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句容送花农村自建房规定的标准面积是多大?

年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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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日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五条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六条 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八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市房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公布的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十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按公式(重置价×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剩余年限÷批准年限)给予补贴。如果剩余年限÷批准年限低于20%的,按20%计算。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乘以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1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1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1户计算其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差价结算。(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前项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第二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初装费。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励。奖励发放办法和标准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第二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至1.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安置房成本价1.2至1.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第二十六条 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增加重置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2年以上3年以下的,增加40%;3年以上4年以下的,增加60%;4年以上5年以下的,增加80%;5年以上的,增加100%。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不给予补助。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拆迁人拆除。拆迁人应当依据被拆迁人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先后排序,依次发放《拆迁安置选房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安置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拆迁安置选房证》序号顺序,并且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结算时不计算楼层差价。第三十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特殊情况或者符合村镇规划的城市边远郊区,实行迁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30%予以补偿,并按取得宅基地的费用标准,为被拆迁人支付建设用地费用,对原宅基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第三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房施工企业统一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违建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项目招标和被拆迁人安置等工作。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统一向安置房建设单位收购拆迁安置房,用于安置拆迁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地点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安置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以及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价、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建(2004)83号和镇政建(2004)89号文件执行。第四十一条 镇江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丹徒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拆管机构负责应用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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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可采用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可以旧房换旧房,也可以旧房换新房。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旧房按“附件二”估价。新房在拆除建筑面积范围内按“附件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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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面积有规定吗?
你好!我们组地处城镇中心用地面积少,每户都有两栋房子,但是现在存在一种现象,谁占有了土地就是谁的,谁就乱建房。请问国家有规定农村居民建房的面积吗?
 问题来自:湖南 - 株洲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18 咨询人:55w217hj123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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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2014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
2014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
  1、《资兴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资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2、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房须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3、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原则上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非耕地安排农村村民建房。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
  (2)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选择相近的风格造型样板房,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排水、排污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4、村民建房理事会的职责?
  各村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村民建房理事会根据各村自定的村规民约把好村民建房第一关,并负责对批准后建房户在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划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建房户须向村民建房理事会递交建房责任承诺书。
  5、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是什么?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4)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
  (6)因灾毁住房需重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占用公路用地的(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
  (3)占用电力通道用地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34-330千伏15米)
  (4)东江湖沿岸建房的;(海拔286米高程以下)
  (5)选址位于没有治理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7)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8)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9)超过规定面积的;
  (10)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的;
  (11)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在城镇规划区建房的: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1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50平方米。
  (2)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建房的: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8、我市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上建房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小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用通用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5)张榜公布: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
  (6)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放线时,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7)竣工验收及登记发证: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9、我市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建房要求的用地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审核合格后,由建房户缴纳相关税费,生成序列号,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农村违规建房怎么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2)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完成哪 &五图一书&?
  村庄规划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图、村民住宅设计图集、规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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