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消防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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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  号:财综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重新审批保留过去已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求意见的函》(云政函[1998]34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发行许可证工本费、电影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图书报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资料刊物准印证工本费、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工本费、录音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音像资料片翻录证工本费、录像片播映证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采矿采石安全许可证费、爆破作业人员证照工本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保安器械(器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保安器械(器材)销售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级战斗员证工本费、消防产品特许证工本费、灭火器材维修许可证工本费、专职消防队合格证工本费、消防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购买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费、税务磁卡工本费、房屋契证工本费、木材购销合同工本费、森林更新补偿费(云南松、云岭松)、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收费、电梯使用许可证收费、《云南省书》工本费、劳动鉴定(工伤)费、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工本费、维修技术合格证工本费、维修级别标志牌工本费、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考务费、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发证收费、送贮(处)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临时境字号牌费、特种车使用证费、入城通行证工本费、摩托车准行证费、超限运输许可证费、机动车检测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改造费、盐业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食用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工本费、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考务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你省收取的货运动植物检疫及其产品检疫费、转口贸易动植物检疫费,不作为新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省收取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认可证审查发证收费、起重机械安装及维修安全认可证审查发证收费,分别改为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工本费,并由你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严格核定收费标准。
  二、你省收取的市场登记工本费、市场登记公告费、云南省录音内部资料复录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录像内部资料复录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录像内部资料准录证工本费、有线电视工程验收费、保安服装管理费、消防安全合格证鉴定费、消防产品生产监制费、蜂场管理费、农村专项审计和委托审计收费、常规审计费、违规审计费、医院等级评审费、起重机械检验资格审查收费、电梯检验资格审查收费、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审查收费、避雷设备检验资格审查收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收费、劳动条件分级检测资格审查发证费《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工本费、劳动执法年审合格证工本费、工人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收费、工人技术业务理论鉴定(考核)费、企业(单位)招用工服务费、机动车转籍变更手续费、机动车新车登记费、肇事机动车技术检验鉴定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费、车辆喷字(号牌放大、单位名称、载重量)成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营运证工本费、临时营运证工本费、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夜行班车线路标牌工本费、汽车维修合同工本费、临时客运标志牌工本费、营运性驾驶员上岗证工本费、缴讫证证照费、免费证证照费、养路费减免申请书工本费、公路养路费缴费册工本费、关键岗位合格证书费、环保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费、药品零售企业绿十字灯箱制作工本费、有色金属矿产品办理出省运输许可证工本费、散装水泥保证金、批准设置停车场许可证费、机动车改装(改色、改型)及报废检验费、联办机动车检测线管理费、机动车新产品鉴定申报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测费、在滇单位安装技术安全防范设备安装维修费、在滇单位委托进行场所技术安全检查安检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四、你省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利用人防通信收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测试费、有线电视工程测试费、农作物种子参试费及品种参试费、农业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房屋评估费、房屋纠纷调解费、房屋产籍资料查档费、建筑工程招投标手续费、价格成本服务收费、引进项目前期工作服务费和咨询代理服务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五、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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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
山东民政网
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近日,省民政厅会同公安、国土、住建、卫计委、环保、食药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一、下发《通知》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养老机构数量迅速增长,目前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达到3127家,其中公办2097家、民办1030家。2013年之前,国家对养老机构申办资质要求较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出台后,对养老机构设立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2015年3月至5月,省审计厅对全省17市养老服务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指出了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手续不完备,缺少消防、卫生防疫手续,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2015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号)、《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函〔号),就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管理工作,十分必要,刻不容缓。二、起草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其他省有关文件通知。三、《通知》内容《通知》共分四个部分,具体如下:一是规范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对已建养老机构,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许可条件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督促其申办许可证;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经检查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督促其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置,在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后终止服务。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明确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要求认真分析养老机构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妥善处理涉及消防、环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事项,明确相应解决办法。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方面,分为三种情形处理: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2、下列养老机构、日间照料设施(含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建筑;(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工程。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开办运行且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有关申请材料按以下规定处理:(1)施工许可证明文件。自建住宅改建养老机构的,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开办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涉及“退二进三”的养老机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政府、规划部门批准证明文件;自建住宅改建养老机构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材料。前述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应当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方面:应按房屋当时竣工时间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办理。如因年代久远,证明材料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则应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住建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对房屋进行评估,以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不动产产权证明方面:遗失不动产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的,及时到当地房产主管部门查询权属情况,持有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产登记机构)补办不动产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领不动产产权证书。对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利用原学校、卫生院、办公楼等兴办的养老机构,因客观原因难以补办或申领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在卫生要求方面: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类别,分别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或设置许可,并经执业验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按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在环境评价要求方面: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履行相应环评报批手续。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今后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可不再提交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三是规范养老机构筹办。新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拟筹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加强养老机构监管。为解决对养老机构执法监管难度大的问题,《通知》专门强调提出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民政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卫生监督部门要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发现未依法办理民政设立许可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民政部门、公安消防应联合报告当地政府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督促养老机构提出关停方案,妥善做好老人安置工作。检查后应记录在案,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今日天气: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洛政办函〔2017〕44号
发布日期: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6月14日,英国伦敦一座高层公寓大楼发生火灾,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同日,西安市碑林区自在广场高层商住楼因设备维修人员在电缆井违章操作引发电缆着火造成3人死亡。为了深刻汲取教训,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洛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延政办函﹝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成效,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陈耀忠为组长,县公安局局长王银更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办)、便民(社区)服务中心、县消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王泷副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
三、整治时间
2017年8月至12月
四、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五、整治重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六、任务分工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规划、住建、安监、工商、文化、教育、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卫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核发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既定规划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住建部门应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的查处力度;并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实施之前修建的外墙采用聚氨酯材料保温的高层建筑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保温材料覆盖、封堵的可靠性。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安监部门要做好高层建筑设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通信部门要做好高层建筑内通信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工商部门应依法办理高层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文化部门应依法做好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不予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教育部门要做好各类大、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高层门诊楼、住院部和综合楼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广电部门要经常性和针对性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结合实际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组建微型消防站,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区(村)居委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居民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违规存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引导居民购买配备家庭灭火器、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简易灭火逃生器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高层建筑严把消防审核和验收关,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不予通过审批;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要列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对老旧高层住宅消防设施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制其使用。要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指导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要安排部署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高层住宅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物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公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电气设施设备,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线路,及时排除电气设施和线路故障。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检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器材。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设施完好率。对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七、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各单位、行业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整治行动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县政府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乡镇、行业部门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制定并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八、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县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确保任务落实。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县政府将成立督导组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采取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乡镇和单位,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各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请于8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8月起,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31日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张晓朋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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