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干收银员有前途吗工作现在觉得这个工作没有前途只是一味的给他们打工现在想找点有意义的工作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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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9我的工作、我的学习、我的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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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我的学习、我的梦!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1年
&&&&&&& ★首先感谢院党组给我这个机会,更感谢大家抽时间来听我唠叨唠叨。大家可以收发短信,可以接听电话,没关系的。但希望打电话时只说悄悄话,而不要弄出大的声音来。否则我可能会心虚,紧张,思路变得紊乱,担心会不会是哪个地方说错了,或者哪里又说得不合身份了。
&&& 我来自宁乡--乡音难改,普通话说得不好--不怨家乡,不怨老师,只怨自己四年大学白上了,连普通话都没练好--但我们熟悉的前任闵文院长曾总结过一句宁乡人民歇后语:“六月里给猪婆打扇--还不是为了向钱(前)看”--所以,我要抓住一切机会锻炼普通话,练好普通话朝前看!
&&& 请领导和同事们不要笑话我,请多多包涵!
&&& ★话说去年参加一次非诉协调,星期天晚上九点半接到领导电话,赶紧从河西打的赶至火车站五里牌的协调现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
&&& 案情:一个人在步步高超市与收银员发生争吵,期间突发心脏病到地,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方极不理性地组织上百人包围超市,严重影响超市正常经营。一个副区长坐镇指挥,召集各方力量成立工作组,组织当事双方进行非诉协调。
&&& 协调中,主持人宣布请法院来的人说几句话。我刚要开口,家属代表就提出抗议:“我们有律师,我们懂法律,我们不需要法院的人给我们上法律课!”
&&& 我说:“我是法院的,但不是来给家属朋友们上法律课的,更不是来代表法院对当前的纠纷下裁判的。我来的目的只是介绍一些相关法律规定,解释一些法律概念,帮助双方澄清一些模糊认识,以便双方在法律适用这个层面取得共识,为双方下一步的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协议搭起一个理性的平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 该项纠纷经过工作组整整两天两夜的协调,双方最后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升级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而起诉到我们院里来。这是值得庆幸的一件小事。
&&& 这个事例给我的一个体会就是,很多情况下是不能随便给别人上课的。
&&& ★说到上课,想起前不久到湖南农业大学跟学生做的一次互动交流,倒还勉勉强强可以称之为“讲课”。在理论与实践交流过程中,我们还是有一点优势的。因为信息不对称的缘故,我们占有真实的案例和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经验,而这些正是大学学生包括某些大学教授所欠缺的。他们丰富占有的一般只是理论知识和法治梦想!
&&& 所以,今天,我就更加不敢给领导和同事们上课了。因为在座的都是法律专家,学历比我高,资历比我深,人也比我长得帅气多了,靓丽多了!我在这里只能说是向领导和同事们汇报一下我的一些工作做法、一些学习体会,以及一些不够广度和深度的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
&&& 我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我的工作、我的学习、我的梦!》
&&& ★院党组决定举办讲座(这可要耽误领导和同事们一定的宝贵时间)--我觉得这是同事间交流经验、互相学习的一种很好的形式,为什么呢?
&&& --很令人感慨的是,同在一个法院上班,每天同一个门进,同一个门出,但有的同事名字都叫不出来。
&&& --就是同一个庭室里,同事间真正交流的机会也不多,更谈不上深入交流:他的判决书怎么写的,好在哪里?他有什么好的调解经验可资借鉴?等等。
&&& 其实我们法院此前也有过这样的做法:
&&& --2002年,张立民主任(庭长)曾讲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07年,我院曾举行过芙蓉区法院“法官论坛”。
&&& ★先谈谈我的工作:
&&& ※谈谈我对民事诉讼的理解:
&&& 1、《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简单理解就是原告起诉,举证;被告答辩,质证,反驳,反诉;法院居中裁判,调解,判决,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促使双方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注重“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这个概念,我们都很熟悉的,就不多讲了。
&&& 2、借用“公关”的一种学理概念:把钱从你的口袋里拿到我的口袋里来。体现了一种利益调整关系。
&&& 3、作为一个新的视角,民事诉讼,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更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整机制。合同纠纷,起诉要求给付货款,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侵权纠纷,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填补损失,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结果:依法裁判。
&&& --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因为如果被告方确实欠了原告方货款没给,确实应该赔给原告的钱没赔,那么这样的纠纷,当事人极有可能通过友好协商就解决了。即便形成了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一般也会息诉服判,自觉履行,“案结事了”,不会形成什么缠诉信访。
&&& 4、而更多的民事诉讼,却体现着一种权利的冲突。原告、被告都享有某种合法权利或合理利益,都要保护,形成冲突,形成诉讼。
&&& --2010年年初的《侵权责任法》培训班,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侵权诉讼中,被告也是我们的良民百姓,也有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也需要生活的安宁。不能一味强调受害人的索赔权利。我们不能为了保护原告索赔的权利,就让被告流浪街头!”
&&& 比如,法律上对名人肖像权与一般公民的肖像权的保护力度是不同的,就体现着公众知情权和私人肖像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冲突。最新的法律适用规则表明,公众人物对一些轻微的肖像侵权行为有容忍的义务。
&&& --民事诉讼常常呈现出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
&&& --今年是兔年。《木兰辞》:“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两兔傍地走,焉能辨我是雌雄”。这还只是辨别雌雄,应该不是很困难的。
&&& --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辨别的则“是公更有理,还是婆更有理”。(也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的裁判文书,必须强调要“充分说理”,而不能“司法武断”。)
&&&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应对措施--比如我们有“优势证据规则”,如果极端地理解,甚至可借用公司法中的控股概念,证明力51%大于49%即可。而案件事实如果穷尽举证证明手段以及其他手段而依然真伪不明,则又有一个“举证责任规则”,即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责任--理念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司法最后裁判”等法理和宪政上的要求。
&&& 但是不是有了这些民事诉讼法上的应对措施,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 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不容忽视的是,目前,相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民事方面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数量是最多的,人民群众对民事司法质量和效率的期望值是最高的。相应的,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方面的工作压力也是最大的。这正反映了民事司法对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作用是最直接和最突出的,根源就在于民事司法解决的就是老百姓的柴米油盐之争,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 而仅仅依照已有的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有时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却不能产生预期的理想效果。很多时候案子结了纠纷却未了,当事人缠诉不止,谁碰上谁烦躁。
&&&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到底如何才能尽可能“案结事了”?如何才能通过化解一个一个的民事纠纷,来一点一滴地增进社会和谐?
&&&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思考,需要寻找一些新的视角和思路。
&&& ※介绍一种新的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视角和思路(也就是我写的一篇已经在多家知名网站上登载的法学经验文章)
&&& 《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初探》
&&& 1、“帕累托改进”理论简述
&&& 茅于轼,80岁,代表草根的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2008年,北京大学改革三十年回顾及新三十年改革展望论坛,吴敬琏,厉以宁,茅于轼,前两位官方背景,全国人大、政协任职;茅于轼则为代表民间。主要观点:真正的理论都应是通俗易懂的,是近乎常识化的表达(毛泽东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邓小平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是硬道理等)。茅于轼的主要观点:“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却多是“为富人办事,为穷人说话”);代表性着作:《生活中的经济学》。
&&& 2009年4月,茅于轼到长沙晚报组织的讲座讲学《快乐的“帕累托改进”》
&&& 根据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的研究,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如果上述一切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对任何一个人有所改善,不得不损害另外一些人,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某项政策执行中,为了改善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另外一些人,这就不是帕累托改进。我们最好能够找到一些政策,对一部分人有益,同时不损害任何人,这就是帕累托改进。(湖南农业大学毛祥成教授将之提炼为:“利己而不损人”)
&&& “帕累托改进”就是这样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茅于轼先生以“帕累托改进”理论很好地解释了我国三十年来经济改革中的一些现象。茅于轼先生认为,我国在经济改革中就大量地应用了帕累托改进的理论,使改革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进。因为谁也没有受损,改革的阻力就比较小。现在我们差不多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换句话讲,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改进不得不损害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进一步的改革就很困难了。
&&& 2、“帕累托改进”理论可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
&&& 笔者认为,“帕累托改进”虽然是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概念,但完全可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以之作为民事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
&&& 茅于轼先生关于“帕累托改进”理论的研究,主要在宏观经济学领域,主要用于指导宏观的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等,作用于全社会的利益分配和福利安排。民事司法的审判执行工作,则以具体的个案处理为基石,以调整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手段,具体而微地为社会进行着利益调整,目的是化解社会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相对于人大的民事立法,相对于政府的民事政策,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审判则有着突出的微观色彩。但不管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调整,目的都是减少社会内耗成本,促进社会的福利增加,因而都可以运用“帕累托改进”理论以推进工作,实现正义。
&&& “帕累托改进”理论对法院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具体工作方案的选择。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不外乎判决、调解和执行。但不管是判决、调解还是执行,在具体方案的选择上,都可以运用和践行“帕累托改进”理论。“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下的判决、调解和执行方案,就是一种有利于一方当事人利益增长而又不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减少的方案。
&&& 3、实例分析
&&& 为了说明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和价值,也为了探索如何更好地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笔者试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执行几起民事案件的真实过程作为例证进行分析。(注:限于篇幅,对具体案情进行了适当浓缩;基于隐私,本文隐去了当事人及相关真实信息)
&&& (1)判决:支持男方诉求,兼顾女方利益。
&&& 某甲(男方)诉某乙(女方)离婚纠纷案
&&& 【案情】
&&& 某甲和某乙于1982年认识,年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于日共同生育一小孩。生了小孩之后不久,某乙患了银屑病,至今未能根治。婚后双方有时亦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争吵。从2000年开始,因某乙认为某甲在A酒店工作期间,与女秘书某丙发生婚外恋情,双方争吵次数更加频繁,夫妻感情开始出现危机。某乙有时到某甲的工作单位去找某甲理论,某甲为此感到自己的工作很受影响。2009年春节,双方因家庭琐事大吵一架之后,某甲开始吃住在工作单位,而不回家与某乙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11月,某甲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乙离婚。后某甲因担心某乙出现意外情况而放弃到庭,本院对该离婚诉讼案件按撤诉处理。之后双方的夫妻感情继续恶化。2010年8月,某乙到某甲的工作单位B酒店与某甲发生争吵,激动之下将酒店的一辆单位公用车砸坏。8月24日,某甲被上级调往C酒店工作。2010年9月中旬,因某乙又到C酒店找某甲理论,某甲随即被上级解除其在C酒店的职务及工作关系。某甲由此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因而对与某乙的婚姻关系彻底失去信心,坚决要求与某乙离婚。
&&& 某乙在法庭陈述中表明,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某甲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恋情,是过错方。某甲对此明确表示不反对某乙的这种说法。对于某乙需要治病的客观情况,某甲愿意以放弃分割共同房产的方式来履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帮助义务,但希望求得这场对某甲来说已经只剩下痛苦的婚姻的解脱。
&&& 本案中,双方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A房屋登记某甲名下;B房屋登记在某乙名下。
&&& 本案审理中,本院曾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建议双方从尊重事实、体谅对方的角度出发妥善协调解决纠纷。调解中,某甲愿意放弃对两套共同房产的分割要求,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某乙的名下,并绝不影响某乙对房屋的使用。某乙则坚持要某甲给付与该房屋相应市场价值的现金150万元才同意离婚,并称某甲完全可以先将房屋出售,后以售房款给付即可。某甲则从小孩的角度考虑不宜卖房。双方就此不能最终协商一致。
&&& 【判决】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与某乙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还共同生育了小孩。但随着岁月的流逝,双方生活习性上的差异逐渐明显,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某甲认为某乙个性强烈,让人无法容忍,多次做出极端举动使得某甲工作都不得安宁;某乙则认为某甲对婚姻不忠,存在婚外恋情,应对家庭不和承担全部责任。某甲对某乙关于婚外恋情的说法不予否认。2009年11月,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某乙离婚。该案虽然因某甲因故缺席庭审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此后六个月过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没有好转迹象。现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尽管某乙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从维护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某甲的离婚请求,也应予准许。
&&& 双方离婚后,应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而且应遵循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双方共有房产A房屋和B房屋,某甲法庭陈述表明自愿全部归某乙所有,自愿放弃分割要求,对此本院予以准许。鉴于A房屋现登记在某甲的名下,某甲应于离婚后合理期限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某乙的名下,某乙则应予配合;过户登记如需税费,由某甲负担为宜;过户后某甲则有义务腾空房屋,便于某乙正常使用。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某甲要求与某乙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共有财产分割:A房屋、B房屋及两套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归某乙所有;三、鉴于A房屋现登记在某甲的名下,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某乙的名下,某乙予以配合,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由某甲负担。
&&&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来,双方均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 【分析】
&&& 本案中,某甲和某乙基于某甲存在婚外恋情争吵打闹不断,某甲正常的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某甲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一方即使存在过错,但也还是有权要求离婚。而基于婚姻法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的规定,也基于本案中某乙存在治病之客观经济需要以及某甲关于放弃共有房屋分割要求的自愿,法院判决准许某甲离婚请求的同时,判决夫妻共有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面对这样的判决,双方均息诉服判。此案判决,使得某甲要求离婚,寻求解脱的主张得到了满足,而某乙治病的经济需要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某乙作为女方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原则和精神。
&&& (2)调解:为了让当事人安心过年
&&& 张三诉李四、李某某民间借贷及保证担保纠纷案
&&& 【案情】
&&& 2008年4月,李四的儿子李某某因故向张三借款47 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12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能还款。双方经重新协商,由李某某重新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延长至日。李四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出具担保意见,表示愿意为李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李某某陆续归还借款共计3万元,尚欠17 000元未予归还。张三找李某某索还剩余借款,李某某要么拒绝,要么拖延,且经常行踪不定。张三因要外出打工,无奈之下全权委托父亲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立即归还剩余借款17 000元,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调解】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受理张三的起诉后,确定由笔者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本案。在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李某某行踪不定,无法直接送达,又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条件。如此一来,案件势必不能快审快结。在此情况下,笔者迅速调整审理思路,决定着重审理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纠纷,并采取“背对背”电话调解法,争取促成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 电话调解中,对保证人李四,笔者着重强调张三尚只20余岁,17 000元对她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应当充分理解她的起诉;张某某作为张三的父亲,出于疼女之心,全权代理张三起诉,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对张某某,笔者着重强调四十多岁的李某某如今行踪不定,正常程序审理案件显然不利于张三快速回款;李四作为七十多岁的母亲,虽然表示愿意担保,但也是出于爱子之心,故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双方都应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想对方的难处,争取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 立案后的一个多月里,经过笔者来回电话沟通,双方终于在电话里就还款数额和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李四代为偿还借款12 000元,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保证纠纷则全部了结。此后李四即全力筹款以便能够在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时能够当场付清12 000元。由于李四没有收入,筹资渠道有限,临近年关尚只能筹集到现金&& 8 000元。张某某则误认为李四一方没有诚意,向笔者表示如果李四不能在过年之前付清12 000元,那么过年后将不再履行先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对方全额还款17 000元,并表示不惜将官司打到底。在此情况下,笔者深感在过年之前前调解成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不能成功调解此案,那么双方都不会过上一个安心的春节。笔者遂一方面做李四的工作,建议她尽快将剩余的4 000元想办法筹措到位,时间越快越好,同时考虑将已筹措的8 000元在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时付清,余款4 000元则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清。另一方面则做张某某的工作,建议他理解年逾古稀的李四一方筹资不易,同时考虑由对方先还8000元、此后再在合理期限内还款4 000元的方案。双方一致接受了笔者的调解建议。
&&& 日下午3时30分,即2009年农历腊月28日,张某某和李四共同来到法院,在笔者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见面后,依然对此前的借款及相关事宜怨气难消,几度情绪激烈,言词不逊。笔者历经一个多小时的来回调解,反复劝说,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内容为:张三从程序上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李四代李某某归还张三借款12 000元,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付清8 000元,余款4 000元于日之前还清;李四将12 000元借款全部还清后,张三与李某某、李四之间的借款及保证纠纷全部了结,各方不再有任何争议。调解协议签订后,笔者当即制作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并当即送达给双方。随即李四当场给付张某某8 000元,张某某出具了收条。这样,一起历时将近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当时时针已指向下午5点30分。此后的日,李四和张某某如约来到法院,在笔者的见证下履行余款4000元的交付手续。双方的借款及保证纠纷至此彻底了结。
&&& 【分析】
&&& 本案的调解过程及结果,充分保障了原告方关于实现借贷债权的利益需求,同时又没有让被告方过上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的合理期盼落空,真实体现了“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原则和精神。
&&& (3)执行:创新执行方式,实现双方共赢
&&& 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 【案情】
&&& 2008年3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制作电脑喷绘三面翻转楼顶大牌户外广告,广告面积为539平方米,发布期限为一年,合同总价值7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因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2008年7月,该广告在仅发布三个月后即被拆除。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退还广告发布费22万余元,某乙公司以政府进行广告整治属不可抗力,自身没有过错,且政府补偿只发放给场地租赁方,而该租赁方无钱补偿给本公司等为由一直拖欠。某甲公司遂于2008年12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判令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22万余元并支付延期利息。
&&& 【执行】
&&& 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属智力服务型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微不足道,简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仅不能很好地实现申请人某甲公司的权利,也会使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陷入破产倒闭。该案遂成了一起较为棘手的执行积案。
&&& 为切实帮助两家企业度过难关,使该起执行案件取得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做工作,在协调过程中了解到,在履行该服务合同时,双方都非常诚信,均较好地履行了义务,双方对政府整治户外广告的政策也很支持,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的相关补偿款被场地租赁方拖欠。眼前最紧要的是,如果某乙公司贷款还债,则某乙公司将可能一蹶不振;某甲公司亟需发布广告打开销路,却又因资金困难无法办理。面对双方的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双方需求和实际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提出了“服务抵债”的执行新方案。经多次协调,积极穿针引线,促使双方达成某乙公司争取新的广告位重新为某甲公司发布广告,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双方再携手,共同度难关”的双赢效果。
&&& 【分析】
&&& 本案的执行中,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以查封、冻结、扣划等习惯方式支持某甲公司实现债权的要求,而是充分考虑了双方此前的友好合作经历、某乙公司的经营现状、产生纠纷的客观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创新执行方式,积极穿针引线,引导双方达成“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彻底解决了双方的执行争议。这样的执行,既为某甲公司实现了债权,又帮某乙公司度过了难关,更促进了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帕累托改进”理论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 4、结语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帕累托改进”理论虽然滥觞于经济学研究领域,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实践很有指导意义。这一理论的指导价值精髓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判决、调解还是执行,具体方案一方面要支持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诉求,另一方面要顾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盼,而不能只强调一方的利益而不考虑甚至于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样的工作方案,如果是判决,当事人则会息诉服判;如果是调解,当事人则会自觉履行;如果是执行,当事人则会积极配合,不会形成“执行难”。这样的个案处理,突显人民法院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坚守和追求,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工作大局的有效途径。
&&& 参考文献:茅于轼 :《快乐的“帕累托改进”》
&&& 曾刊登过本文的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学术网(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普法网、中外民商裁判网、月旦法学知识库、法律教育网、百度文库、法律图书馆、东方法眼、中南大学法学院官网、湖南大学爱晚红枫论坛、资本市场法治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易网、中国律师维权网、杭州普法网,等等。
&&& ★接着谈谈我的学习:
&&& 1、张庭长给我起了一个名号:“法官中的作家,作家中的法官”--这是一种褒奖,更是一种激励,我还是喜欢的。因为这体现了法官职业的一种要求: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练笔写作,不断提高制作高水平裁判文书的能力--但自己真的是名不副实,所以也还愿意朝这个目标不断努力。
&&& 我自己也一直认为,“终身学习”,应当是我们法官--一个职业法律人--应当长期坚持的一种内心认同和行为状态!
&&& 2、我的几个学习途径:
&&& (1)到定王台长沙法律书店买书:就我自己来说,认为能够生活在长沙,真是一种幸福,因为这里有定王台,全国性的大书市之一。
&&& --我家中藏书,主要是法律方面的书,估计已有上千册。
&&& --休息期间,最想去的地方就是定王台,看又有什么新书到了没有,有什么有利于审判工作的书没有。
&&& --有时和江涛同志一起去购书,享受着一种发现的快乐。
&&& --印象中,在定王台碰到过赖忠副院长、老革命谭黎明庭长。那种不期而遇的找到“知音”的感觉,真的很温馨,很美好!(顺便说一句,将来要是能在定王台碰上个美女同事,那就会更感温馨和美好了!)
&&& (2)向先进地区的法院和法官学习:出差到外地,公事之余到当地法院转转,如果有同学和朋友,那更好了,以私人名义索取他们法院的优秀裁判文书集、调研论文集等。目前已经收藏有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福田区、宝安区等法院的优秀裁判文书集,还缺少上海市中心城区基层法院的文书集,但已拜托朋友在收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学习先进地区兄弟法院的成熟经验,有利于自己的工作进步。
&&& (3)向网络学习:将知名网站上着名法学教授的前沿理论讲座内容、法律实务人士的司法实践经验文章搜索,复制、打印,分门别类,装订成册,这样成本不高,有的权威有的实用,很划得来。(说到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办公室的打字员刘芳)
&&& (4)向上级法院法官学习:将自己一审判决而被二审改判的两审文书装订在一起,有空就琢磨着为什么会被改判,二审判决有什么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尽量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
&&& (5)向身边的领导和同事们学习: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的一个政治文化传统就是“学而优则仕”、“干而优则仕”。也就是说,对那些学得好的、干得好的,组织上所给予的最好的表扬和奖励就是给他一个官当。而一个人只要当了官,其他方面的待遇就会跟着好起来。当然,话又说回来,与之伴随的,责任也更重了,风险也更大了。可以说,99%的领导都是凭真才实学和扎实的工作业绩上去的。所以我们要向领导虚心学习,把领导当“大老师”,把自己当“小学生”。
&&& 虚心向身边的同事们学习。像我们民一庭的丁湘宁法官,调解经验丰富,曾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调解能手”光荣称号。他一年下来所审结的民事案件,50%以上都是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很值得我们学习。像刑庭的肖贞英法官,在民一庭工作时承办了一起转让商品房购房指标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准确,判决书说理充分。我们民一庭将那份判决书复印了,全庭法官人手一份珍藏,作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
&&& (6)注意整理自己的裁判文书:随时注意收集自己所办案件的裁判文书,按年度整理装订,便于自己研习,也便于同事交流。在这一方面,我所知道的,我们院里的张劲波,江涛比我做得更好。
&&& (7)以写促学,积极撰写调研文章。一直认为,调研不是研究室的专利,而应该是每一个法官的工作职责。因为我们既然贵为法官,就肩负着为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而积累素材,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促进法治事业不断进步的使命。我们不能把那些有价值、有意义的案件卷宗尘封在档案室。同时,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的法学调研文章,只要公开发表,也必然会对预防和避免纠纷产生积极作用。从总体上来说,预防纠纷的价值要永远大于化解纠纷的价值。
&&& 我编写的文章《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在“法律图书馆”网上已有8000多次的点击;文章《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预防“打借条”的法律风险?》在“法律图书馆”网已有3200余次的点击,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也已有1000余次的点击;还有一篇文章名叫《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以积极预防恋爱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为视角》,在“法律图书馆”网上也已有1200余次的点击。
&&& 另外想汇报的是,“北大法律信息网”之“法学在线”栏目,已经登载文章33篇。中南大学法学院官网还设置了一个专题,专门登载我的文章,目前已经登载了28篇。我要特别感谢这两个网站的编辑们。
&&& 我坚信,这些来自司法实践的调研文章,有利于同行工作经验交流,有利于促进社会纠纷预防和矛盾化解,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学教育,最终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伟大事业!
&&& (8)推荐介绍一个好的法律网站:“东方法眼”网,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李富金法官个人创办的一个民间法律网站,是“中国法院网”的友情链接网站,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在全国中文法律网站中排行第六。最大的特点是文章原创,更新特别快。具体好在哪里,大家打开一看就会明白的。
&&& (9)推荐介绍一本好书:着名法学家江平先生着《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定王台有买的。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永远的校长”,真正的法学大家。以年龄论,他可是我们在座的父辈甚至祖辈。他那跨世纪的法治探索,足以使我们明白: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走到今天,可以说是走过了一条相当坎坷的路!但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不朽成就!我们没有理由不对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充满信心!目前他已年逾八十,却自称“八○后”,依然在为法治建设摇旗呐喊!建议我们每一个人都珍藏这本书!
&&& 3、谈谈我对司法廉洁的一点认识:
&&& 司法廉洁的重要性、必要性等,我们都很熟悉,这里不作阐述。只谈一点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学习和体会。
&&& 法学和医学是有很多相同乃至互通的地方。法院有法官和书记员,医院有医生和护士;法院有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医院有专家会诊制;一个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因为他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需要调整,而一个人到医院看病是因为身体健康出了问题需要治疗;法官不得受贿以避免有失公正,医生不得收取红包以避免增加病人经济负担,等等。
&&& 所以,基于有这么多天然的共同点,世界上最早的大学--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设置的专业就是三个:医学、法学和神学。
&&& 也许还是马克思老人家说得好,人本身是一个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的复合体。
&&& 已经传播了两千余年的医家誓言--希波克拉底誓言:“我要遵守誓约,矢忠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并作为终身的职业。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这里我想特别地理解一下: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医生不应当看到那个异性病人很漂亮,就用心治好他的病,然后想方设法把他占为己有?相应的,我们民事法官,比如审理一起房屋纠纷时,就不应该自己也认为这套房屋地段好,升值空间大,就想着要打这套房屋的主意?--哈哈,算是说个笑话)。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如果我能严格遵守上面誓言时,请求神祗让我的生命与医术得到无上光荣;如果我违背誓言,天地鬼神一起将我雷击致死。”
&&& 这样的职业誓言,也可以给我们法律职业人以启发。为什么医生要遵守这样的“医家誓言”?因为一个人既然走进了医院,那他身体上就已经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状态。与之伴随的,往往就是压抑无望的不健康心理和或多或少的额外财产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生自恃专业优势,收取红包贿赂,则必然会加重病人的负担,不管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这就不能体现医生职业的神圣。医生就应当像上帝一样无欲无求,悲天悯人!
&&& 而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又何尝不应该是这样!我们都知道,谁都不愿意打官司。来法院打官司的,绝大部分是没有办法才来的。也就是说他正常的社会关系“生病了”,需要法官用法律来“治疗和调养”。本来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就或多或少已经产生一些谁都不喜欢的负担,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所以,如果法官不廉洁司法,而是利用自己的公共权力和专业优势收取贿赂,那么必然会令诉讼当事人的负担“雪上加霜”!至于数额,一包烟,一餐饭,跟成千上万的金钱,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我们作为法官,至少在思想认识上要对司法腐败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 4、谈谈我对“七○”后、“八○”后同事的建议:
&&& 目前就我们法院来说,出生于六十年代的同事,现正处在当领导的好时候。而“七○”后、“八○”后的,尤其是“八○”后的同事,则正是好办案子,好写文章的时期。(上次在望城县法院参加调研工作座谈会,就听该院冯伟院长说过,当院长了,日常事务太繁杂了,难以静下心来写点什么了。已经发表过的文章,都是年轻时候写的。)
&&& 工作需要延续,事业需要传承。我们“七○”后、“八○”后的,真的应当是我们芙蓉区法院将来工作和事业的希望所在。我们不能把工作仅仅看作是一种“为稻粱谋”、只是解决生计问题的职业,而应当作为属于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一部分来追求,来实践!我们有必要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多一些激情和梦想,少一些世故和圆滑!要拿出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谈话中提倡的“敢闯敢干”的精神来!只有这样,我们将来才能无愧于自己是个职业法律人,也无愧于自己是个“芙蓉人”!
&&& ★最后,谈谈我的梦想:
&&& 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政治领袖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我有一个梦想!”这是一个影响全球的追求黑人民族平等权利的宣言。永远激动人心,永远催人奋进!
&&& 确实,人类不能没有梦想,每个人也不能没有梦想。因为有了梦想,才会有追求;也因为有了追求,才会拥有最真实的快乐!
&&& 我也有一个梦想。我的梦想不是当庭长,当院长。凡是当带长的,估计都要为所在集体的日常事务管理乃至每一个成员的柴米油盐负责,太辛苦,太累人。
&&& 我的梦想其实很简单:到了我60岁退休时,办理退休手续的那一天,我希望那时的院党组为我举行一个简单的仪式。我要将我的所有法律藏书全部捐赠给我们的芙蓉区法院。希望在图书室设置一个专柜,专门存放我捐赠的法律藏书,供将来的同事们学习和参考。当然也希望那里面还有一本公开出版的,定价18元,作者署名为钟建林的司法实践经验文集。我想,将来这应该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对于我来说,也应当不会是永远不能实现的梦想。因为,现在我现在已经开始朝这个梦想的实现而努力!
&&& ★共勉:
&&& 最后,以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着名诗人艾青的两句诗作为我今天汇报的结尾,与同志们共勉:“去问开花的大地,去问解冻的河流!”;“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我认为,这样的好诗,使我们对生活倍感温馨,对事业充满信心,对未来满怀希望!
&&& 2010年度的工作已经成为过去,而2011年度的工作已经热火朝天。让我们为芙蓉区法院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不断梦想,不懈努力!
&&& 向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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