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教育保险和河南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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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险简介
儿童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儿童保险也叫少儿保险和小孩保险,孩子保险,宝宝保险,就是专门为少年儿童设计的,儿童具有生理和经济特点而导致其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不同的保险来转移。用于解决其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教育、创业、婚嫁费用,以及应付孩子可能面临的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的保险产品。儿童保险主要分为教育型的教育保险和保障型的意外生存保险(儿童意外保险,儿童医疗保险,儿童大病保险等)儿童意外保险、儿童医疗保险及儿童教育保险,这也是根据孩子面临的三大风险来定的。这些产品的共同特征就是在孩子成长阶段,就开始给他们提供健康及教育储蓄保障。孩子的安全、健康和教育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儿童保险与成人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从保障的意义上说,成人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未来创造收入的能力,而少年儿童尚不具备创造收入的能力。所以,为避免人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保监会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20万和50万,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死亡保险金额不计算在死亡保障限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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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险实施的方式B. 保险的责任C. 保险的性质D. 保险的标的
A:买入并持有策略和恒定混合策略假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稳定,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假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随投资组合价值的提高而下降B:在市场出现明显的下跌趋势时,三个策略从优到劣排序为: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恒定混合策略C:三个策略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大到小排列为: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买入并持有策略>恒定混合策略D:买人并持有策略的支付模式是直线形的,恒定混合策略的支付模式是凸的,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支付模式是凹的
A:支付模式B:收益情况C:有利的市场环境D:对流动性的要求
A. 资金的性质不同B.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C. 交易费用不同D. 投资策略不同
A. ①②③④⑤B. ②①③④⑤C. ③②①④⑤D. ③①②④⑤
A. 借款人直系亲属B. 贷款银行C. 借款人D. 抵押人
A. 贷款本金B. 利息C. 违约金D. 损害赔偿金E. 实现债权的费用
A. 将短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B. 将长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C. 将短期借款与短期贷款匹配D. 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比较平衡
A. 将短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B. 将长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C. 将短期借款与短期贷款匹配D. 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比较平衡
A. 将短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B. 将长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C. 将短期借款与短期贷款匹配D. 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比较平衡
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B.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退还保险费D.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B.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退还保险费D.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B.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退还保险费D.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B. 以本机构名义进行保险产品宣传C. 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D.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E.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A.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B.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C. 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D.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E.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A. 医疗保险合同B. 人身保险合同C. 人寿保险合同D. 工伤保险合周
A.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B.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退还保险费D.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A. 转移风险B. 适应性C. 量力而行D. 合理避税
A. 医疗保险合同B. 人身保险合同C. 人寿保险合同D. 工伤保险合周
A. 保险人B. 投保人C. 被保险人D. 受益人
A. 设立的目的不同B. 提供设施、场所不同C. 适用法律不尽相同D. 决策机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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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以下简称北大附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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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以下简称北大附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住所地XXX。
负责人徐扬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继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财保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孙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以下简称北大附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附中委托代理人刘新红、申继鑫,被告郑州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吴鹏系原告高一年级一班的学生。日,吴鹏在原告校园进行入学军训的攀爬项目时,因体育设施损坏身体受到伤害,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在被告处为其在校学生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保险期为日至日。到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了吴鹏的部分医疗费31496.71元,而对剩余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并未按照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足额赔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单复印件一份,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复印件一份,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发生的保险责任承担理赔责任。第二组证据:3、河南省郑州市高中毕业生吴鹏登记表一份,4、吴鹏日至日的病例,5、吴鹏日至日的病例复印件一份, 6、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两张复印件, 7、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吴鹏作为北大附中学校的学生,在北大附中学校所投的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期间受到伤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理赔支付保险金。第三组证据: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医疗跟踪调查表复印件一份,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赔款计算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经认定吴鹏伤害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且也进行了部分赔偿,但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却没有依法进行全部赔偿。第四组证据10、户主为杨红的户口薄一份,11、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吴朋的曾用名为吴鹏,吴鹏和吴朋为同一人。
被告郑州财保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构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险合同双方依照《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且,双方又“特别约定”1、涉及医疗费用案件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医保用药范围赔付。2、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或者5%,两者以高者为准。3、附人员名单一份,出险后以人员名单为准,人员均符合投保要求,若不符合保险条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答辩人认为,保险条款等是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保险条款已经由被保险人签收和详细阅读,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二、日,在被答辩人处就读的学生吴鹏发生人身伤害,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答辩人赔付31496.71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部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约定以及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三、被答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再次理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在“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没有确定之前,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1、PZCJ000005号保险单一份,2、理赔抄单一份,3、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一份,4、高一(1)班名单一份,5、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构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次保险事故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保单约定的险种所对应的条款以及特别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组证据:1、业务赔偿卷内目录,2、出险通知书一份,3、事情经过说明书一份,4、赔偿协议一份,5、住院费票据二张,6、医疗费用审核表三张,7、CZCJ000012号赔偿计算书一份,证明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双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赔偿协议没有对方签名不具有效力因赔偿协议没有保险人的参与,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确定。
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确认如下:
日,北大附中以在校注册学生向郑州财保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另查明,吴朋(曾用名吴鹏)是北大附中河南分校高中一年级(1)班寄宿生,日上午军训间隙,吴鹏攀爬爬梯时,爬梯突然从焊接点断下,家长要求学生到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CR片检查诊断为1、右肱骨外科颈骨折,2、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做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经治疗,吴鹏共花费医疗费48080.29元。被告郑州财保公司扣除免赔后支付医疗费31496.71元。两次住院57天。日,吴鹏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出院医嘱:佩戴支具患肢制动3个月。吴朋系城镇户口。
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6583.33元、残疾赔偿金94392元、护理费14594.16元、营养费570元、伙食补助费1710元、共计元。
本院认为,日,原告北大附中为包括吴朋在内的在校生向被告郑州财保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就读于原告高一(1)班的学生吴朋在原告组织的入校军训攀爬项目时因体育设施损坏,致使吴朋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致残。北大附中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北大附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正是有与被告郑州财保公司签订的校(园)方责任险为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郑州财保公司主张理赔权利。据此规定,吴朋的赔偿保险金可以由被告郑州财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北大附中赔付。对于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其中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即48080.29元,郑州财保公司扣除免赔后已支付31496.71元,未支付的16583.33元,郑州财保公司应当继续支付。对护理费部分,可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816元/年的标准,按一人护理计算,住院57天,出院医嘱:佩戴支具患肢制动3个月,故原告请求的护理费14594.16元合理,应予支持。对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部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吴朋处于成长发育期,原告请求营养费570元和伙食补助费1710元合理,应予支持。对残疾赔偿金部分,原告请求偏高,应依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乘以0.3,为79386元。以上共计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此,郑州财保公司的抗辩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赔偿吴朋医疗费16583.33元、护理费14594.16元、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570元、伤残赔偿金79386元,共计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承担1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255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待被告同原告结清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淑花
&&&&&&&&&&&&&&&&&&&&&&&&&&&&&&&&&&&&&&&&&&&&&&&&&&审判员秦建玲
&&&&&&&&&&&&&&&&&&&&&&&&&&&&&&&&&&&&&&&&&&&&&&&&&&人民陪审员李霞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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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赵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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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北京的区别
缴费方式和险种区别
1外地人在北京个人交不了社保北京人可以在人才或职介交社会保险
2外地人只能已公司的名义交五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而北京人就不同了,他们在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已公司的名义交五险和外地人一样,二是可以在人才或职介交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如果这两个缴费方式对比一下区别:北京人在人才或职介交的时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了。共同的地方呢:就是都可以在北京看病报销,较后退休的待遇也是一样的啦!存档区别
1.外地人在京不是全部都可以存档案,而北京人在京可以把档案存任何一家公司,也可以存在人才或职介!
外地人只能在部分公司存储自己的档案,但是大部分的外地人是存不了档案的。其实外地人在北京存不存档案也没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小编告诉各位也不必找些代理存档的中介存档案了!
还是社保重要呀!房子可以不买,但是社保不能断呀!因为没有社保房子根本就买不了呀!O( _ )O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列表网栏目上看到的,谢谢!
小贴士:外地人和北京人在京缴纳社保有什么差异?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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