质签到表进行签到。
第四十四条  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换班代班,不得脱岗离岗,因公务离镇应请示告知主要领导与同班值班人员。 &
第四十五条 &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处理:①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审查。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请事假1天由单位负责人批准,请事假2天由分管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的由镇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1个月的,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病、事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及时注销假期返岗工作。需再请假的,按程序重新从严审批。不及时注销假期或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在岗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镇直单位职工或机关公务员无故旷工1天的通报批评;无故旷工2天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处以100元罚款;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无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因病、事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成立由镇纪委书记任组长、组织委员、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的考勤督查小组,负责督查、统计干部出勤。督查小组月初对上月干部出勤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镇公开栏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 &因公出差,县内或县外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按霍邱县财公[号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组织安排的培训,所需费用严格按文件规定予以报销,超出的费用自理。
第九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痰,不随处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不乱停放车辆。
第四十九条 提倡每天清晨要提前10分钟上班,自觉清扫划分的卫生区和所在办公室卫生;每天下班后的10分钟,要再次进行清扫,做到窗明地净,无痰迹尘土,办公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有序,美观舒适;室外卫生保持清洁。
第五十条 各办公室每周自觉进行一次室内卫生扫除。党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对各卫生区进行评比打分,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十一条 不在办公室内乱拦绳子晾晒衣物,不乱钉钉子挂放东西,保持室内整齐。 书刊等物品要摆放整齐,不随意乱丢乱放,保持整洁有序。 检查卫生采取平时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列入部门和个人考核。
第五十二条 党政办要安排专人确保镇府大院,镇会议室,镇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接待室、公厕、楼梯等公共场所随时保持良好环境卫生。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潭镇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再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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