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流程税后利润汇出境外还要缴纳什么税种

汇给境外股东的税后利润还需缴税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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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给境外股东的税后利润还需缴税吗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杨先生公司的香港股东是非居民企业的话  深圳市国税局123661纳税服务热线负责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者虽设立机构,从公司取得税后利润就得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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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企业自成立以来弥补过以前年度亏损之后,账面已有盈余,请问在未分配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外,如果企业没有任何要求计提其他,可以将剩余90%的未分配利润全额分配,进行付汇吗?另外利润分配要报备哪些部门?
根据财企[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结束前预分当年度已经实现的利润,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因此,从财务角度讲,预分利润不存在特别的限制。
从外汇管理角度讲,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汇出利润,应执行汇发[1998]29号、[号、[2002]29号文的规定。资本未完全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汇出利润。(包括预分利润)时,必须获得原审批机关的批准。需要向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在汇发[2002]29号文中规定,根据汇发[2002]29号文规定,汇出利润时须提交的文件之一是完税证明。实务中能否取得完税证明是该利润能否汇出的关键。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处理不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应按照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方公司分的利润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住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今年刚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做会计,现在我公司要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工作,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相应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另外,据说外资企业利润分配时要计提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与我以前在内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法及明细不一样,这三个基金的用途是什么?按什么比例计提?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财工2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人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由“本年利润”结转而来,而“本年利润”是缴纳了所得税后才结转的。因此未分配利润是税后利润(已经缴纳了所得税)。在开发区合并纳税比较好,因为开发区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般是15%,新税法后还有一个5年的过渡期)。从增值税、消费税的角度讲,都差不多,因为没有什么特殊的税收优惠。
财税字[号: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缴纳,没有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率为5%。
如果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商铺不可以适用15%的税率,但属于生产企业的分公司可以。
如果独立公司且为,商铺适用税率为4%,为分公司,适用税率为6%。
问题补充:生产企业(总公司),商铺(是分公司),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分公司应该是独立核算比较好,与总公司签订代销协议,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产品不用视同销售,而且可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起到节税的作用。--但你不要忘了分公司要缴税的呀,最终的计税基数是一致的,而且还多了工商登记费等其他管理费用,而且这种情况绝对不会认定分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即使是营业税纳税人,也有5%的的营业税,税负会更高的。
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说:外商投资企业在 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能否将销售自己产品的商铺设立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按15%缴纳?综上,可以按照公司的盈利计划比较一下增值税为4%和6%以及所得税为15%和33%(独立的公司而非分公司)时的税负等来确定哪种比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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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计算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_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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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日10:46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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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请问:&&
(1)什么是“直接再投资”?再投资退税的情形有哪些?&
(2)再投资于“两类”企业如何确定期限?&
(3)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4)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如何计算应缴回已退税款?&
(5)“再投资退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关于外国投资用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的税务处理,涉及的问题很多,现一并解答如下:&
(1)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第一,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三,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第四,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2)再投资退税的主体包括哪些情形?退税主体仅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包括中方企业。依据国税发[2002]第090号、国税函发[1995]第154号、财税字[1994]第083号文件规定,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
(3)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国税发[2002]第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第二,国税函发[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退60%。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Page]
第三,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4)如何理解“再投资经营期不满5年”?&
第一,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第二,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5)再投资退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再投资于本企业。&
①用已分配未领取的利润转增资本:&
借:应付利润——外方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②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③用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第二,再投资举办其他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利润——外方股东&
贷:银行存款&
第三,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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