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中华工商业联合会会章程何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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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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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第八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部分修改,日通过)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总 则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职能,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工作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委员人选;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宣传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海外侨胞关系的和谐,加深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侨联和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乡、镇、市区的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第十七条 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侨联可以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海外委员、名誉委员等荣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该地各级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侨联荣誉职务;
六、决定本级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地方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侨联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地方侨联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其职务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七章 资 产
第三十七条 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联系和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地方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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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联钢铁贸易商会会员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发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钢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 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 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住处和科技、管理、法律、会、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才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发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力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系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系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经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系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人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产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系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仅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的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责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一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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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九次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为保证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办事高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为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贡献力量。
二、各工作部门要依照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部门内部管理,主动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
三、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估。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要切实总结经验教训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主席办公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在主席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工作及全国工商联机关的日常工作。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由办公厅征求主席、专职副主席意见,由秘书长报请主席审定。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专职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提请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应在会前印发给与会领导同志。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办公厅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请主持人签发并确定印发范围。
五、主席专题办公会议
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的任务是落实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主席专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并确定的工作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形成纪要,由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确定印发范围。
六、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召开的会议
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召开的会议,需由办公厅或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秘书长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并报主席批准。会议方案应包括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拟邀请会内外领导同志及经费预算等。重要会议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通知由办公厅报秘书长签发。
公文办理制度
七、以全国工商联名义发出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审定。由办公厅登记、核稿、编号,办公厅领导审核后,经秘书长报主席审批签发。
八、以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名义发出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工作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审定。由办公厅登记、核稿、编号,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签发。重要公文需由秘书长报请主席审阅后签发。
九、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以工作部门名义发出公文,有特殊要求或特殊需要的,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全国工商联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审定。由办公厅核稿,办公厅领导审核,经秘书长报主席审批签发(以会名义或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审批权限参照第七、八条)。
十一、不编文号的公文,参照第七、八条执行。所有公文,均须按规定存档。
十二、收文办理
1、签收:机关对外收文由办公厅负责。办理文件登记手续后,进行分类。由办公厅领导审阅提出初步意见后,单项业务内容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涉及全会工作或综合内容,报秘书长统筹协调。会领导的函件由办公厅签收。
2、承办:机关各职能部门进行公文办理时,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承办部门可直接拟出答复文稿,按发文程序送办公厅。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需报请全国工商联领导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按发文程序送办公厅。
3、督办:办公厅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会领导反馈文件办理情况。
活动组织制度
十三、以全国工商联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需由办公厅或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活动组织方案,报秘书长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并报主席批准。活动方案应包括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拟邀请会内外领导同志及经费预算等。重要活动需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活动通知由办公厅报秘书长签发。
十四、外单位拟与全国工商联联合组织会议及活动的函电,由办公厅汇总。由办公厅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提交主席或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由办公厅统一发文。
十五、参加中央及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按会议通知或请柬所列范围,由办公厅负责通知。未明确参会人员及参会范围的,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席审定。由办公厅负责通知。
十六、应邀代表全国工商联参加外埠会议和活动,参加各级工商联组织及全国工商联会员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由秘书长征求分管副主席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主席审定。
十七、有关外事工作参照《全国工商联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
十八、个人接到外单位会议活动邀请,需事先向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应邀出席。必要时,须经秘书长报主席同意。代表全国工商联讲话或发表文章,须事先报主席同意。
十九、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提前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由主席或党组书记批准(主席或党组书记不在京时,向主持工作的副主席请示)。随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行程事务,并向秘书长和办公厅报告备案。
二十、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离京出差或休假,应当提前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二十一、各工作部门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离京出差或休假,应当向本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由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出15天以上者经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二十二、工作人员出差,应说明出差的任务、全程地点、起止时间和同行人员等。涉及相关工作部门共同组织的活动和出差任务,应由主办工作部门通知参加人员所在工作部门的领导。
二十三、此前颁布的全国工商联有关规章制度,如有与本规则不一致处,以本规则为准。
二十四、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
二十五、本规则经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全国工商联网站)
文章来源: 中国网责任编辑: 林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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