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的职广州公房公司倒闭后能买吗

职工住公司公房要交钱吗
职工住公司公房交钱合理吗?若给租金,要多少才合理呢?我们是在一个县城里
09-11-06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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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买房后离职&,单位收回已购公房合法吗?
李先生早在12年前就到北京一家科研所工作,单位给他提供了住房。9年前,双方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协议》,租赁期10年。俩月后,李先生根据国家政策以成本价买下公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李先生多次要求单位为其办理房产证,均遭拒绝。
如今李先生欲另谋高就,单位同意为他办理所有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李先生必须交回已购公房。事实上,李先生购房时与单位确有“职工辞职或调离时须交回已购公房”的约定。“但如果不在这‘不平等条约’上签字,单位就不给办理按房改成本价买房的相关手续,我也无法享受到房改政策的优惠。即使以后想买,花费肯定会超过现时房改价格。”李先生对此非常无奈。
单位的强硬态度让李先生左右为难。“职工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单位真的有权收回已售公房的产权吗?”
“辞职要交房”约定无效
科研所关于辞职就要交房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在科研所和李先生签协议的时候,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协议上签字也不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共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诸如科研所之类的国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职工购买公房是国家通过颁布政策文件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科研所只有出售公房的义务,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出售的权利,科研所当然也就无权在出售公房时附加任何的条件。因此,科研所在出售公房时关于“辞职或调离时,必须交回已购公房”的条款,侵害了职工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对李先生没有任何约束力。
收回公房侵犯职工及配偶权利
房屋是公民的一项重大财产权利,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妄加侵犯和剥夺。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职工在自愿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就已经归个人所有。而科研所以违背李先生真实意愿的形式,要求他在辞职时交回产权,这是一种公然违背国家房改政策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权利。
国家规定,夫妻双方只能共同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在李先生购买科研所公房时,也提交了妻子单位的相关审批和证明材料,该公有住房实际上李先生夫妇双方共同所购。李先生的妻子所在单位也号召大家购买所属的公房,但由于李先生的妻子已经在李先生单位购买了公房,她就不能参与这次福利活动。所以,科研所收回李先生已购公房的行为,还是对李先生妻子房屋所有权的侵害。
办产权证是单位法定义务
李先生虽然没有与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李先生购买公房的行为已经过产权单位的确认,并已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李先生可以随时要求单位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
公房买卖关系是基于双方存在的用工关系而产生的。虽然单位出售公房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但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此种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应该切实履行的一种义务,相对应的,这也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因此,职工无须针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给付相应的对价或补偿,也就是说,科研所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收回已经购买的公房。
李先生购买的公房虽然尚未取得房产证,但是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共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只要以成本价支付完房款,辞职与否都不影响李先生对该公房享有法定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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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太原近郊的一套小平米单位公房,80年的房,但我不是本单位职工
山西-太原&10-13 12:13&&悬赏 0&&发布者:美蓉 回答:(0)
我想买太原近郊的一套小平米单位公房,80年的房,但我不是本单位职工,有大好本,大红本上没写使用年限,购买时有土地转让费吗?大概得多少钱(35平米)?过户还需要收什么税?一共大概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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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4202买公房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经营管理者》1997年08期
买公房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摘要】:正 随着公改政策的推行,不少职工按政策买下了所在单位的公有住房。这些职工享有哪些权利呢? 据了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理权和收益权等四种权利。 占有权,又称所有权:实际上与房屋产权是一回事,旨占有人本身有支配房屋的权利,包括卖、租、抵押、继承等。
【关键词】:
【分类号】:F293.3【正文快照】:
随着公改政策的推行,不少职上按政策买下了所在单位的公有住房。这些职工享有哪些权利呢? 据了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理权和收益权等四种权利。 占有权,又称所有权:实际上与房屋产权是一回事,旨占有人本身有支配房屋的权利,包括卖、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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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住的公房被拍卖,职工近十年后起诉要求“优先购买”◆新闻报道+法律服务◆您的烦恼我们解决 ◆爆料电话:36◆邮箱:速读&宜春市学府路上有一处大院,院子里的楼房是原宜春市建筑总公司分给职工的公房,其中5栋楼房尽管已经成了危旧房,但是这里至今仍住了52户老职工。&&&&日,宜春市建筑总公司破产改制,这些公房也随之被拍卖,但是住在这里的老职工表示对此并不知情。2015年,其中46名职工代表联名起诉了当时组织拍卖的企业清算组,要求确认当初的拍卖无效,并落实房改政策,由他们优先购买,该案一审并未判决。目前,这些老职工的安置方案也正在协商中。&公房被拍卖职工称不知情&&&&宜春市学府路上有一处大院,院子里有5栋房子,本案涉及其中三栋宿舍楼,这些楼房本是原宜春市建筑总公司分给职工的公房。随着岁月的侵蚀,房子越发老旧,但是仍有52户老职工住在这里,除住房安全问题之外,他们还对房子的产权归属忧心不已,为此,这些职工中的46人走上了法庭。&&&&这场变故还得从2005年说起。&&&&这一年的5月25日,宜春市建筑总公司经宜春市中院裁定,宣告破产。随后,资产处置方案经宜春市国资委核准,报政府批准后,宜春市政府成立了企业破产清算组,进驻该厂进行破产清算。&&&&在此期间,受宜春市政府委派的原宜春市建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将宜春市建筑总公司分给这些职工的公房,列入国有资产。&&&&日,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甲方,与乙方宜春市建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宿舍,改造为廉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总计56户,总建筑面积3797.6平方米的三栋宿舍楼,按300元/平方米的单价,总计113.9295万元,整体卖给乙方。&&&&此后,宜春市建筑总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组将三栋宿舍楼拍卖给了宜春鹏森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鹏森公司)。&&&&令人意外的是,原鹏森公司总经理周建平在日因领导黑社会组织被逮捕,后被判有期徒刑20年。为了处理上述楼房的产权问题,相关部门透露,宜春市相关部门一度与服刑期间的周建平谈过产权转让,但遭到后者的拒绝。&&&&对此,这些老职工表示对上述拍卖行为并不知情。等到知晓时,已是多年以后了。&公房优先购买权被剥夺?&&&&今年11月2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宜春市学府路大院,走访了院中的6号楼、7号楼、8号楼。这些砖木结构的二层楼房建成已经有30多年了。新法制报记者发现,房子&&&&与周围楼房相比,更显老旧,由于房子已是危房,有的宿舍楼早已屋瓦倾颓。&&&&易芳梅住在8号楼。她现在和两个孙辈住这间6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房子呈长方形,小空间,隔出了三个空间:前堂、后屋还有隔间。在拥挤的空间里,易芳梅不得不把**小小的日常用具和少量的家电码放好。&&&&易芳梅告诉记者,日,她的丈夫过世。她丈夫在宜春市建总公司有40年的工龄,1987年他们从宜春市辽市乡,搬到了公司分的这间房子里面居住。&&&&同住一栋楼里的冯金萍家的房子比易芳梅家的房子稍微小一些,有50多平方米。他们从1989年搬过来后,再没离开过。&&&&他们每个月向宜春市建设规划局房管科交纳30元左右的房租。不过,日,宜春市建筑总公司经宜春市中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他们再没交过房租。&&&&据住户介绍,宜春市建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曾要求这些职工搬离,由于住户认为公房优先购买权被剥夺,拒绝搬离,此事也拖延了下来。公房被拍卖后房改愿望成空&&&&多年以后,有46户职工和家属向企业破产清算组要求落实国家房改政策。事实上,该企业另有一部分职工享受到了房改政策,并获得了住房安置。&&&&一位职工代表说,他们不知道公房改造的事情,直到2015年10月,才从一份信访回复意见中得知。&&&&其实,从1988年到1994年,国务院多次发出通知,制定了出售共有旧房的政策和措施,国办在1988年第13号文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企业破产清算组以宜春市1999年第23号文件《地直单位共有住房全产权过渡实施办法》规定,认为他们的住房不属于配套性房屋,暂时没有纳入房改的范畴,也没有进**改。&&&&记者查询该文件规定发现:“三层以下的整栋住房可作营业用的住房、危房、不成套住房、规划部门已列入改造的住房和其他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居住在不得出售公房里的住户参与房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上述职工认为,事实上宜春市政府于日发的29号文件中已经允许他们参与房改政策。&&&&宜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若干意见》中,在“放宽共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中明确了,“原房改政策不予出售的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成套住房和不成套住房以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均可按原宜春地委颁发的23号文件的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当时,这些职工不知道有这项政策,错过了房改。2006年,企业破产清算组从企业撤走。这些老职工多次要求参加房改,宜春市政府均以23号文件为由,认为不符合房改政策。&&&&日,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回复意见称:将与鹏森公司法人洽谈,争取回购被卖的房屋,待回购成功后,将与群众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此事仍未有结果。46名职工起诉拍卖合同无效&&&&2015年,46名老职工到袁州区法院起诉,状告宜春市建筑总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组。同年4月3日,袁州区法院下发了不予受理的裁定。&&&&5月7日,他们再次向宜春市中院提起诉讼,诉求是企业破产清算组应确认房屋拍卖合同无效。当月,法院受理了此案。6月27日,宜春市中院以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为由,不方便诉讼,为节约成本化解矛盾为由,报经省高院审批,省高院同意宜春市中院的决定,并指令本案由袁州区法院审理。&&&&同年8月,该案移送到袁州区法院。于日进行了审理。12天后,袁州区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作为原告老职工代表认为,被告应当为企业职工进**改,而未进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职工宿舍卖给了第三方鹏森公司,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将职工宿舍拍卖给鹏森公司的行为无效。责成清算组办理房改手续,将原告居住的福利房按政策向原告出售。&&&&对此,作为被告的企业破产清算组称,本案诉争房产不属于房改房的范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规定,城镇共有住房除市以上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同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可出售共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共有住房的范围,由各地政府明确并公布。根据上述文件,原宜春地区政府颁布了《地直单位共有住房全产权过渡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别墅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整栋住房,临街可作营业用的住房危房不成套住房,规划部门已经列入改造的住房和其他不宜出售的共有住房不得出售,本案职工住房均为两层,且没有配套设施,不属于房改范围。&&&&目前,此案尚未宣判。&协商前应确认拍卖行为是否有效&&&&据了解,新任的企业破产清算组组长是肖万波,他也是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日,肖万波曾签发了一份宜春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文件,请示宜春中院退还原市建总公司五栋二层及附房资产,用于对老职工进行安置。&&&&肖万波说,宜春市总建筑公司研究后,认为当时3栋2层房屋及附房的估价为28.7万元,而土地并未进行拍卖。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职工在当前政策、法规范围内得到安置。&&&&今年11月3日,肖万波在一次与老职工的对话中说:“你们的住房早在2005年10月份,就被列入国有资产整体打包卖给了鹏森房地产开发公司了。我们将会同法院工作人员去监狱与周建平洽谈回购问题,如果回购成功,我们将依政策为你们办理房改事项。”&&&&关于安置,职工方认为,企业破产清算组在企业改制中,一是错误作为,将不是国有企业财产卖给了鹏森公司;二是不作为,应对未进**改的部分职工福利住房,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肖万波对记者说,目前正在商量方案对这些老职工进行安置,建设规划局建议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但这个建议未得到老职工们的同意,双方还在就此进一步协商。&&&&针对上述职工遭遇的住房难问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巫文勇认为,企业的上述破产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但是这些职工所住的房屋却被他人购买了,即使拍卖过程存瑕疵,只要拍卖行为和程序合法,就不属于撤销拍卖结果的理由。除非拍卖行为涉及欺诈,并且性质恶劣,否则不会因为拍得公司涉案而宣布拍卖结果无效。作为拍卖方的企业,要看看有没有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如有,则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再对房产进行追回。&&&&但是,从民事诉讼时效来看,事情已经过去10年了,也不可能重来,这是他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巫文勇认为,当地政府应该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与职工们积极协调。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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