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洞口县关于土地农村建房补贴政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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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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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2016洞口县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洞政办发〔2016〕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市政办发〔2015〕12号)文件精神,为正确引导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目标、原则、重点
(一)目标任务。从2016年起,用3年的时间,力争实现全县土地流转面积50万亩以上,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发展到600家,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达40%以上,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农产品销售总额的60%以上;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发展到3000家,其中工商注册的规模农场300家以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调动各方面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合作为家庭经营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务;坚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工作,自主经营;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指导服务,规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坚持科学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办点示范,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子,扩大覆盖面,提高带动力和竞争力。
(三)发展重点。1.围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通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优势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2.推动发展创新,积极鼓励农民兴办股份合作、专业合作、土地托管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引导组建粮食、生猪、茶叶、柑桔、竹木等大宗农产品联合社;推进规模化经营,提升合作社服务水平,增强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销售、市场信息、融资方面服务的能力;围绕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延伸产业链条;3.鼓励合作社理事长、产业的经纪人、企业法人创办家庭农场,成为&农场主&;4.鼓励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以&公司+农户&的形式,发展产业基地。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引导
(一)科学规划农村土地流转。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精心制定土地流转区域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三)壮大农村土地流转主体。支持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集中;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反租倒包等多种有效形式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整合,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四)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换、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创新,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只要是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不论是什么形式,都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五)防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建立健全规模流转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长时间、大面积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的,要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对流入方的租地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审核,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流转土地在500亩以下的,由村支两委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备案;500-20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备案;2000亩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流转土地规模500亩以上的在流转合同签订时,必须按一个年度的流转费数额等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由县农业局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因流入方经营不善不能履约对流出土地农户的流转费支付,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农业、纠风、国土资源、减负、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流转后土地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补贴,流转土地要强制收回。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商业开发的,要从严查处。
(七)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中心的职能作用,建立配套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体系,规划、规范、指导好全县的土地流转工作,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鉴证、委托流转等优质服务。各乡镇要明确1名党政副职分管此项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经管站)要充分履行职责,负责好此项工作。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以外的流入方协商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它公益性支出。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户按全省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县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并建立仲裁庭,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庭,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展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鼓励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加快县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发〔2014〕43号)文件执行力度,对农村土地流转整村推进的行政村和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实行重点奖励扶持。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理、农田水利建设等上级支农项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限承担涉农项目,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今后新增农业补贴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按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农产品商品量给予补贴。
(二)加强金融保险支持。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商银行等支农金融机构,要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政府要牵线搭桥,为银农合作搭建平台,搞好服务。允许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探索建立农业投资担保公司,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保险要做到应保尽保,分散规模经营风险。
(三)落实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流转土地上建设仓库、晒场、冷库、栏舍等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允许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可复垦回复的条件下,按丘陵山地不超过流转土地的1.5%、非丘陵山地不超过流转土地0.8%的比例,经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部门的备案,可视做农业用地对待。国家建设用地指标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加工、储藏、营销场所等建设。要落实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支持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五、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发展大局,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党委和政府要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做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长期的大事、要事,摆到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提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宣传,准确把握政策,解决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农业部门做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部门,要认真发挥牵头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督查考核。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机构,稳定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订、签证、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促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财政、国土、发改和各涉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正确引导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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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我是湖口流泗长江村三组的村民,村里将土地售卖,我的户口在村里,但是村里说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补贴,我想问下县里是这样的规定吗?土地是在我结婚前就卖的了的,我户口在,土地又是结婚前卖,村干部不分钱,实际是到自己的荷包去了,给村民分钱时,没有任何手续,不往一卡通里赚钱,有关系的呢!不管是家没嫁出去都能分,没关系的就少分,土地售卖及赔偿方案应该是按国家规定的啊?也应该告知所有村民,我们完全没有知情权,不知道什么时候分钱,不知道按什么政策分,是村里为头的想分多少就分多少?
  回复:1、妇女出嫁前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不予发放的情况肯定是违法规定的,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2、土地款分配方案都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允许也不存在村干部个人分配土地款的情况。如有不实可以向相关部门反应,维护自己的权益。
& 延伸阅读:
  2015年土地政策
  2015年土地补贴
  2015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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