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责任险怎么理赔理赔有多难

&&& □ 朱& 册&&& 近日读报得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由保险公司开设&环境污染责任险&,并已经在一些地方试点推广。笔者认为,这一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政策性。但要想由保险公司完全发挥出&环境责任险&的作用,还需要在很多方面作出努力。&&& &环境污染责任险&被称之为绿色保险,这一险种是环境保护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保障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作用,我想应该大力提倡投保。但据许多专家学者探讨,这一险种的推广,目前还有着诸多工作需要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出台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法律保障是环境责任险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鼓励支持企业投保,这不仅为环境责任险提供法律依据,而且为环境责任险制度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将立法内容更加细化。同时,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工作,以调动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二要完善救济制度,维护社会公平。由于污染损害的累积性、潜伏性和缓发性,受害者受到的损害可能是多年累积的结果,受到法律时效性的限制,受害方难以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应完善侵害排除制度、加快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建立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机制,完善处罚和保护制度。&&& 三要借鉴先进经验,大力促进环境责任险的发展,激励保险公司制定符合环境污染实际状况的保险产品。现实需要投保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微小企业,企业虽小但污染可能较重。但微小企业资金有限,部分企业很难接受现有的保险产品,若参保将对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同时也违背了我国鼓励和扶持微小企业的政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能够制定出适用于不同企业规模的保险产品,促使大量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企业投保。&&& 四要结合行政手段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加强对环境责任险的宣传,增强内在推动力。从调查研究可以看出,环境责任险在推广初期,企业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到经营成本中,导致环境责任险的推广缺乏内在动力。提高企业的投保意识,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点。应严格监察执法,增加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付责任,以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意识。将环境责任险的理念深入到企业,逐步把环境责任险作为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一项必要投资项目。再者要结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企业是否投保与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并将这一投保要求引入到新注册企业的行政审批中。&&& 有专家还提出,是否还可借鉴&交强险&的推广,以不购买保险就不能年审的方式,将环境责任险的投保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年审等行政审批相关联。从而让企业不断提高认识,以增强环境责任险推广的内在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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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所刊登的新闻p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大理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我国数额最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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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网讯:  根据2013年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涉重企业要投保环境污染。图为国内某企的采矿场。  作为重要的环境手段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2007年试点至今,已经7年有余。截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省、市、自治区已经达到28个,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68亿元,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多个行业,对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加之理赔案例不多,各地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阻力。而保险责任范围窄、保险产品单一、不到位等问题也需要保险公司深入思考。
相关研究报告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否有助于问题的改善?如何才能让企业认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日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欧环境治理项目联合主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国际研讨会,部门、保险公司、业界专家等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企业为何不愿投保?  违法成本低,缺少强制依据,企业主动投保意愿不强  分散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对环境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仍是一个尴尬的现实,这也就导致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就在上周,省青岛市局在其官方晒出了对青岛崂特有限公司的罚单:崂山分局在夜间突击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排放的物氨氮、COD浓度分别为15.2mg/L、66mg/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4倍和0.32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崂山分局对其处以罚款654元。这一看似荒诞的处罚金额,恰恰反映了环保处罚的现状。这样的处罚金额,怎么能震慑企业?  更为典型的案例是紫金矿业。“紫金矿业在2010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当时专家估计生态环境损失高达数亿元,但最后企业的民事赔偿只有3000余万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进行罚款。所以,对紫金矿业的罚款只有900余万元,对企业的震慑力很低。”环境保护部司政策处处长燕娥说,目前,发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赔偿实际上只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费用,大部分生态损失是没有承担的。  处罚力度不够,加之没有强制性法律要求,使得企业投保意识不强。无论地方环保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够明确强制依据。各地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出台政策措施、明确强制保险企业名录是主要方式之一。  去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因为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挂钩,这就促进了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据燕娥介绍,他们在与酸电池行业企业座谈时,企业表示已经把投保成本作为企业环境成本的一部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风险企业的成本。  保险设置有哪些问题?  保险责任范围过窄,急需进行产品创新  一家企业的法律说,他们不愿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拿到的保单看上去很美,而且费率也不低,但真正发生突发事故的时候,企业很难获得赔偿,因为很多都是除外责任或免除责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张晓波也谈到了这一问题,“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比较传统、单一,限制条件也多,特别是赔偿范围也比较窄,很多企业反映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同时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创新产品的动力也不是很强”。  根据2007年12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如何定义保单中提到的“污染事故”,是理解各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关键。通过对8家保险公司的保单进行分析,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发现,各家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对污染事故的解释不尽相同。  汪劲说,总体来看,现在的保险条款和保单都比较粗糙,有些保险公司的条款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相互借鉴比较多,还有一些是由外国条款直接而成的。  保单中关于保险责任的内容包括承保的地理范围、承保的损失原因、承保的损失和费用。但汪劲认为,现有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过窄。比如,人保财险的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那么,如果是一公里多一点,怎么办?人保财险责任保险事业部行业业务处处长秦余国对此回应说:“承保区域范围大小与企业缴纳的保费直接相关。比如,企业要保5公里,保费要乘的系数是1.2~1.3,如果要保10公里,这个系数就会更高。”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的只是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基本不对渐进性污染进行承保,但汪劲认为,这应是一个突破的方向。  然而,因为一些污染造成的损失和清污费用是天价,如果进行这方面的产品创新,有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的起码要求。此外,责任范围与保费密切相关,“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企业支付的保费最低也折合人民币3万多元,而我国的保单呢?地区有些企业的保费才两三千元。合理的责任范围加上合理的保费,可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螺旋式上升,并逐渐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深度和广度。”秦余国说。  理赔案例为何少?  影响企业投保积极性,增加了观望心理  “我国现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事故险,发生的概率很低。而概率低就导致赔付率低,赔付率低以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了。”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陈战军说。缺少理赔案例,是国内很多地方面临的问题。  从2009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至今,深圳市还没有遇到一单理赔案件。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观望,同时也让一些连续投保两三年以上的企业开始怀疑投保到底有没有用,能带来什么保障。  “所以,他们的积极性不高。”张晓波说,他们对强制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录内的600多家企业进行调查,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还不足50%。今年上半年,深圳有50家企业的保险到期,但目前还有一半处于脱保状态,没有及时进行续保。  理赔案例对增强企业投保意识的作用有多大?秦余国讲述了这样两个案例:宜兴一家企业的储罐发生泄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但因为这家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了100多万元的赔偿。  日,长治潞安集团天脊集团有限公司苯胺泄漏污染浊漳河,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支付了100万元的预付赔款。根据保单规定,这家企业共获得405万元的赔款。  “实际上,这两家企业的损失都大于他们的投保金额。江苏那家企业的老板后来就埋怨财务经理,为什么只保了100多万元?第二年续保的时候,企业大幅提高了保险额度。”秦余国说,这也可以看出,现在企业的投保意识还不强,投保也一定选择一个低额度的保单。  平安产险团财部副总经理丁文煜认为,我国的风险管理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有些企业不愿意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查看,可能是因为企业没有看到保险有用的地方,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方案;而国内很多小企业可能没有环境污染风险的管控方案,将更多精力放在生产上,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严格执法。  燕娥认为,我国的环境管理今后会有3种趋势:环境法制更趋严厉,公众参与度增加,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她看来,这也为今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因为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倒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才会刺激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怎样让企业觉得有用?  帮企业,发现自身环境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现在,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认为投保无用,怎么办?丁文煜说:“如果保险公司真的能够帮助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让企业了解到自身的风险有多严重,并给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一定会受到企业欢迎,因为这正是企业所需要的。”  她认为,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保险公司把这个环节解决了,企业就愿意来投保了,保险公司也要开发更多的产品来满足企业需要。  实践中,人保财险的“无模式”取得了很大成功。在这一模式中,人保财险和外部专家一起给企业进行体检,之后还会督促企业“看病治疗”,是一个全流程的监督。除了到企业进行现场勘查,保险公司还请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环保员工进行。  2009年~2013年,人保财险在无锡出具企业体检报告2000多份,汇总问题14大类、118小类,排查环境污染安全隐患1318个,发现问题7285个,提供相关建议6.5万条,给企业安保人员培训3000多人次。  对于未来发展,平安产险总经理助理徐霆表示,保险机制作为环境经济政策和手段之一,一方面需要配套制度助力,另一方面需要自身完善。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创新发展,保险行业要加强风险数据共享,强化风险管理服务,健全损害赔偿制度,完善配套制度设计。  同时,徐霆认为,还要加快保险产品创新,除现有责任范围中对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的承担外,需要进一步探讨间接损失、生态损失的转移方式。  新的《环境保护法》到底能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什么?秦余国透露,这部法律通过后,国内一家大型石油企业主动跟他们联系,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推行这类保险,最大的阻力就来自这些大型企业。但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触动,他们要面临的处罚将跟以前有很大不同。因此,他们想到要用保险来转移风险。“毫无疑问,这一法律的实施一定会给我们带来难得的机会。”秦余国坚信。  理赔案例  湖南株洲:氯化氢泄漏污染农田  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在清洗停产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当,使设备内的氯化氢(盐酸)气体过量外冒,导致周边村庄的大量农作物受到污染。  这家企业于当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查勘人员赶赴现场。经过实地查勘,查证了氯化体泄漏引起的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  根据保单相关条款规定,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是国内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案例。  广汉:泄漏损毁农作物  2009年7月,四川省广汉市万福肥厂因工人操作不当发生硫酸泄漏,导致附近部分农作物损毁、减产。受损农民情绪激动,纷纷聚集到厂内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在接案后及时抵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认定责任后向受损农户支付了8000元赔款。  山西长治:苯胺泄漏污染浊漳河  日,山西长治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经调查测算,苯胺泄漏总量为319.87吨,8.76吨流入浊漳河,造成浊漳河挥发酚超标。  得知消息后,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第一时间派人赶往企业调查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和经过,同时做好事故专家鉴定、保险资金赔付等准备。考虑到企业停产、资金紧张会影响到清污工作,人保财险向企业预付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事故赔款100万元。最终,企业共获得405万元赔款。这是目前我国数额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案例。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历程  2006年6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展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内的七类责任保险业务。  2007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提出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风险。  2007年12月  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出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严格监管、稳健经营、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3年1月  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包括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2014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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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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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通过国家的积极引导获得较大的发展,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仍呈现出不成熟的局面。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环责险的供给与需求不足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我国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法律基础;政府积极引导并给予财政支持;保险公司从费率、承包范围等方面科学设计产品;加大宣传与舆论引导激发企业内在投保动机等策略,形成多方参与的环境污染保护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需求;对策
一、从供给角度分析环责险存在问题
(一)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产品定价经验数据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经营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经验积累,对于相关产品的经营技术比较落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较之其他险种的产品设计难度更高,技术更加复杂,需考虑的因素更多。导致保险产品设计难度较高。加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险公司中开展时间较短,缺乏事故发生的历史数据,精算师产品定价难度较高。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也有着保险可保性不足,保险责任风险差别较大等内在缺陷。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薄弱,缺乏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险自身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保险公司在产品经营过程中,其提供的社会成本会高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济成本。此外,在我国进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对于绿色经济的关注力度不断加大,对于绿色经济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注力度较为欠缺,缺乏相应的财政政策的支持。
(三)风险赔偿责任较大,缺少完善再保险支持
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样具有巨额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再保险的合理风险分散,分担巨额赔偿责任,才能维持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仍处于起步阶段,再保险市场不完善,因此,导致原保险公司自身风险较大,导致对于风险的承保意愿较小。
(四)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多方面沟通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评定涉及多方面的沟通协调,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处理,保监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监管评定,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理赔处理,以及对污染事件的评定,需要涉及较多机构与企业。但与此同时,缺乏相应的多方沟通机制,多方对于相应的责任评定沟通不畅,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带来了相应的困难。
二、从需求角度分析环责险存在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缺乏法律基础
我国现有法律分布较为分散,以倡导性条款为主,缺乏严格的法律赔偿的规定,缺乏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专门性立法。新《环境保护法》涉及到环责险的仅有第52条的鼓励性投保条款,另外,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强制投保不是长久之计,推动环责险还需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内在动力。
(二)宣传力度不足,企业投保意识薄弱
推动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形成内在激励是环责险长效发展之关键。就我国环责险试点开展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与宣传力度,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尚未形成“污染者承担”的意识。而一些支付能力欠缺的企业更愿意压缩包括保费在内的经营成本而放弃投保。面对较窄的承保范围、较高保费、严苛的条款、以及未推行强制投保模式,致使企业主动投保意愿较低。
(三)公民损失追偿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
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基础是有完善的经济追偿制度,而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公民对环境污染问题习以为常,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很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正是公民维护环境权意识淡薄,对于环境污染企业难以形成环境治理压力,排污企业免于承担经济赔偿与环境恢复责任,因而环责险需求不足。
三、环责险发展对策分析
(一)规范相应法律体系,完善强制投保法律基础
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使制度运行有法可依。第一,可参考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增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涉及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完善强制投保法律基础,政府提供环境污染企业强制投保名录与相应处罚规定,增强法律约束力。第三,以《环保法》为基础,逐步完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配套法律设置。在时机成熟时,可另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专门法律,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健全政策扶持制度,帮扶环责险市场成长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对于产品自身公益性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意愿。对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从供给端提高产品的提供。当保险公司在产品经营稳定时,相应的政策扶持可以逐步退出,从而起到对于整个保险承保产业线的扶持,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完善产品设计,进行差别化费率定价机制
在当前对于被保险企业统一定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既降低了投保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因此,需要对产品设计进行逐步完善,对于投保企业进行风险差异化定价。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面对不同企业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与保险保额,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更加合理可靠,提高产品整体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四)提倡绿色经济,提高企业投保意识
在调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向的背景下,提倡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成为国家倡导的重点。2015年下半年出台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方案中,强调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因此,需要加大对于相关企业绿色经济的宣传力度,从需求端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
参考文献:
[1]李华友,冯东方.“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Environ⁃mentalEconomy,2008,(9)
[2]刘维.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理性思考[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7)
作者:赵世浩 赵雅聪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原因分析责任编辑:沈应婷&&&&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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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论文相关文章环境污染责任险为何要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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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前夕,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颇受瞩目。这一险种有啥作用,会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为何要强制?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环境污染责任险有啥用?
  改变“企业出险、社会埋单”的不合理模式,让经济杠杆参与环境管理
  去年底发生的山西天脊化工苯胺泄漏事故至今让人记忆犹新,当各方正为“围追堵截”污染物焦头烂额时,中国人保财险的团队也到达了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理赔,根据天脊的投保额,虽然理赔最高只能到450万元,但是,当事企业却真切感受到了污染责任险的实在作用。
  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看来,污染责任险的作用还不止于此。“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后,我们一直希望探索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模式。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及环境污染责任险。此后,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的试点工作也由此展开。”
  别涛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功能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这是一个风险分担机制。从过去的环境事故处理情况看,“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已经成为一种模式,而所谓的政府埋单,实际上就是花纳税人的钱,这对公众来说非常不公平,同时都让政府埋单,财政也负担不起。
  其次,保险也是一种救济补偿机制,可以让环境事故受害者尽快得到应有补偿。
  第三,保险工具本身具备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这对传统的环境监管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说起这一保险的作用,保险理赔案件让人们的感受更直接。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政策室主任沈晓悦告诉记者,2008年9月,湖南一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导致大量氯化氢气体外溢,造成周边村民农作物受损。“遇到这样的事,企业和村民往往会因为补偿问题扯皮。好在这家企业投保了污染责任险,这起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帮助投保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我们与企业有着同样的诉求,因此,一定会不遗余力。”中国人保财险责任保险事业部市场开发处处长赵旭表示,目前,在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较成熟的地方,投保前,保险公司会为企业做环境风险体检,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承保方案,敦促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如果不整改,并因此导致污染事故发生,就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
  污染责任险为何要强制?
  我国处于污染事故高发期,企业风险意识差,必须以强制手段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用显而易见,而且在国外的多年实践中也证明了它的不可替代。按理说,投保应该是自愿的,污染责任险为何搞成强制险?
  别涛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属企业、石化、化工、制药等行业,环境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环境损害就非常严重,亟待引入保险机制,防范和分散环境事故风险。
  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风险意识差,主动投保的企业还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一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保险掏钱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广污染责任险,在现阶段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赵旭告诉记者,目前不少试点地区都在以行政手段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但是,单看这一保险的续保情况,就能反映出企业的保险意识还非常低。“第一年政府推广这个保险,多数企业还能给政府个面子,买上一份,但是到续保的时候,企业的流失率有的甚至高达2/3。”
  “在目前法制环境、企业意识都不到位的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行污染责任险,也是市场培育的过程。”沈晓悦说。
  既然强制是必要的,如何强制就引人关注。《指导意见》提到,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比如,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暂停受理企业的环保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征信的重要依据。可以说,这些约束措施几乎穷尽了目前环保部门的所有手段。即便如此,这样的“强制”似乎还不够强。
  “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通过国务院的法规性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这些约束性手段,其强制性的确有限,但这也符合试点阶段的特征。”别涛认为,环保部门正在力争以更多的手段推进污染责任险,比如,将投保与企业环保荣誉称号、环保资金支持等手段挂钩,努力做到高环境风险企业“应保尽保,足额投保”。
  沈晓悦认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要约束,要强制,另一方面也要有激励措施,让有风险防范保障的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意见中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资金倾斜、对投保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等措施,如果能用好用足,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有了企业自觉的“强制”。
  进一步推广难在哪?
  缺乏法律约束,企业投保不积极,保险公司有顾虑,市场成熟尚需时日
  过去几年,全国不少地方主动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但情况并不十分乐观。
  天脊化工污染事故的赔付总额是450万元,它几乎等于前几年全国污染责任险赔付的总和。根据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发生57例赔付案件,赔付金额总共503万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现状。
  不少经济界人士谈及环境污染责任险,都觉得这将是一块大蛋糕,但是要把这个蛋糕做大,目前还有不少障碍。
  首先是顶层设计的缺乏。赵旭认为,所谓顶层设计,应该涵盖法律层面的强制与对企业监管的进一步加强。一定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让企业认识到,环境违法面临极重处罚,如果没有保险作依托,环境事故必将导致企业倾家荡产,这样才有可能让企业意识到面临的巨大风险,不仅主动提高自身的环境事故预防能力,而且为解决后顾之忧会选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这对企业与社会都将是双赢的结果。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总裁杨超的提案,都提到了责任险的问题,他们建议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提升到和交强险一样的地位,使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推广面临两头不积极的尴尬。对企业来说,由于风险意识差、责任感缺失,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近期经济形势的原因,企业的经济压力增大,保险费用对一些企业来说成了一种负担。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目前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偷排超排的现象十分普遍,环境事故时有发生,污染责任险其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高风险产品,很多保险公司对此持谨慎态度。
  沈晓悦表示,保险业讲究的是大数法则,也就是将数众风险集中,防范个别风险。可是如果污染事故此起彼伏,保险的功能也会被大大削弱。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利益有一定冲突,一面是希望以更低的保费获得更大的保障,一面是提高保费,减少赔偿。目前市场上有关的险种不丰富,还有的赔偿约定比较苛刻。这都是要提高和改进的地方,但这也需要一个过程。”别涛说。
  另一方面,虽然环保部门最近出台了环境损害的计算方法等技术规范,一些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南正在制订中,但是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断深入,环保部门、保险部门都需要开展更多的基础性工作和相关的技术支持。“行业协会、环保部门的工作量非常大,但这必须做。”沈晓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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