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民政局怎么样局

通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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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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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负责人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109号
通辽市民政局,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109号,交通方便,欢迎上级领导莅临指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本乡镇财务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如欲了解详情,请和我们联系,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通辽市民政局已开通微博。新闻媒体采访请事先与上级宣传单位联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我单位积极响应号召,坚持以民为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振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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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待更新
注册资金:待更新
员工人数:未填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109号
单位注册时间:198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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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象:发展空间大
工作氛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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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穆永春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职责:分管基政科、区划地名办、老龄办、信访、综治等工作
办公电话:
2.9 开鲁县大榆树中学教师;
8.8 开鲁县麦新镇中学教师、团委书记、政教主任、教导主任;
5.1 开鲁县委办公室科员、科长、副主任;
7.2 开鲁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政研室主任(正科级)
(2006.9借调市委办工作);
7.11 通辽市驻江苏工作处处长(副处级),负责招商工作;
2007.11-2015.7 奈曼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2015.7&&&& 通辽市民政局副局长Sorry, Page Not Found当前位置: >
网站管理:内蒙古通辽民政局
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二楼
邮编:028000
联系电话:权利名称: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八)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责任主体:通辽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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