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66股票可融资融券的股票是好是坏

  ===本文导读===  【两融新规焦点】            【股市影响】      【机构解读】      ===全文阅读===    昨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同时,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自主确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第一,提升《管理办法》法律层级,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第二,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明确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方法,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可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第三,建立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的第三方监控机制,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进行监控,并明确中证金融的监测监控职责;第四,规定了券商在经营两融业务时禁止的如诱导不适当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等六项行为;第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不符合此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第六,增设投资者保护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第七,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八,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第九,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认为,两融新规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允许两融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投资策略受到时间限制。当前两融余额在2.2万亿元左右,约占总市值的2.8%,管理层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希望股市慢牛健康发展。同时,券商正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两融发展可期。    导读  办法对有关两融业务的准入门槛进行了“再收紧”,这将对当前部分券商营业部违规开展的垫资开户带来影响;《办法》还对两融业务的展期操作予以放行,而业内人士认为展期合规化的改变将对两融业务的发展带来利好。  市场期待的两融新规即将得到“更新”。  6月12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目前两融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增长,需防范相关风险。  该负责人透露,有关两融监管办法的主要修改意见共涉及风险周期调节、统计监测、禁止行为、规模控制、投资者保护、展期合规化等九方面。  其中,办法对有关两融业务的准入门槛进行了“再收紧”,这将对当前部分券商营业部违规开展的垫资开户带来影响;《办法》还对两融业务的展期操作予以放行,而业内人士认为展期合规化的改变将对两融业务的发展带来利好。  两融开户升级“日均考核”  时隔四年,两融监管办法终于再次迎来大修,其中的主要改动内容涉及展期合规化等九方面。  在《办法》中,证监会首次将两融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和明确,其中包括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等禁止行为。  此外,有关两融50万元个人资产的投资者门槛限制也被办法所强调,而与此前不同的是,此次门槛在此前版本上再次升级。  “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之前只说50万的个人资产,现在新办法明确是证券资产,同时近20个交易日均不得低于这个数。”北京国资旗下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经理认为,“这个影响很大,将对垫资开通两融账户的灰色业务造成打击。”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16日,证监会叫停部分大型券商两融业务的同时,亦调整个人两融开户门槛重新回到“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红线,但并未提及资产考核试点,而此次办法的重修,无疑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进一步“从紧”。  “当时虽说证券类资产50万元,但每家券商的理解不同,我们执行的就还是现金资产也可算进50万当中,具体还看检查的执行情况。”前述营业部经理透露,“日均考核证券类资产的意义在于,如果客户企图利用垫资开户,需持有50万元的证券资产超过20个交易日,这将大大提高违规成本。”  此外,办法还对券商两融开户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工作提出进一步细化要求。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办法规定,“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业内看好展期合规化  虽然对两融业务的准入门槛再度收紧,但涉及两融操作的部分传统限制则有望松绑。  其中,最被市场期待的展期合法化亦得到放行;《办法》规定,券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期限。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推动两融业务的稳定化和长期化,避免部分券商因客户需求而开展违规展期行为的可能性。  “这个早就应该改,因为展期是现实存在的需求,之前许多券商给客户做过违规展期也是迫于无奈,你不展,别家就展,客户就走了,劣币驱逐良币。”总部位于福建的一家券商营业部经理坦言,“6个月就要平仓,这个投资周期也不适合倡导价值投资。”  而有分析人士认为,两融展期操作的放行与场外配资的严查同时开展,或将推动场外配资需求向两融渠道转移,将对两融业务构成利好。  “引导外围杠杆资金回归两融。继续重申严查场外配资,降低外部杠杆,引导资金需求流向两融。”华泰证券非银金融团队对此认为,“同时,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当下两融的最大障碍并非来自于展期限制,而是额度不足。  “现在根本就没额度,刚开盘客户的可融资金还是有的,几秒钟就没了。”前述大型券商客户经理称,“根据现有额度,两融资金一直供不应求。”  在两融额度告急之下,是其规模的再度问鼎。截至6月11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达2.22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针对两融额度,《办法》亦对两融业务规模占券商净资本的倍数进行控制,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事实上,该上限曾被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聂庆平于5月6日的一次监管研讨会上所建言。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监管层此前对两融业务的净资本倍数并无专项规定,其所谓的额度仅被《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所限制,此前市场所称的2倍净资本额度所指的并非两融余额,而是质押式回购融出资金额度。  在分析人士看来,四倍杠杆对于多数券商而言仍有抬升空间,但更高层的天花板——风控指标松绑后,券商的两融规模才有望实现新突破。  “其实现在限制两融的是券商整体的风控杠杆率,而不是专项规模。”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认为,“我听说有不少没额度的券商正在急着融资,有的正在研究,并希望尽快做两融收益权转让。”(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PAGE@默认页1]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对其《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完善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等六个方面。  首先,现行《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最长不超过6个月。沪深交易所表示,业务运行中,6个月的合约期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长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极端情况下,合约到期集中了结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本次修订放宽了对融资融券合约期限限制,维持现行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但允许合约展期,展期次数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其次,本次修订完善了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适应融资融券交易多样化需求。一是优化和调整ETF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并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上交所表示,本次修订将ETF作为两融标的上市交易时间要求统一为5个交易日,持有户数要求调整为2000户,资产规模要求由20亿降低为5亿元。二是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本次修订借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债券”的资质要求,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条件,即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等。  第三,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一是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降低融券交易实际成本。二是豁免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提高融券交易效率。三是扩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纳入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四是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第四,强化会员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会员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引导客户理性、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并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衔接,明确相关要求,即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等。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第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运行平稳。沪深交易所表示,本次修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要求会员加强担保品监控与管理的规定。要求会员及时监控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指标,对于达到限制比例的客户,会员应按照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相应证券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防控相关风险。  第六,规则整合及其他修订。一是将沪深交易所2013年3月分别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纳入细则,简化规则体系。二是补充债券标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关申报要求。深交所还调整了融资买入规模控制的相关指标。 (来源:中国证券报)[PAGE@默认页2]    面对高达2.2万亿的融资融券余额,如何规避杠杆资金高风险成为摆在市场面前的一道难题。继近期大型券商自查自纠为两融业务“排雷”,昨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对两融管理做出九方面修订,其中包括“允许两融合合理展期”。分析人士认为,放开“两融展期”,券商融资融券杠杆的灵活性进一步提升,兼顾了券商和客户双方需求,在不打击投资者交易热情、人为制造资金进入难度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期限将短线博弈资金“改良”为长期入市资金,加强投资者保护和风险管控,提升了两融业务服务市场能力。  两融余额创新高  一周来,市场每日融资买入额维持下滑降温态势,融资净流入规模也从上周的单日平均200余亿元减少到本周平均100多亿元,资金情绪明显偏向谨慎。究其原因,以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等为代表的大型券商纷纷上调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折算率,引发券商全行业加强两融风控浪潮;此外,申万宏源证券还将中国平安调出两融业务标的,国盛证券更于6月4日暂停全部创业板股票融资买入,抑制部分资金加杠杆热情。  本周四市场融资买入额为2085.52亿元,为一周来次低,并较6月8日创下的2606.77亿元出现521.25亿元巨幅“缩量”,同期融资偿还额则录得1945.87亿元,环比增长23.90亿元,由此当天市场获得139.64亿元融资净流入,在前一日147.68亿元的水平上,资金净流入速度进一步减缓。但改革深化、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伴随居民资产配置进一步向权益类转移,市场融资需求十分旺盛,衍生品工具受重视程度也水涨船高,两融资金总量向上攀升毋庸置疑。  因此,本周四两市融资融券余额攀升至2.215万亿元,再度改写历史新高,其中沪市两融余额为1.450万亿元,深市两融余额为7652.58亿元。行业方面,当天非银金融、房地产、医药生物、银行板块融资买入额金额居前,分别为190.09亿元、135.02亿元、120.11亿元和109.53亿元;标的方面,创业环保、交通银行、海信电器融资买入额金额最大,分别达到5.84亿元、5.17亿元和4.03亿元,获得融资净买入的个股数量有523只。  合理管控稳定市场  2014年8月,踏着A股牛市启动的铃响,场外资金借助杠杆博弈、获取超额利润欲望爆发,刺激市场融资融券余额从彼时不足5000亿元直线蹿升至当年年末1万亿元之上;再从1万亿元翻倍到余额2万亿元,市场仅仅耗费不到6个月时间,迄今,高达2.215万亿两融资金规模已经占到A股流通市值7.61%,对A股格局影响非同一般。不容忽视的是,杠杆工具本身具有助长助跌双重属性,拉抬行情、价值发现的背后,一旦资金方向逆转,对市场冲击不容小觑。  发挥杠杆积极作用,并有效抑制投机风险显得至关重要。此前,受困于6个月持有期限,不少持价值投资理念的融资客无法长期持有标的股,不得不到期后将融资股票全部卖出,连本带息归还券商后再重新买入,人为增添市场波动;而券商自身也面临券源标的池不够大、融资额不够高的尴尬,交易双方均存有展期需求。  据业内人士判断,两融展期松绑后,允许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或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最多不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现行客户融资融券期限将从6个月扩展至最长18个月。这将显著减少两融资金交易频率和密度,降低投资者短线博弈预期,更利于吸引和培养市场长线投资者,为融资融券市场种下价值投资的种子。当资金的杠杆周期被拉长,巨额两融资金就如同套上“辔头”,其野性也将受到控制。 [PAGE@默认页3]    昨日,市场期盼已久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这份修订稿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的同时,对部分不适应市场发展和市场争议比较多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笔者认为,这次修订是根据市场实践“有松有紧”地完善规则,不仅积极促进“两融”业务的规范发展,而且将进一步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助力“改革牛”越走越稳。  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修订试点办法,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到目前为止,融资融券业务已开展了五年多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两融”业务却发展迅速,“两融”余额频创新高。截止到今年6月10日,融资融券余额再创新高达到22010.25亿元,具体来看,融资余额为21918.84亿元;融券余额为91.41亿元。  随着两融余额快速攀升,杠杆资金对市场的影响力日益加大,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和预防的风险。同时,现有《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实际。因此,此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也是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  笔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以及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有利于更好的防控风险。在《管理办法》原第十九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笔者认为,将证券公司净资本与融资融券规模挂钩可以合理确定融资类业务规模总量,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防范风险。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有诸多亮点,从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强化风险揭示、保障客户自主选择权、提高客户收益等方面,都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管理办法》增设投资者保护的有关规定,完善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条件中,增加“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现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等等。这也体现了监管层一直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重的监管理念。  笔者认为,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亮点很多,相信在《管理办法》修订后不仅会进一步完善“两融”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而且将对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起到积极的作用。(来源:证券日报)    今日两融修订意见稿出台:两融总体健康、风险可控。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允许两融展期。业务处于健康稳健发展中,勿用担心。  引导外围杠杆资金回归两融。继续重申严查场外配资,降低外部杠杆,引导资金需求流向两融。同时,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   允许两融展期,支持长牛发展。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延长1-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  规模将继续稳步向上,仍有空间。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监管层希望股市长慢牛健康发展。当前两融规模2.2万亿元,占总市值2.8%,占流通市值3.8%,与国际市场占比4%-5%相比,还有提升空间。同时券商在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支持两融发展。(东方财富网)[PAGE@默认页4]       6月12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修订稿》),并提供修订说明。   《修订稿》保持原有框架不变,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从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强化风险揭示、保障客户自主选择权、提高客户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修订稿》在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升其效力,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同时,增加了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监测监控、风险防范等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要求。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来调节融资融券业务,而且调节的方法将比原来的“窗口指导”更直接有效。   我们对于针对修订稿的要点解读如下:   一、调控类   1、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分析:按照2014年末行业净资本6791.60亿元测算,结合近期上市券商增发、配股及H股发行规模(含未完成)2639.43亿元,3年及以上期限次级债2931亿元,计算得2015年行业净资本可能达到的水平为12362.03亿元。   按照4倍净资本计算,对应两融余额的上限约为49448.12亿元,目前两融余额为22151.71亿元,还有123.22%的上升空间。《修订稿》的4倍净资本限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对两融规模扩张不构成实质性约束。   从上市券商情况来看,我们按照2014年末净资本水平,以及今年计划定增、配股、H股发行和3年期以上次级债计算,当前两融余额没有超过4倍净资本上限。各上市券商近期积极再融资,资本金补充的效果明显。其中,国信、华泰、招商、广发都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较大规模的再融资方案,因此它们的两融业务空间也相对较大。西部证券和西南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空间易受净资本要求限制,再融资需求强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14年末净资本定增或配股次级债(3年)调整后净资本融资融券余额(至15年5月)空间002673.SZ西部证券425092116252600369.SH西南证券132132195334600109.SH国金证券8045125148353000166.SZ申万宏源2121803921212357002500.SZ山西证券414050131137385600958.SH东方证券11760177284425000750.SZ国海证券485060158164466601901.SH方正证券131128259455583000686.SZ东北证券685080198192599601099.SH太平洋证券551201819366705000728.SZ国元证券9312135249228767601198.SH东兴证券6115050261265781601555.SH东吴证券8775100262176873601788.SH光大证券16980150399720876600030.SH中信证券4439253510961046000783.SZ长江证券961201503663871078600837.SH海通证券37133070112721533601377.SH兴业证券1361502004863061637000776.SZ广发证券32722340095014892312600999.SH招商证券25431135091511672495601688.SH华泰证券19727250096910562820002736.SZ国信证券224180600100411142900  2、《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最低证券资产要求,在原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此前,尽管证监会对于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现场检查时提出“50万元”门槛,但没有明文规定。此次《修订稿》不仅将个人投资者的门槛限制明确下来,在资产规模评定方面采用“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的算法而非开户时点的数据,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门槛。   二、放宽类   1、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   2、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   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基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具体细则提出规范性要求。彼时起,两融的交易主体扩大到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   此次《修订稿》进一步指出,专业投资者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   3、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   这是基于两融交易主体拓宽至公募、资管等专业投资机构的配套制度。   4、《修订稿》关于展期,将《管理办法》的“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管理办法》要求融资融券合约最长期限6个月,且不得展期。此前,市场对于融资融券展期相关规定的修改预期是,可以进行1-2次展期。而根据《修改稿》,融资融券合约理论上可以无限次展期。   5、《修改稿》对于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管理办法》中对客户违约条件规定较严,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根据《修订稿》,证券公司对于担保物处置方式的自主权更大、更灵活。   三、我们的观点   1、 较上次传闻的不同,没有出台“将担保股票折算率计算与市场指数、市盈率挂钩”   2、 净资本4倍限制,两融规模上限约5万亿,未来券商随着业务开展将不断有再融资需求。   3、 严格监控,严格进入门槛符合今年以来的一贯态度。   4、 取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户龄、资金量限制将有力鼓励专业投资者参与两融交易。 [PAGE@默认页5] (来源:证券时报)
评论该主题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
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票融资融券是好是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