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办期间可以计算为亏损以前年度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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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办期如何计算亏损年度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颁布,请问: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果当年既筹办又开始生产经营,那么结转以后年度亏损是否不包括筹办期间费用?如果当年是盈利,是否可以按扣除筹办费用后金额来确认呢?   【解答】  1、企业持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确认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是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按以上规定处理,不得计算为亏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结束,即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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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是否可以计算为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的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填报规定,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购买的环保设备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规定,你公司购买的环保设备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就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公司员工开具的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公司员工开具的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的减半征收。”
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的规定,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输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宁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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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主要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延续原税法规定将开(筹)办费列作长摊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主要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以上两种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以上规定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同时,要求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保持一贯性。例如,某大型电厂2007年1月开始筹建,直至2011年1月才开始生产经营。4年筹建期间共支出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筹建期开办费用1亿元。根据以上规定,1亿元开办费用可以在2011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2011年2月起,分3年扣除。但若在2011年度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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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去淘宝网上搜索一下,看看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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