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原来的8134 3434 0099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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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看管哥们和含冤十三载的军人!
& <font COLOR="#06年10月27日&&&&&&&&&&&
礼拜五&&&&&&&&&&&
今天就星期五了,日子过的真的很快,天气变化也很快,降温了,夜晚降到零下,由于暖气供应不及时,前几天我感冒了。但还好没有发烧,只是流鼻涕、打喷嚏,全身乏力。
登录博客才发现这里也是一个好去处,至少没有那么烦心事,可以自己听听新浪电台音乐,写写自己的心里话。
刚才在网上看到江苏一位叫做徐岳兴的干部悲惨下场,我就把它转到军事参谋论坛上了,十三载无人问津他的被大压,这一方面反映了部队需要改革,需要加大纪律检查的透明度,让部队的军人有申诉的合理合法的解决渠道。
如果是我,早就制造意外将他的那位领导给干净利索的解决了,狠点的话,可以夺全家性命,不过那样有点过分。不过社会就是这么现实的,天也不都是白昼,还有黑夜嘛。男人就要关键时刻心狠手辣!看看那些干特工的,谁不会来两下。现在制造冤案的多少?!领导给你制造冤枉,你不会制造吗?哎,多亏他还混了点工厂厂长位置呢,还是个连教导员,这点小事都摆不平!
其实依照我看来,这个社会就是这么现实的,一个字“混”,要学会这个字,可是需要下很大工夫的。实际就是一个做人问题了。
我哥们提交转业报告离开部队几天后,部队派两名科领导去他老家了,将他接回来了,最后时刻他给我打了电话,我看他情绪很低落,还是劝他先回来吧,闹转业也要看行情,不要太过,达到目的就行,否则影响领导的升迁。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是我帮了处长一把。他现在被行政看管,估计是个形式,需要报师级首长批准,一般不超过七天,需要延长则要报师长和师政委,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人各有志!
&&附二件相关文件(其中附二真假自辩)。
& 哎,这年头!
附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七十条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七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七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七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附二:《徐岳兴的网络公开信》
各位正义之士、有党性的领导干部:
您好!我叫徐岳兴,曾任南京军区炮九师14团6连指导员,1993年8月受原团政委杜建华(现任苏州市国土局副局长)的泄私报复,蒙冤受害,被开除党籍,撤职作战士退伍,并被扣下退伍手续。我十三年不断地上诉,至今没有一级组织给予我一个合理公正的说法,造成我十三年来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成为一个无依无靠的无业游民。现向社会公布我的不幸遭遇,愿全社会有正义感的人们一起为我伸张正义。
事情的经过:1993年6月,时任团政治处主任刘卫代表团党委在其办公室找我谈话,说我留营住宿制度执行不好,决定将我降职调到无锡,本人不服,当即请假到上级组织反映情况。7月21日,本人从军区申诉刚回团,警卫排战士就将我武装押送到团招待所关了禁闭,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7月21日已下了撤职处分,7月26日被作检讨,8月5日被迫对团纪委8月5日作出的《关于徐岳兴同志错误事实》材料作出说明,8月24日被党内除名。我因为蒙受了莫名的冤屈,9月将团强行塞给我的退伍手续、退伍费、申诉材料等一起寄到军区纪委,从此了无音讯。
十三年中,我不断的向师、军、军区、军委、中央纪检部门、各级组织部门去信申诉,申诉的理由是:1、十三年来师、团两级为何扣下我的退伍手续,致使我至今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成了名副其实的黑人;2、为什么降职处分,申诉后反而要撤职党内除名;3、7月21日下了撤职处分(见附一),在禁闭期间为什么26日要逼迫我写检讨,8月5日再炮制一个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见附二);4、为什么要捏造一个92年10月份的党内严重警告的假处分(见附三),此处分在连支部、营团党委、团纪委会议记录本上根本没有任何记载,本人也毫不知情;5、将我武装押送禁闭在招待所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权,是一种违法行为;6、本人除了连队宿舍,家也住在部队营房,处分中擅自离队与留营住宿的概念该如何区分。十三年来,我一直期待我们党的各级纪委部门对我申诉的内容能实事求是地调查处理,给予一个明确答复,可是年复一年,一封又一封的申诉材料如泥牛入海。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申诉的处理期限有明确规定,最长累计不得超过60天,而我的申诉却是十三年无人问津。
中央军委、军区各级领导,各级组织将本人的申诉材料适时地转批了下来,为什么师、团两级多任党委却置若罔闻,不作任何处理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原14团政委杜建华的一手操纵,首先在他任政委时,为了泄私报复,利用诬陷、编造假材料、剥夺我人权等手段,将我撤职开除党籍,继而扣下了军区转下来的申诉材料、我的行政关系、退伍手续、升任师政治部主任后,更是利用手中权力,对我历年的申诉情况欺上瞒下,直接或指使各任团党委不予理睬。
杜建华为什么会丧心病狂地迫害我呢?主要原因是他个人的私欲作祟:1991年3月团党委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整治部队企业现状,将政治处、司令部所办的企业归口到后勤家属工厂统一管理,并任命我为工厂厂长。此时,杜建华任政治处主任,他多次向我提出,要降低原政治处工厂承包人孟阿兴的承包指标(据后勤处长陶传福讲,孟向杜送了金项链、金戒指),我反复向他汇报所有承包人的承包额实际情况,以及保证团部集体利益不能过分降低指标。他却老羞成怒,上任团政委后,便处心积虑地对我实施报复。
我被杜建华迫害了整整十三年,这十三年中上千封的申诉,没有一级组织和个人来了解我的情况,给我实事求是的明确说法。一个十三年没有身份证、没有户口人的痛苦和心灵折磨,有谁能理解,本人所具备的基本党性和人性被丧失了党性和人性的杜建华摧残殆尽。封建社会尚有包青天,“三个代表”下的包青天究竟在哪里?和谐社会有谁来营造?今天,我再一次向全社会呼吁,恳求有识之士,有党性的领导、首长予以关切,还我清白,还我政治生命,还我公民权利,讨一个公正的说法。我这辈子忘不了您的救命之恩。
原南京军区炮九师14团6连指导员:徐岳兴
暂住:江苏省江阴市君巫路55号1幢401室
电话:(0)
73035部队党委:
关于徐岳兴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问题作一点说明。徐岳兴在小工厂的问题是我1991年6月份期间组织调查的。调查后我与团长邓震芳一起找其谈话。关于92年10月的处分,我印象中没有找其谈过话。对其处分印象不深。
证明人:卢善瑜
关于83434部队工厂91年6月设想开办工厂物资公司情况,我所知道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时部队工厂厂长徐岳兴对我讲,为了提高工厂的经济效益,想办一个物资公司,让我去向后勤处副处长曹稳山请示,说明设想办工厂物资公司的具体情况,过了几天,曹副处长对我说:团首长已经同意办工厂物资公司。我对徐岳兴讲了后,徐说:“你去具体承办这件事。”于是徐给我开了介绍信,在江阴刻制了工厂物资公司的各种印章、印制了介绍信、合同书等。后来团纪委调查此事,我把这些情况向他们作了反映,直至我94年离开部队,也未曾听说团党委要对开办物资公司的事作任何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工厂物资公司并未开展业务)。
93年师部吴干事、团政治处陈治双(现在江阴市技监局办公室主任),在团招待所找我谈了两个多小时,问工厂物资公司的情况,我也如实反映了当时的情况。
说明人:衡步华
宝应县西安丰粮管所
( 附件一 )
份号0010 炮兵第九师93.9.9发347
[1993]政干令第44号
炮兵第九师(命令)
撤消徐岳兴指导员职务并取消
军官资格,作战士退伍处理
炮兵第十四团:
炮兵第十四团二营六连政治指导员徐岳兴,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1980年9月入党,1982年10月入党,大专文化程度,江苏省江阴人。入伍后历任学员、班长、俱乐部主任、副连长、助理员等职,上尉军衔。
徐岳兴同志主要错误是:1、组织纪律观念差,擅自离队92天。徐岳兴同志在今年1月1日至7月21日的202天时间里,先后擅自离队累计92天,平时也很少在连队住宿,严重违反了“家门口”干部留营住宿制度。2、履行职责差,长期不尽责务政,今年以来共有29个党日,除去在一&#9675;一医院住院和在家全休期间的7个党日,徐仅组织过5个党日活动,其余党日活动既不参加,又不安排,对上级布置的以《新时期共产党员模范作用新要求》为主题的党课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徐不但一课未上,而且也不参与研究或作具体布置,经常性思想教育也不落实。3、政策法纪观念差,参与经商做生意活动。徐的妻子殷淑芹在江阴美仑大厦承包柜台,徐不但参与其合同和经营项目品种的洽谈,帮助经营玩具和灯具生意,而且还指派和默许连队战士为他妻子承包的柜台及亲属、朋友干私活共计38人次。
徐岳兴同志曾于1992年10月因私刻公章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他没有引以为戒,担任连队指导员、党支部书记后,不但不认真履行职责,还多次擅自离队和参加经商做生意活动,完全丧失了一个党员干部应具备的起码条件,在部队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军纪,教育本人和部队,根据《纪律条令》第32条规定,经师党委研究决定,撤销徐岳兴炮兵第十四团二营六连政治指导员职务并取消军官资格,作战士退伍处理。
师 长:唐全东
政治委员:吴诚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送: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团、直
承办单位:组织科
(附件二)
徐岳兴同志错误事实
经调查,徐岳兴同志的主要错误事实是:
第一、履行职责差,身为党支部书记不抓党支部的建设,自今年元月1日到7月21日共有29个党日活动中,除去徐于4月10日至5月29日在101医院住院和在家全休期间的7个党日时间外,徐岳兴同志仅组织5个党日。对上级布置的以《新时期共产党员模范作用新要求》为主题的党课教育,徐一课未上过。今年来,徐岳兴同志共参加过2次党小组会,但没有向党小组汇报过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身为政治指导员不抓政治思想建设。今年1~7月份徐对上级布置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一课没有上过;组织落实经常性思想教育仅有3次,很少找战士谈心,对连队官兵的思想状况不了解,使思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第二、组织纪律观念差。徐岳兴同志于去年12月24日向组织递交请假10天的报告单后,未经团批准,一月份擅自在家休假31天,据考勤登记,徐在2月4日到3月24日的49天时间里,累计上10.5天班,除去7个星期日,共缺勤31.5天,3月25日,徐去101医院看病,会诊后,在未经获准住院又未向团请示批准的情况下,于3月26日至4月9日的15天内,除去2个星期日和2.5天的上班时间,擅自在家休息10.5天。4月10日至29日徐在101医院住院期间不经请假私离医院两天,4月29日,被医院当作自动出院处理,并出具了“建议全休一个月”的病休证明。7月2日到22日徐岳兴未经批准不假外出20天。徐从今年1月1日到7月22日共203天里,累计擅离部队93天。徐平时很少在连队住宿,严重违反了部队“家门口”干部的留营住宿制度。
第三、政策法纪观念淡薄。徐不但自己参加了其爱人殷淑芹与江阴美仑大厦承包柜台合同和经营项目品种的洽谈,帮助爱人经营玩具和灯具生意,而且还指使和纵容连队战士在他爱人承包的柜台里吊顶棚3人次;组装灯具5人次,摆摊卖玩具4人次,看服装门市3人次,搬运灯具1人次,帮他母亲开的饭店收款、干活等4人次,帮助他姐夫家做“木扁”卖2人次,以及帮助他朋友家搬运家具、搞装璜2人次,帮助他自己家中洗衣、做饭等家务活14人次,共计38人次。
中共炮兵第十四团纪律检查委员会
调查人:刘衛 、那海尚、
陈治双、李海云
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
( 附件三 )
[1992] 团纪字第03号
炮兵第十四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给徐岳兴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徐岳兴,男,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1962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1980年9月入伍,1982年5月入党,现任炮兵第十四团二营六连政治指导员,上尉军衔。
徐岳兴同志在1991年3月至12月担任团小工厂厂长期间,不注意努力学习革命理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政策观念不强,于1991年6月至9月,违反总后勤部关于“军以下单位不准办营业性企业”的规定,与地方有关人员,试图开办“八三四三四部队工厂物资公司”,并刻制公章六枚,印制购销合同书100本,发票60本,在银行设立帐号。在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徐岳兴同志不注意严格控制财经出入,非生产性开支过大,事实调查清楚后,团党委决定免除徐岳兴厂长职务,改任六连政治指导员,徐岳兴同志不能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和安排,履行职责不认真,长期不坚持军官留营住宿制度,在广大官兵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徐岳兴同志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违反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和上级三令五申关于不准办营业性企业的规定,严重损害了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政治工作者的形象。为严肃党纪,教育部队和本人,根据《党章》和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徐岳兴同志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炮兵第十四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送:司令部、政治部、后勤处、干部股
承办单位:组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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