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社会组织和组织有哪些

美国妇女邦妮前后三年分别收养了两名中国女婴,后来发现竟是亲生姐妹,长大了的姐妹想回中国寻找亲生父母。美国人收养的中国孩子有七万之多,大都在美国生活得不错。然而,这些“幸运儿”的背后,是政府长期对于孤残儿童权益的漠视,以及对本国公民收养孤儿的“歧视”。
收养数据2005年首次出现国际大于国内,中国收养中心规定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 “优先办理”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收养签证统计》显示,从1999年至2010年,共收养中国孤儿64000余名,在最高峰的2005年曾达到过7900名,在当时每3个孤儿中就有1个来自中国。除美国外,中国收养中心还向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等14个国家开放。在上述国家热情收养中国儿童并由此改变他们生活乃至命运的同时,对比国内收养的数据就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
长期研究中国妇女问题、发展和人口政策的美国学者Kay Johnson注意到,通过福利机构收养的数字来看,国内收养和国际收养在2005年之前大致相当,前者略高。但在2005年,首次出现国际收养大于通过福利机构的国内收养数量,前者为1.4万左右,后者为1万(仅统计福利机构的口径)。中国收养中心还于2006年作出规定,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采取“优先办理”的做法。 []
收养机构热衷接待外国人,而中国人收养不仅严格限制为“无子女”且享受不到任何服务
“国内收养是主流,而国际收养只是补充。”这一原则早在日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就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国也参与其中。但实际上,收养中国孤儿,中国收养者与外国人收养者相比收养资格更加严格,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国申请收养者必须无子女。这种对于本国收养者更加苛刻的要求,建立在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之上。2006年的《环球时报》引述的《中国人在中国孤儿院不受欢迎》报道称,想要在中国领养婴孩是一段非常沮丧的经历,“中国的收养机构无意为我们(中国父母)提供服务。”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
姐姐克赖顿和妹妹赖利在一起,她们先后被美国人邦妮收养,竟是亲生姐妹。
涉外收养中福利机构可收取捐赠费促使其更愿意送孩子出国,甚至不惜收买被拐儿童
自从2005年湖南省衡阳市破获一起福利机构跨省违法、违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之后,中国儿童的涉外收养就不仅仅是爱心这么单纯,舆论注意到福利机构热衷向外国输送婴儿背后,确实存在明显的利益冲动。按照惯例,涉外收养中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收取低于3000美元的捐赠费,而国内收养在该方面并无明文规定,捐赠属于收养人自愿行为。这无形中促使福利机构更愿意接收涉外收养。
湖南省民政厅一官员说,允许福利院送出一个婴孩,得到2850美元,主要是考虑补充抚养经费缺口,调动基层救助工作积极性,发展福利事业。多向境外输送一个婴儿,就多一笔收入,这在客观上刺激着福利院想法设法搜寻婴儿。衡阳县福利院曾为此下达任务:一个职工一年内抱回3个孩子,即算完成当年的工作任务,工资可以得到全额发放,年终还有奖金。一些福利院职工甚至游说人贩子,不择手段寻找婴儿。[]
有些地方的福利院和计生部门联手把超生的孩子当成孤儿送到外国。
地方财政对福利院支持力度有限,涉外收养获得的捐款要给在编人员发工资,改善儿童医疗伙食
在早期,福利院热衷向境外输送婴儿除了利益诱惑外,还有现实不得已的苦衷,那就是不忍心看着婴儿在最低生存保障线上挣扎,没吃没穿。有媒体调查福州市镇远县福利院的截止2009年收养的81名弃婴中,有60名通过涉外收养出国。如果没有这笔“收入”,福利院在编人员的工资、弃婴、孤儿养育条件的改善很难有其他拨款。此间工作人员指出,“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决定地方财政一级不如一级,所以地方财政对福利院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
同样的情况在其他基层福利院也很普遍。广东电白县福利院,2009年有43名孤残儿童,职工却有42名,而县政府一年的财政拨款才12万元,这笔财政拨款连孤残儿童最基本的医疗、伙食费都不够。洛阳市福利院的涉外收养率达到85%,工作人员解释称,财政供给远远不能维持福利院正常运转,所以只有想办法找钱救命。“国家规定涉外收养率不得超过4%,但是哪个福利院都高于这个数字”。[]
无论是协商支付的抚育费还是自愿交纳的捐助,外国收养者不交钱要不到孩子
1993年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规定“收养人可以与送养人协商支付被收养人的抚育费。到了1999年新颁布的办法称“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这就意味着,外国收养者所交款项的名目从抚养费改为捐助金。
然而,无论是协商支付的抚育费还是资源交纳的捐助,外国收养者从来都只有交钱的份,名义上是自愿,实际上就是强制收费。外国人自愿对福利院的捐助金额,到了2009年已经从3000美元涨到了5000美元元。福利院因此有强大的动力通过各种方式——合法的,不合法的——增加可供国际收养的孩子。外国收养者由于对孩子的迫切需求,以及在其本国更加高昂的费用,也使他们对这笔钱并不太在意。 []
2005年湖南省衡阳县社会福利院被媒体爆出“买卖”婴儿。
即使是国内私下收养,要取得合法身份,需要福利院的证明,也要交一笔抚育费
中国收养中心(Center of Adoption Affairs)注意到,大约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富裕城市,领养案例在“明显增多”。但面对这些能够更多、更好给予孤儿家庭的正常需求,中国的收养体系并没有出现积极的改善,资源依旧被福利院垄断。尽管现行的收养法规定,私人也可以作为收养者与送养者。然而,即使是公民私下达成收养协议,也要到当地福利院办理繁琐的各种手续,私自收养社会弃婴幼儿属违法行为,福利院则顺势从这个程序中收取一笔抚养费。律师杨支柱曾记录一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中年夫妇从医院抱了一个弃婴,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他们去福利院开证明被告知要先交5000元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从来没有进过这间福利院的大门。 []
福利机构对国内收养参照涉外收养收取赞助费,一个孩子“标价”几万元甚至更多
中国的爱心人士不仅受限于“无子女”的硬性指标,更多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缴的各种名目的费用挡在了门外,尽管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国内收养人提出捐赠要求和标准。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收养一个孩子最后要付出几万元甚至更多。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表示,收取“赞助费”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做法。
2009年,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之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三四万元赞助费。陈家就因为交不起赞助费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陈再华至今也想不明白,领养一个孤儿为什么要交这么多的钱?
日本国内有400家儿童福利院,有完备的设施,对每个孩子都有详细记录。
国家亲权主张政府有义务代替父母抚养子女,推卸责任等于变相鼓励拐卖儿童
当孩子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孤儿、父母失职或者没有能力等)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应该由国家出面抚养。国家亲权的理念主张国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即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在联合国通过,并在此后的十年内成为全球共识。对于孤残儿童,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和义务。但某种程度上,当今政府很大程度上仅仅把孤残儿童视为一种负担,除非有利可图。
宝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顾问张志伟指出了这种漠视和推脱可能隐含更为严重的风险,收养法对国内收养人条件要求的严苛,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国内收养举步维艰。这实际上将成为民间儿童非法买卖日益猖獗的重要诱因。因为付出了金钱、时间和精力的代价后,正常的路子还走不通,想要孩子的父母就会铤而走险,刺激了拐卖儿童市场的繁荣。 []
【延伸阅读】(网易另一面)
跨国收养有风险,日本坚持拒绝来自海外的领养申请,优先保证本国抚养
近来越来越多的涉外收养黑幕被曝光,人们有理由怀疑跨国收养并非像外表看上去那样的光明正大。美国国务院列出的过去15年中领养来源最高的40个国家里,有将近一半的国家由于严重涉嫌腐败及绑架,被暂停领养或禁止向美国输送儿童过。2010年,一位美国收养者将收养的俄罗斯孤儿独自放到飞回俄罗斯的航班上,原因是觉得俄罗斯孤儿有暴力倾向,俄罗斯举国哗然,宣布暂时禁止美国人收养该国孤儿。
对于收养对象选择上,日本坚持对来自海外的领养申请保持拒绝的态度,保证本国公民优先抚养权。日,日本发生里氏9.0级地震,1500多名孩子成了孤儿。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公民,很早就向日本政府申请收养这些孤儿,然而日本的回应是,他们有义务也有能力养育这些孤儿,拒绝了美国人的好意。政府之外,日本的社会组织为这些孤儿筹集了62亿日元的善款。当然,以日本的例子与中国实际情况做对比确有不当,但国家在孤残儿童权益保障上审慎的态度、自立自强的担当却是值得思考、学习的。
在许多国家,涉外收养已经演变成了一个黑色产业链。
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孤残儿童,体现的是趋近于底线的道德和责任。来自中国的亲生姐妹在大洋彼岸的幸福生活背后,往往是这些孩子曾被当做商品“出口创汇”的现实。由此而生的羡慕也就成了整个社会的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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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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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组织。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但是,《收养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的资格条件。
根据日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送养人应具备:
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生父母因疾病、残障、经济困难或其中一方死亡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为了让这些子女健康成长,可以&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送养子女。
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是父母已离婚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也必须由生父母协商同意后共同送养。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④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3、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
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根据我国《》规定,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主要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因此,以上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时,应征求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按照《通则》规定变更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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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疑惑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无偿让他人来收养自己的小孩。。。由于没有现金交易,所以也不构成贩卖人口罪。。。还是说法律规定,自己的孩子就必须要被自己抚养,是强制的??那么这对于那些失去抚养兴趣的人而言岂不是太不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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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收养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更,并且关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定要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具体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ps 如果大小姐不要二妹了快给我收养吧 哦吼吼
失去抚养兴趣???如果似的单纯的没有兴趣就不抚养了,那肯定是法律不允许的,不过可以通过收养手续过继给他人,那样孩子就和你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了。
这属于遗弃子女,是违法的吧。
“自己的孩子就必须要被自己抚养,是强制的??那么这对于那些失去抚养兴趣的人而言岂不是太不自由了?。。。 ”为什么不是强制的!!!!!为什么!!!lz是说嘿咻过后可以不管孩子的死活吗?失去抚养兴趣???抚养是义务!!!义务啊!!!管你有没有兴趣!!!没有兴趣就可以不养???人生观被颠覆。。。我去平静一下。。。。。。不过话说回来,过继应该是合法的吧
我知道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只是自己不想养让别人领养,似乎是不被允许的?
我觉得要“遗弃”(好吧这类父母绝对不会公开承认自己就是遗弃孩子的),怎么也要编出个稍微靠谱点的理由吧……||||||以及过继不是仅限于同宗族吗……而且我记得是仅限于男孩貌似……求解。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引用 的话:
我知道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只是自己不想养让别人领养,似乎是不被允许的?
呃,办理领养手续?应该可以,但是需要一系列的登记手续。
引用 的话:
呃,办理领养手续?应该可以,但是需要一系列的登记手续。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一)孤儿的;(二)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查了一下收养法,写明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也就是说“我不想养”不行,你得证明“有特殊困难”,我“养不了”。我觉得法律应该对送样子女更宽容些,比如有些人年纪轻轻一时冲动怀孕生子,可孩子生下来才发现自己一点都不想养他,对孩子完全没有爱(有的人恐怕还有恨意),这时候又不许他们送给别人养,那父母要么是偷偷遗弃,要么就是不好好养孩子甚至虐待,而有些家庭又真的想要一个孩子,他们完全可以比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更好,这时候让那些真心想要孩子的人来养不是更好吗?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引用 的话: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一)孤儿的;(二)机构;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查了一下收养法,写明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也就是说“我不想养”不行,你得证明“有特殊困难”,我“养不了”。我觉得法律应该对送样子女更宽容些,比如有些人年纪轻轻一时冲动怀孕生子,可孩子生下来才发现自己一点都不想养他,对孩子完全没有爱(有的人恐怕还有恨意),这时候又不许他们送给别人养,那父母要么是偷偷遗弃,要么就是不好好养孩子甚至虐待,而有些家庭又真的想要一个孩子,他们完全可以比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更好,这时候让那些真心想要孩子的人来养不是更好吗?其实,《收养法》难的不在于送样父母,而在于收养者,条件太苛刻了。据说,小道消息,当年指定如此苛刻的收养条件,是怕有人借收养之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引用 的话:“自己的孩子就必须要被自己抚养,是强制的??那么这对于那些失去抚养兴趣的人而言岂不是太不自由了?。。。 ”为什么不是强制的!!!!!为什么!!!lz是说嘿咻过后可以不管孩子的死活吗?失去抚养兴趣???抚养是义务!!!义务啊!!!管你有没有兴趣!!!没有兴趣就可以不养???人生观被颠覆。。。我去平静一下。。。。。。不过话说回来,过继应该是合法的吧你过于激动了。。。我只是看了新闻,说有老爹把自己的小孩送给别人抚养。。。但是收取了部分费用。。。某种意义上这已经属于贩卖人口罪了么?。。。。但是,考虑到确实有不想抚养自己的小孩的人,强加这种义务是不是过于苛刻了。。。如果有人愿意领养,并保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不是更好么?。。。我不明白为什么这要成为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不正好是某些虐童事件的根源么。。。。= =|||
引用 的话:你过于激动了。。。我只是看了新闻,说有老爹把自己的小孩送给别人抚养。。。但是收取了部分费用。。。某种意义上这已经属于贩卖人口罪了么?。。。。但是,考虑到确实有不想抚养自己的小孩的人,强加这种义务是不是过于苛刻了。。。如果有人愿意领养,并保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不是更好么?。。。我不明白为什么这要成为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不正好是某些虐童事件的根源么。。。。= =|||不想养可以别生……生孩子之前都应该深思熟虑过而且如果抱着不想养了就可以随便送的心理生孩子,那么一旦愿意收养孩子的夫妇不够多了,那怎么办?
引用 的话:不想养可以别生……生孩子之前都应该深思熟虑过而且如果抱着不想养了就可以随便送的心理生孩子,那么一旦愿意收养孩子的夫妇不够多了,那怎么办?又不是生之前就觉得不想养的。。。。这是个动态的过程好吧~~~可能孩子刚生出来的时候是想养的,但是时间长了就没兴趣了,或者觉得累什么的。。。。
引用 的话:又不是生之前就觉得不想养的。。。。这是个动态的过程好吧~~~可能孩子刚生出来的时候是想养的,但是时间长了就没兴趣了,或者觉得累什么的。。。。那要是送不出去怎么办呢?我觉得还不如说不想养的就向国家交一大笔抚养费然后由国家统一安排呢,不想承担义务,那就付钱呗
引用 的话:那要是送不出去怎么办呢?我觉得还不如说不想养的就向国家交一大笔抚养费然后由国家统一安排呢,不想承担义务,那就付钱呗如果没钱怎么办?。。。很多人就是因为没钱,所以养不起啊。。。。
如果要是“喜当爹”后发现真相了,能不能送给他人抚养呢???
亲父母声称自己已无能力抚养(当然你也得装装样子),是可以过继给有领养条件的人收养的。当然以后子女对你也没有扶养义务啦。。。
引用 的话:如果没钱怎么办?。。。很多人就是因为没钱,所以养不起啊。。。。那就只好送到孤儿院啦……除非能找到符合条件又愿意收养的人,但是不能有金钱交易
LZ你也想想小盆友的感受好么......当你长大后发现,你亲生父母当年不要你是因为对你对腻了,一句“没兴趣”就送人了,你会怎么想?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的。PS:如果你想知道会产生什么社会问题,可以去一些社工组织或者福利机构看看,就算养父母对孩子再好,孩子还是会有心理阴影,而且是一辈子的。
引用 的话:又不是生之前就觉得不想养的。。。。这是个动态的过程好吧~~~可能孩子刚生出来的时候是想养的,但是时间长了就没兴趣了,或者觉得累什么的。。。。请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抢劫之后后悔把赃物送回就能没事?
引用 的话:你过于激动了。。。我只是看了新闻,说有老爹把自己的小孩送给别人抚养。。。但是收取了部分费用。。。某种意义上这已经属于贩卖人口罪了么?。。。。但是,考虑到确实有不想抚养自己的小孩的人,强加这种义务是不是过于苛刻了。。。如果有人愿意领养,并保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不是更好么?。。。我不明白为什么这要成为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不正好是某些虐童事件的根源么。。。。= =|||你要理解,人是存在一些“天然义务“的,比如说,最基本的,维持种群繁衍的义务。更具体点,生孩子和养孩子的义务。只有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社会的人可以免除、禁止掉某些义务及权利。比方说,生孩子的权利及义务,因为政策的原因,就会被免除掉。在未被免除的情况下,这些责任和义务你是需要去履行的。然后,在法律上,我们会对这些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做出要求。所以你的义务不是法律赋予你的,而是你有义务,然后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这样一个关系。
你有关系就能搞定,啰嗦什么法律道德的?有个朋友,想要女儿,生孩子前和自己哥哥说好,要是生个男孩就送给哥哥,自己再生个女儿。。。。。。。。。。。
引用 的话:你过于激动了。。。我只是看了新闻,说有老爹把自己的小孩送给别人抚养。。。但是收取了部分费用。。。某种意义上这已经属于贩卖人口罪了么?。。。。但是,考虑到确实有不想抚养自己的小孩的人,强加这种义务是不是过于苛刻了。。。如果有人愿意领养,并保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不是更好么?。。。我不明白为什么这要成为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不正好是某些虐童事件的根源么。。。。= =|||这个我觉得果断属于贩卖人口了吧……|||||“我生了孩子,以不想养为由生完就卖,卖完接着生”,这不就好像……种X什么的吗?
引用 的话:这个我觉得果断属于贩卖人口了吧……|||||“我生了孩子,以不想养为由生完就卖,卖完接着生”,这不就好像……种X什么的吗?果断要和计划生育结合起来用。。。。
引用 的话:LZ你也想想小盆友的感受好么......当你长大后发现,你亲生父母当年不要你是因为对你对腻了,一句“没兴趣”就送人了,你会怎么想?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的。PS:如果你想知道会产生什么社会问题,可以去一些社工组织或者福利机构看看,就算养父母对孩子再好,孩子还是会有心理阴影,而且是一辈子的。我希望他们能够理解父母的想法——人应该是自由的活着的。。。
引用 的话:你要理解,人是存在一些“天然义务“的,比如说,最基本的,维持种群繁衍的义务。更具体点,生孩子和养孩子的义务。只有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社会的人可以免除、禁止掉某些义务及权利。比方说,生孩子的权利及义务,因为政策的原因,就会被免除掉。在未被免除的情况下,这些责任和义务你是需要去履行的。然后,在法律上,我们会对这些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做出要求。所以你的义务不是法律赋予你的,而是你有义务,然后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这样一个关系。我认为所谓的“天然义务”是不存在的。。。那些只不过是本能罢了——一段事先写好的生物程序,在预定的时候做预定的事情,仅此而已。。。。我可以选择不繁衍后代,为此我也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制裁。。。。所有人都应该是生而自由的,然而,此种自由所受到的唯一限制,正如苏格拉底所言——“挥手的自由应该止于他人的鼻尖处”。。。
引用 的话:如果要是“喜当爹”后发现真相了,能不能送给他人抚养呢???我觉得你说的这个,A如果发现孩子压根不是自己的,那他根本就不是孩子的父亲,当然也对孩子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女方是孩子的母亲,女方对孩子有抚养义务。A只有权利要求和女方离婚,并就女方出轨一事,要求女方对自己做出赔偿,但是,A没有权利把女方的孩子送给别人抚养。这个孩子跟A无关,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只能作为婚姻内出轨证据
引用 的话:我认为所谓的“天然义务”是不存在的。。。那些只不过是本能罢了——一段事先写好的生物程序,在预定的时候做预定的事情,仅此而已。。。。我可以选择不繁衍后代,为此我也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制裁。。。。所有人都应该是生而自由的,然而,此种自由所受到的唯一限制,正如苏格拉底所言——“挥手的自由应该止于他人的鼻尖处”。。。本能,就是“天然义务”。至于你可以选择不繁衍后代,恰恰是因为你是社会的人,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的文明形式决定了你可以不承担此类义务,(之所以有这样的决定,实质上恰恰是为了族群的繁衍,从根本上来讲,仍然是服务于“人”这个群体的“天然义务”,只不过,文明的发展决定了个体承担这个义务的形式不同罢了)。并不是说你天生的就不应该承担此类义务。这是一个确定有,然后免除的过程。你后面提到的“挥手的…………”那句话,和天然义务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你是没能理解这话。这话只是说明社会的人所拥有的自由,并不是无限自由。而是有限自由。在这句话中,强调了你的自由不能以损害其他人的自由为代价,没有强调的部分是,你的自由,同样不能以损害族群为代价。
引用 的话:本能,就是“天然义务”。至于你可以选择不繁衍后代,恰恰是因为你是社会的人,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的文明形式决定了你可以不承担此类义务,(之所以有这样的决定,实质上恰恰是为了族群的繁衍,从根本上来讲,仍然是服务于“人”这个群体的“天然义务”,只不过,文明的发展决定了个体承担这个义务的形式不同罢了)。并不是说你天生的就不应该承担此类义务。这是一个确定有,然后免除的过程。你后面提到的“挥手的…………”那句话,和天然义务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你是没能理解这话。这话只是说明社会的人所拥有的自由,并不是无限自由。而是有限自由。在这句话中,强调了你的自由不能以损害其他人的自由为代价,没有强调的部分是,你的自由,同样不能以损害族群为代价。什么叫“人类的文明形式决定了你可以不承担此类义务”,我的决定关乎人类文明形式什么事了,我想承担就承担,不想承担就算打死你我也不会承担的。。。你的言论分明是在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与意义,如果真的要否定个人的自由意志,那还不如直接说“所有的一切早在宇宙诞生之初就已经决定好了”。。。说到损害族群的利益,这一状况本身就是模糊的——假如说我说自己的孩子是魔鬼的化身,那么我让他继续存活下去岂不是就威胁了族群的利益(万一某天他魔性大发,给它人带来灾难呢?)。。。所以,自由不能推广到更加宏观抽象的情境中。。。。
引用 的话:什么叫“”,我的决定关乎人类文明形式什么事了,我想承担就承担,不想承担就算打死你我也不会承担的。。。你的言论分明是在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与意义,如果真的要否定个人的自由意志,那还不如直接说“所有的一切早在宇宙诞生之初就已经决定好了”。。。说到损害族群的利益,这一状况本身就是模糊的——假如说我说自己的孩子是魔鬼的化身,那么我让他继续存活下去岂不是就威胁了族群的利益(万一某天他魔性大发,给它人带来灾难呢?)。。。所以,自由不能推广到更加宏观抽象的情境中。。。。唉…………对于你这样的孩子,真心是懒得再说什么了。悲哀啊
引用 的话:我觉得你说的这个,A如果发现孩子压根不是自己的,那他根本就不是孩子的父亲,当然也对孩子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女方是孩子的母亲,女方对孩子有抚养义务。A只有权利要求和女方离婚,并就女方出轨一事,要求女方对自己做出赔偿,但是,A没有权利把女方的孩子送给别人抚养。这个孩子跟A无关,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只能作为婚姻内出轨证据那这么说喜当爹这种情况下,不管这个孩子的话,也构不成遗弃罪???
引用 的话:那这么说喜当爹这种情况下,不管这个孩子的话,也构不成遗弃罪???当然了,只要有充分证明这个孩子不是自己骨肉的证据
引用 的话:那这么说喜当爹这种情况下,不管这个孩子的话,也构不成遗弃罪???当然不构成咯
喜当爹没有抚养义务
并且可以找女方索要小孩之前的抚养费但是如果把小孩带出去遗弃掉的话 那就构成犯罪了
引用 的话:你要理解,人是存在一些“天然义务“的,比如说,最基本的,维持种群繁衍的义务。更具体点,生孩子和养孩子的义务。只有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社会的人可以免除、禁止掉某些义务及权利。比方说,生孩子的权利及义务,因为政策的原因,就会被免除掉。在未被免除的情况下,这些责任和义务你是需要去履行的。然后,在法律上,我们会对这些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做出要求。所以你的义务不是法律赋予你的,而是你有义务,然后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这样一个关系。+10086.抚养自己所出的孩子应该是人类的自然责任吧。当然不排除种种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履行这一责任。“人之所以为人”——是人能区别于野兽的感情或者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行为。楼主只狭隘的看见了自己的“自由”,但是“自由”本来就是受到约束的“自由”。父母之爱,和养孩子的“兴趣”,天壤之别。人不是宠物,我不屑和这样的人多说。
失去抚养兴趣?如果还没决定好要不要他,那就等决定好了,自己也有能了再去要孩子,这样对孩子也是负责的
还是说法律规定,自己的孩子就必须要被自己抚养,是强制的??那么这对于那些失去抚养兴趣的人而言岂不是太不自由了????按这个逻辑——法律规定不能杀人,那么对于那些有杀人爱好的人岂不是太不自由了?
引用 的话:+10086.抚养自己所出的孩子应该是人类的自然责任吧。当然不排除种种原因所导致的不能履行这一责任。“人之所以为人”——是人能区别于野兽的感情或者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行为。楼主只狭隘的看见了自己的“自由”,但是“自由”本来就是受到约束的“自由”。父母之爱,和养孩子的“兴趣”,天壤之别。人不是宠物,我不屑和这样的人多说。什么“父母之爱”不过就是各种激素和神经递质的长期作用下形成的某种固定神经网络所导致的常规行为。。。。。是你们自己无法认识到自己的本质,所以才用各种抽象的情感概念来解释自己的行为,这在某种意义上,才是一种真正的悲哀。。。让我来告诉你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原因吧!——那是因为我们的智能!我们的智能超越这个星球上的所有动物,所以我们成为了人!因为有高智能,所以我们可以对周围的环境进行观察、归纳、总结;我们得以察觉到因果律的存在,并以此为基础对未来进行推演;我们也得以获得反省自身行为的能力。。。进化出的本能保证了种群的最优化繁衍模式,然而我们最终进化出了智能,这使得我们得以再次反思我们自身的各种本能。。。当可以直接通过调节大脑内部各种内分泌来控制一个人的情感,那么所谓的“爱”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幸福有存在的意义吗??这一切感受不过是一种假象罢了——而我反感将这种假象看待的过于严肃的人。。。。
我擦,因为你有自由所以想生就生,不想养就不想养,那你的孩子的基本生存权谁来保证?这个社会谁为那些随便生下来没人养没人教的孩子买单?你真的放心送出去的孩子受到的保障吗?你真的认为社会负担得起这么多孩子的养护吗??你是人,孩子也是人,孩子不是东西想送就送的好么!!!
lz不是搞出人命了然后不想负责吧~
引用 的话:lz不是搞出人命了然后不想负责吧~宙斯的爷爷还想要吃掉宙斯呢。。。。
引用 的话:我擦,因为你有自由所以想生就生,不想养就不想养,那你的孩子的基本生存权谁来保证?这个社会谁为那些随便生下来没人养没人教的孩子买单?你真的放心送出去的孩子受到的保障吗?你真的认为社会负担得起这么多孩子的养护吗??你是人,孩子也是人,孩子不是东西想送就送的好么!!!孩子仅仅是我的遗传物质的继承者,仅此而已。。。作为我自身的一种衍化产物,我对其有一定的处理权。。。正如大多数人选择堕胎一样。。。
引用 的话:宙斯的爷爷还想要吃掉宙斯呢。。。。宙斯他爹杀了他爷爷,宙斯又杀了他爹啦~希腊神话那一锅乱炖没人能管,可是lz你顶上多得是可以管你的人啊
银行安保人
楼主自私是怎么养成的?三观问题无法协调。。。
引用 的话:宙斯他爹杀了他爷爷,宙斯又杀了他爹啦~希腊神话那一锅乱炖没人能管,可是lz你顶上多得是可以管你的人啊除了法律,没有人能管我。。。
引用 的话:楼主自私是怎么养成的?三观问题无法协调。。。如果你将理性看做是某种形式的自私,那我也没什么好评论的了。。。
银行安保人
完全的自我为中心的心理状态。。。建议LZ去咨询专业医生。。。当然你肯定不屑一顾。。。。正常来说,作为一个人,有自我的一层属性,也就是你所说的“自由意志”,另外人还有一层社会的属性,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法律”“道德”等。。。没有人能只有“自我”
引用 的话:孩子仅仅是我的遗传物质的继承者,仅此而已。。。作为我自身的一种衍化产物,我对其有一定的处理权。。。正如大多数人选择堕胎一样。。。撸主你真是深的封建儒家传统的精髓,你亮了。。看心理医生+1
引用 的话:完全的自我为中心的心理状态。。。建议LZ去咨询专业医生。。。当然你肯定不屑一顾。。。。正常来说,作为一个人,有自我的一层属性,也就是你所说的“自由意志”,另外人还有一层社会的属性,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法律”“道德”等。。。没有人能只有“自我”引用 的话:撸主你真是深的封建儒家传统的精髓,你亮了。。看心理医生+1看心理医生还不如直接找研究神经生物学的。。。大脑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台机器,输入什么,输出什么。。。不符合普遍状态的大脑就被认为运转出了问题?。。。在我看来,我的大脑能维持自身的存在就说明一切还是正常的,没什么需要担心的。。
银行安保人
引用 的话:看心理医生还不如直接找研究神经生物学的。。。大脑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台机器,输入什么,输出什么。。。不符合普遍状态的大脑就被认为运转出了问题?。。。在我看来,我的大脑能维持自身的存在就说明一切还是正常的,没什么需要担心的。。“在你看来”这四个字组成了你认知的世界。。。问题这不等于“真的”世界。。。如果自然科学能解决一切。。。就不需要社会科学和哲学神学神马的了。。当然也包括你觉得没用的心理医生了。。问题是。在“正常人”看来,自然科学还不足以完成这一点
引用 的话:什么叫“”,我的决定关乎人类文明形式什么事了,我想承担就承担,不想承担就算打死你我也不会承担的。。。你的言论分明是在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与意义,如果真的要否定个人的自由意志,那还不如直接说“所有的一切早在宇宙诞生之初就已经决定好了”。。。说到损害族群的利益,这一状况本身就是模糊的——假如说我说自己的孩子是魔鬼的化身,那么我让他继续存活下去岂不是就威胁了族群的利益(万一某天他魔性大发,给它人带来灾难呢?)。。。所以,自由不能推广到更加宏观抽象的情境中。。。。可以参考社会契约论。作为一个社会人,你让渡了一部分的自由权利,所以作为社会人不存在完全的自由意志。
引用 的话:“在你看来”这四个字组成了你认知的世界。。。问题这不等于“真的”世界。。。如果自然科学能解决一切。。。就不需要社会科学和哲学神学神马的了。。当然也包括你觉得没用的心理医生了。。问题是。在“正常人”看来,自然科学还不足以完成这一点快了。。。就快了。。。马上人类意识的数学模型就会被构建出来了。。。到那时,我们才发现自己和风中沙尘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皆受制于那唯一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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