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自建房审批有争议,一方正在审批建房手续,另一方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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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不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可以建房――没人管&
宁远百姓 发表于
  我叫张桂秀,女,1953年出生,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村民。丈夫高怀星为了养活五个女儿,辛劳过度,壮年早世。我是一个小学都没有读完的农村妇女,含辛茹苦带着五个未成年的女儿艰难度日。我们家分得的自留地共一分四厘,与我二嫂段六贞(西郊村村民)的自留地紧连,1982年二哥高明星(邮政局退休工人)要强行在我们的自留地上建房,他身材高大,有三个一米七以上的强壮儿子,仗着家庭势力、欺凌我们母女六个,我据理阻拦,高明星气势凶凶指着我吼叫:我们今天就建了,看你们能怎样?他那要行凶打人的土匪样子,吓得我抱着孩子们直哭。这样,高明星身为二哥却丧心病狂,不念同胞弟兄、亲侄女的情份,一不与我们签订用地协议二不给补偿,违法霸占我们分得的自留地给他建房,当年,女儿们没有完全民事能力,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我是个文盲,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加上害怕高明星父子加害我们母女几人,所以长期忍气吞声。  2011年8月,高明星的大儿子高红开(冷水滩退休工人)带领高红光(煤炭公司工人),高红胜(西郊村村民)两个弟弟要拆掉非法建在我们自留地上的旧房重建,提出留一米二宽的通道让我们出入,遭到我们的严正拒绝,高红开威胁说:“不要弄得打架来解决”。并于日在没有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高红开一伙无视法律,连人民政府都敢不放在眼里,就更敢继续霸占我们承包的自留地了,我们知道,要他们归还我们的自留地,打我们是打不过高明星一家的,其结果只有我们死伤。对此我们报告了县级有关部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执法和调解勉强停工。后经县里有关部门调解,对方坚决不肯归还我家的自留地,只答应留一条出路,协商调解未果。他们一伙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于日再一次强行动工建房,我一个孤寡老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时间向村领导、镇领导、县国土局、县规划局报告实际情况,政府各部门之间都互相推诿、踢皮球,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明星一伙还是肆无忌惮的强行动工建房。我只好去找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不去不知道,一去才知道县委县政府的大门是何等的难以进入,根本就进不了那扇威武而神圣的大门。无赖之下只有来到省里将实际情况如实报告各位领导。特请求省里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能为我这个可怜的老人做主和主持公道,归还我家的承包土地。  法律依据陈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我们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高明星侵犯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我们承包的土地归还我们,使我们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四、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们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虽然有法律依据,但高明星可以暴力抗拒法力,我们无能力以暴抗暴,特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高明星一伙归还我家的承包土地,以求公正。  附件一: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四村民证明我家的承包土地;附件二: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分给我家自留地分布情况图;附件三:请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附件四:关于维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补充说明;附件五:高明星房屋分栋分层平面图。
  情况汇报人:张桂秀  2012年&8&月&19&日   关于不同意《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的几点意见
  我张桂秀对《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严重明显不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偏袒高明星一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现高明星一家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动工建房,张桂秀多次向村领导、镇领导、县国土局、规划局、县委、县政府,没有人来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造成两家多次发生争执争吵,要是在这种情况下张桂秀一个老人收到高明星一家欺负出了人命案,请问是不是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呢?为什么在《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内只字未提?我认为调委会首先是要求高明星方停止这种非法行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二、“张桂秀所称她家菜地”,这句话有明显偏袒高明星方的意思,因为高明星霸占张桂秀家自留地人证、物证,证据确凿,有村委会、村民等,证明高明星家现建房的后面部分地是霸占张桂秀家的自留地,作为调委会应该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处理问题;  三、“1990年高明星增建楼梯时经过当时的宁远县城关镇西郊村委会、宁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这是不懂法、不明真相、不公正的条件下写出来的。根据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高明星侵犯张桂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承包的土地归还张桂秀,使其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3、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4、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张桂秀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张桂秀拥有无可非议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即使用权)。再说村委、镇政府在没有告知和征得张桂秀同意,擅自乱批准别人的土地给高明星建楼梯,就算真的有这种批准是无效的,同时也无权批准高明星占用别人自留地建楼梯的。  四、&张桂秀和质监局在高明星改建房的申请报告上签字,是高明星自己改建自己的房屋,申请报告上并没有说要占用别人的自留地,当然是签字同意了,要是申请报告上写明占用质监局或张桂秀的土地,他们会签字同意吗?从这些言词上很明显的看得出调委会在没有调查清楚事情真相,就存私心偏袒高明星一方;  五、“因张桂秀提出的要求太高,调解未果”。调委会写这句话怎么不完整呢?为什么不写明张桂秀是什么样的要求呢?而张桂秀的要求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自留地,难道这样的要求过分吗?高吗?  六、“按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书国家和集体所有”,请问按什么法律规定?这个所有权属问题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本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自留地使用权属本该属于张桂秀。怎么能够颠倒黑白是非呢?高明星一家不是合法合理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而是非法霸占取得的,难道这也能得到调委会的支持和认可?  七、“其他人现在主张自己拥有该处土地使用权,于理不通,于法无据”。这段言词很明显是站在高明星的立场说出来的。什么叫其他人现在主张自己拥有该处土地使用权,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根本就不懂法,不搞清楚事情真相,有失公正的来调解此案。  五、舜陵镇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是在没有张桂秀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出具的。张桂秀一个孤寡老人没钱、没工作、没经济来源,就是一个菜农,且其余菜地都被政府在几年前强行征收做开发了,一个这样的老人是没办法跟高明星一家有钱有势相比的,这样一个老人没有任何资本去搞关系、拉关系的。但相信县政府不管,还有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来管。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像包青天一样的领导为民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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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张桂秀信访事项的交办要求和领导的批示,我局对张桂秀反映的信访事项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会同舜陵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张桂秀,女,1953年出生,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村民。其夫高怀星(已故)与信访相对人高明星为同胞兄弟,即信访人是高明星的弟媳,信访人的住房位于宁远县质监局旁。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
  信访人张桂秀反映,其夫高怀星的胞弟高明星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侵占信访人14O土地,要求停止侵害并将所侵占的土地归还给信访人张桂秀所有。
  三、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高明星于1980年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兴建了座房屋(即现在居住的宁远县舜陵镇内环路82号房屋),占地面积110.34平方米。1990年,高明星申请在该房屋后面(即张桂秀所称她家的菜地)增建楼梯。增建楼梯时经过了当地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同意,相邻各方也无异议。时过20多年后,高明星以其住房年代久远,地势较低,下雨时经常进水,严重影响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为由,于2010年7月向有关部门写了改建房屋申请报告。高明星的邻居张桂秀及县质监局工作人员柏玉平在高明星的申请改建房屋的报告上签了字。2011年中秋节后,我局对高明星住房进行地籍调查时,张桂秀却突然提出异议,认为高明星原房屋楼梯占用了她家的菜地,要求我局停止为高明星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对此,我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之规定,没有为高明星所改建的房屋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日,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高明星、张桂秀两家纠纷多次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收集材料并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后,作出了处理意见书,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高明星增建楼梯时经过了当地的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同意,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已有20多年,其他人无权主张该处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双方,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意见下达一个月左右,信访人没有到法院起诉,而是到国家、省、市信访部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市长信箱等反映情况,我局对此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处理,在调阅档案时发现在2006年第二次土地地籍调查时,信访人也是认可所争执的土地使用权属高明星所有,信访认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了手印。
  三、处理落实情况。
  针对调查核实情况,我局工作人员认为信访人与高明星争执的土地,高明星增建楼梯时经过了当地的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同意,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已有20多年,其他人已无权主张该处土地使用权。同时该地在2006年地籍调查时,信访人张桂秀也认可其土地使用权属高明星。即双方争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高明星。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舜陵镇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张桂秀与高明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信访人张桂秀如对舜陵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地向信访人作了法律政策解释说明工作,而信访人仍坚持自己的诉求,并到网上到处发贴上访。
  四、关于对信访人现在陈述的理由的几点说明
  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高明星、张桂秀两家土地纠纷作出处理意见书后,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没有到法院起诉,而是到国家、省、市信访部门上访,并罗列了多种理由,要求高明星归还增建楼梯所占用的土地。现依照法律政策对信访人罗列的理由进行说明:
  1、关于信访人称高明星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非法动工建房,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不作为没有制止的问题。经查,高明星房屋改建时规划部门作了规划红线图并到场放了线。高明星动工时与信访人发生争执,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进行了制止,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2、关于信访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问题。经核实,高明星增建楼梯是在1990年,且经过了当地的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批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即信访人用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去约定过去的事或行为是没有道理的。
  3、关于西郊村村委会、村民出具的证明问题。根据信访人张桂秀提供的资料,西郊村村委会、部分村民确实为其出具了证明,证明张桂秀“在1980年时在棱角塘(高家园内)分得自留地0.14亩,高明星后来建的楼梯及房子后面余坪是张桂秀家0.14亩自留地的一部分”。但高明星同样也提供了镇政府干部、西郊村委会、部分村民及亲属出具的证明,证明高明星“增建楼梯所使用的土地是余坪,经过了依法审批,建楼梯时没有任何人主张权利,此后也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执”。综上,可以认定的事实是,高明星增建楼梯使用土地经过了当地的村委会同意、经过了当地镇政府批准,且连续使用了20多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舜陵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4、信访人诉称舜陵镇人民调解处理不公正、存私心偏袒高明星,甚至收受“红包”、接受吃请的事情不存在。
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建房手续审批程序和强化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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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村镇统筹发展,切实解决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申报不实、批建不一、过程失管和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干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严格规范全镇村民建房手续审批程序和强化过程监管工作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村民建房和审批必须坚持的原则
  1、依据规划的原则。村民翻扩建房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
  2、节约用地的原则。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应当包括主房、厢房(辅房)、厕所、畜舍和庭院等;
  3、相对集中的原则。按照乡村城镇化的要求,村民翻扩建房屋应当与旧房改造、危房改造、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4、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村民建房应当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房屋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建设相协调;
  5、依法审批的原则。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镇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54平方米。有下列情形的村民可申请新建:
  1、户口在本村,长期在外无宅基地的,现回村居住(原有宅基地已出售除外);
  2、因实施土地增减挂钩、村庄环境整治及其他建设需要拆迁的。
  村民在规划布点村庄翻扩建房屋,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国土所、村建站必须到村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形成材料。公示征询无异议后按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报镇长办公会讨论。
  三、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村民在向村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时,必须同时出具原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如果村民提供不出&两证&,但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事实存在,则由国土所、村建站会同所在村联合确认,并出具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由片长牵头,村建站、国土所工作人员和村综合监管员一起到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时,必须拍摄原有占地地貌照片和原有房屋结构照片,实地丈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绘制平面位置图。根据农户申请,绘制建设规划图,填写《村民建房初步审查表》,参加人员分别提出各自的意见,并逐个签字,以示负责。图片及相关资料必须随《村民建房初步审查表》,到村建站领取《江苏省村民建房申请表》。初步审查时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层次、不得扩大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超过70%的建筑密度、不得擅自拆除房屋。村民因家庭人口多,居住十分困难,并且只有一处宅基地的,需要翻扩建楼房,必须在符合建楼房的条件前提下,与左右四邻签订相关协议书,方可受理。村民宅基地面积小,又无扩建楼房的基本条件,可申请扩大建筑密度。上述必须遵循《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规定的单户建筑面积标准: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以上不超过250平方米。凡改变层次、扩大占地面积的,需要一事一议,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最终以镇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准。
  3、单位联审:片长、国土所、农经站、计生站等相关部门,未在《江苏省村民建房申请表》上全部签注意见,村建站不得接受申报材料,更不得提交镇长办公会议讨论。
  4、集体审批: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副镇长参加,各片片长、分管村建工作的负责人、村建助理、国土所长、村建站负责人、财政所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列席。讨论时,由村建站依据《江苏省村民建房申请表》分别提出议题,分片逐村逐户提交讨论。所提每份议题必须手续齐全,否则不予讨论。批准时,依照规定从严控制超标准建设。
  5、现场办公:镇长办公会结束后,由各片片长、村建、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以片为单位,按照村建站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的村民建房议题,逐村逐户现场勘查,同意批准建设的,片长、分管负责人必须在会议现场签字,最后由村建站将各片现场办公的综合意见汇总报镇长,由镇长安排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6、发放许可证:村建站根据镇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平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0元的不违章建设保证金;批建楼房的,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0元的不违章建设保证金。符合安排宅基地,需拆除原房屋,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同时交纳5万元拆除保证金。村建站、国土所和村综合监管员一起到现场按证放样。村民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拆除房屋,供电部门不得为建房户提供三相电服务,村建站和村综合监管员不得为建房户放样,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办理手续。
  (二)集镇居(村)民审批程序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村)民申请建房的,按照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参照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从严控制。镇综管办参与房屋的放样、建设过程的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建筑材料占道、乱倒建筑垃圾、不服从管理的建房户,综管办按照占道面积、占道时间向建房户收取占道费,收取方式由综管办出具书面材料从建房户交纳的不违章建筑保证金中扣减,同时告知建房户。在集镇规划区公路、河道两侧申请建房的,片长牵头在现场勘查时,组织农路、水务部门共同参加,农路、水务部门在申报材料上根据自身工作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对在镇工业园区周边散落的零星房屋和因集镇园区发展需要规划控制区域,镇政府予以冻结审批各类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确因房屋破漏,经有权部门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可以按照&四原&(原址、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要求做简易维修,或申请到镇集中安置规划点异地建房,由镇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异地建设或房屋征收参照《沈伦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1、经营者向镇、村提出建设申请;
  2、镇分管农业负责人根据项目的类型,组织片长、村建、国土、农经、林业、环保、畜牧、水产、农路、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经营者拟定的建设方案初步审查、现场勘查、论证,并在会办表签字确认;
  3、经营者与村委会、承包户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由镇政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涉及建筑的部分应征得承包户签字确认;
  4、公示时间结束后,经营者将申报材料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同意后镇政府、村委会、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5、经营者按建筑面积向镇政府交纳30元/㎡的房屋拆除保证金,并签订承诺书;
  6、镇政府在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按照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分别报市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环保局签署意见;
  7、镇政府将市有关部们签署意见的材料,视项目实际需要,按相关规定,报市农业、林牧业、水产、国土等部门备案。
  四、简化程序审批流程
  1、对建房户只需要在原址上修砌围墙、门楼等,由村建站按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报片长、分管负责人审批。
  2、对建房户保持原高度,翻新房屋上盖的,由村建站按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简化手续,报片长、分管负责人审批。
  3、其余的建设行为(含打桩护坡等),提交月度镇长办公会讨论,集体审批。
  4、简化程序的建设行为,也必须缴纳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清理保证金。
  五、加强过程监管
  1、村建站牵头负责房屋的放样,国土所、村综合监管员到场参加。现场放样与审批证件不符合的,追究村和村建站人员责任。
  2、村综合监管员负责村民建房前的申报,同时负责村民建房的现场监管。村综合监管员至少三次以上到现场检查,其中,第一次检查房屋基础尺寸,第二次检查房屋檐高尺寸,第三次检查房屋占地面积和外观要求。在这期间内,如发生违法、违规建设的,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处理,且24小时内未及时上报的,解聘村综合监管员资格、取消村干部编制。本辖区内发生二次现象的,处理行政村主要负责人。
  3、村综合监管员必须加强安全监管,亲自到现场指导建房户安全拆除房屋,督促建房户与建筑工匠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检查,适时提出整改要求。
  4、村民建房必须在镇长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1个月内到村建站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证后6个月内启动建设,一年内必须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本人及村综合监管员向村建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长办公会议现场组织片长、村综合监管员以及村建站、国土所工作人员一起按证验收,拍摄新建房屋图片。验收合格时,填写《村民建房验收表》,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认定,在确认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要求、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离占道现场的情况下,经镇长办公会现场验收合格,由村建站根据镇长办公会议纪要,退还建房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没收建房保证金,并责令建房户限期整改或拆除,整改达标后再行申请验收。
  六、落实管理责任
  1、村综合监管员是本辖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必须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规定,必须对初步审查、单位联审和集体讨论等过程中的数据事实负责,必须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负责。
  2、村建站、国土所是全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对批准建设的所有村民建房负总责,必须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必须对批准证件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必须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和打击。
  3、片长是本辖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管理工作摆上十分重要的位置,做到亲自勘查、亲自复查、亲自检查,确保程序不疏漏、检查不形式、整改不降标。
  4、镇长和分管负责人必须承担全镇村民建房工作的领导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慎重审批,强化监管,把监管触角延伸到批前、批中和批后的每一个环节中。
  以上四个层面组成全镇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组织网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责任倒查&的原则要求,实行分级问责,其中:片长由镇长负责问责,村建站、国土所以及村建工作监管员由分管负责人负责问责,镇长办公会议和分管负责人由书记负责问责。不管在哪个层面、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一查到底,都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通知,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2016土地法律法规:土地有争议怎么办?[导读]我国现行主要的土地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在实际纠纷解决中,有时还不免会涉及到民法的相关内容。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来了解一下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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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不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可以建房――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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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报  我叫张桂秀,女,1953年出生,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村民。丈夫高怀星为了养活五个女儿,辛劳过度,壮年早世。我是一个小学都没有读完的农村妇女,含辛茹苦带着五个未成年的女儿艰难度日。我们家分得的自留地共一分四厘,与我二嫂段六贞(西郊村村民)的自留地紧连,1982年二哥高明星(邮政局退休工人)要强行在我们的自留地上建房,他身材高大,有三个一米七以上的强壮儿子,仗着家庭势力、欺凌我们母女六个(最大的女儿才15岁),我据理阻拦,高明星气势凶凶指着我吼叫:我们今天就建了,看你们能怎样?他那要行凶打人的土匪样子,吓得我抱着孩子们直哭。这样,高明星身为二哥却丧心病狂,不念同胞弟兄、亲侄女的情份,一不与我们签订用地协议二不给补偿,违法霸占我们分得的自留地给他建房,当年,女儿们没有完全民事能力,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我是个文盲,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加上害怕高明星父子加害我们母女几人,所以长期忍气吞声。  2011年8月,高明星的大儿子高红开(冷水滩退休工人)带领高红光(煤炭公司工人),高红胜(西郊村村民)两个弟弟要拆掉非法建在我们自留地上的旧房重建,提出留一米二宽的通道让我们出入,遭到我们的严正拒绝,高红开威胁说:“不要弄得打架来解决”。并于日在没有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高红开一伙无视法律,连人民政府都敢不放在眼里,就更敢继续霸占我们承包的自留地了,我们知道,要他们归还我们的自留地,打我们是打不过高明星一家的,其结果只有我们死伤。对此我们报告了县级有关部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执法和调解勉强停工。后经县里有关部门调解,对方坚决不肯归还我家的自留地,只答应留一条出路,协商调解未果。他们一伙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于日再一次强行动工建房,我一个孤寡老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时间向村领导、镇领导、县国土局、县规划局报告实际情况,政府各部门之间都互相推诿、踢皮球,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明星一伙还是肆无忌惮的强行动工建房。我只好去找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不去不知道,一去才知道县委县政府的大门是何等的难以进入,根本就进不了那扇威武而神圣的大门。无赖之下只有来到省里将实际情况如实报告各位领导。特请求省里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能为我这个可怜的老人做主和主持公道,归还我家的承包土地。  法律依据陈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我们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高明星侵犯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我们承包的土地归还我们,使我们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四、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们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虽然有法律依据,但高明星可以暴力抗拒法力,我们无能力以暴抗暴,特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高明星一伙归还我家的承包土地,以求公正。  附件一: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四村民证明我家的承包土地;  附件二: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分给我家自留地分布情况图;  附件三:请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  附件四:关于维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补充说明;  附件五:高明星房屋分栋分层平面图。  情况汇报人:张桂秀  2012年 8 月 19 日
:建议向法院起诉处理本案因时间久远,当时诸多法律还未制定,很多处理依据均系政策。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为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裁决解决争议为妥。李志员律师,民革党员、长沙市开福区政协委员,法律硕士、法学、文学双学士学位,湖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 工作手机:;;电子邮箱;工&作QQ:;工作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辰凤凰天阶1栋30层(地铁1号线北辰三角洲站)&13:59:53
宁远小草:非法动工建设的现场第21楼 非法动工建设的现场
&13:28:07宁远小草:高明星房子平面图.jpg第22楼从高明星房子的平面图上可以看出他原来房子的建筑面积包含了那些地方,现在想霸占张桂秀家的自留地证据确凿。
&13:30:38宁远小草:单方面出具的有失公正的调解意见书第23楼调解意见书的内容很明显的看出是有失公正,没有站在 客观立场的情况下出具的。大伙评评理吧!!! img]border="0" src="/people/users//26u9.jpg" align="center"> &13:33:41宁远小草:西郊村委会证明张桂秀家自留地具体位置、面积第24楼西郊村委会证明张桂秀家自留地具体位置、面积、时间,铁证如山。霸占别人的自留地建房还要骂人,有点素质和修养好吗?你把围墙围到别人的地上,别人撤除也算违法吗?这也叫私闯民宅?报假警还得110说了算,还不知道谁在乱报警。
&13:42:04宁远小草:非法动工建设现场第25楼非法动工现场,看看吧,还说不是非法动工,这还是前一段时间照的了,现在已经将挖好的桩用水泥罐好了,还是深更半夜偷偷摸摸叫罐泵来罐的。不管你家有多大的后台,你家的这种违法建房行为都是站不住脚,就是建好了也是要推倒的。不信你试试???我就不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让你胡作非为下去。
&13:49:48说民事:不要说无用的话,让事实说话。第26楼
&23:58:18说民事:不要说无用的话,让事实说话。第27楼
这是2007年国土局来调查的宗地图,当时张桂秀也签了字&00:00:14说民事:不要说无用的话,让事实说话。第28楼
2007年国土部门划分高明星家的宗地图 1995年国土部门划分高明星家的宗地图&00:01:39说民事:让事实说话。第29楼 &00:02:40说民事:让事实说话。第30楼
&00:04:00说民事:两位80岁高龄住危房第31楼
&00:05:57真相大白于天下111:说民事网友洒出的图片怎么看不清啊第32楼说民事网友洒出的图片怎么看不清啊,好像双方都有证据,就看那个的证据充分了。但说回来,还是张桂秀的证据充分些,她有最基层--村委会盖章的直接证明。&12:51:20宁远小草:关于不同意《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的几点意见第33楼关于不同意《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的几点意见 我张桂秀对《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严重明显不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偏袒高明星一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现高明星一家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动工建房,张桂秀多次向村领导、镇领导、县国土局、规划局、县委、县政府,没有人来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造成两家多次发生争执争吵,要是在这种情况下张桂秀一个老人收到高明星一家欺负出了人命案,请问是不是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呢?为什么在《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内只字未提?我认为调委会首先是要求高明星方停止这种非法行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二、“张桂秀所称她家菜地”,这句话有明显偏袒高明星方的意思,因为高明星霸占张桂秀家自留地人证、物证,证据确凿,有村委会、村民等,证明高明星家现建房的后面部分地是霸占张桂秀家的自留地,作为调委会应该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处理问题; 三、“1990年高明星增建楼梯时经过当时的宁远县城关镇西郊村委会、宁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这是不懂法、不明真相、不公正的条件下写出来的。 &13:08:52宁远小草:关于不同意《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的几点意见第34楼根据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高明星侵犯张桂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承包的土地归还张桂秀,使其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3、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4、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张桂秀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张桂秀拥有无可非议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即使用权)。再说村委、镇政府在没有告知和征得张桂秀同意,擅自乱批准别人的土地给高明星建楼梯,就算真的有这种批准是无效的,同时也无权批准高明星占用别人自留地建楼梯的。 &&四、&张桂秀和质监局在高明星改建房的申请报告上签字,是高明星自己改建自己的房屋,申请报告上并没有说要占用别人的自留地,当然是签字同意了,要是申请报告上写明占用质监局或张桂秀的土地,他们会签字同意吗?从这些言词上很明显的看得出调委会在没有调查清楚事情真相,就存私心偏袒高明星一方; &&&五、“因张桂秀提出的要求太高,调解未果”。调委会写这句话怎么不完整呢?为什么不写明张桂秀是什么样的要求呢?而张桂秀的要求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自留地,难道这样的要求过分吗?高吗? &&&六、“按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书国家和集体所有”,请问按什么法律规定?这个所有权属问题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本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自留地使用权属本该属于张桂秀。怎么能够颠倒黑白是非呢?高明星一家不是合法合理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而是非法霸占取得的,难道这也能得到调委会的支持和认可? 七、“其他人现在主张自己拥有该处土地使用权,于理不通,于法无据”。这段言词很明显是站在高明星的立场说出来的。什么叫其他人现在主张自己拥有该处土地使用权,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根本就不懂法,不搞清楚事情真相,有失公正的来调解此案。 &&&五、舜陵镇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是在没有张桂秀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出具的。张桂秀一个孤寡老人没钱、没工作、没经济来源,就是一个菜农,且其余菜地都被政府在几年前强行征收做开发了,一个这样的老人是没办法跟高明星一家有钱有势相比的,这样一个老人没有任何资本去搞关系、拉关系的。但相信县政府不管,还有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来管。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像包青天一样的领导为民做主的;&13:09:59宁远小草:请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第35楼请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 宁远县舜陵镇人民政府: 我叫张桂秀,系舜陵镇西郊村三组村民,西郊村村民委员会在1980年前分给我家七人(每人二厘)自留地共计壹分肆厘,具体位置在菱角塘北面(高家这园内),1980后因土地调整,村民委员会对我家七人又补偿自留地(每人二厘)共壹分肆厘在西郊四方庙处,其中菱角塘北面(高家园内)的自留地被本村村民段六珍的丈夫(宁远县邮政局工人)高明星霸占建房,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法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第一款: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因此,特请求村民委员会将高明星霸占我家的承包地依法收回,使我家能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给予的权利,即“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申请人:张桂秀 &日 &&&&&&&&&&&&&&&&&&& &13:11:14宁远小草:关于维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补充说明第36楼关于维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补充说明 1、高明星家建房的地是本村分得的自留地,现说成是买的地,有票据为证。而票据是当时生产队丈量土地所收的手续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2、国土局所出具的图纸:是94年国土局搞的地籍调查,此图纸不是土地使用证。 3、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4、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5、高明星建房时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又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非法建的房于2002年补办的房产证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 6、舜陵镇西郊村分给我家七口人的自留地,村委会和西郊村原多届村干部都签名按下手印证明我家自留地分配时间、面积、具体位置,还有唐基旺等村民都证明我家在高家园内的自留地。&
&&&&&&&&&&&&&&&&&&&&&&&&&&&&&&&&&&&&&&&&&&&&&&&&&&&&&&&&&&&&&&&&&&&申请人:张桂秀 &&&&&&&&&&&&&&&&&&&&&&&&&&&&&&&&&&&&&&&&&&&&&&&&&&&&&&&&&&&&&&2011年&10月21日 &13:12:14宁远小草:关于维护合法自留地权益的报告第37楼关于维护合法自留地权益的报告 我叫张桂秀,女,1953年出生,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村民。丈夫高怀星为了养活五个女儿,为与二哥要回被霸占的承包自留地怄气过度,壮年早世。我是一个小学都没有读完的农村妇女,含辛茹苦带着五个未成年的女儿艰难度日。我们家分得的承包自留地共一分四厘,与我二嫂段六贞(西郊村村民)的自留地紧连,我们西郊村没有农田,只有菜地,是属于菜农,我没有工作,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只有靠种点菜卖点钱来维持生活。 多年前二哥高明星(邮政局退休工人)强行将我家的承包自留地霸占(霸占面积不在他的房产证面积内),一部分用作楼梯,一部分用作余坪,并用砖围起来。 这些年来我家一直向高明星一家要回承包自留地,争过、吵过也向村镇领导汇报过都没用。他仗着家庭势力强,欺凌我们母女,我据理阻拦,高明星气势凶凶指着我吼叫:我们今天就建了,看你们能怎样?他那要行凶打人的样子,吓得我抱着孩子们直哭。这样,高明星身为二哥却不念同胞弟兄、亲侄女的情份,一不与我们签订用地协议,二不给补偿,违法霸占我们分得的承包自留地多年。当年,女儿们没有完全民事能力,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我是个文盲,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加上害怕高明星父子加害我们母女,所以长期忍气吞声。 2011年8月,高明星的大儿子高红开(冷水滩退休工人)带领高红光(煤炭公司工人)、高红胜(西郊村村民)两个弟弟要拆掉非法霸占我家自留地上建的楼梯和余平重建,提出留3米宽的通道让我们出入,遭到我们的严正拒绝,高红开威胁说:“不要弄得打架来解决,”并于日在没有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高红开一伙无视法律,连人民政府都敢不放在眼里,就更敢继续霸占我们承包的自留地了,我们知道,要他们归还我们的自留地,打我们是打不过高明星一家的,其结果只有我们死伤。对此我们报告了县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执法和调解勉强停工。 后经县里有关部门调解,对方坚决不肯归还我家的自留地,只答应留一条出路,协商调解未果。他们一伙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于日再一次强行在我家的承包自留地上动工建房,我一个孤寡老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时间并多次向村、镇领导、县国土局、县规划局报告实际情况,但问题仍一直得不到解决,高明星家还是一意孤行、我行我素地强行动工建房。现特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能为我这个可怜无助的老人做主和主持公道。 首先,制止这种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情况下的违法建房行为; 其二,归还我家的承包只留地,使我们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法律依据陈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我们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高明星侵犯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我们承包的土地归还我们,使我们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四、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们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一: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村民证明我家的承包自留地; 附件二: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分给我家自留地分布情况图; 附件三:请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 附件四:关于维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补充说明; 附件五:高明星房屋分栋分层平面图; 附件六:西郊村出具的我家承包自留地分得的时间、面积、具体位置的证明及西郊村原多届村干部证明我家自留地分得的时间、面积及具体位置; 附件七:舜陵镇调委会处理意见书及张桂秀对意见书的几点意见。 &&&&&&&&&&&&&&&&&&&&&&&&&报告人:张桂秀 &&&&&&&&&&&&&&&&&&&&&&&&&&&&&&&&&2012年&8&月&19&日 &13:15:15律师发言111:客观公正说话第38楼看了张桂秀和高明星双方的证据和观点,我有以下意见,仅供参考哦。 &&&一、要是高明星没有办理建房手续,还是要先停止建房行为,这是从法律层面上讲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既然两家都有证据,可以在停止建房行为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 &&&&三、既然你们是家属从现在开始就不要互相言语伤害或行动伤害,否则对双方都不好,每个人都为了争口气,互不相让矛盾何时了呢,就永远也化解不了。 &&&&四、双方先冷静一下,缓和一下气氛,司法调解不成,可以找个中间人(双方基本熟悉认可的)坐下来,在酒桌上进行协商,也许就好了呢。这是我从事20多年来的一点经验之谈。不要见笑哦!&13:33:56说民事:张桂秀现在就像日本人,想要侵占80岁高龄老人钓鱼岛第39楼张桂秀现在就像日本人,想要侵占80岁高龄老人钓鱼岛&18:22:47好笑111:你根本不懂钓鱼岛的来龙去脉第40楼&&&我看了上面所有的你们双方的提供的东西,想说说39楼的这个汉奸。39楼的把我国的钓鱼岛事件已经反过来说了。因为张桂秀的自留地应该是最原始的,也就是说原来村里分给张桂秀的自留地好比我国的钓鱼岛,后来被高明星窃取占有,就好比是现在的日本人窃取占有我国的钓鱼岛国有化是一个道理。我不是说你们两家谁对谁错。我只是就事论事不要把我们国家的钓鱼岛给搞反了。 &&&&要是不服的,可以从头到尾看看两家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是不是这样的。大家来评评是不是这样的哦!!!&16:15:26这是第20 - 40条评论,共有52条评论。&&&1页2页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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