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村委会可以拿提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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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大众报禹城讯 (记者戎宁 通讯员邢飞飞)1月27日,禹城市辛寨镇梁河社区菜农梁玉海和妻子抬着一筐熟透的西红柿,从棚内走出来,过秤、付账,不一会儿梁玉海就拿到了一沓钞票。他喜滋滋地说:“春节期间大棚西红柿上市,一斤批发价就将近3元,光这几天就能挣两万多元。”  往回走的路上,梁玉海打开了话匣子:“你看这一片大棚足有上百个,这可是居民的摇钱树,一个棚年纯收入得有六七万元。给居民送去1000多元,大家也都高兴!”  土地流转费已经付清,怎么还给居民1000多元?原来,在梁河社区,除了土地流转费,居民还能拿到一笔提成。梁河社区党支部书记丁建广说:“社区土地已经全部流转,大都用来建蔬菜大棚。当年流转土地时就规定,除了流转费,居民还能拿到大棚当年收入的20‰。包地人收入高,流转土地的人拿的提成也跟着高。”  梁玉海也有近4亩地流转了出去。去年,一亩地除了1200元流转费,他还拿到200元提成。    收入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2012年,原梁庙村村民都住进了新社区。走进社区居民楼,楼前停满了小轿车,其中不乏名牌车。梁玉海说,我们社区家家户户都有小车,出来进去很方便。说话间,一辆小轿车停到跟前,车主摇下窗户跟梁玉海打招呼。梁玉海说:“有空吗,去你家坐坐吧。”车主名叫丁建强,包了3个大棚,一年收入近20万元。  丁建强家住一楼,两室两厅的房子有100多平方米。一进门,记者眼前一亮:这哪里是印象中的社区居民家庭,每一个角落都布置得十分精致。屏风、空调、液晶电视、双开门冰箱等一系列时尚高档家具和电器摆满了客厅。丁建强说:“我这装修花了3万元,家里有天然气和暖气,也有自来水,不比城里社区差。出门300米就是我包的大棚,不用外出受苦受累打工,还可以照顾孩子和老人。”丁建强和梁玉海你一言我一语拉着家长里短,屋里充溢着满满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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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江苏句容早期被征地农民领退休工资
  1月26日一早,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上涧西村二组村民李广陵就赶到村口的农商行黄梅支行,在自动存取款机上插入存折,咔咔几声,信息补登后吐出存折,看着“余额673.9元”的字样,61岁的老李才放了心。  
“从今年开始,每个月都拿退休工资,听说还年年涨呐!”老李眯着眼告诉记者,自家3亩地1999年就被征收了,隔了这么多年,没想到还能月月发钱。  
像老李这样的早期被征地农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全国政协一项调研表明,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有4000多万人,而且每年还以300万的速度增加。这一庞大群体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就业能力弱,社保水平低,发展能力差,成为一个边缘群体。  
“光在句容,失地农民就有9万多人,按一家三口计算,涉及27万多人,而句容总人口才60万。”在句容市人社局局长高发巧眼中,历史被征地农民群体的保障问题,实在太重要了!  
50岁的茅山镇城盖村村民毕凤娣,自家一亩半地在2004年前就被征了,每年在村民小组拿600多元。能拿多久?她心里也没底。但就在相邻的丁庄村方厚组,二组村民印和英家6分多地,由于征地时间较近,一次性拿到了3万多元的补偿款。同样是失地,失地时间不同,每个阶段的政策都不一样,导致征地补偿数额悬殊巨大,这,最让“毕凤娣们”不能理解和接受。  
另一种情形也屡见不鲜。在句容市黄梅镇黄梅村,2010年到2012年期间,因开发区建设和盖安置小区,近千户农民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价格也从3万元到5万元不等。可是农民兄弟因土地“一夜暴富”后,没有把这笔钱做长远打算,很多人不愿外出打工了,有的还学城里人养起了宠物狗。“这些农民买了200多辆小汽车,终有一天坐吃山空,没钱了怎么办?还得找政府!”黄梅村支书邱宽生对此心存忧虑。  
句容如此,全省其他地方也大多如此。在省政府26号令即《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之前,失地农民的保障有的来自开发区,有的从镇村甚至村民小组领生活费,保障层级太低导致保障能力有限,一旦中断就易爆发群体事件。而庞大的历史被征地农民群体“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窘状,其背后同样潜伏着社会风险。  
“捧着‘定时炸弹’还谈什么发展!政府要勇于解决历史问题,还旧账!”在2012年的句容市“两会”上,市政府把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列为首件民生实事工程,除了即征即保,这一新政还覆盖各个历史阶段的失地农民,通过统一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永久性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市里专门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征保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一年中开了7场市级层面专题会议,推进这项工作的决心非常大。”高发巧介绍说,市财政为此拿出20亿元资金投入,相当于全市年财政收入的1/3。  
按照“句容模式”,在已经给予征地补偿的前提下,政府投入资金给予参保补贴。其中,劳动年龄段失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个人只需掏3.16万元即可参保。“按照最坏的情况计算,假设失地农民刚达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也都能享受到政府补贴个人账户的2万元,加上抚恤金2.2万元,保底都能拿回4.2万元。稳赚不赔,农民才有积极性。”茅山镇人社服务中心主任郑来华告诉记者,针对有实际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缴费的失地农民,市里还联合农商行开展无息贷款,确保“应保尽保”。  
去年12月10日,国家人社部派员专程赶赴句容,对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调研。国家人社部农保司副司长董英申认为,“句容模式”平稳地处理了征地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最大特点在于“可复制性”,为规范全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吴剑飞 董超标 王世停)
编辑:唐璐&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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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襄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襄阳市动迁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 13:21:34
《襄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襄阳市动迁赔偿标准》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 &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本文《襄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政策:
宜城市流水镇莺河村的三组的征地标准是多少,为什么村委会还要在征地上提成百分之三十
  网民,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流水镇莺河村属于我市四级补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为3105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1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900元/亩),青苗费135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塘修正系数为1.1,林地修正系数为0.7,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为0.5)。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三部分,其中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费是谁当年种植就补偿给谁。流水镇莺河村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以亩为单位、以一般耕地为例,其它地类乘以修正系数)为28755元/亩,其中,1、安置补助费18900元/亩,2、土地补偿费12150元/亩X70%=8505元/亩,3、青苗费1350元/亩。
  再次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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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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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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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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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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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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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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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房屋补偿
  货币补偿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单价
  按照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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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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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房屋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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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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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地将付土地补偿费
作者:张凤玲
  土地补偿费被首度列入、征收补偿程序更为清晰公平,全产权理论的提出让国家、地方和农民共同分享未来土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方案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10月11日,本报记者在“(以下简称‘’)中心成立十周年”大会上获悉,征地费用补偿、征地程序量化等相关规定已在征地制度改革方案中得以体现。
  据悉,此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中的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统统被列入了修订中的《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两部上下位法中的征地程序也由以往粗糙且含糊的6个步骤具体量化到13个步骤,同时,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也将被纳入两部上下位法中。在增加对被征收方权利保障的同时,修订后的《征收条例》也规定,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将对被征收方的相关财产采取冻结等措施,由此“堵死了”农民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抢盖、抢栽、抢种等行为,维护了征收方的权利。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对记者表示,“征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修法的难点所在,此次征地补偿费用中新增了土地补偿费用,更多地让利于农民,说明在修法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
  但曾参与国务院法制办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活动的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却认为,此次修法借鉴了“广东模式”,把拆迁办对于土地价值评估的权力收归国土部门,让国土部门对农民的补偿安置享有“定价权”,因此,农民依然处于弱势。
  新增土地补偿费用
  及财产冻结程序
  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其不合法理的行为予以规避,因此在此次修法中,土地财产冻结成为征地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以从2008年开始实施“三年大变样”政策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为例,2009年春节期间,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尹村村民全然不顾过年的氛围,连夜联系建筑队开始新盖楼房、种植树苗,以期在拆迁时能够多分补偿。而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比比皆是。根据资料显示,以往的征地过程中几乎有60%的农民都采取过“抢栽抢种”等行为。
  “今后,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凡是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土地征收审批的,要对被限制行为的被征地给予一定补偿。”国土部法律中心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土地财产冻结明确写入《征收条例》中,就是想要严格杜绝部分农民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然而,虽然征地程序越来越严格,但《征收条例》只是规避了农民的一些不合法理的行为,对于农民合理的补偿安置却毫不吝啬,以往法律中对于补偿的安置事项主要涉及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少许安置费,而此次修订的《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首次将给予农民土地补偿费(其中主要包括土地本身现有价值和土地增值价值)。
  “土地补偿费主要是以前3年农民土地平均年产值来作为参考,但同时为了避免瞒天要价的情况出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上述国土部法律中心负责人表示,设置最高上限是为了避免个别“钉子户”借机要出“不合理高价”。
  杜兆勇也对记者表示,“给予农民土地现有价值补偿费用无疑是承认这块土地产权至少有一部分是农民的,要不然为何给予你土地补偿费用?这对于农民的权利认定意义颇大。”
  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此次修法除了给予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外,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更是在执政为民、让利于民方面的一大进步。”黄小虎表示。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要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不过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其中以倡导孙中山先生的“涨价归公”(土地增值收益以税赋形式交予国家)论调和以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为代表的“涨价归私”(土地自然增值归原土地所有者)论调为主。
  而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土地增值收益已经纳入修法议程,但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具体归谁仍在讨论中,而目前“公私兼顾”的“全产权”理论显然更为实际。
  国土部法律中心此前做过一个调研,调研中获得的数据显示,66%的农民认为土地是属于国家的,11%的农民认为土地是属于自己的,23%的农民则认为土地是属于集体的。
  “由于特殊的乡情,我国很多普通农民希望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因为他们从骨子里相信国家能够保护他们的产权,国家就是他们的希望和依赖,他们从骨子里就认为村委会和村干部特别不靠谱,可以说农民从心里是不认可村委会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对记者表示。
  所谓的“全产权”就是要优先对失地农民进行公平补偿,剩余部分归中央政府所有,用于支持全国农村建设,这个理论的前提是承认农村土地是由多个产权组成的,每个产权人只拥有有限的农地产权,各个产权主体不得越限越权,但国家有权保护农民农地合理的产权利益不受侵害。“而地方政府是国家土地规划和征地以及开发的执行者,需要一定的开支,应考虑给予其一定的提成让其开发和利用土地。”北京农业经济学会名誉会长周诚指出。
  “土地增值收益理论”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的大力赞许,目前由国土部法律中心编辑的《土地增值收益理论与实践资料汇编》正是作为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参考材料。
  细化征地程序
  除了在补偿安置等方面考虑农民利益外,在征地程序设计上也细化了13个步骤:预公告――拟定、上报和公告土地征收方案――调查和确认被征地――评估土地补偿安置金额――编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征地方案――调整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进行补偿――解决争议――实施征地。
  “相较于以往法律中粗糙且含糊的6个步骤,这次修法将征地程序量化分解,每一个步骤都一目了然,比如过去的土地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均是在批准之后才公告的,而且法律上也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在方案之前还是方案之后,这次修法将其细化,在程序正义上是一大进步。”杜兆勇。
  值得关注的是,在征地程序中补偿安置方案的评估者由原来的“拆迁办”变为“国土资源部门”,“现在国土部的权力越来越大,在这方面的权力越来越小,所以《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中的补偿方案评估者由国土部担当。”杜兆勇说。
  而这无疑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的“大部制”改革的初步成果之一,背后是相同的逻辑――减少多头管理以降低执政成本,而国土部内部也越来越提倡“三权分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立,“目前中央政府行政改革的决心很坚定,虽然在艰难地爬坡,却并不会半途而废。”国务院某权威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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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民,特别是城市、城镇周边的农民,随着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农用土地被征用。农用土地的被征用,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1]。我国有近十三亿人口,其中有八亿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将有近六亿农民成为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必须逐渐从农民转变为市民[2]。另外,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年的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这就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的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既不同于城镇居民,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进无出路,退无后路,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解决今后的生活问题成为社会焦点。在现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和地方政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某种程度的无作为下,失地农民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侵害。计划经济时期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约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时期政府部门低价征用农村土地,又使农民蒙受了至少2万亿的损失[3]。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农地制度没能真正解决好农民同土地的关系,也没有使保护耕地的主体和有效机制真正形成。温铁军认为:“21世纪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就业问题”。在一些地方,土地纠纷已取代农民负担问题,成为农村群体事件的主要诱因。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等生产要素向工业集聚,经济文化活动以城镇为中心展开,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必然带来城乡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但是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保障好农民利益,特别是不能正确处理好被征地农民利益,就会使工业化难化,城市化难成,社会稳定难保,党群关系紧张。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级政府施政的重大课题。   
江西省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也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建立了大量的工业园、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就是在江西经济不断发展中建立起来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江西省唯一一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面积88.6平方公里,重点开发的工业园规划建设面积18平方公里。开发区坚持“吸收外资为主,兴办工业为主,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按照南昌市“一江两岸”城市发展战略,将努力建成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大产业、大公司配套制造业转移基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人才、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昌市昌北新城区,东临赣江,西倚国家级风景旅游区一梅岭,北毗江西最大的航空港一昌北机场,南靠南昌市新的行政中心一红谷滩。与南昌母城昌南仅一水之隔,有三座大桥相连。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南昌市大量土地被征用,使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出现了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为了客观反映南昌市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心理状况,经过近4个月的准备,我们社会实践调研小组,对南昌市失地比较严重的昌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00户农民进行了抽样调查。了解南昌市农民近年来耕地被征用后的生活、就业及心理状况,及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调研介绍   
失地农民问题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出现的问题之一,要真实了结和掌握失地农民的相关信息,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   
同任何一项社会调查一样,搜集失地农民相关信息的调查也可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两类,直接调查是调查人员通过直接深入到农村去,和失地农民直接接触,来获取相关信息。间接调查则是通过二手资料(主要是文献资料)来了解失地农民的相关信息。   
对调查者而言,灵活、恰当的应用调查这一工具,对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调查工作的重要作用表现在:   
1、调查是了解民意,征求群众意见的有效方式。   
通过社会民意调查,可以了解群众对当地土地征用工作的看法以及他们期望和忧虑。从而可以发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的可取之处及问题所在。   
2、调查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   
通过调查工作,我们可以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与土地征用制度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这些政策法规在制定时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据此可以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既保证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总方向一致,又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只有在这种前提下作出的理论研究才是合理、有效的。   
3、通过各种形式的调查工作,本身也时一种宣传和沟通手段。   
农村大部分地区,农民的素质还不是很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对较低,开放程度有限,信息不灵。因此许多人对国家的土地征用政策不了解,也不知道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他们应该从土地征用中享受的利益。通过调查,可以对失地农民以及其他的未失地农民进行宣传,让公众知晓国家征用土地的社会经济意义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可以让农民知道如何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同时保护好自己正当利益。   
三、调查内容的设计   
1、调查范围   
作为了解和掌握南昌市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的社会调查,其调查范围应该涵盖全市失地农民的全部,为了方便,我们采用了抽样调查的方式。在调查中,社会调查的范围包括:   
(1)文献调查范围。   
国家相关土地征用的政策法规及南昌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2)对失地农民的问卷调查范围。   
对南昌市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2、调查内容   
根据调查的综合性特点,该调查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查方面。   
主要通过搜取国家、政府在制定相关土地征用政策时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征用的土地的用途、经济意义同时对农民利益的考虑。   
(2)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包括:年龄、性别、家庭经济情况、目前的困难、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程度等等。   
(3)失地农民意见调查   
对政府相关干部的工作的满意度、对补偿金的满意度、失地后的生活来源问题等等。   
3、调查工作的组织   
(1)调研小组成员的确定,并做好任务、责任分工。明确调研目的、目标,制定具体调研方法、步骤、时间安排。   
(2)充分搜集相关的材料,保证能够熟练掌握在调研过程中所能有到的专业理论知识。   
(3)作好思想准备。调研是一项比较辛苦的工作,要有吃苦的准备。对于预测在调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多考虑一些解决的办法,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4、调查的实施   
1、测试性调查   
调查表设计完成以后,在正式调查展开之前,一般要进行测试性调查。测试性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检测调查表的设计,以期在测试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调查表的设计。二是通过预演,检验调查问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期进一步完善调查工作的组织和调查内容,为正式调查积累经验。   
2、对调研组其他成员的培训   
高素质熟练的调查员是调查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调研任务的可靠保障。为了顺利完成调查的任务,一般在正式调研开始前对调研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培训工作的重点是:   
(1) 明确培训目的。主要内容有:   
·要让调研小组的其他成员知道该项调查的作用和意义。   
•·要让调研小组的其他成员了解土地征用政策的积极意义,恰如其分地向失地农民讲解国家的政策法规,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经济建设的支持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利于我们调查工作的进行。   
•·要让调研小组的其他成员熟练掌握调研技术,统一提问口径、提问方式和填写标准。   
(2)准备培训内容。主要内容有:   
·介绍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该项调研的作用与意义。   
·着重讲解调查问卷(基本内容、注意事项、调研步骤等)。   
·讨论各种在经常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证调研工作的快速、有效地进行。   
四、调研过程及总结   
在实地调查工作中上罗村村民们给我们算了一个细账:以一个5口之家为例,一年至少要3000斤粮食约3000元;100斤食用油约300多元;就算一年到头不吃荤菜,现在的蔬菜价格也不便宜,每人每月至少花费10元买菜钱,一个5口之家一年就得600元。这三项开支,对于有地的农民来说粮食、蔬菜和油都是庄稼地里长的,不需花钱。而失去土地以后,这3900元就变成了硬性支出。罗方平说:“而这只是他们的最低生活标准。现在失地以后,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连这最低的生活都无法保证。”   
一些年龄稍大的村民说,农村五六十岁的老人还能干点农活,而没了土地他还能干什么呢?上班没人要,打工没力气。现在生活勉强维持,如果遇到生病,生活就更艰难了。今明两年村民靠吃补偿费过日子.过两年这些费吃完后,生活就麻烦了。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实际的农村农民的生活,他已不是以前人们所想象那种田野似的生活了。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农民失去了赖于生存的土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变的没有保障没有依靠的新的弱势群体。在调查过程中我看到了失地农民那些失落的表情和无助的眼神。在课题组写论文调查实际报告时一系列的事情在我们的脑海里闪现。那些无助的村民何时才不为生存困惑,何时有一份满意的工作,何时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估算,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利用低价征地高价出让,从农民手中拿走的资金约为2万亿元。我国的城市化之所以飞速发展,大都市建设日新月异,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在做贡献,是农民降低了我们城市化、现代化的成本。如今,失地农民问题的出现,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征地制度积重难返的产物。城市化在推进,土地在升值、但农民并没有从中得益,这样的现状显然需要改变。   
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需要彻底改变政府的决策观念和决策方式。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已成为一个大趋势,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现实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土地问题的决策方式上还固守着以城市为中心的视角,已经严重落伍。在涉及土地收益分配这样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上,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城市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国家正在不断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的决策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西方国家,城市化进程往往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历史上曾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完全能避免西方国家那种尖锐对立的矛盾,但能否做到这一点,还取决于我们具体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能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尤其是能否妥善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城市化对农民来讲,应该是阳光而不是阴影,但如何通过政府的决策去创造阳光,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关注农村、善待农民。   
此次调查为课题组第一阶段的调研工作的总结。因时间和多方面原因我们以昌北经济开发区为重点调查研究目标。在课题的第二阶段调研中我们将调查南昌所有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以更加真实、科学的把南昌市失地农民近几年的生存状况如实的展现给大众。并为政府在解决此问题时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   
五、失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问卷分析结果   
(一)问卷分析   
在调查的100户农民家庭中,有436人,户均4.36人,在调查过程中共做调查问卷120份,经过检验,有19份无效,有效问卷101份。被调查到的农民年龄在18—30岁的有37人,年龄在31-55岁的有45人,年龄在55岁以上的有38人,所占比例分别为:30.80%、37.50%、31.67%。被调查农民年龄结构基本符合条件。   
失地农民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设置及结果见问题1。   
在101名有效被调查者中,有12个人表示很满意,有14人表示比较满意,17人表示无所谓满意不满,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分别有26人和32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1.88 % 、 13.86%、 16.86%、25.74%、31.68%见图1   
在调查中有53人生活没有了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36人很难找到一个较为满意的工作,23人自己日后的养老没了着落,24人家中的老人生活没了保障,30人子女日后的生活没了保障,41人习惯不了没地种的生活,12人去医院看病的费用更难承担,17人孩子上学的费用更难承担,有8人有其他困难。(此题是多选题总数大于100%)问题4   
在调查了解失地农民对有关土地政策和政府相关政策的知晓度时有19人基本了解,有28人了解一点,有54人不了解分别占:18.81%,27.72%,53.46%。见问题5和图2   
被调查农民的失地补偿款用途。主要用于建房子22。77%,从商或商业投资的占10。89%,存银行占12。87%,为了自己排序和孩子教育投资的占11.88%,娶媳妇占11.88%,增添生活用品占13.86%,孝敬父母占10.89%其他占4.95%。(见问题7)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失地农民补偿款主要用于建房子和投资城郊农民用于从商、投资者较多,说明城郊农民受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思想较为活跃,“钱生钱”意识更强,二其他地方的农民则存银行的较多。   
被调查农民生活水平与征地前相比教,有48人表示生活水平下降了,有32人表示上升,表示生活没有什么变化者有21人,分别占总数的47.52%、31.68%和20.79%。问题11见图3。   
失地农民就业状况:无业者有52人,有一份不太满意的工作者有32人,只有17人有一份感觉比较满意的工作。无业达51.49% 有一半多的失地农民没有工作。问题8图4。   
当被问及对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工作的感觉时,有12人表示很满意,16人表示比较满意,13人表示无所谓,表示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分别有25和35人。分别占:11.88%,15.84%,12.87%,24.75%,34.65%见问题13及图4。   
在调查过程中失地农民反映一些干部不够尽责没有为他们办实事。在昌北上罗村我们调查发现村干部没有为失地农民解决房屋安置工作。   
个案调查一:   
姓名:林大涛 性别:男 年龄:46职业:个体老板 失地时间:2004年   
林大涛于1989年结婚并于次年生有一儿子,家有土地4.5亩,主要种植水稻和部分果树,1996年开始从事服装买卖(在每年农闲时),靠着自己的良好信誉和服装质量每月也有不错的收入。2004年他的土地被征用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50000元并在政府的帮助下开了一家服装店。并全身心地投入到服装生意上来,同时政府对我们这些经商的失地农民在政策上还有不少的照顾。林大涛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得到了政府的帮助,使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个案调查二:   
姓名: 罗来祝 性别: 男 年龄: 56 失地时间:2004年   
罗来祝于2004年失地,现无职业,两个儿子在外打工,由于没有什么技术特长,一年也挣不了多少钱,生活相当贫困。2004年失地时,政府给了补偿费和安置费共76000元,由于当时村委会里声言统一规划建房子所以他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76000元交给了村里作为预交款。然且村委会并没有按规定时间内建房。并于2006年声称房价上涨无法建设要退还预交款76000元,并且没有给予利息。此事给罗来祝相当大打击。使他们对村干部彻底失去了信心。   
罗老汉也出去找过工作,但城市里的一些单位往往只要年轻的,像他那样年龄的人,在城市里都该养老了,谁还愿意要。结果老汉只能无功而返,虽然现在种地一年也挣不了多少钱,但他就是想有块大点的耕地,因为一辈子没有离开过土地的他,除了农活真的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他说有时候感觉生活一定希望都没有了。政府把地征走了,村干部又不为我们办事还侵占我们的利益。给了一部分钱是不错,可钱花完了,我们到那里去挣钱,让我们怎么活呀!   
以上两种情况虽然只是例子但比较具有代表意义。一方面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进行失地生活再安置工作。和得到安置费以后,可以有一部分机动资金,他们或是用来从商投资或是用于自己或子女的深造,从而生活变的更加富裕。但另一方面那些原本的种田高手,失去土地后便失去了工作,又没有其他的特长,断了收入来源或收入减少而部分村干部又不为失地农民解决失地后的安置工作还侵占失地农民。从而生活变的贫困。从这可以得出政府基层的执行力度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有重要的作用。   
(二)失地农民的心态和期望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与失地后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下降的部分农户进行了座谈,倾听了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1)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心里较虚,担心以后没有退路。有些农民尽管目前生活还过得去,但由于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担心以后的生活问题,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农民也普遍认为种田经济效益较差,但是有了土地就有收成,至少可以填饱肚子。希望能加快土地流转,让主要从事农业的失地农户能够承包多点土地。   
(2)普遍认为征地款偏低。征地是国家建设需要,农民是支持的,而且多数农民认为征地对于他们来说暂时是有利的。但认为征地补偿款偏低,他们说土地是子孙万代的命根子,每亩征地仅6000元左右的补偿金很不合理。一位调查户说:“在征地问题上,征地补偿款很少,征地后农民缺地又缺钱”。   
(3)失地农民建议村集体不要分光征地款,利用一部分来办自己村的工厂,雇佣本村的失地农民,以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4)希望政府着力解决医疗和教育收费的问题。他们希望政府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步伐,在医疗方面给予有困难的失地农民适当照顾。同时希望政府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学校的变相收费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一些特困学生的学费,以保证学生不会因贫失学。   
(5)一些农民想发展养殖业、经营第三产业,缺少资金、技术,希望给予扶持帮助。如发放优惠贷款,政府部门给一些优惠政策,免费技术指导等等。   
(6)希望政府切实帮助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创业。不少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建议政府多下乡调研,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有招工指标要对失地农民倾斜。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创业启动资金,希望农村金融机构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帮助农民自主经营。   
(7)是针对目前失地农民最担心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在今后征用土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对那些只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应以土地换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以土地换取就业机会等各种形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8)部分失地农民对行政村村委会有意见。某村农民说,征地后村委会有很多钱,但由于村财务没有完全公开,征地补偿款到底有多少,农民并不完全了解,按政策应分给农民的部分也没有完全兑现。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和思考   
(一)补偿方面   
(1)征地补偿标准前后不够统一,差距较大   
补偿随意性大,标准相差悬殊,农民难以接受。偏低的补偿费也不能全部补到农民和村集体手中,大多数乡镇还要抽取一定比例。某工业园用地收购价3万元,所在镇镇政府抽取15%(0.45万元),劳力安置费0.5万元,剩余2.05万元按农民10%、村民小组20%、村委会70%分成,征用每亩水田农民实得补偿0.705万元。有的村每亩得征地补偿1.2万元,其中农民实得0.6万元,村委会和村小组得0.6万元。正因为补偿随意性大,造成同样的土地因征地主体不同、征地用途不同,补偿相差悬殊。新建县蛟桥镇上罗村、向村的水田与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管理处云塘村、双溪村的水田,新建县征用每亩水田补偿给农民0.6万元,而红谷滩新区补偿给农民1.3 –1.4 万元。新建县乐化镇某村山地被建昌北机场征用每亩补偿0.36万元,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征用的每亩补偿6 万元。此外,有的县又规定:黄海高度21米以上的水田每亩补偿3万元,2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2万元。拆迁补偿方面,南安公路、乐温公路拆迁砖混补偿162元/㎡、木结构70元/㎡,如此低廉的补偿,失地农民和拆迁户抱怨:“不管是国家用地还是企业用地,也不管是商业用地还是公益用地,既然我们失去土地、拆除了住房,就应该得到一样的补偿” 。对此,基层干部难以解释,工作难做。   
(2)少数农村基层单位补偿安置不够规范,透明度不高   
目前农民征地补偿费共有四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劳动力补偿费。调查发现,只有劳动力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补给了失地农民,其他费用多多少少被镇(街道)和村一级组织截留使用。征地补偿给农民的费用原本就不高,再被层层克扣,那么撤村建居后,这些集体资产就有可能成为村干部几个人所有。再加上农村公积金、公益金被镇或街道“一平二调”,失地农民确实分得很少。   
(3)随便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成为开发商的高额利润。   
在城市规划区内,本来是用作公用事业建设的,但不少开发商通过种种关系,变换土地性质,而且以低价拿进,高价卖出。过去买地多的开发商,一夜之间暴富。征地农民对此反响极大。   
(4)征地补偿分配不规范,有关细则规定不明确。   
一是村集体与农民分配不统一,各村对留用部分的使用方式不一、利用效果也不同;二是失地农民之间的分配比较混乱,不同的村分配的依据不同,农业户口、农龄、口粮、田亩面积等因素都可能构成分配的依据,不同的依据容易产生错综复杂的矛盾。   
(二)在安置方面存在三个滞后   
(1)征地规划和安居工程规划滞后。   
从总体上看,各地在征地规划方面还相对滞后,随意无序,以至于有些农民不知所措,产生抵触情绪。   
(2)就业安置措施滞后。   
对失地农民再就业没有即时解决,使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影响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   
(3)相关配套政策滞后,失地农民得不到实质性保障。   
主要是就业、生活、保障、医疗和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征地拆迁后,失地农民的户籍、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如何管理没有明确;对农民安置用地税费能否予以减免、村级产业发展用地是否预留等相关政策没有出台。失地农民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弱势,找工作很难,出现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其次,在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现行的政策规定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门槛过高。目前农村实行的是最基本的合作医疗制度和大病统筹保险制度,失地农民仍存在着看病难、就医难和住院难的问题。第三,在子女就学方面,各城区、县城中小学校对失地农民的子女上学也有限制,必须交纳一定的择校费或借读费、赞助费方可进入学校。   
(三)在培训方面存在三个不平衡   
(1)地区性不平衡。   
有的地方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加大了宣传力度,政府还出资免费为农民培训,有序组织务工就业。也有一些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农民培训缺乏统一规划,造成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滞后,尽管中央下拨了培训资金,可有的地方的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县区的农民培训费用尚未列入财政预算,连启动资金都没有。   
(2)培训对象年龄结构不平衡。   
各地大多重视35岁以下失地农民的培训,并推荐、帮助他们更好就业。而忽视了对年龄较大的那部分失地农民(男45、女40岁以上)的培训,这一农村群体目前难以在城市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基本生活难以保证。   
(3)培训内容和手段不平衡。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地在培训内容上存在盲目性、无序性倾向,有的没有按照失地农民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安排培训;有的只侧重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而忽视企业用工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也不尽相同,差异较大。   
(四)农民自身的原因   
(1)农民自身综合素质低,就业观念相对落后。一方面,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普遍存在“两低”现象,即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低,有些年龄大、身体弱、面对当前技术工种多元化、专业化,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应能力比较差,“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另一方面,随着外来人员的逐渐增多,因而劳动力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2)受陈旧观念的束缚,失地后使他们束手无策,不能面对失地现实去拓宽就业门路和寻找增收渠道,具体表现在打工怕吃苦,钱少不想挣,投资怕风险等。由于受陈旧观念的束缚,失地后使他们束手无策。   
(3)支配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不够科学。如大多数人把征地后的补偿费用于建房,有些还债,少数人甚至还染上赌博的恶习,使本来就很少的征地补偿费早早地用完了。这部分人今后生活将逐步陷入困境。同时,由于土地被征用后,由于粮食、蔬菜等均需到市场上购买,使生活成本提高,造成了生活质量下降。   
七、社会保障体系和执行情况的对策和建议   
如何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一直是政府的工作重心。本课题组根据大量的实地调查研究和结合全国部分地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经验提出解决南昌市失地农民安置问题。   
(一)政府要改变决策方式、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失地农民维权渠道。   
(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产权入股分享城市化后土地的增殖收益,从土地资产的收益中,切一块资金用于定向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工商业用地则应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同样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   
(三)推进征地的规范化、法制化。旧村改造、征地建设,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涉及占地补偿、转工转非、生活补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应形成规范的管理办法,避免日后矛盾重重。比如土地的交易由律师公证,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各种补贴费用等一次到位,不得日后算账。拆迁安置应先付款、先安置,后施工。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不得违章征地开发建设,对于违章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负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尊重农民土地权益。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   
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农业产值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农业产值目前已严重偏低的事实,结果造成补偿标准偏低。而且,农村土地负载着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失地后应该加以补偿,但由于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和农村社会保障的缺位,这些都没有纳入现有补偿的范围。现有的补偿标准却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给。没有任何后续保障。   
(五)监督的缺席是基层民主建设的“软肋”。   
国家征地政策要求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向农民公告,但调查发现,在很多农村这些方案都被村干部视为“秘密文件”,不轻易示人,以便对补偿款进行挪用、贪污。失地农民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基层民主建设。现有的村级组织和政府、农民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个关系在现实中并没有理清楚,村级组织存在双重代理的性质:一方面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被选举出来代表农民利益,但另一方面还要对上级部门负责,代理上级政府的一部分行政职能。而且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的行政化倾向、政府对村级组织的控制力实际上是加强了.村干部可以任免,账务要审计,达标建设等任务还要下达,尤其是村级组织的经费来源不再由农民直接提供,而是改为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农业税附加,在人、钱、事都被上级政府控制的情况下,村干部如何能在土地转让这样的重大利益问题上代表农民说话?显然,我们现行的农村治理结构和我们推行农村基层自治的目的是一个悖论,距离真正的自治还有不小的距离。 真正有效的村民自治,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保障。失地农民问题可谓触动了中国农村的深层次矛盾。要想让农民的集体组织真正为农民负责,我们还需要不断探索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显然这还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当前,失地农民的利益要想得到保障,村级组织可以说是最后一道关口。土地转让事关农民生存大计,无论是征地补偿款分配,还是土地转让的谈判交易,其过程都必须得到充分的监督。   
(六)大力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参与社会就业的竞争能力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就业和创业问题始终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首要的问题,我国国情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初级劳动力市场都会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就业竞争非常激烈。按照目前的城市化速度,全国每年大约有250万左右的失地农民需要安排再就业。推进城市化的核心任务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要大力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积极引导失地农民面向市场自主择业。   
(1)注重推行市场化就业。在市场经济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的今天,再希望征地单位或土地开发企业安置失地劳动力是很不现实的,甚至是违背市场原则的,只有积极开拓市场化就业才是解决失地劳动力根本途径。而且,失地劳动力和失地农民中潜在的新增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理应整体纳入社区或街道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管理。对此,政府必须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取消就业中的城乡户籍歧视,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实现城乡统一就业;其次,失地劳动力所在社区或街道有责任建立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业岗位上就业;再次,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制度。取消城镇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就业条件的区别,建立统一的就业准入制度,取消城镇用人单位对农村劳动力分行业、分工种的分类管理限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   
(2)多形式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针对各地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用工的趋势,开办各种从事二、三产业的技术培训班,免费对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以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和就业能力。因此,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再就业培训基金可从土地征用款项与集体资产积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为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可考虑将经过培训作为照顾性工种用工的一个优先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免费培训,也可采取由失地农民支付培训,政府部门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努力让每一个失地农民掌握一门非农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其次,政府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适应企业用工要求,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帮助失地农民提高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使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促使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再次,要在农村建立一个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市场化,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吸纳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良好局面,使失地农民有多个就业的选择机会。   
(3)多渠道拓展失地农民就业岗位。一是要继续依托失地劳动力所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原来的村集体或股份制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提成的部分,用好用活这部分资金,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生产和服务业,尽力吸纳失地劳动力就业。二是对于征地较多的乡村出台倾斜政策,如撤村建居及配套设施建设较多的财政支持政策、土地留用政策、开发性安置、房产安置等政策,以帮助社区增加就业机会,部分吸纳失地劳动力。三是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失地农民要逐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同等待遇,政府在税收、就业门路等方面要给予其政策性的扶持。同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由政府出资购买部分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协调有关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七)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及其营运方式改革   
(1)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的收入必须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一是要充分发挥近郊农村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及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大力发展餐饮、宾馆、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二是要合理利用村级发展用地,大力发展近郊工业,特别是适合于吸纳农村“两低”(低收入、低学历)剩余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以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三是要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去外地发展种植、养殖业和经商活动。同时,政府也要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创办三产服务项目。   
(2)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   
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二是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职工自主就业的政策,在农民中办个体工商企业(户)时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和资金贷款支持等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四是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其它有关政策。给予失地农民最大力的支持切实为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缓解农民就业难的问题。   
(八)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土地仍是广大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要积极推行“土地换社保”,逐步建立起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从而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   
(1)在今后征地过程中政府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的征地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并且应严格、认真执行。   
(2)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在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对一时安排不了工作的,要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专项基金。该基金不仅用于现在和以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问题,对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要惠及。   
(3)专项基金可通过如下渠道筹集:一是政府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二是从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不少于10%的资金;三是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提取资金;四是从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10%的收益;五是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社会各界捐献、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   
总之,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工作问题上应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以市场为导向、操作性、可量化的多种途径并存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南昌市及全省、全国的城市化在一个繁荣稳定的环境下顺利推进。   
八、后记   
此次的社会调查的结果有力地修正了我们对农村的一系列印象和臆想,我们在震惊之余不免怀有遗憾,那就是丰富多样、具有浓厚传统色彩的农村生活已渐渐被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而慢慢替代,我们以无从发现与体验那种祥和的农村景象。取而代之的是城市化给予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的某些不作为给农村失地农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我们坚信中国农村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广大农村的社会进步和政府部门的大力解决,这也是促使我们对农村问题的研究注入极大热情与兴趣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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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农业户口可以按比例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征用的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应当缴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养鱼塘,经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积的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凡缴纳了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其中5%上缴省财政。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收取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于45元;    (二)其他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每平方米21至26元;    (三)县、不设区的市每平方米的15至24元。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征地的原则是保障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如果给予征地农民上限补偿(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得30倍)还不能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可以突破30倍的限制,详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时对征地的程序有更加严格的规定。    南昌市会制定统一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费  土地补偿费直接给村集体,由其做出合理分配  其他三项事直接到农民个人的。    在保障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地原则下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三个层次,以耕地为例:  一、年产值的8——12倍  二、年产值得30倍  三、30倍以上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30倍上限”有所突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意见》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意见》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根据《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被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意见》还规定,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非常感谢刘刘律师  我现在入家人收集好证据 先去了解下情况   7K的价格实在是太黑了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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