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军产房房冻结了为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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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委反腐我们是绝对支持的,多占国家住房享受多套福利房不只应该退房,而且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追加处罚金和多年的租金。
想调查谁多占也很简单,去拿军委文件去地方单位出证就可以,有些人领了房补在部队也有账目记载,把这些都拿出来,有理有据的清理我们并不反对。未参加房改,未领取房补的人你们也清理,这是哪国军队的政策?
现在部队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完全不搞调查,直接清理全体住户,野蛮粗暴不讲法规。把军委文件抽出一小段,断章取义,以此为依据强清。房改政策和货币补偿的那些条款全被无视了,选择性失明。
这种清房完全是为了小集团的个人利益胡来,严重损害我军形象,长期下去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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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4-02-10 20:49
支持清房,不支持乱清!
发表于:14-02-11 17:04
成都这边是凡是在地方买了房子的都清走。清完房子就分房,结果打分排名80多位的连级干部都分到房了,部队赞声一片。
发表于:14-02-11 18:17
回复 第3楼 的 @wangguoguo:
补充一点,应该是住的是军队公寓,领了房补,在地方买了房子的人都该清走。如果不是公寓未领房补,那即使在自己贷款买了商品房也不属于违规住房。假如部队没给过你房补,还把你的房子收回交给现役的用房改价买断,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
发表于:14-02-18 14:38
没有参加过房改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的,都属于多占?不符合政策
发表于:14-02-18 20:15
成都是怎么清的房,什么也补偿也没有,军转干部就老老实实地搬走啦,不信.
发表于:14-02-18 22:42
现役对军转干部仍住公寓房,抱着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办法赶走就是。硬的方法就是:断电、限制进出营区;软的方法就是:每年涨房租,逼你走。你不同意缴,就用硬的方法处理。让人心寒的熟悉单位,不知道何处有理可讲。。。。。。。
发表于:14-03-24 15:49
发表于:14-03-25 10:39
俺就是部队清房政策的牺牲品.
俺2005年底退役,副团自主择业.
没赶上分房,住在部队公寓房.部队的住房补贴挂在单位财务,退房后才能领.
开始3年租金跟原来一样,后来就租金开始涨,然后2010年底原单位突然贴出通知,说是转业的一律要清退,然后租金涨到1200元/月(房子才50左右的两室),一年以内强制清退.(中间还有一次原单位统计部队建经济适用房,俺也报了名,后来不了了之了.)
俺找遍了国家关于转业\\退役干部的政策,发现是应该地方政府要解决住房问题的.
于是,俺在网上给市长信箱发了封信,表明了我的情况,希望市政府能解决住房困难.
几天后,就接到了政府军转办的通知,让我过去谈,俺过去反映了情况,后来军转办到俺原单位了解情况,原单位把部队的文件(军区\\总后)复印了一份给军转办.
军转办的表示,这事部队有文件,地方安置这一块,以前只是转业到地方公务员系统的有保障过,自主择业的没有.但他们把我的相关材料转给了住房建设局.
后来有过了几天,市长热线的打来电话,说我的情况,经领导讨论决定给我解决一套经济适用房名额,然后让我跟所在区的住建局联系.
于是,我拿着材料找区住建局,那里的人说得先找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找到街道办事处人员,人家说了一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而俺的退役金(4800左右)就让俺家庭不符合这个申请条件了.往返数次,都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加之工作原因,也不能天天忙于这没希望的奔波,没办法,把在部队工作攒的钱和退役后工作攒的钱凑一起买个个二手房,2011年5月左右,搬离了原单位的公寓.
想起来真伤心啊,过分的是快到2010年春节的时候,原单位还来了6-7个干部来上门告知清房的事情,都是原来的同事,有些还是同一部门的.
哎,人一走茶就凉啊.
作为一个过来人,告诫即将面临转业的战友:
1)如果不是有很好的专业技能,自信能找到比在部队工资高3倍以上的地方工作,或者自己有能力创业,那么还是选择安置吧,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都比自主强.
2)如果能熬到在部队解决住房问题,就熬到住房解决后再走吧.
发表于:14-03-25 11:12
&&[第2版 03-25 11:12]
扫了一眼楼上各位发言,我的脑海出现现场清房的场景:(一)原来的“部下”组织相关部门断水断电,阻止进入营区。(二)几个原部队的“同事”来家里收取高额租金,并念叨着部队有规定赶紧搬出。(三)部队新来的生面孔却把我们这些昔日的“战友,当成了老部队的“钉子户”“老濑户”。还是那句老话“人走茶凉了”。
发表于:14-04-01 14:45
听说还有撬门换锁强清的呢,这叫什么世道啊,难道是在法治社会下的军队啊。
发表于:14-07-08 21:52
我是经历者,亲眼看见部队战士为了部队清房头戴钢灰.手持盾牌.钢叉和电棒强行撬门砸玻璃,用高压水枪.辣椒水.灭火器来对付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的我们,当时的场景十分恐怖,在场的老百姓问这是在干什么?它们说:是在军事演习。
发表于:14-07-08 22:17
&&[第3版 07-08 22:17]
&&& 根据总后勤部、国家住建部等部门的规定,在地方已有住房(分配或自购)的,军队公寓房应当清退。不过一般单位清理的主要对象是在军地均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军队内部住房分配及清理纠纷,属部队内部事务,地方法院一律不受理。为此才有军队强制清理住房的现象发生,这种强制搬迁行为,虽无法律授权,却也是无奈之举。
法无禁止私权即可为&&法无授权公权不可为
发表于:14-07-08 23:04
地方分配的住房达标才可清房:
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建房改(号“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
发表于:14-07-09 08:43
以下是引用 第12楼 @pan5555 的话:
对付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的我们,
你有这个?军队公寓怎么会有这个?
乐此不疲于生命之惯性
发表于:14-07-09 15:56
如果不清也不行,很多人外面有多套房子也占着军队的房子不走,时间久了,军营里面全部是地方人住着,军人反而没房子住,你觉得合理吗?
发表于:14-07-16 16:43
&&[第2版 07-16 16:43]
我是在部队家属工厂上班至今,现在已经退休,曾经是军嫂,现在儿子军校毕业在维和部队,我应该是军属吧,2010年跟前夫离婚,2011年我又结婚,一直一起生活在我现在的住房,2013年前夫买的部队福利房搬走,我一个月834元根本在外面买不起商品房,现在部队要强清我现在的住房,我要求换个小点的房子都不可以,儿子也不在身边,马上部队就要让我无家可归,没法生活,我都没地方申诉!我们党我们军队有说理的地方吗? 请亲们帮帮我吧,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14-07-16 17:19
以下是引用 第17楼 @xqc玫瑰 的话:
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不是,还有现夫嘛
发表于:14-07-17 05:44
被系统删除于: 11:28:08
发表于:14-07-17 06:10
&&[第2版 07-17 06:10]
回复 第18楼 的 @非洲角马:&他是和他妈妈弟弟3家人一直住在一起,他还有个女儿30多岁了没结婚
发表于:14-07-18 09:54
上面的精神要求是清理多占公寓房的领导干部和现役干部及转业进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二次享受福利房的人员,结果部队立刻把清理对象转嫁到自主择业和无房的计划安置军转干部身上,可见中国现在部队腐败到了什么程度,绝不止一个才厚和俊山,请问,这是哪个国家的军队?找不出第二个来。他们欺骗习主席,玩儿灯下黑,欺上瞒下,现在的部队真是丧尽天良,真是土匪窝,真是让人心寒。真要逼急眼了,大家鱼死网破,谁也别活了。。。。。。。
发表于:14-07-18 10:45
国防大学政委刘亚州上将,最近在一个座谈会上点评徐才厚时期我军干部工作时指出:用了一批不要脸的,伤了一批不要命的(打过仗)的;用了一批作秀的,伤了一批优秀的;用了一批奴才,伤了一批英才;用了一批说假话的,伤了一批说真话的。说假话的早晚要‘完蛋’,说真话的立马就完蛋!用了一批跳舞的,伤了一批精武的;用了一批吃参的,伤了一批吃苦的;用了一批打炮的,伤了一批打枪的。
发表于:14-08-14 20:53
未参加房改,未领取房补的人你们也清理,这是哪国军队的政策?
房改政策和货币补偿的那些条款全被无视了。
98、99年转业干部地方停止了福利分房,2000年房改部队隐瞒文件精神不让参加房改,现在要强制清房。20多年的青春奉献给部队,地方不分房,部队要清房,还有公平可言吗。
发表于:14-08-14 20:55
以下是引用 第13楼 @lawyer_cui 的话:
根据总后勤部、国家住建部等部门的规定,在地方已有住房(分配或自购)的,军队公寓房应当清退。不过一般单位清理的主要对象是在军地均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军队内部住房分配及清理纠纷,属部队内部事务,地方法院一律不受理。为此才有军队强制清理住房的现象发生,这种强制搬迁行为,虽无法律授权,却也是无奈之举。...
是真的吗。
发表于:14-08-14 22:07
回复 第24楼 的 @tlhql2006:
打了老虎还这样,群众路线是装样。说是现役沾便宜,转业权益谁来提?
发表于:14-08-15 12:34
回复 第24楼 的 @tlhql2006: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2]民立他字第8号&
【颁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于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关联资料:司法解释共1部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北京市西单堂子胡同九号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的一个家属院,原有住户74户,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军区房管局)管理。由于西单北大街规划改造,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该九号院地面建筑物拆除后,土地与地方进行对换。军区房管局从2001年9月开始对该九号院住户进行清退和安置。到目前为止,军队负责管理、保障的在职现役军人干部、离退休干部37户已经基本搬迁安置完毕;转业干部、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等地方人员37户,只有7户退出住房(其中3户借房安置),还有30户没有与军区房管局达成腾退部队住房的协议,其中部分住户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搬迁。军区房管局将该九号院住房清退的政策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两次向西城区政府作了专题汇报,西城区政府十分重视,要求军区房管局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以法律为根据,解决部队住房清退问题。日,军区房管局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北京军区军事法院进行了沟通,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九号院的部队住房清理纠纷案。
  二、请示的问题、分歧意见及理由
  针对该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类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居住于九号院的地方人员,是过去在军队工作时或其父辈、祖父辈在军队工作时,因与军队单位存在组织、行政关系而居住或者租住了该院住房,存在军产住房租赁关系,在这些人员转业或其父辈、祖父辈死亡后,其与军队单位的军产房租赁关系已经终止,军区房管局与这些地方人员之间发生的部队住房清退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而且这些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已不属于军队人员,难以适用军队行政、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因此,对于这类部队住房清退纠纷,应通过地方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和地方在于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虽然这些住户现在已经不属于军队人员,但军产房的租赁关系仍应予以承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精神,应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而且,军区房管局与该九号院地方人员尚未签订住房清退协议,在双方商谈住房清退协议过程中,军区房管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因此不宜作为民事纠纷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军区房管局和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实质上属于军队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遗留的问题,涉及军队与地方的关系;而且双方尚未就住房清退签订协议,应继续由军队为主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为宜,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法无禁止私权即可为&&法无授权公权不可为
发表于:14-08-15 1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年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法无禁止私权即可为&&法无授权公权不可为
发表于:14-08-15 18:43
&&[第3版 08-15 18:43]
地方法院介入军队清房工作重要性的探讨
&发布时间: 10:11:58&
  作为军队管理机构,为服从于我们国家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的清房工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这一问题中地方法院的介入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我部在实践当中注意到,清房工作中的地方法院介入远不是我们想象的简单易行,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因此,本文对于清房工作开展过程中地方法院介入的积极性和重要性结合实际的案例进行了理论探讨,以就教与同仁,共同探讨地方法院介入军队清房的具体内容。
清房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原有的福利分房已经不复存在,现今军队住房也主要分为公寓房和自购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两大类,前者实质上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后者则属于产权归属关系。&
  军队、军人、复转军人的主体特殊性,使清理军队房产不仅仅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军队房屋甚至是军人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目前对复转军人的房屋管理工作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成为全军工作的重点和热点之一。同时,清房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仅是对相应个体利益的确定,更是对现役军人利益的保障,是一个稳定的房屋流转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
  实践当中,军队正常的清房工作会遭遇到很多的障碍:出于本位利益的考虑有些地方行政部门不愿意配合军队部门进行清理;对于自谋职业的转业人员而言,由于没有对应的可以协调的组织部门,工作更难开展;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军队机关的工作疏忽,导致有关权证为转业人员所掌握,成为他们主张非法权利的合法证据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军队清理房产工作的开展,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全局性的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地方法院的介入对清房工作的重要性
  清房工作本身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不仅要有耐心、信心,还要有一定的技巧,技巧也不仅体现在人与人的沟通,还有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的选择方面。&
  由于清房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复员转业人员,而该类型人员由于已经不具备军队主体的特性,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地方主体与军队主体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地方法院审理,而不能由军事法院审理(法律规定,军事法院只能审理军队主体之间的纠纷)。&
  因此,在清房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诉诸地方法院就成为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项合法措施。兄弟单位的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地方法院的有力支持。&
  《国防报》2001年10月报道:驻军某部迁至辽宁省朝阳市后,由于军产公寓住房情况比较复杂,致使腾迁工作一拖再拖。部队领导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把一纸诉状送到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还组成了涉军案件合议庭审理该案,先后多次派有关人员深入部队营区了解情况,积极到部分住户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足够证据的前提下,法院积极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既讲情理,又明法律。在短短的一个月内,2户自愿迁出,5户经调解后与部队达成了腾迁协议,3户通过法院判决后倒出了不合理住房。&
  《解放军报》2006年8月报道: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协助省军区清理非法占用部队住房,其中一半以上,是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部分原西局干部和机关复转干部在地方单位已分配或购买住房,仍长期占用部队的住房,使省军区机关符合分房条件的80多名现职干部无房可住,严重影响了干部的安居乐业和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清房小组对一些拒不听从劝告又不腾房的住户依法提起诉讼。先后分三批将91户起诉到雁塔区人民法院,全部胜诉。地方法院对其中32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钉子户”,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也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很显然,司法机关的介入,不仅可以审理判决,甚至可以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使军队的清房工作的开展进入到另一个境界,这正是我们所希望达到的合理合法开展工作的目标。
现实中的清房法律障碍
  遗憾的是,我部按照上述思路,在安徽、上海开展清房工作时,却出现了意外,由于这两起案件很具有代表性,故专此介绍如下:&
  安徽案件当中的复转军人已经被安置到当地的省级机关,但是,未能按照军队的规定清退房屋,虽经行政机关多次协调,仍然未能解决。2001年我部提起诉讼,但是经过一审、二审,我部的起诉被驳回。&
  安徽法院的观点:争议的房产为军队房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产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上海案件当中的复转军人是自谋职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长期占据军队的三处房产未能腾退。2004年我部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仍然被驳回。&
  上海法院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单位内部分房等引起的房屋腾退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故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两个法院一个结果,但是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不可否认,在我们国家法制化的进程当中,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相同的结果而不同的法律依据也属正常。&
  在与有关法院同志沟通之后,我们注意到,虽然裁决书的法律依据不同,但是在地方法院的处理思路当中,恰恰是与军报宣传的内容相反,也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会出现一些矛盾。&
  当然,我们对这两地法院的判决仍然有异议,并提出了再审的请求,但是生效判决业已宣示的一种概念,已经导致我部的清房工作陷入了相当难堪的境地。之后数年当中,每每遭遇钉子户无法清退时,我们总是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反而纵容了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多占多用的企图。这样的后果是我部在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前所根本没有办法预料的。
地方法院介入军队清房工作的法律原则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地方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很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都认为:复转军人与军队之间曾经具有从属性的关系,不能成为平等主体为由而对军队的清房工作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明确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0日)也规定“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年7月2日),也规定了应按照1991年的复函精神执行,不宜受理。&
  200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规定: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规定,几乎使我们军队清房这一重要的社会现实形态游离于法律之外,成为一个法律真空。从上述规定来看,军队单位根本不能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清房的正常秩序。&
  其次,地方法院也有认可复转军人与军队之间平等关系进而允许受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规定,对于有房产特别约定的,可以按照平等主体的内容进行受理。&
  地方法院显然也注意到了排斥清房工作的法律保护手段并不科学,因此,有条件的开始受理。但是该文件的公开程度、受理范围由于受到了严格限制,因此,并未对军队清房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地方法院可以受理,那么如何审理,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是法律,当然也有国务院的法规,还有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等。&
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出台的《军队转业人员住房保障办法》、《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或定点安置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国务院作为行政法规的制订者,其实体性的规定,必然应当成为指导有关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2001年5月25日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队住房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在军队和地方拥有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其实,还有很多的三总部及各军种单位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参照。&
  既然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明确规定,那么,地方法院受理之后进行审理都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但是,地方法院至今无法受理,这一现状,很难让军队主体接受。很显然,最高法院在允许受理该类型案件是增加的“特别约定(如合同)”的条件,也是缺乏逻辑性的:当事人平等主体这一性质的体现并不是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为前提,而是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管理性为原则。
清房中的法律关系属性表明地方法院可以介入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必然还是作为一项制度被地方各级法院遵从,或许该规定有其合理之处或历史进步性,但是,由于案件被驳回,我部的清房陷入停顿,现役军人的合法权利反而受到了侵犯,这一问题暂时被搁置而无法获得合理解决,这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需要我们谨慎地对其合理性展开讨论。&
  军人在服役期间,与部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军人一旦转业,一切关系均已转入地方民政部门,与部队完全脱钩,部队与他们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无法行使有关行政权力,则部队与复转军人成为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军队转业干部或者离退休人员与部队已经没有隶属和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军队人员”的范围。因此,军内的有关条例或规定将无法直接适用,只能适用地方的有关规定。&
  当复转军人等在地方已经分配或者购买自己个人住房的情况下,继续占居部队的公寓房就缺乏法律依据。复转军人应当在地方单位解决住房之后清退军队房产,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是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行为,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
  出于复转军人为国防事业做贡献的经历,军队房产是可以继续给其使用并服从军队管理即可。如果复转军人不接受军队的管理时,我们该怎么办,该怎么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复转军人与军队的平等关系,因此,他们可以拒绝军队的管理,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就已经超出“军队内部纠纷”的范围,只有通过地方的司法诉讼程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正确途径。&
  可见,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该争议,是军队合法权利保障、军队房屋正常流转秩序得到维护的重要手段。
地方法院介入清房的必要性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在繁芜复杂的社会关系最终无法解决时,司法制度的介入是确保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手段,当然也是和平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军队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项手段。&
  军队复转军人的管理已经从纯粹的行政命令式转变为自主择业自主就业等方面,给我们的清房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主体的平等意识的觉醒等,使得有关组织或政府出面来处理协调问题变得越发谨慎,但是军队的清房又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这样的政策支持,因此,显然我们的思路应当有所转变,否则,军队房屋的管理游离于法律之外,这将是成为我们这样一个法制进程逐步推进的国家的一个法制盲点,是不符合我们法制化的社会发展目标的。&
  现实表明,军队的清房工作遭遇这样的法律尴尬,只会纵容极少数的别有用心的人的非法侵占军队财产的野心,严重影响了部队的正常房屋流转管理秩序,是对现役军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承认复转军人为国防建设的巨大贡献,因此在处理该类型案件纠纷时,也应考虑强制执行等问题会产生的社会消极影响,但是如果以此为由搞一刀切,法院统一不予受理,反而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是缺乏客观色彩的教条主义,是违反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原则的。也因此,出于对现役军人权利的维护和正常的军队房屋流转秩序的保护,牺牲极少数人的利益,也是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实际上,军队房屋的清理也是有严格的保障制度的,在复转军人的房屋没有保障之前是绝对不允许清房的,这不仅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也是复转人员的基本宪法权利保护的要求。同时,对于这样的保障问题,由地方法院来控制会更合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清房困难或历史遗留的问题,法院可以考虑驳回,留待以后再做处理,以维护复员复转军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备清房条件、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违背情理法理的问题,就应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及军队房屋的纠纷案件的法律必须作出适当调整,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并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应裁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房产正常的管理秩序,为当事人的各项行为的社会后果给予积极的判定,对于我们构建安定、团结、有序、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很有必要的。
发表于:14-08-15 18:39
&&[第5版 08-15 18:3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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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人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部队如果(违规)强清,可以依据第二条第二款向军事法院起诉,军事法院必须受理。军事法院如果觉得此案可以移交地方法院的,按第五条办理。
发表于:14-08-16 22:02
清房可以,但要视情况不同酌情处理,享受过房补和住房公积金在地方买房的与什么都没享受的退休自主择业的人员是完全不一样的。政府和军队都是人们的,要讲道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野蛮清房就要激起民愤。过去为什么出那么多汉奸,当时政府的腐败、野蛮、不讲道理也可能是原因之一。
发表于:14-08-16 22:18
买了地方商品房,从部队再领一份房补走人,未尝不可。也是清房政策范围内的。
像北京这样的地方,那么点房补确实买不起房子,只能住在部队公寓房里。这种情况怎么可能清,清房政策绝不是针对地方没房的,清谁谁不拼命啊!
发表于:14-08-17 17:59
&&[第2版 08-17 17:59]
回复 第29楼 的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 部队清房的对象,应当经过层层上报确认为不合理住房后,才可实施强制清退。有强清过程中必须保证被清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全程录音录像。如果真的出现部队无依据地清房甚至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被侵权人当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主张。
&&& 清房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部队愿意司法介入,而清房对象不主张,法院也不愿意介入。
法无禁止私权即可为&&法无授权公权不可为
发表于:14-08-20 10:39
回复 第21楼 的 @辣味江湖:就是
发表于:14-08-20 10:41
寒心!回复 第10楼 的 @黑森林鹰:
发表于:14-08-20 10:44
&&[第2版 08-20 10:44]
感觉现在部队太不讲理!
发表于:14-08-20 10:55
被清房者,特别是有历史问题和特殊原因的,还有被强清的,都特别希望地方司法介入,可惜法院不愿意
发表于:14-08-20 10:57
中央军委1999年1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形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
&& 我们在现役时按其级职分配居住在公寓房,没有参加部队的房改就择业了。择业后部队又不允许我们购买新盖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我们择业前也没有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另外,在地方自己购商品房是靠省吃俭用或商业贷款才买下是商品房。商品房和福利房差别是:商品房是自己全额付款。福利房是自己只付了一小部分款。为什么同样是在部队服役,而且,其级职都差不多,有一部分买了福利房(也就拿到了福利几十万),另一部分人就不能得到呢。还有,没有买商品房的住在唯一的一处公寓内,还算是他认定的合格住户,他们却以合格住户的两种价格(2.6元/平方和10元/平方)以10元/平方的高价租金让我们2000年以后择业租房呢?
中央军委1999年19号文件在我们服役时没有得到解决,没有买上经济适用住房没有进行房改,在2001年3号文件实行了十多年后,2014年把一个后营字2008年由古俊山主政总后营房部的文件搬出来。执行政策有连续性吗?再说,各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年年都在盖吗?是这部分人不想住到经济适用住房里去吗?不是的,经济适用住房正是它不年年都在盖,而当时又有一个进住的条件副团以上,有的人从营到副团错过了机会,等到盖下一期时又择业了。只好住在公寓房内。
发表于:14-08-20 15:23
当今社会,到处都现“有理欺遍天下,无理也闹三份”的恶劣情景!《是谁改变了中国》,把一个好端端的国家和社稷民情变得如此荒诞无赖!-----癞蛤蟆之罪
发表于:14-08-23 11:46
点击进入:
发表于:14-08-24 07:01
的确,军队的房子是要的人多,房子有限。你都转业了,你还住在部队干嘛?你父辈的房子,你的后代都可以住?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发表于:14-08-24 17:33
必须清,狠狠的清
发表于:14-08-26 21:53
我们在役时是响应当时军委和总部的号召,参与集资建房,非但没有错,而是有功,如没有我们当初个人举家借债、节衣缩食的付出,营区不可能矗立起那栋建筑,它的一砖一瓦都有我们个人的按出资比例的权属,时任领导“求”我们出资建房时的承诺,都成了一个个事实的谎言,办房产证---未果,永久居住权---休想,继承权---做梦。然而,我们却等到了这么一个不知是否来自谷俊山前手下签发的、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清房文件。下级单位的断章取义、生搬硬套、恣意曲解总部的文件精神,片面从部队利益出发、违背上级规定另立新规,补偿措施极度不合理、严重不到位,甚至威胁采取断水、断电、限制出入,进行强制拆门破锁扔出家具等卑劣手段对付曾经的战友,在军地双方造成很坏不良影响,更是严重伤害了转业干部对部队的感情。
发表于:14-08-26 21:54
时代在变、社会在变,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不是哪个人的错,不是哪个人造成的。时隔20年,等额货币的购买力已经发生的数十倍的巨大变化,凭什么让军转干部承受这个损失!好比20年前一个曾经伟大光荣的组织借了我们一块金砖,现在推翻所有承诺,只还我们一根金条,这在社会上任何一个人看来都是天方夜谭的可笑规定,在周围的同事朋友中产生的影响不比徐才厚和谷俊山被抓来得惊悚和滑稽。清房文件的制定者,享自己工资连涨数倍而心安理得,却视为军队建设作出牺牲的军转干部切身利益为无物,简直是岂有此理!是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他们是怎么学的?落实“”要求“”是怎么做的?为什么我们准备拒不退房甚至准备誓死捍卫自己权益时,并没有一个军转干部受到所在地方单位中国共产党党委、纪委的处分,这是为什么?军方就不想想么?光说执行上级命令就能糊弄过去么?
发表于:14-08-27 09:30
&&[第2版 08-27 09:30]
以下是引用 第32楼 @lawyer_cui 的话:
清房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部队愿意司法介入,而清房对象不主张,法院也不愿意介入。...
以下是引用 第36楼 @天空的城市1981 的话:
被清房者,特别是有历史问题和特殊原因的,还有被强清的,都特别希望地方司法介入,可惜法院不愿意...
请二位仔细认真地看看29楼帖,这可是日刚刚通过的最新司法规定,你们所说的法院不愿受理那是10多年前的事了,不要再误导大家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1号
发表于:14-08-27 10:48
如果占多套房,支持清理;
如果只有一套部队公寓房,因为有商品房要清房,这是强盗抢劫,抗争到底。
发表于:14-08-27 11:47
回复 第44楼 的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 提示四点:
&&& 1、对于违反军队住房管理法规被确定为不合理住房应当清退的,多数单位是希望司法介入的。
&&& 2、部队清房是由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具有内部行政管理性质,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受理对象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但部队清房并不等同于侵权。
&&& 4、如果部队单位在清房过程中简单粗暴、野蛮清退,导致清房对象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不妨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不过,此时的案由只能是侵权,而不是单位内部住房管理。
法无禁止私权即可为&&法无授权公权不可为
发表于:14-08-27 12:27
别谈法律,即使有文件在,法院一样不受理,根本不落实,就是不管,怎么的,
发表于:14-08-27 17:58
以下是引用 第46楼 @lawyer_cui 的话:
<font color="#、如果部队单位在清房过程中简单粗暴、野蛮清退,导致清房对象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不妨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不过,此时的案由只能是侵权,而不是单位内部住房管理。...
我们谈论的就是这一条―――侵权!
以下是引用 第46楼 @lawyer_cui 的话:
<font colo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受理对象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但部队清房并不等同于侵权。...
部队野蛮清房,扩大化的清房(不该清的对象被强清)就属侵权!涉嫌违法!
下面一段话是摘自柴青海律师的文章《军队强制清房引发的法律风险剖析》一文中的一段话:
“军事法规对用兵性质的界定非常严格,军事行为必须限定与军事或国事相关的范围和层面(一般来说,执行任务限于作战、训练、抗灾救险、反恐防暴、维和护航或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等军事行为),且有明确的国家或军事授权用兵规模权限归属,军队现在的清房工作涉及的是军地或军内的民事纠纷,动用军力介入违反军事行为法规,已涉嫌滥用职权。性质判断错误,在用兵审批程序上也属于越位,按照相关规定,动用一个连队的兵力用于作战类行为须由军事作战机关下达,目前,各单位在未得到总部机关及以上部门授权的前提下动用兵力介入清房工作,显然属于非法。
&&&非法动用兵力强行介入清房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类刑事法律问题。
&&&一、非法侵入住宅(解释略)。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伤害(解释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过失致人死亡(解释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四、违反职责。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非法动用兵力还面临军事行政法规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涉军事内部规章,此处略。
&&& 【支持依法清理违规占房,反对违法强制清理合规用房】”
发表于:14-08-28 00:06
以下是引用 第48楼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的话:
一、非法侵入住宅(解释略)。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伤害(解释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过失致人死亡(解释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呵呵,看这几条满眼是刀光剑影。二、三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否则将有悖于人民军队的性质了;一、四情况很难界定,清房清的正是住宅,如何避免非法侵入?无人居住时是否也属非法侵入?清房(含强制清房)者也是履行职责,何以定性违反职责?
以下是引用 第48楼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的话:
【支持依法清理违规占房,反对违法强制清理合规用房】”...
&&&合规用房当然不用清理,但违规用房的清理却经常出现很尴尬的现象:在清理违规占房过程中,如占房者以高价补偿或其他不合理要求相要挟,拒不退让住房,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又无法借助司法途径依法清理强制执行,在清房刚性指标和时限的压力下,唯有采取强制清房。此举,严格意义上是无法可依的,但事实上却相当普遍,甚至在总部转发的经验材料中都加以肯定。
法无禁止私权即可为&&法无授权公权不可为
发表于:14-08-28 11:18
以下是引用 第49楼 @lawyer_cui 的话:
合规用房当然不用清理,...
我们所说的前提正是部队违规强清所谓的不合规而实际上是合规的住房(如自购商品房未享受福利房而居住在公寓房里的军转住户)对这类人强清,构成事实上的违法和侵权!你自己应该会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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