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必须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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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必须交吗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交吗
作者:中华会计网编辑部 |
残保金必须交吗_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交吗
残保金不交行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交吗?很多朋友不是很了解,特总结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每个公司都必须要缴纳的,不论大小规模,都要按时交纳。否则会有滞纳金,而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是驴打滚,每天千分之五,而且是复利计算,滞纳金上限为本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不交纳,残联可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但要交纳残保金及滞纳金,而且还有可能会罚款。如果金额较小,地税可随时要求你们交纳,如果不交,不让你报税。
根据实践经验,建议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使不交,也一定要和领导说明一下,让领导决定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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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征收。2、按上年度职工人数的1.5%计算应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剔除已安置的就业的残疾人数,安置不足的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职工工资,计算出来的就是应缴纳的残保金。 3、由企业事业等单位自行到地税机关申报。年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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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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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交吗 很多财务会计人员每月只知道报税,但是却忽略了每年都要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每个公司都必须要缴纳的,不论大小规模,每年参加按时参加年审,可能会少交一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不参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交吗
很多财务会计人员每月只知道报税,但是却忽略了每年都要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每个公司都必须要缴纳的,不论大小规模,每年参加按时参加年审,可能会少交一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不参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残联部门可能会核定的略高。一个公司即使按两个人,每年也得交几千元。
所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定要按时年审,按时交纳。否则会有滞纳金,而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很厉害,每天千分之五,而且是复利计算,滞纳金上限为本金。也就是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不交的话,要不了几个月就会翻一番的。目前,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自作主张,在地税申报时,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勾取消不申报,既没有报告老板,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给自身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万一老板要追究责任怎么办?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交纳风险如下:
1、公司注销时无法注销,而且还要交纳所有的残保金及滞纳金。
2、地税和残联随时有权要求你交纳,如果不交,可能让你报不上税等。
3、如果金额较大,残联可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实践经验,建议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起码要和领导沟通一下,让领导知道这件事,千万不要自作主张既不缴纳又不申报。中信会计网独家原创。(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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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残疾人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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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的残疾人保障金能不交吗?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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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新政策。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以 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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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ihead 于
16:18 编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是不是这个新政策?一直不确定。请给予指导。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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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
是的、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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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会计准则 于
17:27 编辑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 [1995]5 号 ) 和《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 财综 [2002]33 号 ) 精神 , 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 ) 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号 ) 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 1.5% 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单位”), 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 , 其他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 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市、区 ( 县 )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参加年度审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条各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或持有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伤残证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 , 达到残疾标准的 ( 可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职工 , 且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 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 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第五条市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 , 将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 暂没有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将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 , 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 , 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 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单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的计算 :
& && & 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 单位职工总数× 1.5%;
& && & 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 缴纳标准× ( 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一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
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 0.5 以上不足 1 人的 , 按安排 1 人计算 , 不足 0.5 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 l 名盲人 ,按安排 2 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认定 ,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 向其出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 , 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 其他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经年度审核认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向其出具《达比例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免征“保障金”。
& && & 对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免征“保障金”。
第七条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核 , 经公告督促后仍不执行的单位 , 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 全额征缴“保障金”。
第八条单位接到《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及时向地税机关或残疾人 劳动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单位“公用支出”中“其他”科目列支。
第九条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 按《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 向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经核准后可减、免、缓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 ,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 , 限期缴纳 , 并从欠缴之日起 , 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 , 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 , 由 做出决定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的“保障金”, 统一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
第十二条“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 由市和区、县 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 负责审核“保障金”的收支预、决算 , 专项用款计划 , 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纳入财政预算 o 实行分级财政专户管理 , 严格审批 , 专款专用。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收支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 && & 第十四条各地税机关和残疾人劳动月服良务机构收缴的“保障金”,要按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在每年的征缴期结束后,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根据各区、县收缴的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保障金”总额的 60%, 收缴的区、县属单位和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保障金”总额的 90%, 向市级财政申请并返回各区、县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代征“保障金”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征缴期结束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根据统计汇总的征缴“保障金”情况 , 提出专项工作经费申请 , 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级财政审批 后 , 拨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转交地税机关。
代征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专户承担;代征区、县属单位和乡、 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专户承担。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审核和“保障金”收缴工作应安排的工作经费 , 分别由市和区、县人 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 报同级财政审批 , 由同级财政专户支付 o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 根据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 , 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标准周期预算制度编制“保障金”年度正常和专项经费预算草案 , 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 , 报同级财政 核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保障金”年度预算经同 级财政部门确定后 , 抄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备案。“保障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 && & 第十七条“保障金”使用 , 严格按照《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 && &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原保障金管理办法及各区、县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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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天津的条例,其他省市也都有的。看看不交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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