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瑞花园园河对面规划是什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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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游子   
  帅哥,你的马甲太多啦  
  这片区区位优势明显,具备很好教育、交通、环境生态(湖公园、植物园、旅游度假区、人民公园),特别是万洋高速贯穿其中。  亮点:规划中有一条到洋浦的铁路(会不会是那大-洋浦轻轨?),想知道这确确实实是规划吗?还是为了彰显这片区而虚设的至洋浦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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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离居民区太近了吧,不怕噪声污染环境吗?
23:16:00  高速公路离居民区太近了吧,不怕噪声污染环境吗?  -----------------------------  放心,高速公路要是遇到居民区,自然会建设隔音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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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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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发布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正文内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development land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residential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industrial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road,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绿地与广场用地
green space and square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人内确定。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Ⅰ、Ⅱ、Ⅵ、Ⅶ
65.0 ~ 85.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Ⅲ、Ⅳ、Ⅴ
65.0 ~ 85.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 ~ 15.0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一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二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三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需布置绿化防护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续表四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附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
占市域总用地比重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非建设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市域总用地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占城市建设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91;引用日期&#93;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官方网站.&#91;引用日期&#93;宁波市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前公示)
/col/col7392/index.html
/col/col7395/index.html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前公示)
来源:宁波市规划局总体规划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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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指导城市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宁波市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编制工作。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在规划报送审批之前,我局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日-7月12日,共计30天。在此期间,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便于我局汇总和整理。
  联系电话:9;1  E-mail: nbghj@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江澄北路575号宁波市规划局
  邮编:315042
一、调整依据和背景
  首先是随着宁波市轨道3号线、4号线的方案深化调整,线形站点及轨道敷设方式的变化,需要对涉及地块做出调整;其次,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其对实体商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原规划商业用地面积呈现过量的趋势,需作出调整;三是中河街道近期建设计划的调整要求对原控规局部地块进行调整。基于上述原因,经研究,拟对《宁波市鄞州区中河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局部调整。
二、调整范围
  论证调整地块主要为YZ06-03-a4、a6,YZ06-02-c2、c3,YZ06-01-h4,YZ06-11-a5,YZ06-10-b3、b4,YZ06-09-c2、c3、c5、c6,YZ06-13-a1、a2、a3、a5,YZ06-10-b7、b9,YZ06-08-d4、d5,YZ06-08-b5,YZ06-14-e3、e8、e10、e11,YZ06-13-e1,YZ06-13-e3,YZ06-13-d4,YZ06-12-e5,YZ06-12-e1、e2,YZ06-16-b5、b6,YZ06-16-b1、b2,YZ06-16-c2等地块。
三、主要调整内容
  1.YZ06-03-a4、a6地块内的原规划住宅混合用地及现状的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中小学用地。
  2.YZ06-02-c2、c3地块内的原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和综合用地。
  3. YZ06-01-h4地块内的原现状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4.YZ06-11-a5地块内的原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和绿地,配置一处菜场及社区配套商业。
  5.YZ06-10-b3、b4地块内的原规划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对综合用地与绿地广场用地之间的界线作出了微调。
  6. YZ06-09-c2、c3、c5、c6地块内原规划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与南部的商住用地统一开发。
  7. YZ06-13-a1、a2、a3、a5地块内原现状供电设施用地和规划商业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打通规划堇山东路,配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一处。
  8.YZ06-10-b7、b9地块内原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供电用地和商业用地,结合商业用地配置一处社会公共停车场,微调了南侧商务办公用地北部的用地界线。
  9.YZ06-08-d4、d5地块内原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和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10.YZ06-08-b5地块内原规划商业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增设标准社区服务中心。
  11.YZ06-14-e3、e8、e10、e11地块内规划原二类居住用地、加油站用地、公园绿地调整为中小学用地、商业用地和防护绿地,保留部分公园绿地;延伸规划贸城东路。
  12. 保留现状下应加油站,YZ06-13-e1地块内部分原规划公园绿地调整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站)。
  13.YZ06-13-e3地块内原规划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14.YZ06-13-d4地块内原规划商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15.YZ06-12-e5地块内的原规划中小学用地(初中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
  16.YZ06-12-e1、e2,YZ06-16-b1、b2地块内原规划防护绿地与二类居住用地界线进行了微调,部分规划防护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
  17.YZ06-16-b5、b6地块内的原规划中小学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了规划防护绿地的用地面积。
  18.YZ06-16-c2地块内的原规划环卫用地调整为医疗卫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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