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异地入伍退伍怎么安置2016年退伍还分城镇农村吗??大家都一样当兵。退伍回去的地方政策也没有倾斜了。

是2011年退伍的一级士官。现在部队发的退伍费里面包括了一次性补贴!如果是城镇户口有安置卡的回去后..-我是2011年退伍的一级士官。现在部队发的退伍费里面包... _心理健康资讯
是2011年退伍的一级士官。现在部队发的退伍费里面包括了一次性补贴!如果是城镇户口有安置卡的回去后..
是2011年退伍的一级士官。现在部队发的退伍费里面包括了一次性补贴!如果是城镇户口有安置卡的回去后..
我想地方安置这块跟部队应该不是一码事吧。有安置卡,他们说当时选择一次性补贴现在安置卡作废了,退伍前部队统计是选择安置工作还是退伍补贴?,当时怕找不来人安置,五年士官城市户口有安置卡才退两万多吗?这中间是不是搞鬼了,现在部队发的退伍费一次性补贴,所以选择了退伍补贴?!共计两万多?今天去民政局,那么安置卡地方是不是另外要给补助呢,我哥哥是2011年退伍的一级士官你好
你到地方不去安置的地方就是自动放弃安置,还是一毛不给如果当时选择安置就业回地方就是给你安置,没有补助这一说了
.就这样,安置卡作废...。至于退伍费 貌似就多几千块钱..选择不安置 就一次性补助..没有
我的儿子今年去当兵,人武部的领导开会说了;两年兵回来5.3W,每个月500津贴,优抚金5600一年,去西藏的是2.5倍,转业部队给转业费1W左右,10年以上不领取补贴的安排省内事业单位,其他一律货币安置。
楼主一期士官退伍要拿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好像是士官一年是义务兵的1.5倍。
非农户口是这样的,农业户口可能少很多。
我是2011年退伍的义务兵,据我了解,如果你在部队选择了自谋职业,部队会给民政局开一封介绍信,证明你在部队选择了自谋职业,介绍信放在档案里,新兵役法是从号开始实行。也就是说,2011年之前入伍的,有安置卡的,安置卡是绝对有效的,就看你怎么选择了,地方民政局肯定不希望你选择安置工作,因为现在部队给社会的就业压力实在太大,他们希望你选择自主就业,给你一部分钱,然后你和部队、民政都无任何关系,这是一次性的。部队给你9000块钱的自主创业费,还有40000多的是你士官3年的退伍费,另外你还可以去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国家给的自主创业费,这笔费用究竟是多少,要根据你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定,我们这有说3万的也有说6万的,你最好找个内部的人去了解,因为关于好的政策的,关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他们是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就这样,不要抱怨。
2011年入伍的话,2013年才退伍,那时候的退伍费现在不好说,不过一般的话估计在...
兄弟,多少年都不给安排工作!你可以问问同部队以前满12年战友的下场吧,地方从来都不安置工人,除非你有...
我在西藏,一期退伍费城市户口十二万左右,农村的十五万左右。内地的比我们要少一些。
  根据国防部的通知,全国征兵征兵时间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季征兵。即调整为7、8月份开...
题主应该是问2011年退伍的士兵,2015年涨工资会不会补发这个问题吧。如果是其它问题请追问。 20...
现在有很多地方都出现了这样的事,你应该问一下你们部队的领导,有没有相关的条文,两边都没有说清楚这不是...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分两种,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一、自主就业由部队下发一次性退役金,县级以上地...
没有相关政策
他不发,总要有个理由呀。你同地区、同年退伍的战友是否收到过这笔补贴?如果他们有,而你没有,又没给你明...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全国征兵征兵时间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即调整为7、8...
你可能感兴趣的相关内容6第六节&&复员退伍与离退休人员安置
第六节&&复员退伍与离退休人员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古代军人退役多与兵制相联系。六朝时盛行“世兵制”,士兵有军籍,终身当兵,其子孙后代也世代为兵。有的士兵因无子、弟,或子、弟年幼无人代替,虽年老也不能退役。唐朝南京地区属江南道(后为江南东道),是实行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地区,男丁20岁左右即需服兵役,称为府兵,60岁始免役。唐朝后期,府兵制名存实亡,至后周时,周世宗柴荣认为“兵务精而不务多”,诏淮南诸州(含今六合、江浦地区)乡军“听归农”。
南宋建康为沿江重镇,朝廷在此驻有庞大军队,仅建康知府兼行宫留守所管辖的侍卫马军、御前诸军、厢禁二军等就有7200人。这些招募来的士兵每月领取军俸,且家属随军生活。每年建康用于养兵的钱达8000余万缗。为减轻财政负担,官府不得不采取裁汰措施:对年老病残而又无家可归的老兵,令其离军为民,或暂留军中任炊事等杂役,发给半俸;曾立战功、不能再事征战而无家可归者,划为剩员单编,使之从事少量辅助性勤务工作,也给予半俸待遇。
元大德元年(1297),将益都万户府(军队编制单位)移镇建康。万户府所属士兵为终身制,除老病残外,不得退役。明沿元制,军民分籍。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规定士卒战伤者,免除其军籍,复为民户,3年内免纳税租;建文元年(1399)二月,又规定士卒老废残疾者,收入养济院,列支衣粮。清代驻防江宁的八旗兵和绿营兵也都实行世兵制。其中绿营兵4330名,全由江宁当地汉人充任,且终生在当地服役,不能转移。绿营兵在战斗中出过大力,年逾五十不能操练者,或虽年不满五十、但出征受伤或患病致残者,准予解除军籍;家有子弟在营服役者,每月给饷米3斗;无子弟在营服役者,给守兵粮1份,以终其身。清末,为挽救其垂危统治,仿西方军制,实行征兵,组建新式陆军,简称“新军”。江苏省城江宁成立江南陆军第九镇(相当于师)。新军应征入伍训练3年期满后,退伍回籍,列为“续备军”,即预备役士兵,并由督练公所发给退伍凭照,每月持凭照领取饷银1两。组建新军过程中,对原有湘淮旧军予以裁并,汰弱留强,先后遣散5000余人,这些人被裁遣后,大部分流落在江宁及附近地区,靠开豆腐店、赶骡车、做香烛鞭炮等为生,连同其家属,多达五六万人。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靠募兵维持统治。士兵随各派军阀的盛衰成败或聚或散,或增或减,无退役安置可言。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实行征兵制。民国22年(日,颁布《兵役法》,规定军人有“轮次归休”之权利。因当时正处内战期间,后又发生日本侵华战争,军人“轮次归休”实际未执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军队一部分军人复员退役。民国35年(1946),成立南京市青年军复员委员会,专门办理青年军退役安置事宜。当年6月至10月,共协助就业82人、就学56人,遣送回籍和赴外地11805人。民国36年(1947),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施行法》,规定“应征应召在营服役之学生与职工及无职业者,于退伍、归休复员或解除召集时”,“由主管机关另就其他学校、机关或公私事业机构优先安置,或辅导就学就业”。但实际上,这些规定仅在一部分知识青年退役军人中得到实施,广大士兵退役时,仅发给少许“遣散费”令其回籍。不少人流落城市,靠出卖劳力或靠救济施舍度日。
1949年4月南京解放后,6月,全市接收复员年老病弱退休军人(即复员军人)56人。当时尚无复员安置机构,由市民政局根据华东军区第三野战军政治部颁布的《华东区年老病弱退休军人待遇办法》办理退休、退伍手续,发给退休、退伍证及生产资助金,交区安置。
1950年9月,市复员委员会成立(1952年1月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及乡、镇也相继成立复员委员会或复员安置小组,配备专人负责。10月,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要求各机关、团体及全市人民对复员军人“予以切实照顾与妥善安置”。当时复员安置的政策是:农村入伍的,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均回乡安置,一般是从事农业生产,政府帮助解决土地、房屋和生产工具等问题,组织其参加互助合作。带伤、带病回乡身体不好的,由互助合作组织在分工分业上适当照顾,使其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城镇入伍的,政府安排其就业或就学。由于复员军人中城镇入伍的占多数,故安置工作重点在城镇(其后的退伍军人安置也是如此)。1952年至1954年,全市城乡复员军人、残废军人被评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的有493人(次),其中区级392人、市级96人、省级4人,出席全国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的1人。江南汽车公司、水工仪器厂等11个单位的1641名复员军人中,受到表彰、奖励的有394人,占24%。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此前参加人民军队的志愿兵大批复员回宁。当时全市工厂企业正实行定员定额和经济核算,行政事业机关又在精简整编,安置工作一度进展缓慢。市人民政府按“行业归口”的安置原则,下达分配指标。分管安置工作的副市长亲自抓落实;市监察局组成工作组重点配合检查督促,使城镇复员安置很快取得进展。至当年年底,城镇复员军人安置就业的有893人,安置率达85.4%。
随着大批志愿兵复员基本结束,1958年12月,市、区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此后每年在义务兵退伍比较集中期间,由民政、劳动、兵役(军分区)等部门组成临时机构负责办理安置工作。
1958年后,除继续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外,每年还有大批实施义务兵役制后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并成为接收安置的主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退伍义务兵“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全市农村复员、退伍军人90%以上回农村安置(个别年份如1960年和1971年,因当时工作需要,南京市区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不分城镇或农村入伍,均由市统一安排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复员退伍安置工作继续进行。1968年回宁的城镇退伍军人猛增至5969人,超过1963年至1967年5年城镇接收人数的总和。为减轻南京市安置的压力,省革命委员会从中挑选1800名充实省、市公安系统。同年12月,成立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由市军管会1名副主任兼主任(1979年该办公室撤销)。
1969年,根据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凡入伍前家居本市城镇的社会青年、学生、临时工、合同工,退伍后均统一安排工作。当年接收的5030名城镇退伍军人全部包干分配。当年起,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除分配计划及有关外地入伍需到宁安置等问题仍由市管外,其他工作均下放到区。
1981年起,对城镇退伍军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安置办法,每年将安置任务分解到市和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宁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全市职工总人数平均1%的比例,结合各系统生产任务和工作性质,下达城镇退伍军人分配计划指标,高的达1.7%,低的不足1%。安置单位不受劳动指标限制,先安置,后结算。
1984年,对城镇退伍军人,按其在部队的表现和服役时间长短,择优安置,区别对待。同年,对农村退伍军人,推行泗阳县创办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的经验,开发、利用军、地“两用”人才。江宁县率先在全县26个乡镇成立“两用”人才介绍所,当年接收农村退伍军人633人,经推荐介绍到乡镇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有344人,占接收数的54.3%。其后,其他8个郊县所属的乡镇均设有“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介绍安置工作。
1985年,城镇退伍军人分配实行“五个优先”:在部队立功的优先;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残废军人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军龄长和超期服役的优先;有技术专长的优先;烈士和老红军子女表现好的优先。当年接收立功战士148人,其中90%以上被安置到本人较满意的单位。
1987年至1989年,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6名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安排工作;对85名立三等功者和3353名超期服役者,安排工作时也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对12名因战因公致残的三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有专业技术的城镇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3年中,城镇退伍安置方式也有新的发展。除继续以指令性计划安置为主渠道外,允许并鼓励退伍军人自荐就业,自选单位;同时安置部门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也上门调审档案,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对1985年“边安置、边入伍”的517名城镇退伍军人,愿复工者复工,不愿复工者另行分配。对部分已安置的城镇退伍军人申请停薪留职或退职另择他业者,也予以支持,改变以往“一次安置定终身”的做法。同一时期,还对农村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的以及因战因公致残三等以上、能工作的,全部安排工作,3年中共安排140人。
20世纪90年代,对城镇退伍军人在坚持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同时,采取若干新的措施。1993年,规定分配到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退伍军人可自愿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给予退伍军人一年以上适应期,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对伤、残、病的退伍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1995年和1996年,规定用人单位在确保完成安置任务的同时,在岗前培训、工资福利、安排使用等方面给退伍军人以优待;对自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待照顾。1997年,市政府颁发《南京市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试行办法》,对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安置时给予优惠待遇。1999年,新接收需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有2489人。根据被安置者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部队立过功和参加1998年抗洪抢险立功受奖的优秀士兵优先安置;进藏服役的100多名农村入伍士兵全部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在同等安置条件下给予照顾;伤残退伍兵、转业志愿兵、女兵和父母双下岗的退伍兵等,安置部门也都作为重点适当照顾。至年底,全市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率达99.7%。
同一时期,许多在部队经过培训、学有专长、有实践经验的农村退伍军人,有的被选拔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有的从事种植、养殖、修理、运输等行业,还有的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1996年至1999年,全市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一般都在90%以上。
【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清代江宁有八旗驻防军,其最高长官将军及副都统等,任职不受年龄限制。自请休致者,须经皇帝批准。武将以下,限60岁(亦可到63岁)致仕。受伤3处以上者,不论年龄、品级,均可致仕。八旗武职大臣老病告休,有军功者,或给全俸,或给半俸。三品至五品者,按其年龄、曾否打仗受伤和立功等情况,分别给予全俸、半俸或半俸之半。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军队的常备军官和常备士官服役至一定年限,可按规定退役。退役时无正式职务者,列为“久停除役”,简称“除役”。南京为国民政府所在地,军队和军事机关密集,故退、除役军官佐甚多。据《民国36年度南京民政统计年刊》记载:全市有退役军官1101人,其中将级233人、校级521人、尉级347人。另据“退役军官佐到乡报告表”资料统计,民国34年至民国36年(),全市办理退、除役手续者有425人,其中退役407人、除役18人,本籍56人、寄籍369人,将级74人、校级131人、尉级以下134人,其他人员如军需、军医、兽医等86人。这些退、除役人员在办理手续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后每月由南京团管区发给半俸(除役人员自民国36年〔1947〕7月起停发),一年分两期发放。退役人员如担任公职,所得薪金高于退役俸者,其退役俸停发。425人中,退(除)役后在政、教、文、警各界任职和行医、经商、务农者有109人,占25.6%;闲居者316人,占74.4%。由于当局发动内战,财政经济恶化,退役俸常不能按时发放。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5月,南京市接收华东军区交地方供养的红军时期正营级干部何天儒、张继高、高寿芝3人。此后两年,又先后接收军队交地方供养的干部2人。1958年11月,江苏军区根据国务院同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批准何天儒等3人退休,另2人供养干部改办转业手续,由市人事处安排工作。1960年,接收军队退休干部3人,至1965年,全市共有军队退休干部12人。1978年后,军队退休干部转到地方安置的逐渐增多。1980年,全市有98人。
1981年,南京市首次接受551人军队退休干部建房安置任务。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划专项下达,专款、专材专用。同年8月,市成立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次年1月,领导小组下设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1982年,开始接收军队无军职退休职工和军队无军职退职职工。同时对1981年以前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按每人每月1.6元提取福利费,重点补助其中的困难户。同年7月,依据《军队干部退休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为114名军队退休干部调整提高退休费标准,共补发51494.85元,人均补发451.09元。下半年,为符合离休条件的26名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手续,及时补发离休费差额。
1983年至1985年,南京市先后接受江苏省下达的第二批、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共1131名的安置任务,并与首批接受的一起,分期分批建房安置。同时为适应安置工作需要,从1985年起,各区县相继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干休所),从政治上、生活上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
1991年,江苏省下达南京市第四批1391名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任务。次年,着手进行这批干部的建房工作。与前3批全由地方负责建房不同,这批干部建房实行新办法:原单位在南京的,由原单位负责兴建;原单位在外地的,由市兴建。市建部分在1997年年底前已基本建成。1996年至1999年,市民政部门先后为1300多名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为200多名70岁以上的军队离休干部办理享受护理补贴手续;给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增150元~185元;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40元,补贴电话费每人每月8元~10元。
从1981年至1999年,南京市累计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753人、军队无军职退休职工1399人。全市有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1所(1986年建),区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8所。1999年年末,活动中心和休养所共有工作人员168人,在所休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有1223人,另有军队无军职退休职工750人。长城博客 :: 长城爱好者/志愿者的部落格 -- TheGreatWallWeBlog
一二三四五六日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日志分类 ?  ? &全部标题作者内容
&天上的星星月亮 :
天上的星星月亮 :
天上的星星月亮 :
天上的星星月亮 :
天上的星星月亮 :
&&友情链接& 264212 Powered by [
   Sun 应该关注【迎风飘扬与谎言机构二战友就军转维权之探讨】
长城小站是由志愿者支持的公益性网站,无固定经济来源。2012年小站台历是由各方网友赞助图片、设计、印刷精心制作的纪念品,用于小站运营经费筹款。,支持长城小站与小站博客的发展。
粗体文字应该关注【迎风飘扬与谎言机构二战友就军转维权之探讨】
编辑:晚霞-夜莺
来自:天上的星星月亮的空间
导言: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维权护法”已经如火如荼几十年,至今效果甚微。认识的模糊、肤浅及混乱,虽然不是主流,但是,在今天这个群体没有发言及统一表达平台的状况下是有一定遗憾的。
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警惕那些错误的思想及行为的换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律政策坚决而不调和的对那些顽固不化的官僚主义者进行斗争;必须用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质疑“解困政策”的合法性,揭露各级人事部门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官僚主义,批判对党中央的军转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解困政策。必须依法律政策保障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待遇了结历史旧账。
【迎风飘扬与谎言机构二战友就军转维权之探讨】都就“护法维权”各树己见,很有代表性,在今天我们坚持“护法维权”把握斗争方向,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团结同志,联系实际投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河南 晚霞―夜莺)
迎风飘扬与谎言机构二战友就军转维权之探讨
文:迎风飘扬
龙战友:你好!
看得出你对军转维权是很努力的,你身体力行的精神另人感动和钦佩。但是,就你的这份咨询报告而言我感觉到好象存在着一些应推敲的问题。
一是你到现在还去向人事部官咨询82、29号文件的文字表述和理解问题,而不是与其他省市战友一样去质疑解困政策的合法性,批判其用解困政策代替落实安置政策的违法性,这就会让人事部官员产生一种解困政策只是标准问题和文字表述问题,而不是解困政策本身合不合法的问题。
二是你既然认可解困政策是合法的那么还要求落实安置政策干什么?解困政策与安置政策本来就是矛盾的、是代替品,不可能兼得。你一手要争取解困提高标准,一手又想落实安置政策,这不是自己把自己置入矛盾之中了吗?
三是既然你还想今后继续提高困标准问题,那么今后适当提高一点标准不是可以继续用解困拖下去了吗?
我认为:要想你咨询的第三个问早作结论就必须坚决果断地用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质疑解困政策的合法性,揭露各级人事部门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官僚主义,批判对党中央的军转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解困策。如果患得患失就会失去机遇误大事。顺便将已向各级政府领导寄出去的《在企退役军官向各级政府领导提出质疑的政策性问题》传来供你研究参考。
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向各级领导提出质疑的政策性问题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我们要求按照国家干部身份、落实相应待遇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然而、上访申诉十多年了问题仍得不到妥善解决。你们仍然只按普通职工身份待遇对待我们,只给我们解困;就是不给我们落实政策。给我们解了八年困,我们还是有吃饭的、就没有吃药的。而且听说你们还打算继续用解困的办法对待我们。你们这样做不得不让我们对你们的作法提出如下质疑:
一、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这条规定一是说明了我们是国家“妥善安置”的对象、而不是靠救济过日子的对象;二是说明了妥善安置退役军官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国家、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政府为什么不尽妥善安置之责?政企分开后企业再没有代替政府承担安置退役军官的义务,那么、作为地方政府能把政企分开作为逃避法定责任与义务的理由和借口吗?解困能代替妥善安置吗?
二、《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都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没有变。为什么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根本改变、社会的基本形态没有根本改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确发生了改变?而且变得没有解释、没有说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和合法的司法变更程序。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吗?这能不叫人感到冤屈吗?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到你们的身上你们还能保持沉默吗?温总理讲“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公平正义比阳光还有光辉。”请问:“身份改变了、相应待遇被剥夺了,我们还有做人的基本尊严吗?
三、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这项政策规定的待遇?这项政策是党中央的顶级政策,其他下级部门有权任意改变和解释这项政策吗?
四、一九八0年中央作出决定:将75年以前作复员处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改办干部转业(见中发(80)3号文件);这项重大决策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说是正确的,为什么在政企分开时又将这批干部第二次作“复员”(下岗失业的无分文,退休的按普通工人办理)处理?如果说是错误的,又为什么没有见到党中央的纠错文件?
将69年至75年间转业的41万干部错误的作复员处理、当时中央认定的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军队建设的结果。那么、现在又将近百万(包括80年已改办转业的41万)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作复员处理,是不是也可以认定、又是什么人在干扰和破坏军队建设呢?
五、一九八三年由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厅发(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规定办理”。为什么对我们按普通职工对待,交由劳动部门管理?为什么我们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同当地行政干部一视同仁?中央的这项政策究竟还有没有效?它的效力究竟管几年?为什么到企政分开时就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不适用了?
六、《军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请问:我们这些被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还有没有合法权益?有那些合法权益?你们尽到了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没有?
七、国家《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这里讲的任何组织、包不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任何个人、包不包括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如果说连上述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话,那么在国家《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党中央制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没有修改以前,谁又有权改变我们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剥夺我们的相应待遇呢?
八、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顶级政策界定的,那么确定我们这些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不再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就必须要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和解释,必须有正式的法律政策予以明确才对呀!为什么我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却不明不白的就没有了,为什么不来过名正言顺呢?为什么现在连合法身份的诉求都不让我们提?各级政府究竟是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还是只按那个部门的临时通知或口径办事?
九、《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其他部门是无权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那么原国家劳动部制发的(1993)78号文件把军队转业干部当作普通职工对待的规定、显然是越权、违法行政的错误规定,为什么错了不改?
十、你们取消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原国家劳动部(1993)78号文件,否定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诉求的依据是中办发(2001)31号文件,把我们的问题限定在解困政策框架内解决的依据是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而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国家的《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军衔条例》及党中央的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和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请问是国家法律、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的效力大,还是中办、国办的(2001)31号文件的效力大?谁应服从谁?你们为什么只坚持中办31号文件,而不贯彻落实中发(1998)7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
十一、改变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剥夺其相应待遇的问题、不仅涉及到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个人权益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此是属于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中央办公厅是党中央的工作部门,并不等于党中央;按照党章的规定中央办公厅根本就无权就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然而、中办发(2001)31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及企转组的口经不但都是就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作出决定并向全国发表的;而且还与党中央的一贯政策主张不一致。这符合党的组织制度吗?
十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规定:“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请问:“我们在部队服现役的年限应该视同谁?是应该视同困难企业的职工,还是应该视同国家干部?”如果说应该视同企业职工,那么请说清楚为什么?如果说应该视同国家干部,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按国家干部办理退休?
十三、每当我们提出、要求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政策解决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问题时,政府有关部门的接访官员总是说:“现在企业改制了,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了,你们到企业的随企业”。请问:“ 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企业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难道就是要否定军人对国防的奉献,就是要改变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剥夺其相应待遇吗?”
“企业改制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能抵制和否定党和国家的军转安置政策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是不是国家改革政策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的?即使是错误的应该由谁来改,按什么程序改?总不能任由那个部门或哪个个人想怎么改就随便怎么改吧?”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的现实状况是,50年以前转业的按离休政策由国家养起来,2000年以后转业和转业到行政机关的由国家包起来享受优厚待遇,而唯独中间阶段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被吊起来,靠解困过日子;请问:“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干部,同一样的军转干部政策,为什么要实行差别待遇?是因为共产党领导的军队还有嫡系杂牌之分,还是有远近亲疏之别?是我们的贡献不同,还是我们服从分配错了?这公平合理吗?能促进和谐吗?”
十五、现在有些接访官员总是把我们的问题与其它群体的问题捆绑在一起,说什么、解决了你们的问题,那还有那么多企业老干部和大学生怎么办?你们的这种观点站得住脚吗?企业其他群体的待遇不公问题、是改革过程中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失误)造成的,是利益关系调整的结果;而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困难问题、则是因有政策不执行造成的、是合法权益被剥夺的结果。政策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问题应该通过修改完善政策来解决;而有政策不执行、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问题只能通过落实政策,归还合法权益的办法来解决。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能混为一团吗?那么,为什么不宣布党和国家过去制定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无效呢?
十六、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在我们身上得不到落实、为什么解困政策你们也要曲解折扣?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到平均水平)”。这里讲的是两个平均水平之和的概念;而你们为什么要把我们的待遇按在岗和退休的分别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上?为什么我们只能够享受企业普通职工的平均待遇?
十七、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的待遇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摘录附后),为何反映了十多年各级政府都无动于衷?我们大家一起来访时、你们要求选代表、大家一旦在一起推荐代表或商量维权事宜时你们又给扣上非法集会、非法串联的帽子进行冲击;代表选出来了,你们又以挑头人,重点人进行监控,打击报复;我们上访、你们怕影响政绩千方百计地阻访,截访,我们走诉讼程序你们又反对或不予立案;我们上访人少了、你们说是少数人的意见,人多了你们又说不稳定;那么请问:“你们究竟要我们怎么作?”
十八、我们维权申诉完全只是与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你们为什么要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手段来对付我们?为什么总是把公安警察推到第一线来打压?为什么对我们推荐出来的代表随随便便的就以莫须有的罪名采取监控电话、传讯、办班、拘留、抄家、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强制措施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民主政治还是强权政治?这是在促进和谐,还是在制造不稳定?
十九、这些年来、每当我们提到落实政策恢身份和相应待遇问题时、接访人员要么不让谈、要么把矛盾往中央推,说什么中央没有新政策。然而、中发(1998)7号文件就是在企业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后出台的,“中发(2007)8号文件是在中办发(2001)31号和中办(2003)29号文件及企转组的几个统一口径出台几年以后才出台的。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强调“……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请问:“这些算不算是党中央出台的新政策?这算不算是对2007年以前的部门政策的纠偏和总结呢?你们为什么不贯彻执行?难道说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中所指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真的不包括我们这些被抛弃到企业的吗?为什么中央在行文时又没有作特别说明呢?福建泉州、广东汕头都是地级市、他们为什么能按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为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办退休手续,落实相应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
二十、还有的官员说:“解决你们的问题靠发展、不发展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我们认为:“我们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军转政策)就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只有不折不扣的把党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社会发展。我们只要求把党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落到实处;你们为什么要把落实党的政策与发展对立起来,难道落实党的政策会阻碍社会发展吗?”
二十一、为什么一部《教师法》就能把在企业的教师从企业剥离出来享受行政公务员待遇;,而我们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有《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还保障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的法律效力没有《教师法》大,还是军人的贡献比教师的贡献小?难道真是磨推完了、驴也该杀了吗?
二十二、既然我们的困难是政策不落实造成的、为什么不能通过落实政策一步到位从根本上解决、而要用挤牙膏式的救济一年一年往后拖的办法来解决?解困能代替落实政策吗?部门制定的解困政策能代替、取消、废止、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军转安置政策吗?用先剥夺了人家的合法权益、后再给以施舍的办法来对待共产党领导的军队退役军官、这样作符合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吗?
解困了八年我们还是有吃饭的、就没有吃药的,而且听说还要长期用解困措施对待我们。那么我们要问:“在我们转业时党和国家还要制定出台那么多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什么?难道说不是为了保障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而只用来忽悠人的吗?”
二十三、我们上访申诉的目的、只是要求把没有落实的政策落到实处,把剥夺了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我们,而接访的官员总是说:“你们的问题是改革造成的、改革不能走回头路。”“这个烧饼不能翻”。请问:“要求落实党的政策就意味着改革走回头路吗?难道改革中出现的错误就不能纠正吗?是改革大、还是法大?改革的目的究竟是成果共享、还是为了剥夺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国家转移支付的专项解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不是国家机密,为什么不能向我们公开?国家转移支付解困资金是用来解决我们生活困难的、你们留在哪里干什么?
上述有些问题我们知道你们一下子回答、解决不了,但是作为父母官你们应当了解真情、应当主持公正,应当为我们呼喊、鸣冤!而且作为一级党委、政府你们更是有责任与义务排查和化解矛盾并代我们向上反映。因此、希望你们不要继续等待、观望;应积极采取措施像福建泉州、广东汕头那样把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我们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能早日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的温暖和公平正义的光辉;有尊严地、幸福地渡过晚年。
最后、我们期待着各级领导能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共产党员):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
迎风飘扬战友:你说的不错,咨询和你说的应该有区别,这里边有文章可做,也就是战略战术问题。
你讲的政策性质疑问题就是我们2011年编写的在企业军转干部学习手册的24条,道理观点我在群对话窗口已经讲了,要策略处理。在这方面,我们贵州省黔东南的步骤是受益的。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其他战友误解不要紧,以后会明白的。
我把窗的口对话复制在此作一点解释,“有战友认为,这个时候到人社部咨询不妥。在此,个人表示观点:毫无疑问,主题问题仍然是身份!但在身份还未解决之前,还必须要求解困到位,“抓西瓜不能丢芝麻”。这两个问题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解决权利存在于不同层面。在人社部谈身份问题没有用,人社部的错误不会自己纠正。我们目前也不能放弃解困光讲身份,我们还必须促进全部补助项目待遇的享受和提高。由此可能造成人社部认为,军转干部就是要钱,给钱就解决问题了!但是我们坚决不放弃身份,要了钱还得要身份!跟人社部谈身份问题没有用,他不会给你解决身份。但是人社部眼前还可以督促地方政府最大限度的提高解困待遇。我们很多老同志等不起啊,解决一点是一点,逐步向解决身份问题推进,我们不放弃也不削弱身份的诉求。身份问题是根本和长远。享受和提高全部补助项目是目前和现实,不是坏事。如果能够享受和提高全部补助项目的待遇,能够达到对应级别解决,建立长效机制,那距离解决身份问题也就不远了。身份问题靠中央,不靠人社部,决不放弃身份!一步一步的往前走”。
天上的星星月亮于
15:12:20 发表在分类: 中 (56773次点击) | 标签: &
Power by , Ver0.7 update at}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当兵退伍干什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