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最新政策后,酒店大额的维修改造费用怎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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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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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局 关于下发《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市局已将各基层局近期上报的营改增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解答,现将《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以通知的形式发布,请各基层局在营改增工作中参考执行。
货物与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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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1. 餐饮企业外卖业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单独核算的外卖业务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如何计税?
答: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
4. 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5. 外国代表处实际无收入,原营业税是按经费支出换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按代理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增值税收入。
6. 接上题,若比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该收入超过500万,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7. 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8. 旅游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纳税的服务,文件没有一经选择多长时间不得变更的规定,则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或者服务对象选择是否适用差额?
答:旅游服务可以按照项目选择差额纳税,单独核算。
9.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0. 23号公告规定:“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是否是指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那么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是否适用?
答:应征税收入开具专用发票,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旅游服务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11.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
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12.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租赁服务预收款应在收到当期一次性申报,但若分摊后低于月销售额3万,可以享受小微。问题是:收到租赁的预收款时既然应确定纳税义务,如何申报?如果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并开具,是否应缴纳税款?
答:分摊以后享受小微优惠政策;代开专用发票,全额征税;代开普通发票(仅限于个人),按照合同金额和期限判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13. 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
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14.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如果派遣的人员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那么派遣公司适用劳务派遣政策还是建筑服务政策?
答:适用劳务派遣政策
15. 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和旅行社,情况一:一并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①如果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②如果不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发票有两种开具方法:
方法一:普通发票中管理费和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都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在增值税附表一按税率或征收率行填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方法二:普通发票中管理费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请问,按以上何种方法处理?
情况二: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方法一: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方法二:市局已明确,管理费部分开具专票,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普票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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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方法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7. 劳务派遣服务是否适用差额征税规定
答: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已明确。
18. 财税字【号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规定为: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2)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在目前的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没有与之相关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规定,企业能否继续享受之前的税收优惠。
答:比照公租房政策执行。
19. 营改增之前,有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区在办理营业税项目时开具收据即可,但是营改增之后,这些部门都需要发票,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20. 按照《营改增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含总局政策组)》中的规定,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代开发票进行了规定,请问证券行业个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比照保险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进行发票代开,近期有部分证券公司来我局进行咨询,希望可以延续地税局的做法,一次性为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
2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对于临时性业务收入可以代开发票,临时性业务如何进行界定,是否有次数和频率的规定。如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一年几次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答:无规定
22. 有临时用工给单位提供劳务,如保洁、家政等,在用工单位给临时工支付报酬时,需要临时工提供发票,营改增之前,这部分发票都是在地税局代开,现营改增之后可否由国税局代开?这部分业务有的是偶然发生的,有的是经常性的,可否代开?如果可以代开,对于经常性的业务一年是否有次数的限制,比如一年几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3. 我局辖区有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大连支店等四家外国航空公司在大连的代表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免税政策。这类代表处日常收入为航空机票收入。特别是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大连支店,收入规模较大,每季度大于4000万元人民币。该收入是否应征收增值税?能否比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中关于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答:按照实际业务(交通运输业或代理业)确定税目征收增值税。
24. 企业从境外取得贷款,向境外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希望能够明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中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贷款服务是否包括境外贷款服务?
答:不可以抵扣。
25.对于代理进口企业,原来按照代垫货款和代理费全额开具发票,并注明合同编号和代理进口产品,且只就代理费部分缴纳税款。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未包括该行业。
答: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并开具代理费发票。
26.我局大连沙河口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和大连新东方培训学校等提供非学历教育的培训企业,在营业税模式下依文化体育业按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税目为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但该种行业企业,主要成本费用中,除房屋租赁和少量办公用品外,大部分为教师工资,无法取得进项抵扣,税负增加过多。
答: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27.财税[2016]47号中,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政策,可以扣除的项目中,包括“福利”,但未明确说明福利包括的具体项目。
答:纳税人在福利项目下核算的费用均可扣除。
28.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日之前开发商将小区的管理交给物业公司,其中包括停车场经营,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该停车场不属于文件中列举的“取得”的描述,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
答: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29.证券、期货经纪等行业的代理人代开发票问题,是否能够比照保险行业,集中代开发票。
30.适用差额征税纳税人如何开票,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31.财税[2016]47号中,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时可选择的扣除项目包括福利,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时,未包含福利。
答: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2.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概念,如何理解?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等各类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各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属于清包工方式
33.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按月,还是按次?
答:按月或按季
34.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房屋管修有限公司,在营业税期间根据财税【号,享受免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相关优惠政策是否继续顺延,是否属于《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项的规定,继续享受免税。
答:符合《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继续享受免税。
35.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及如何解决申报时出现的发票与申报不符的问题,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申报时,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36.适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37.哪些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请明确
答:销售、出租不动产,房地产预收和结算发票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38.对于期货和证券经纪公司,比照已有的保险经纪统一为代理人集中办理代开发票,其中要求清单由代理人确认签字,但我局有关单位反映,由于业务需要,其代理人遍布全国多地,难以实现由所有代理人本人确认签字。
答:有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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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企业为某建筑公司代发工资,收取管理费,劳务人员是从市场临时找的,只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不缴纳各类保险,对于该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
答: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40.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征税,是否所有劳务派遣服务均按照差额征税处理?
答: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项目选择差额纳税,单独核算。
41.纳税人兼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动产租赁选择简易征收,物业管理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不动产租赁支出跟物业管理支出如何划分?哪些支出(保安、保洁、绿化、维修、自用水电)属于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答:按公式计算。
42.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
答:按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43.房地产企业5月1日后,将自建房屋(老项目)转作固定资产后用于出租,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
答: 可以。
44.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4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无产权的停车位,怎么计收入申报纳税,是否也区分新老项目呢?
答:无产权的停车位也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区分新老项目。
46.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专票?比如: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承包收入100万元,分包部分40万元,是否按照100万元/(1+3%)*3%计算增值税额代开专票?
答: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包方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40)/(1+3%)*3%。
47.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若适用,简易征收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若为老房地产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8.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如5月1日收取物业费,开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企业没开具发票,也是全额缴纳增值税吗?还是可以分期进收入?
答: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49.①经营公墓企业销售墓穴使用权,使用期限20年,是否可以36号公告附件三殡葬服务中墓穴租赁享受免税政策?②公墓企业销售墓穴是否可以按照殡葬服务,享受增值税免征税收优惠?
答: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业务,才可以享受免税。
50.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外购不动产(购置价款6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万元,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金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差额开票功能: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5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11%的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比如:某房地产企业老项目,收到预收款开具普票时,征收率栏是否选择5%,预缴税款时再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税款?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52.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按照2015年营业额确认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2015年含税营业额达到515万元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23号公告第二条执行。
53.营改增试点未达标纳税人,企业误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手续?(征管规范中无明确规定)
答:若是企业申报错误,则可以取消一般纳税人登记。
54.房地产企业公建对外出租,约定如下:租期为三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万,该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第一年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年底支付租金的当天;第一年不确认收入。
55.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答:不属于。
56.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之后又从相关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那么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怎么计算?企业取得土地时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是否允许计算扣除?
答: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不允许计算扣除。
57.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将建好的房屋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那么计算公式中“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是否减除该部分面积?
答:应当减除。
58.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到相关部门时是否视同销售?
答:不视同销售。
59.公办幼儿园营改增前使用教育局印发的《辽宁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收据》作为发票开具给每位家长,营改增后是否可继续沿用此收据?
答:可以沿用。
60.保理行业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企业是否可以依据保理行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开具专票,不属于贷款利息性质的可以抵扣。
61.纳税人代理某大学进口设备,原地税所开发票分别显示代付货款、代理费,按照代理费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按全额记销售,但所进口设备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及关税,企业没有进项税可抵扣;如果仅开具代理费,因学校无进出口权,国外销售方无法开给学校。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并开具代理费发票。
62.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23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有模板?
答:《税务事项通知书》为通用文书。
63.企业开始新建不动产,截止4月30日已完工70%,5月1日后发生的用于本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是按照2年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性抵扣?
答:分期抵扣。
64.某企业租赁房产给大连医科大学和大连水产学院作为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学校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负责组织收缴公寓、食堂管理费,于当年九月底前一次性转给该企业,原营业税按照经营高校大学生公寓、食堂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否免征?
答:企业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65.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收取佣金,该项服务是否属于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所称“完全在境外发生”,是否需要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因为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地税机关要求居民企业就佣金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66.大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自建不动产,截止4月30日产权证还没办下来,消防已审批通过,摊位已于2015年开始出租,该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用于出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取得依据是否必须按照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答:可以。
67.土地价款是否包括契税和大市政的配套费?
答:不包括。
68.假设政府毛地净挂,企业1000万竞拍,取得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后期政府支付返还款100万元,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1000万还是900万()?
答:应当减除。
69.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针对不动产没有取得房产证情况,对于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对于非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不动产转让合同上的不动产转让时间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属于老项目;按照产权实际变更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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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企业咨询: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老合同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财税【2016】36号文件未予以明确。
答:可以开具。
71.银行保险下属企业提出:由于金融保险业的预算级次为地市100%,此次营改增后,能否将这些银行保险业的三四级(包括在北三市)下属单位的增值税汇总申报在二级单位统一申报纳税,不需其下属的单位逐一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抄报税。
答:可以。
72.企业询问:原在地税局收取保费时,在开具保费发票票面同时列示出代收车船税等相关信息。营改增后,总部反映收到相关文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的具体信息。企业询问是否可以按要求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答:备注栏应注明。
73.保险公司发生车险理赔时,先由客户垫付维修费,理赔手续办完后,将修车费打给客户,4S店将修车发票开给保险公司,造成票和资金流不一致,企业询问营改增后如何开票和处理?
答:若票和资金流不一致,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4.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代开专票,其他情况不得代开专票。
75.各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费是否可以采取原地税方法由各保险公司汇总代扣代缴,在哪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发票如何开具
答: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汇总,按月或按季代扣代缴并由保险公司集中开具发票,代理人清单留存。
76.银行保险业在提供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时,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洗车卡、加油卡等业务,是否视同销售或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不视同销售,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77.我局代理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反映,代理进料加工业务代垫费用:如何开具:此次全面营改增,涉及银行、进出口信用保险:由于代理进料业务产生押汇利息费用、进出口信用保险费,由委托方工厂承担,银行会出具押汇利息费用发票给受托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押汇利息要从受托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账面扣款,押汇利息费用发票只能开给受托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但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只是代理方,是代为工厂支付的。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开具6%的普票。而代理进出口企业只是代为支付方,平进平出的,若只能取得增值税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代理进出口企业会额外增加税负,存在发票如何开具?代理企业代理收取的出口信用保险和货运险收入,是否可以按零税率开具普票?
答:代理服务企业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可开具专用发票;对于代垫费用不征税,按照代理费的税率开具普票,备注栏应当注明,申报时允许扣除。
78.财险公司自有出险车辆,在自家公司保险,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答:不视同销售,不开具发票。
79.金融商品转让纳税问题。公司购入股票在“营改增”前,没有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卖出股票按收入减成本的差额交纳增值税,但在账务处理时,按卖出做价税分离有销项税,但成本并没有进项税,如何处理?如果股票在2014年购入,期间取得2015年取得股息收入,预计在2016年8月卖出,在营业税时,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收入暂不交营业税,等股票转让时,用股票卖出价减成本价加股息收入的余额(如果负数不交营业税)交纳营业税,那么营改增后,这个业务如何处理?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金融商品转让都已做差额处理,不存在进项抵扣问题。
80.保险企业,承保客户短期人寿保险,为降低风险,向境外分保。在向境外付分保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需要代扣代缴。
81.中国人寿提出了以下问题,保险代理人中有两名是残疾人,在营改增之前,残疾人月佣金收入超过3万元起征点免营业税,当时地税局是将两名残疾人办成了个体工商户身份,并为其做了营业税免税备案。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附件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这两名残疾人如何在国税接受免税管理,是否也要参照地税的方法?
答:残疾人提供服务应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82.金融企业为客户办信用卡,并和部份商家签订协议,当客户持卡消费时,给予打折优惠。折扣的部分实际上是由金融企业来负担,并和商家定期进行结算,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项目餐费、电影票根据36号文进项不可抵扣,那么修车、洗车及其它生活服务业的专项票是否可抵扣?
答:银行未接受对应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3.保险公司的非货币性企划奖励,是指因保险代理员的销售业绩突出而给予的非货币性奖励。主要包括通过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并以此奖励保险代理员,营改增后,旅游服务可开具专票,保险公司若取得专票,是否可抵扣进项?非货币性企划奖励中的物质奖励主要指发给保险代理员的米、面、油等商品,如果取得专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若不是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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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劳务派遣差额部分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
85.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否属于差额征税?
答: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86.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何开票?
答:⑴ 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按照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⑵ 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①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②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③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87. 物业公司向客户收取水电费,能否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
答: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88. 小规模建筑企业能否代开普通发票?
答:应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89. 出租不动产和物业写在一个合同里,是否要对全部合同金额开具外管证
答:不需要,仅对出租不动产部分开具即可
90.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计税,如何开具专票?
答:劳务派遣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
91.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能否自行开具专票?
答:可以。
92.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额填税额还是销售额?
答:按照附表三要求填报。
93. 如果企业出售现房,收到20%的首付款,是否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还是直接按照5%缴纳?
答:只有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增值税。
94. 买房赠车位的情况,车位和房写在一张发票上,是否按照买一赠一分配金额,还是视同销售对车位部分另行缴税?
答:既不分摊,也不视同销售。
95. 为企业培训提供会议室(不组织培训)、住宿、餐饮等所有服务,按参加培训的人员的人头收取每人一定额度的固定费用,是否可以全部开培训费?应该怎样开具发票?如果全开培训费,对方取得后,餐饮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96. 为企业提供培训,被培训单位统一缴纳培训费用(包括培训和住宿),被培训人员单独缴纳餐饮费,但是培训单位是按人头统一收费的,只是被培训单位人为进行划分,可否都开具培训费发票?
答: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97. 墓穴销售是否属于免税项目?
答: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业务,才可以享受免税。
98. 建安企业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务,简易办法计税,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预缴时扣除分包款,总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开具?
答: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99. 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期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定义应该如何理解?是预售票日期?销售发票日期?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日期?缴纳契税日期?还是房产证的日期?
答:缴纳契税日期或房产证日期。
100. 向民众发行债券,是否按贷款缴税?
答:不缴纳增值税。
101. 大楼、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即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纳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的维修、维护等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应当根据当期的征免收入比例进行划分?
答:可以全额抵扣。
102. 4月30日前开工并且已经基本完工,5月1日后有少部分配套设施交由分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是否能一并认定为老项目?
答:可以。
103. 商用房屋出租,免租期是按照视同销售还是买一赠一?
答:免租期内不开发票,则不征税。
104. 旅店业长期包房业务是按住宿业还是不动产租赁业征税?
答:住宿业。
105. 劳务派遣差额部分的福利费包括哪些部分(是否按照会计标准确认)?
答:纳税人在福利项目下核算的费用均可扣除。
106.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现行规定需要开具《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而不需要使用发票,营改增后是否继续执行?
答:沿用。
10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表填报和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如何处理?
答:补开发票,不需要申报。
107. 混合销售行为中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还是经营范围第一项?如果当年新成立单位如何判定?
答: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
109. 出售地下车库,没有产权,并且面积不准确的情况下,发票上如何写面积?
答:按实际收取金额开具发票。
110. 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税款,但是由于质量问题退房,经过修缮后将再次出售,由于目前地税退税困难,能否用已缴地税税款抵扣国税税款?
答:不可以。
111. 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已经开具预缴发票,尚未换成国税的大发票,现企业预缴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112. 保修期届满单独收取的延保费如何认定?
答:按照保修的标的物确定适用税率。
113. 劳务派遣差额计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14.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后不能当月取得尾款,是否连续几个月都将预缴税款放在分次预缴栏次中?次月报表中形成多缴怎么办?
答:结算尾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抵减。
115. 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分期交齐,欠缴部分相关部门要收取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扣除项?
答:若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则可以作为扣除项。
116. 个人代开讲课费普通发票,是应该按次判定起征点500元,还是按月度判定是否符合小微政策3万,还是按季度判定是否符合小微政策9万,判断代开时是否缴税?怎样判定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身份证信息还是可以以购劳务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答:自然人按照起征点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小微企业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117. 融资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但需要单独开展业务,能否享受差额征税?
答:不能享受。
118. 是否可以以不动产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是否按贷款征收增值税?
答:售后回租业务只适用于有形动产。
119. 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的本金是否还继续开具普通发票?
答:扣除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开具普票。
120. 对已经签订的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应该怎样计算纳税?
答:售后回租业务只适用于有形动产。
121. 保本理财怎样理解?正常通过网银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保本字样,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答:征税。
122. 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股权,后来由于上市等原因,在二级市场进项交易卖出,按什么缴税?是转让股票?还是股权转让免税?
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123. 个人或者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给房子了,货币性一次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缴纳?是否由国税征收?
答:不征收增值税。
124. 购车后,单次向4S店缴纳的延保费,按什么缴纳增值税?
答:按17%缴纳增值税。
125. 总包公司的是施工许可证在4月30日前取得,分包合同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商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
答:属于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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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是否指全部金融服务?我局所辖大连市农商行,有在市一级地区开展的金融服务,有在县区以下开展的金融服务,那么,该企业什么范围的金融服务可以享受简易办法征税?
答:按财税2016年46号文执行。
127. 房地产企业将自建房屋转为自用或者租出,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60%和40%的比例抵扣?
答: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转为自用或者租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重复抵扣。
128. 目前已在地税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报验登记时,国税系统并没有,无法核销。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129. 差额征税,使用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全额数据。
答: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项目开出的专票为全额数据;差额开票、差额征税的项目开两张票。
130.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4月30日之前的出售房产按预收款开具了地税的发票或收据,并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涉及到部分尾款和结算款发票如何开具?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31.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长期(三年)的聘用协议书,聘用协议书中注明不承担社保、医保、及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形该个人营改增前一直到地税代开劳务费的发票。这种情形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到国税代开劳务费的增值税发票,如能代开,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个人可否可代开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无开票能力的,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应自行开具。
133. 建筑劳务公司的业务方式应归为劳务派遣还是建筑业中的建筑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的建筑劳务外包,是否是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答: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134. 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时享受小微,这部分已预缴税款是否可以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35. 36号文里所说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强调服务的实际接收方在境外,且与境内货物无关。境内货物是否包括进口货物和保税货物?
此外,跨境免税备案做不了,系统中无对应选项
答:进口货物、保税货物均属于境内货物;无对应选项,则选“其他”
13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月份先后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并分别开具了预收款发票和结算发票,纳税人是否仍应就预收款部分预缴增值税?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个月内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预收款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不用预缴?
答:不必预缴。
137. 政府拨付资金给查验无问题企业因查验产生的费用,企业是否应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大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资金拨付——免除费用资金支付方式:市财政局预拨部分资金给承担免除费用的港口服务企业,年底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结算)
答:不缴纳增值税。
138. 小微企业免税的额度,是否应按不动产销售扣除差额后计算?
答:应按照扣除差额后的金额计算。
139. 个人劳务按次起征点有没有明确规定?
答:自然人按照起征点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按小微企业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140. 房地产企业以甲供工程形式将工程包给建筑公司,并给建筑公司开材料费的发票,建筑公司再给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时候,这部分材料款如何开具发票?作为货物单独开17%的票?还是纳入建筑服务开11%的票?
答: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按11%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41. 建筑公司抵债房,未办理产权登记,在销售时按二手房交易处理吗?
答:房地产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建筑公司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
142.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对外经营租赁,怎样确定取得时间?按照竣工结算时间还是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间?
答: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间
143. 转租不动产是否视同自有房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否以原始租赁合同为依据进行备案?
答: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属于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原始租赁合同为依据进行备案。
144. 同区不同街道的建筑劳务是否进行报验登记?
答:不进行报验登记。
145. 医院提供药品是否分别核算?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服务免税?
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并享受免税政策。
146.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是否代征地税税种?
答:不代征。
147. 车体广告出租,按照有形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有形动产租赁。
148.后期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在增值税和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
149. 如何定义不动产的改扩建超过原值的50%,是按企业账面新增的价值还是取得的相关发票?
答:按取得相关发票的金额计算。
150. 接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转为在建工程后,进项如何处理?
答:按照在建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151. 甲供材建筑劳务中的收入确认范围是哪些?材料款,施工安全费,保险费等如何处理?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材料按17%征税,建筑服务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执行。
152. 来连施工企业外管证到期后,主管局继续出具外管理证明的,我局应如何操作?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153. 来连施工超过180天的建安企业,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税控设备?还可以代开吗?
答: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154. 房地产企业,总机构在沙河口区,在金州区有项目,是否需要落户,如何预缴?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155.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如应享受小微免税政策,是否退税?
答: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56. 房地产企业,预售时已在地税预缴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要开大票给个人,在开票系统中如何操作?需扣除的已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57. 集团企业以各异地经营的项目在银行开设账户,但项目的材料采购不能开给项目部,开票只能开给总公司,如果所有的资金都由总公司来支付,总公司资金流动压力过大;如果资金由各项目部支付,票流与资金流不符?
答:发票、货物流与资金流必须一致。
158. 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出售签订的合同为出售使用权,能否按出租不动产核算?
答:按销售不动产核算
159. 老的建筑安装企业的发生的铝合金门窗销售行为,2016年2月签订的合同当中分别注明销售和安装价款,是否能按照老政策分别缴纳11%和17%的增值税?还是以主营门窗销售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分别核算的,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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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纳税人五月一日前在地税已缴税款,来国税代开发票,评完税证无法证明该笔税款对应的发票是否已在地税代开。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161. 外地建安企业在哪里开外管证?
答:在外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外管证。
162.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在工程所在地代开还是回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代开?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163. 企业同时有地税未用完的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地税发票可以用么?
答:不可以。
164. 已开预缴税款的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申报表什么时候申报?
答:次月申报
165. 房地产企业日,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未签订分包总合同,但是在日前,已签订比如打桩,管道铺设等部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能够比照老项目管理?
答:属于老项目。
166.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售款发票、结算发票,是否是六联专票、五联普票
答:六联专票,三联普票。
167.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后,征期内如何申报,预收款发票填写栏次在哪一栏?
答: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68. 房地产企业开具尾款发票,如何纳税?
答:比照预收款的政策规定处理。
169.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原地税开具预收款票据,结算时开大票办理产权,营改增后怎么处理?
答:0503材料市局层面已给予了解答。
170. 自然人将自家住房房盖出租给移动通信建信号塔,属于出租不动产?
答:出租不动产。
171. (2016)14号公告中第五条(二),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税,而(2016)36号过渡文件3中只有免和不免(全额征税)的规定,具体怎样把握?
答:14号公告:个人转让住房差额征税—适用于北上广深的个人转让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大连不适用该差额征税规定。
172. 财税(2016)36号、(2016)18号公告中的“预收款方式销售”是指全额预收吗?
答:结算前收到的款项都属于预收款。
173. 营改增36号文过渡文件中规定了一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涉及所得税前扣除,应(取得)开具什么票据?
答:按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执行。
174. (号公告中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含”自建“,适用简易的时点怎样把握?是以开工时点还是完工时点?
答:开工时点。
175. 财税〔2016〕46号 第三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普兰店区是否适用简易?
答:不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76. 36号过渡文件3中第一条(五)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问题是:通常所讲的墓地销售是否就是墓穴租赁?
答: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业务,才可以享受免税。
177. 23号公告中第六项(二)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超3万元享受小微免税,不包括销售不动产,而36号文中表述的是月销售额,没有项目分别,怎样理解?
答: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中包括销售不动产。
178. 按照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么提供娱乐服务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暂不征收。
179. (2016)36(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问题是:所称适用简易是指整个合同,还是未执行完部分?
答:指未执行完的部分。
180. (2016)14号公告中转让不动产的预缴时限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把握?
答:按照预缴税款凭证注明的缴款时限缴纳。
181. (2016)16号公告中第六条:预缴税款在取得租金的次月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具体怎样把握?如果按取得租金的次月,和《实施办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会产生滞后冲突?
答:次月申报;不存在冲突。
182.(2016)36号过渡2中混合销售的规定,“为主”是按照登记的主行业或是当期数据还是上年数据把握?新办的怎样把握?
答:按企业经营的主业判定。
183. (2016)23公告第三条(七)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涉及申报比对,需要备案?如何证明该笔试点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184. 假如企业销售总价50万元,分5次付款,每次10万元,可以理解为前4次都是预收?
答:按现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85. (2016)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问:有很多尾款可能会过了这个时点,几年也不能结算,不能补开吗?
答:年底前按23号公告执行。
186. (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问题:许多企业合同中往往明确要在“甲方(对方)确认”后才能结算付款,但确认时间不一定多长,怎样把握?
答: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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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时点问题:可抵扣项目转不可抵,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已抵扣时,从未抵扣进项中扣除不可抵之后剩余的部分,是在项目变更用途当期直接抵扣,还是在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答:第13个月
188.房地产企业每天都有预收款,预缴申报表每天都要填写吗?
答:次月申报缴纳
189.建筑安装企业在异地预缴税款,但是需要自开票,如何确保纳税人在施工地预缴?
答:未在施工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190.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差额开票,在附表一中如何申报?
答: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91.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预收帐款开票时,征收率面积单价如何填写?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192. 房地产企业以自建的老项目转为固定资产,办理过户时间为2016年5月以后,如果以后再销售或者租赁,是否可以按照老项目办理?
答:属于老项目。
193. 企业将租入的不动产(营改增前取得的)再转租出去,转租时间为日以后,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吗?
答: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视为属于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94. 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那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是全额一次开票还是分期开?
答:可全额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95. 房地产老项目预收款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票,现在开具普票,申报表如何处理?
答:不需要申报。
196. 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已缴税款,未开票,现到国税代开发票,如何能证明该笔完税证所对应的发票是否已在地税代开呢?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197. 建筑企业有不同老项目,是否可以分开选择计税方法
答:可以分开选择计税方法。
198. 建筑企业持地税外管证是否可以报验登记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199. 营改增前报验登记的项目,外管证如何核销,是到地税还是国税核销?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3号)
200.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资料明确
答:分局自行确定。
201. 5月1日前已经营业税未开票的,到国税补开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如何证明该税票就是开票项目?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202. 某公司在小区铺设宽带网络(此时移动公司不付钱,产权归该公司),与移动公司合作,移动公司收取的宽带费60%分给该企业,该企业属于什么行业?有形动产租赁、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答:有形动产租赁。
203.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售款开票后如何申报?
答: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204. 劳务派遣企业适用差额征税的的,用专票开服务费,普票开具的税率为0的代垫工资、福利费发票如何申报?
答:劳务派遣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
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205. 在地税局已经缴纳税款尚未开票的,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票如何申报?
答: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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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对此项规定,我县农商行要求按季申报,但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涉及到纳税人按月抄报税问题,是否允许纳税人按季申报?
答:可按季申报,按季抄报税
2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屋价值100万元,日前首付20万元,2016年5月后办贷款完毕,交上了余下的80万元,企业开全额发票给纳税人,是否差额征税?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08. 企业出租海域使用权,原在地税征收率是5%,现变成一般纳税人后税率是6%,经计算后税负为5.66%,税负有所增加,企业向我局提出疑问。
答:按照财税【2016】4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09. 4月30日前销售不动产,原在地税开部分发票,5月1日后又交款,发票如何开具,纳税义务如何界定?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10. 原在地税已交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在5月1日后来国税代开普通发票。
对以上情况,纳税人要带什么资料来国税开发票,发票上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完税凭证等信息如何填写?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地税局完税凭证。
211. 本次过渡的国、地税共管老户,之前已做过定期定额。改增工作中,新增加税种后,与之前的定期定额核定相冲突,不能进行定额。目前只能变成查账征收户。请市局在CTIAS中予以解决。
答:按征科处下发的现行个体征管办法执行
212. 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的确定。
①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长海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海县分公司属于“老营改增”企业,在其落户时按市局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汇总到上级公司申报。上述两户企业因为经营不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落户,请对上述两户企业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予以确认。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长海销售分公司目前执行的增值税申报政策是按销售收入的1%就地预缴,因为经营不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落户,请对该户企业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及纳税方式予以确认。③ 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海分公司属于“老营改增”企业,按市局落户精神,其应税收入按2.5%就地预缴,该企业因为经营不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落户,请对该户企业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及征收方式予以确认。
答: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213. 能否扩大国税代开发票范围?营改增落户纳税人中,部分纳税人开票量较低,以我局大长山所调查数据为例,落户私营以上企业176户,其中每年开票量低于10次的近100户。一是为方便纳税人,二是为控制欠税比率,建议市局适当放开代开发票范围,允许国税局为其提供代开发票。
答:暂不扩大代开发票范围。
214. 如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经营,按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那么征税机关是国税还是地税?预收款预缴还是实现销售预缴?预缴率是多少?能否出具具体的操作说明?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15.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10万,开具普通发票后,实现销售,开具发票100万,进行10冲红处理,目前理解为实现销售当期申报收入为90万元,与实际应缴税款有差异,此部分如何解决?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2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应差额征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以及收取的手续费,应该如何开票,金额如何填写?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217.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在输入真实面积、真实单价的情况下,开不出预收款额的发票,只能开出全额票,怎么处理?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218. 异地出租房产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是否需要为企业开具外管证?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19. 5月1日之前的报验登记项目,税已交,项目也结束了,现在在国税还是地税注销?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20. 担保公司应鉴定为金融业还是商务服务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实际业务划分。
221. 异地销售房产,是否需要为企业开具外管证?
222.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的发票,5月1日补开的发票可在国税机关开具普票,那开具普票需要提供手续或证明?地税机关反映,完税凭证不足以证明是具体哪笔业务。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地税局完税凭证。
223. 5月1日之前的报验登记项目,前期缴纳了部分营业税,5月1日以后要缴纳增值税,项目结束时在国税还是地税注销?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24. 营改增前发生的货物、服务、不动产采购业务,营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答:不可以。
225. 关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如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同金额1亿元,合同注明“甲供材”,注明建筑服务费用是5000万,那么建筑企业收入确认是1亿还是5000万?
答:分别核算的,分别纳税。
226. 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答:符合。
227. 关于举办演唱会等活动企业(A企业),A企业按照票务代理公司给的票房数据作为当期应税销售额,但是B企业购买门票10张,赠送客户,门票使用后收不回来,因此B企业会向A企业所要发票,按照地税局管理模式A企业开具专用于此项目的发票,而且不需要申报收入,如何处理?
答:对于将演唱会门票、返程火车票、飞机票等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导致企业无法以原件作为扣除凭证的情况,可以以上述发票、门票的复印件(购买方、受赠方签字确认)作为入账/扣除凭证。对于无法收回的交通费等发票、门票,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228.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已经在地税预缴营业税,在开具结算发票时应如何缴税?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29. 在地税存在欠税,停供发票,国税应如何控制其发票?
答:由地税负责清缴欠税。
230. 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合同注明的日期是日前,且企业已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部分已经开票缴税,现企业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日期在日之后),按照文件要求应该先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老项目。
231. 二手房买卖差额代开,成本应该按照合同价格还是核定价格入账?
答:14号公告:个人转让住房差额征税—适用于北上广深的个人转让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大连不适用该差额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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