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关联企业借款利息之间的借款是否必须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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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扣除规定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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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时间: 10:59:46来源:阅读次数:1197
在企业融资阶段中,主要涉及到企业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其中非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分为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 企业向民间高利贷融资, 关联企业间借款等三种融资方式。由于企业借款涉税政策中,有着专门规定,而一些企业由于对其掌握不透,在业务处理上往往存在涉税风险。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为此很多人认为只要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就没有涉税风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在税前扣除借款利息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在扣除利息支出时需要注意相关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该项借款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其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不得扣除。
2. 企业投资者需要注意,尽量要降低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如果投资者投资未到位,或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现象,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注必须严格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这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对此,企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企业只有首次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时,才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换言之,只要贷款条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发生变化,企业以后无须再&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2)金融企业的范围。范围限定在本省范围内,是否属于税收中所规定的金融企业的范围关键在于其营业执照上所标注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贷款业务&。(3)企业对金融企业的选择。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因此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应该尽量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基础和利率信息来源。(4)&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就是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包括基准利率,又包括浮动利率。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能够有相应资料说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较高,则可以提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
3. 企业在对外支付利息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如果未取得相应的发票,则企业就是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税前不得扣除。
4. 企业在支付利息时,替债权人支付的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践中,当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与所付利息相关的税款往往由企业负担。由于这部分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是债权人,因此不得记入债务人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可以考虑在保证债权人实际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利息率的方式将债权人的税后利息转换为税前利息,从而避免涉税风险。税前利息率=税后利息率/(1-利息综合税收负担率)
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营业税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根据国税函发[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四、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的税务风险是,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要到当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入账。同时,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无偿或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必须把向公司借的钱归还给公司)。
第二,投资者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东向银行贷款,再把资金贷给自己的企业使用时,必须在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应注明企业使用,然后与银行协商,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公司账号。这样的话,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五、企业向民间高利贷借款的涉税风险
在实践当中,企业向民间借高利贷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民间高利贷融资付出的利息高,没有利息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而且会被税务部门查出还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纯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税务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控制:
(一)企业与自然人应签订借款合同,而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二)要注意非法集资和真实、合法、有效的真正含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注意&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内涵。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二是34号公告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三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最晚应当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付报税务机关。四是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并非难事儿,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The Liaoni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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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如何做财税处理
17:29: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
  ‍&#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即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月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600万元。‍‍
  ‍&#月每月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800万元。‍‍
  ‍‍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12=(600×6+800×6)÷12=700(万元)‍‍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
  ‍‍计算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5%×(1-2÷2.86)=120×0.2=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乙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甲公司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乙公司支付给甲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则3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05;‍
  ‍‍  ‍‍贷:应付利息 05;‍
  ‍‍纳税调整:假如甲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会计上列支的利息为10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此30万元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是永久性差异,应该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甲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乙公司,则不产生财税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金额。‍‍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5;‍
    ‍‍‍‍贷:财务费用 05;‍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5;‍
    ‍‍‍‍‍‍贷:财务费用 05;‍‍‍
  资本公积 05;‍
  纳税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收入,显失公平,为防止上市公司操作利润,会计上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分析属于永久性差异。‍‍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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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金额计算问题
签到天数: 569 天[LV.9]一代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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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非金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有问题,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年利率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股份,我公司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我公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另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就是说因权益资金为100万元,税务机关只能接受200万元的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利息费用为11万元(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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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1、 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 &&&国税总局对税前扣除的解读
& && &&&一至十一、(略)
& &&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 && &&&十三至四十二、(略)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
&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 &&&解读:出借方应开具发票,并将发票交给支出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 &&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 &&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因为我国现在的金融企业承担绝大部分的资金借贷功能,关于金融企业的借贷业务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其贷款利率、贷款规则等都有一系列的法律限制,借贷行为较为规范和透明,所以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 &&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一样,金融企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同业拆借业务等,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法律上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其存款利率、拆借利率等也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限制。因此,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 &&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企业筹借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除了向金融企业借款外,还有一种重要形式就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向社会大众借款。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要求相对较为严格,法律法规对可以发行债券的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发行债券的规模、利率等都有着明确规范和要求,也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处于一个透明、可控的状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 &&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与前三项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并不允许无条件的全额扣除,而是有个标准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之所以对此作这个标准限制,主要是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目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较少,实践中也较难控制和规范,而且非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并不是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若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无条件的全额税前扣除,在某种程度上将会鼓励非金融企业之间从事资金拆借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扰乱金融秩序,也容易造成非金融企业之间通过资金拆借逃避税收等消极影响。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其扣除依据或者标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使得向金融企业借款的企业的税收待遇,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企业的税收待遇统一,这样就可以抑制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冲动,鼓励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也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公平。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五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 &&&二至六、(略)
& &&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
& && && &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规定
&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 &&&(1)金融企业,为5:1;
& && &&&(2)其他企业,为2:1。
& &&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 && &&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号文
& &&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 &&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 && &&&解读:以上条款均属于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规定,具体文件详见上文。
& &&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解读:出借方应开具发票,并将发票交给支出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个人对外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
& &&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 && && && && && &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解读:实收资本分期到资的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上条款。
& &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 &&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 &&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 && &&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 &&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 &&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 &&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 && &&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 &&&(二)略。
& && &&&三、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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