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以土地证和出让合同谁在前确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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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gbugbug&咨询内容: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前取得土地,在此之前于日取得土地证,问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谢谢!&回复内容:日。部门:劳财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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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须知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地税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一些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有些财务人员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识还不够清楚,他们认为取得、土地
证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南京地税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一些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有些财务人员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识还不够清楚,他们认为取得房
产证、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房产税和。购置,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
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
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
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
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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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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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多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缴纳
  B.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
  C.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D.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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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来源:毕军业 陈永山&   |
  【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如何做判定?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另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依据为:(1)如果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企业,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即为实物发生变化。(2)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号文件规定了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权利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利发生变化了。(3)状态发生变化,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凡是实物、权利、状态这三项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当判定,一方终止,另一方开始缴纳。   对于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属于被划拨者所有,尽管没到土地部门办理手续,也应判定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间确定终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判定的焦点。如果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判定,当开发商未能履约时,则应从实际交付时判定终止缴纳。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就不能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判定终止纳税了,而要按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纳税。具体判定,则应从开发商将住户钥匙交给购房人时作为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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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截止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一)纳税义务时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截止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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