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校30多年,五年注册壳体内压校核不合格格清退吗?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南京市第九中学(东大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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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四)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六)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五)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六)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第八条&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第九条&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
(三)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四)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五)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教师资格注册受理时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定期注册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同步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第十六条&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1.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既有利于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激发教师潜心教学、加强学习研究,又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教师队伍底数,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定期注册吗?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幼儿园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定其他注册对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的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3.如何理解“在岗教师”?
“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岗位人员,除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省今年何时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我省今年在全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10月10日―11月10日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各地、各学校具体网上申请时间,由各市统一安排。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吗?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进行网上申请。网络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7.首次注册合格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列入注册对象范围,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以上的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8.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未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未持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尚在试用期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暂时不注册,由学校统一登记报教育局备案。首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11.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首次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6.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是什么?
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一般为暂缓注册。
17.首次注册时,病休已达2年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在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病休2年以下的,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首次注册结论为合格。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18.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应该先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仍然在定期注册范围的,应该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9.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根据国家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最新政策精神,该证书不失效;当教师再次转入(或被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单位后,应再次进行首次注册。
20.首次注册合格后,在5年后的下一次定期注册时,注册合格还要满足哪些条件?
同首次注册相比,申请人在5年后再次申请定期注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1.首次注册暂缓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25.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27.申请定期注册后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
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5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注册。
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的教师,凡属于江苏省的注册范围内人员,不用参加江苏首次注册,但应在首次注册期满后及时申请定期注册。
33. 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3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先向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申请补发或换发者,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同底板小2寸证件照3张(用于制作证书);
(5)因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换发证书的,需将损毁证书上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备案;
(6)证书上已登有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定期注册机构补登。
35.需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登记信息有误,应该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信息有误,应由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请进行更正。
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章。
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38.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网上填报定期注册申请时如何处理?
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39.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申报系统中无对应选项,应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任教学科”栏目中没有对应选项的,持证人应先选“无”,并将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报所在学校,经学校核实后汇总报送负责初审的教育局,由各教育局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名称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格式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在系统中添加相应学科后再由初审教育局统一调整或通知持证人自行调整。
40.申请人无普通话测试等级,网上进行填报时如何处理?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41.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如何填报?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身份证号码”一栏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42.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15位,网上申请时如何填报?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43.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网上申报时如何选择?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或与信息系统中的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的,不能选择相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而应由负责初审的教育局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后再确定。
44.教师资格种类与现任教岗位不相应,网上申报时应如何填报?
申请人应尽量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如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45.民办学校何时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我省将先在常州市开展民办学校定期注册试点,试点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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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要求清退不合格校车驾驶人
导报讯 (驻福州记者 林芹)寒假将至,为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快乐、安全的假期,省教育厅安办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校车驾驶人。
通知要求我省各级各学校,有校车的学校要再次对校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全面检修,确保使用安全。要认真对校车进行清理,淘汰车龄过长的校车,尽快更新升级为国标校车。要配合公安部门对校车驾驶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按有关要求核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身体条件、驾驶技术和驾驶行为等情况,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假期校车要停放在校内指定地点,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驾驶人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更不能参与非法营运。学校不得将校车租用、借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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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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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部署, 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师〔2013〕9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提高依法治教能力,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着力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升,努力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目标
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凸显教育教学能力导向,将教师素质和职业规范纳入考核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省、市、县、学校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与教师成长规律,坚持教师专业化导向,体现教师职业特点,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实施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含依法举办的上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研机构所有在岗在编教师须参加定期注册。
四、实施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资格进行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经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二)注册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聘用期达一年及以上的,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每个注册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任务;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在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在一个注册周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三)注册时限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四)注册程序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教师资格证书》;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符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1】1号)规定的教师培训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暂缓定期注册的,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改正补齐证明。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注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贴,同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五)处罚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任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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