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留在原单位上班伤残军离休工资待遇遇不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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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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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湘政办发【2011】42号文件规定支付。
(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福建省工伤六级,月工资2400,今年28岁.有一小孩快满月.大概能赔多少._百度宝宝知道您要的内容,我都有!
在单位发生工伤哪些费用找公司索赔,哪些费用可以找社保报销?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下面请跟随一起来看详细内容: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753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753元×6=40518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九)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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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 李鑫超&&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 申请人于某于2011年3月底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于日发生工伤,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日至日,累计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日,经由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日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
争议焦点●
&&& 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伤残等级鉴定后的伤残待遇,这些待遇的享受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衔接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该法条意在表达伤残等级评定前后,受伤劳动者面临工伤待遇的衔接,将由停工留薪期工资转为与其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伤残待遇。根据该条款的表述内容可以推断出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是: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伤残等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在伤残等级鉴定后有权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后依伤残等级享有相应的伤残待遇。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出现诸如上述案件的特殊情况,即劳动者在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离职,那么其伤残待遇应该不应该享受,又由谁支付?关于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事由与七级至十级略有不同之外,其他工伤待遇与七级至十级的类似。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其目的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换言之,此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即使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提出解除事宜的一方也应该是劳动者。
&这里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劳动者此种解除权得以行使的时点是什么?事实上法条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从第三十七条的文义解释来看,通常是在伤残等级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反过来讲,从该条款并不能推断出在伤残等级鉴定前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旨意在于确定最终的伤残待遇如何,而并非旨在给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鉴定、伤残待遇的享受在时间上排序。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伤残等级鉴定前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若非要作这样的解释将有损于受伤劳动者的权益,这也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劳动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就已经能够确定其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至于该项权利劳动者何时主张,就如同银行存款,合适兑现那也只是时间问题。
再者,对其他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也可印证上述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据此可以设想一种情形,劳动者在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因伤残情况恶化又依据第二十八条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期被认定为更高的伤残等级。从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这种情形。若是如此,可推论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禁止在伤残等级鉴定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的享受关键在于工伤发生的时间点和地点,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则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必然联系。
概而言之,不论劳动者在伤残等级鉴定后是否离职,劳动者都应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中已明确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在《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已离职这一事由。故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关于离职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对相关条款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即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实质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到伤害并被确认为工伤,其取决于工伤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只要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当然,对于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具体应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应该如何加以核算与支付等问题,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在上述案件中,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尽管申请人已于日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影响申请人在伤残等级鉴定后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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