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丹阳开发区管委会会内设机构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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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和《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和《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阜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阜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
&&&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取得资格证和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申领资格证和执法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取得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办法施行后首次申领资格证的须取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资格证;
(六)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七)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机关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交回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处理。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执法机关应及时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资格证和执法证的,应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在当地媒体刊登遗失声明,60日无异议的,办理补发手续。
   执法证限执法人员本人执法时使用。
  执法证限于证上载明的执法区域、执法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区域、跨部门使用。
   执法证严禁转借、租用。
擅自转借、租用的,一经发现,由同级法制部门收缴执法证件,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实行执法证件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粘贴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年检合格标志;考核不合格的,执法证暂停使用,直至补考合格。
未粘贴年检合格标志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未取得资格证和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 为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本系统所属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本系统所属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
&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论证,依法协商,妥善解决。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它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四)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争议。
前款(一)、(二)、(三)项出现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双方或一方向有权机关提请协调,(四)项由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职权进行协调。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请求协调的事项、争议各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30日内,应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协调,作出处理。对法律已经明确,并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争议,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逐级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过程中,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明确或作出解释的,应按有关规定逐级报请有解释权的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以法律为准绳;
  (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三)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办理;
  (四)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办理;
  (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以宪法原则和有关政策为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后,应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后,有关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由协调机关依法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
& 为加强对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活动。&&&&  
&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 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采取内部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清理。 
&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
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应当及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制定机关根据形势和需要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可以依职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制定机关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即时进行清理。
&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 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公布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原则、依据、程序和方法。
&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机关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和依据,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提出清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具体内容、失效的目录、废止的目录、继续有效的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
&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未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5年,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5年后自动失效。
注明“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2年后自动失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继续执行的,原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实施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清理工作职责,影响清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因原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应当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而未及时制定,严重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规定
&&& & 为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建议人)认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异议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审查建议。&
&&&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建议人在异议审查建议中应当载明建议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向异议审查机关提供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建议的理由、依据等材料。
&& &异议审查机关办理异议审查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
&&& & 异议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异议审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受理异议审查建议;
&&& (二)调查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拟定异议审查意见;
&&& (四)将异议审查意见提请异议审查机关审议决定;
&&& (五)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异议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应当协助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异议审查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审查意见。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异议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也可以召开听证会。
&&& 异议审查机关收到异议审查建议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异议审查机关提出;对建议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建议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审查建议,不予受理:
&&& (一)建议人已向其他异议审查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建议的;
&&& (二)已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的;
&&& (三)对同一规范性文件,其他建议人已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
&&&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对前款第(三)项情形,异议审查机关已作出异议审查决定的,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将异议审查决定书送达建议人;正在办理中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议人,待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后一并送达。
&&& & 异议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异议审查建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审查建议书副本送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 & 异议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异议审查机关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异议审查决定:
&&&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的,决定该规范性文件合法,确认异议不成立;
&&&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责令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 (三)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的,经异议审查机构催办后5日内仍不提供的,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或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 & 异议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异议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异议审查决定,制作异议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 60日内不能作出异议审查决定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建议人对异议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异议审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异议审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 & 异议审查期间,规范性文件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制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异议审查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建议人申请停止执行,异议审查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异议审查期间,异议审查机关认为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请示期间异议审查中止。异议审查中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请示得到批复后应当立即恢复异议审查程序。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审查终止:
&&& (一)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前,建议人撤回异议审查建议经异议审查机关同意的;
&&& (二)异议审查建议受理后,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失效的;
&&& (三)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 异议审查终止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建议人提出异议审查建议,异议审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书面答复的,建议人可以向异议审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异议审查建议。
&异议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异议审查建议,不得向建议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当前位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机关事务
发文日期: 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十政办发〔2016〕89号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机关事务
发文日期: 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十政办发〔2016〕89号
&  十政办发〔2016〕8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 & &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文〔2014〕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再挂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三)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承担的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政园林绿化管理的职责划转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及城管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二)制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拟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检查考核、业务培训、人事管理和统计信息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队伍风纪监督管理和现场纠察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管理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工作。
  (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负责拟订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冲洗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负责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考核监管督办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挖运、处置及管理。
  (六)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检查背街小巷、临街立面容貌、出店经营、乱搭乱盖等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标牌、景观灯饰、门店招牌、横幅布标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成区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管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林地的防火、防虫、林相改造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护岸、隧道、路灯、箱体、管(杆)线、供排水、户外停车场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灯光亮化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九)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含渣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食品监督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负责做好与市规划局对市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认定和交办的衔接,依法查处拆除违法违规建筑,配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十)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有关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核;负责管理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一)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机关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组织制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城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负责行业系统内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和内外联络工作;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社会维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扶贫帮建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研究提出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
  (三)计划财务装备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年度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会审、申报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测算、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基建项目的实施和预决算审查;参与、指导、协调局系统招投标、项目建设、油料材料供应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城市管理设施装备计划、政府采购和技术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统一规范局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装备和执法标志;负责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管理、财会工作监督、绩效评价、财务收支、财务统计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案件复核受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与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席工作;负责开展局系统普法宣传、培训、依法治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试、执法证件管理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文书及执法案卷等管理工作。
  (五)执法督察科。负责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含渣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食品监督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与市规划局对市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认定和交办的衔接;负责对局系统重要执法行动的督查、协调和市、区、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检查;负责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作风、纪律的监督、纠察和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车辆、通讯等执法装备管理的督查;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12345市民投诉服务热线)转办、相关部门移交、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等涉及城管执法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
  (六)案件审理科。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案件的审查,按规定处理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案件处理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罚没款收缴工作,管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城市管理科。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部门业务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及检查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目标的制订与分解、督办、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工作日常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跨区域重大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公用事业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市政事业市场化改革意见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及作业市场化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相关工作;负责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冲洗等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依法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挖运、处置工作;参与编制市容环境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及接待的保障联席工作;指导城区“门前三包”工作;负责规划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护岸、隧道、路灯、箱体、管(杆)线、供排水、户外停车场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负责牵头完成城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整治、改造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园林绿化科。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化改革意见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管护、考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林地的防火、防虫、林相改造等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市容景观户外广告管理科。负责城区地理空间城市市容景观的规划编制、总体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景观灯饰、横幅布标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光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经营单位的商招、店招设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悬挂广告、灯饰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监督管理;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监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青妇群团组织 &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离退休干部科科长、机关妇委会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关系。依照十政发〔2012〕15号、十政办发〔号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市规划局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的认定和交办。
  (二)撤销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其职责、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按十编发〔2016〕1号文件执行。
  (三)市公安局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立公安警务室,实行城管执法公安联动配合工作机制,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
  (四)城市规划内林地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十政办发〔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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