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退役军人的待遇事务部能落实志愿兵待遇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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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志愿兵待遇国家文件
志愿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原单位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  第四条、义务兵待分配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退役到我省国有企业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4〕58号)的规定,退役的志愿兵和由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参军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企业,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退休费,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经组织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对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市,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  第九条、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实行日工资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所在单位开始起薪。由城镇普通中学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志愿兵退出现役、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市,退役后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  按规定等待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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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待遇如何 志愿兵待遇详情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那么志愿兵待遇如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志愿兵待遇
  国发(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义务兵与志愿兵有什么不同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以上就是关于志愿兵待遇如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近年涌现出转业志愿兵维权上访的现象,其规模和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而且来势迅猛,转业志愿兵普遍反映安置政策没有得到落实,甚至国家安置政策没有得到一丁点的落实,当地政府不安置岗位,不发放生活费,不缴养老保险。这些年,地方一些腐朽官员置国家一系列安置法规于不顾,拒不执行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接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拒绝安置转业军人,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倒卖转业安置指标牟取非法利益,国家给这些转业军人的安置指标基本上被地方腐败官僚用于安置他们的关系,这与中央的政令不畅有很大的关系。地方政府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相互推诿,国家的安置政策形同虚设,有的至今仍未安置、有的安置到即将破产的企业随即下岗失业、有的被迫自谋职业,绝大部分志愿兵生活无着,没有经济能力赡养父母、照顾妻子、养育子女,使转业军人失去了工作的机会而沦为社会难民,饱受社会歧视,以至于造成转业军人因安置问题的上访、起诉层出不穷。为了向政府反映自己的不公正遭遇,很多战友也因此成为地方政府的维稳对象,有的受到地方当局的极力打压,地方甚至不惜动用警力来对我们实施全方位的监控、拘押,简直是苦不堪言……。  一、明确志愿兵身份待遇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1999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改为"士官"。 志愿兵在部队和干部都是职业军人、都是实行薪金制、都是转业所实行的国家安置政策,志愿兵在部队政治上、经济上、福利待遇上都是按干部的相同待遇执行,国发【1978】75号文件、国发[号文件、国发【1983】16号文件、(83)参务字第243号等一系列的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现有政策的落实  (一)志愿兵优先安置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转业志愿兵安置,由政府在计划内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  我们衷心希望政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真正体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的优待,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  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  对没有分配出去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论是往年退役的还是今年退役的,各地务必在2005年8月底前将档案和分配介绍信送达用人单位···。所有未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单位,必须在2005年9月底前予以落实。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未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必须于2005年9月底前全额补发。对不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落实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等侵犯退役士兵权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查处,直至问题解决。——国发〔2005〕23号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所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续接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国家安置政策关键是落实。国家安置法规不是不明确、不完善,但“政令不出中南海”,法规停留在白纸上,文件锁在柜子里,又有何用?  问题一: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岗位去哪儿了?国家下拨的生活费去哪儿了?我们的编制去哪儿了?国发(2005)23,是否应该落实?是否应该继续落实?国办发〔2013〕78号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问题二:与《兵役法》及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的执行问题。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问题三:地方政府拒不安置转业军人,失职失能,谁来监管?  三、参照企转军官落实解困政策  在现有体制框架内退役军人的待遇落实情况可以进行横向比较。1954年以前转业的;2000年以后转业的;对越参战的;伤残军人;历年退役的义务兵老兵,都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落实了待遇;企业军转干部已按社会平均基数解决了生活补助费,和“两个略高于”——即工资、退休金略高于当地省市平均基数的政策。从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只有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落实情况符合《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基本精神。最不可思议是,企业军转志愿兵(士官)在落实待遇问题上被逐出界外。在退役军人群体中,根据类比条件的相近性加以权衡,只有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军转志愿兵(士官)可以放到同一桌面上比较。其理由有四:其一,都是职业军人、都是实行薪金制、都是转业所实行的国家安置政策;其二,服役时间较长,对国防事业贡献较大;其三,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异源同归。国发(号、(1983)参务字第243号等一系列文件法规中明确规定:志愿兵在政治上经济上福利待遇上享受干部待遇,都按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四,转业到企业后同属全民所有制身份。基于上述理由,落实待遇时应体现公平、公正,不能厚此薄彼。  关于军转志愿兵(士官)身份和待遇问题以及解困办法。这个问题讨论了十来年,这的确有政治歧视的成份。志愿兵在部队和干部都是职业军人、都是实行薪金制、都是转业所实行的国家安置政策,在部队政治上、经济上、福利待遇上都是按干部的相同待遇执行,国发【1978】75号文件、国发[号文件、国发【1983】16号文件、(83)参务字第243号等等一系列的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文件我们理解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志愿兵的承诺!也正如1992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通知中所说:“一九七八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部队基层有七十六种干部陆续改由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要在不断完善集中交接办法的同时,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这将有利于志愿兵转业交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志愿兵(士官)转业到企业后和企业军转干部一样同属于全民所有制制身份,军队干部转业后转身为公务员,而同属职业军人的志愿兵定性为参公管理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较为妥当。军队转业干部所执行的“两个略高于”和发放困难补助金的政策,并非因他们有无国家干部的身份,而是因为他们曾经对国防事业做出的贡献。志愿兵同样为国防事业贡献了黄金时段的十三至十五年,都把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国家。既然如此,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办法就无可争辩的适用于企业军转志愿兵(士官)。这样推理附合逻辑,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上的冲突。因此,企业军转志愿兵(士官)比照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解困,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搞经济建设是流汗的岗位,,军人都是在从事高危作业也就是意为着流血牺牲,所以地方经济建设与志愿兵(士官)在部队所从事的职业二者贡献性质难以等同,所以军人应定位于比特殊工种更特殊的工种(高风险职业)。结合《军人保险法》精神和现阶段的社保制度,从军期间应按国防事业岗单独列算并纳入社保体系,与转业后的缴费情况合并计算养老金。综合志愿兵服役时间长、从军期间身体过度透支体弱多病、长期军营生活与社会严重脱节、缺乏地方工作技能,一旦下岗很难就业,只能寄身于私营企业以廉价劳动力谋生,(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以无法安置为由直接把转业志愿兵(士官)扔到毫无任何保障的私营企业,)所以政府应考虑他们对国防事业的贡献采取一些灵活的补偿方式。  四、国家安置政策得不到落实的社会背景及其原因   多年来,国家转业安置政策不可谓不完善,很多且极具针对性,但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但是收效甚微,甚至政策形同虚设;有的政策一直在部委打转转,有些政令虽然下达到地方党政机关,但反弹上来的不是落实举措及效果,而是认为搜罗的一筐筐客观“困难和原因”。一个国家居然连自己的法律法规都不落实,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值得深思。军人转业,政府不履行安置职责,这是对法治的伤害。目前,人民最最窝火的是:人民大众是38年改革开放中最大贡献者和牺牲者,人民并没有分享到与其付出相符的改革成果,而巨大的改革成果被官僚腐败行为挥霍了、被权贵阶层瓜分了。而我们志愿兵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坚定支持者,是共和国的保卫者,是共和国的脊梁。我们奉献了十几年最美好的青春年华,腐朽官僚变卖安置指标,毁我长城,使志愿兵群体沦落社会最底层,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严重破坏政府的形象,政府公信力荡然无存。  锦西市特大假兵案,共查出假兵356名(其中有档案的307名、无档案的49名)。此案共涉及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36个,涉及部队团以上单位43个,参与此事的各类人员超过800人。查明假兵家长为办理手续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291.1万元。据调查,锦西市这起特大假兵案涉及到武装部、民政局、街道、医院、派出所和部队等众多部门和单位。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有58人,其中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31人(现有2名重要案犯畏罪潜逃),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有27人。 一些违法乱纪分子胆大妄为之程度令人瞠目。?  大庆3000假兵案。2001年8月,大庆市查处假兵案。在大庆市,当时有10余人能直接与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主任张宝贵接触办理假兵,收款后他们留取1万元左右提成然后将所有手续直接或间接转到民政局安置办,由张宝贵负责审批办理。假兵家属丁久玉称“当时整个市里都知道只要花5万多元就能给孩子办理假兵,不用参军就能得到安置。”到2000年12月案发,共有3000余人买假兵,其中通过民政局安置2000余人,还有近千人未得到安置。张宝贵收受贿赂258万余元,但法院判决时只认定了176万余元。判决书显示,民政局司机先后9次送给张宝贵人民币20万元和3张总价值95万元的存折及411套假兵档案,张宝贵收到贿赂后将411人全部安置。未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假兵家属就达500多人,张宝贵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表示,所有安置的假兵均有民政局局长签字和大庆市某领导批示同意的文书。“我只是一个办事的,我这个位置如果没有领导同意我绝不敢这样做的。安置办主任张宝贵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民政局局长潘浩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雷州民政局干部违纪违法,导致大量社会人员甚至财供人员造假骗取国家参战生活补贴”。全市原有享受参战补助待遇人员4335人,经核实,目前共发现1251人涉嫌造假骗取参战补贴,已核实以假冒退伍军人,伪造、涂改参战档案、公职人员假冒下岗人员等形式骗取参战补贴862人,其他相关人员正在核实。已追缴违纪资金450多万元,立案查处骗取参战补贴的公职人员54人。立案审查市民政局原局长邓纪锋、原分管副局长黄仁山、优抚股原股长郑天荣,并移送司法机关。另外,还将假当兵、假参战、涉案中介人员等87人移送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安阳市民政局办理千余人假退伍军人安置。安阳市民政局安置科主任孙孙国银,在1999年至2011年间,手中握有办理退伍军人安置手续等权力,办理一千余人假退伍军人安置手续,盖章收二三千元,整套手续三五万,帮助安置工作,最后法院仅认定19人,收取贿赂57万元。原安阳市民政局安置科主任孙某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但安置的一千多假兵没有得到清理,照常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上班,致使真正的转业军人得不到安置。  伤残抚恤金是国家依法对为革命伤残的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发放的经济补偿。湖南省祁东县民政局副局长肖菊生、优抚股长肖连利利用职务便利各自自办了假伤残证以领取伤残抚恤金。日,湖南省祁东县民政局副局长肖菊生因涉嫌贪污伤残抚恤金39863元,该局优抚安置股股长肖连利骗取伤残抚恤金34430元,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信阳安置600多假兵,进入铁路系统。近几年来,信阳火车站唐某伙同他人伪造沈阳、济南、南京等地部队和国家机关公文,按2.6万-5万元的价格,为信阳、确山、广水、武汉等铁路系统内外的50人,办理了全套“入伍、退伍证明”、“行政关系介绍信”等,贿赂民政局副局长、县安置办主任王某,安置“退伍兵”在铁路系统就业,涉嫌河南、湖北等地600余人,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武铁原信阳火车站职工唐某等7人,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和国家机关公文罪及行贿罪,在汉受审。  目前,伤病残、两参、志愿兵群体的维权此起彼伏,但目标无不指向民政系统,地方民政失职失能,是根本原因。假兵案频发,实乃冰山一角。地方民政系统的腐败,变卖侵占转业安置指标,他们的兄弟姐妹、亲朋好友、子女全部得到安置,使我们得不到安置或安置到破产企业而下岗,我们毫无尊严可言,生活无着。因此,我们全国志愿兵请求中纪委巡视全国民政系统。因此只有坚定而强势地实施反腐败,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扫除推行落实国家政策的障碍,才能获得最广大的民众包括广大转业军人的真心拥护和支持。  全国范围内,因维权上访被打压的数不胜数。建议国家重视。  五、健全政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志愿兵群体,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是我们沦落在社会的最底层。多年依法维权,年复一年,从地方到中央,逐级上访,又根据地管理原则,回到地方,如此循环往复,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是制度设计缺陷,还是什么原因?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让强奸犯去审理强奸案,那只能是继续强奸!国家信访局不是收发室,信访程序的终结不应三级信访终结,应以是否落实国家政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解决问题为标准。群体性问题的处理,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应纳入代表听证制度,这样更贴近实际,更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国务院、中央军委是系列安置法规的起草颁布者,法规颁布以十几年,但政策依旧形同虚设。我们的督促落实机制在哪里?应该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六、全国转业志愿兵群体特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如下诉求:  (一}落实现有政策  1、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安置政策,对志愿兵未安置或安置不当的,应进行补发生活费,条件允许的重新妥善安置。  2、补发失业期间工资标准, 按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  3、按省人均工资收入标准或参照事业单位可比资历人员标准补缴各类保险金、特别要补交失业期间的各类保险金。  4、要解决志愿兵住房困难的问题,补发房补。  (二)、参照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对下岗、待业、被地方政府强制自谋职业和未妥善安置的志愿兵进行解困。  (三)、按照特殊工种对待,建议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满五十五岁就可以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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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希望转业志愿兵弱势群体早日脱离苦海,得到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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