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搬到国外民怨沸腾中国会崩溃吗怎么挽救当前的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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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重罚打击三星等境外企业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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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串通推高液晶面板价格,造成电子产品制造商的成本上升,液晶面板制造商已被美国和欧洲监管机构处罚,罚款总额超过30亿美元。美国法院已判处12名高管入狱。中国发改委表示,中国要求LG、三星及四家台湾企业支付3.53亿元人民币(约合5600万美元)。
周五,中国加入全球打击电脑和电视用液晶面板制造商价格垄断的行列,对韩国的三星和LG以及四家中国台湾地区企业处以高额罚款。
因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串通推高液晶面板价格,造成电子产品制造商的成本上升,液晶面板制造商已被美国和欧洲监管机构处罚,罚款总额超过30亿美元。美国法院已判处12名高管入狱。中国发改委表示,中国要求LG、三星及四家台湾企业支付3.53亿元人民币(约合5600万美元)。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移动电话和个人电脑都是在中国组装,因此中国制造企业成为韩国、台湾及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液晶面板的主要消费者。中国对三星的罚款总额为1.01亿元,LG为1.18亿元。台湾企业的罚款分别为:奇美9441万元,友达光电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
发改委声明称,相比欧美,中国的罚款数额小得多,因为中国是依据《价格法》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而西方监管机构则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但中国不能这样做,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作者马舟)
韩联社网站1月4日文章,原题:三星、LG因垄断在华被罚3500万美元 这是境外企业首次因反垄断问题在中国遭罚。总罚款中,1.72亿元作为多付款退给了康佳、长虹等九家电视机制造商。
发改委一位官员表示,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了液晶面板市场价格。涉案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损害了国内彩电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六家企业已承诺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进行公平竞争,并对中国国内的电视机制造商延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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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海外专利纠纷策略---徐家力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专利纠纷策略
海外专利纠纷策略指已经出口到海外的产品或者是即将出口到海外的应对外国对本土企业进行专利、法律起诉或者其它行政调查的一些策略。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经济在全世界有了一个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海外维权尤其在中国企业如何面对专利维权这一领域,应该说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中国企业在取得不俗成绩的同时,面临着海外跨国公司构筑的层层壁垒和直接挑战。以美国“337调查”为例,据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7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和最大受害国,调查范围涉及我国绝大多数沿海省份和部分内陆省份和地区。2010年11月12日,中国国家商务部公布的2010年前三季度美国337调查情况显示:前三个季度美国337调查第一个国家仍是中国,中国占到了42℅,居首位;涉案产品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主;专利侵权为最主要诉由;近三成涉华案件未将中国企业列为被告,而把中国列入原产地调查国,对中方不利。此外,某些调查案虽然不直接涉及我国企业,但由于产业链的相关性,我国众多企业面临着唇亡齿寒的被动局面。
第一部分 困&
人类跨过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又跨过了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主要的依靠是土地资源和劳力,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土地资源的配置和体力劳动的投入。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主要的依靠是自然资源和货币,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货币资本的运作。而今日的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依靠是科技资源和知识产权,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重大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运作。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中国企业在取得不俗成绩的同时,面临着海外跨国公司构筑的层层壁垒和直接挑战,而知识产权领域首当其冲。
一、中国企业面临的困境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规范,更是世界各国及各国企业最重要乃至最主要的经营资源。鉴于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知识产权在当代世界上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最重要的竞争武器和博弈工具。由于在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与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之间,存在着主要由综合国力、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差距、知识产权资源以及国际地位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称性。因此,一方面,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往往更多地满足了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之要求,另一方面,大多数领域内的核心技术及其关键知识产权仍然掌握在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手里,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也是必须正视的形势。正是由于我国以及我国企业在总体上和诸多领域内,目前暂时仍然处于科学技术的低谷和知识产权的下游。所以知识产权及其纠纷经常使得我国企业不得不忍辱负重或者艰苦抗争。中国企业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应用越来越高
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应用是近年来全球专利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国际化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下简称PCT)的专利申请数量迅速增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发布的《2008年专利报告》表明,通过PCT申请的专利在2007年达到158400件,比上年增长了5.9%。其二是全球非居民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不断扩大。2006年世界各国专利局接受的非居民专利申请比2005年增加了7.4%,而居民申请仅增加了3.1%。专利活动的国际化发展表明,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领先的技术来占领国际市场制高点;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参与全球竞争、保持技术领先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新兴经济体,在国外的专利申请相对国内而言则少得多。
(二)美日“337条款”对我国企业的限制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美国的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该条款已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在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中,88%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其他则涉及商标等。
中国国家商务部公布的2010年前三季度美国“337调查”情况显示:前三个季度美国“337调查”第一个国家仍是中国,中国占到了42℅,居首位;涉案产品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主;专利侵权为最主要诉由;近三成涉华案件未将中国企业列为被告,而把中国列入原产地调查国,对中方不利。此外,某些调查案虽然不直接涉及我国企业,但由于产业链的相关性,我国众多企业面临着唇亡齿寒的被动局面。
(三)欧盟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限制
据中经评论·北京有关资料显示,欧盟理事会和议会在2006年12月13日通过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法规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行,并开始实施REACH接受登记申请。表面上,该法规只是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实质上,它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律,也是一个包括技术性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这一新贸易壁垒的出现,使得我国机电、轻工、纺织、化工等诸多行业的产品对欧出口贸易受到了严重影响。我国企业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四)海外技术标准“卡关”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试图向海外进军。但是,当前,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正逐渐代替国际贸易的传统关税壁垒,已成为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巨大障碍。产业的核心技术,特别是前沿技术难以引进或引进费用过高也已成为制约国内企业向国外进军的瓶颈。同时,低价优势在“技术封杀”面前也显得无能为力。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当前世界贸易壁垒的80%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
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国内出口厂商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国内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争力。
(五)海外展会屡遭“阻击”,硬说我国企业侵权
如前所述,中国国内企业在国外的专利申请相对较少,由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国内企业在海外被控专利侵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近几年,实力增强、羽毛渐丰的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愿望日益强烈。这其中,出国参展被许多国内企业看做是拓展海外市场,亮相国际舞台的明智选择。但由于不懂得专利战略的国际运用,我国企业在国际中常常遭遇尴尬。
例如,在2008年8月29日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上,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69家企业的展位,并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展品。这一事例表明,我国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运作规则了解得不是很清楚,运用得不是很充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急待提高。
(六)中国专利保护体系不完善,保护机能较弱
2001年中国入世,标识着我国将在更广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专利保护首当其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及WTO规则的有关限制,国际贸易壁垒的种类和形式在不断发生变化,逐渐取代关税税率及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则是新型的更灵活更隐蔽的且在不断发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技术水平远不如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很大。具体表现就是外国企业利用专利侵权的利器来阻止中国企业在该国市场的扩张和发展。如何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均取得明显进步。通过借鉴国外几百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成果,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先进,但由于缺乏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管理和执法水平相对落后。再加上我国区域和产业发展的不平衡,政策和机构协调的不融洽,迫切需要我们从提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入手,实现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性转变。
二、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
(一)技术水平的差距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上处于强势地位,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他们都处于领先地位,他们往往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技术上均处于劣势地位。我国加入WTO后,技术水平上的差距对国内企业出口贸易的影响更为突出。海外专利纠纷的症结就在于技术比拼,但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我国往往难以达到,导致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十分困难。以在美国的专利申请为例,中国内地申请者2005年在美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只有2000件左右,比IBM一家公司当年的申请量还少,仅相当于日本1964年前后的水平。
(二)专利战略的缺失
国内企业大部分没有制定专利战略,很多出口企业仅从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考虑长远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如果我们不改变这种态势,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改变外国对我们的相关印象,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会极大削弱我们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耗材行业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早在2000年,世界最大的专业通用耗材制造商天威在美国与跨国巨头爱普生展开知识产权诉讼战,该专利纠纷案在2005年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而告终。中国企业本应在这段缓冲时间内努力发展自己的技术,但可惜的是大部分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了建立自己的专利战略,掌握核心技术,最终在2007年的“337调查”中集体惨败,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三)缺乏应对经验
我国的专利制度在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后才逐步建立。虽然《专利法》对我国居民向海外申请专利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陌生,加上国家经济正处于恢复时期,第一例海外专利申请直到1987年才出现。我国的专利战略制定工作2005年7月开始启动,而美国于1979年就将其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在我国,对海外专利纠纷的研究近几年才引起学术界、企业、政府的注意,企业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去适应,相对于日本、中国台湾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面对专利纠纷并从中学习应对经验的时间,国内的学术理论、企业可以借鉴的经验比较有限。
(四)缺乏合作意识
企业在面对海外专利纠纷时,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对方各个击破,剩下的企业单兵作战。这反映了中国企业在维权时合作意识有待加强,中国的企业联盟比较松散,容易被对方瓦解。就以当前最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当遭受国外技术壁垒时,单个企业往往应对乏力,同时由于技术壁垒涉及范围广、领域宽,单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也难以推进,只有企业间联合作战,同时发挥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作用,才能形成一个系统、协调、快速反应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防护体系。反观对手,不管是DVD、数码相机,跨国企业都能够结成紧密的战略联盟,用抱团的方式来取得胜利。
(五)缺乏财力支持
在不少专利维权行动中,企业采取放弃的方式消极对待,其中也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财力不足。我国不是知识产权强国,虽然我国的专利申请量有了大幅的增加,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由其是我们的核心技术少。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专利战略中,政府也提出要鼓励创新,但研发经费是一大难题。以我国创新活跃分子一一中小企业为例,据统计,我国有65%左右的专利、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小企业完成,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但我国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正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难题。与我国企业有纠纷的外国企业,财力上雄厚得多。与国外企业的专利纠纷,在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以中国企业现有的规模,单个企业根本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再加上缺乏合作意识而不能分摊其他费用,不少企业在权衡利弊后只能选择消极逃避。
(六)缺乏有效的分析、决策系统
企业在海外维权过程中,由于不能有效分析对方的意图而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甚至由于判断失误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如日立环储诉南方汇通一案,日本方采取和谈的方式迷惑中方,在和谈接近达成协议的时候反戈一击,提起诉讼,导致中方全面败诉,最终倒闭。如果企业拥有比较完善的分析决策系统,那么这样的局面就可以避免。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解决问题。在一次“中美欧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德国专家赖纳指出,在欧洲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并非只有通过昂贵、耗时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紧急情况下,权利人经常根据各国民法规定,利用海关扣押措施和诉前禁令手段尽可能地制止侵权。
(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1245家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专、兼职机构都没有的企业350家,占30%。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的企业只157家,占13%;配备兼职人员的企业766家,占65%;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的企业262家,占22%。
总体上,国外向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权利诉求的动向越来越趋于集团化,趋于官民一体化,甚至由政府出面,通过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向中国施压,要求中国政府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建立隐蔽的贸易壁垒阻止中国企业对其市场的攻势,并不断利用中国企业的弱点向中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攻势。而发难的产品,往往是新兴高科技出口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且时机的选择往往是在该产品高速成长期,一旦出现问题,将使全行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专利海外维权处于被动的守势局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持续,以“337调查”为代表的专利攻防战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变得更加激烈。
第二部分 专利纠纷应对措施
一、事前准备
(一)专利申请战略
1.对于核心专利要及时注册
申请在先原则,发明在先原则。在专利权归属的问题上,国际通行的标准有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指的是将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人,而不是最先提交申请的人。先发明原则可以对重要的发明创造予以保密(不必为获得专利而尽早申请),有利于长期垄断某项技术。在这个原则下,对所有申请的专利都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专利申请阶段不公开申请的内容,只有在专利授权后才予以公布。实质审查制度使得美国企业和研究机构做出的许多重大发明创造在取得成功之后较长时间内处于保密状态,一旦实用化、产业化时机成熟,突然以专利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美国的企业和研究机构正是利用这一点,使自己的发明创造能较长地维持垄断地位。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我国实行的是此原则。由于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一特点,所有发明在决定是否要抢先申请时,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一旦公开你的技术后,将会引起全球范围的改头换面的仿制、继续改进或进行其它方法的研究。特别是对待技术发明, 更要慎重, 不能孤军深入。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中国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情况、技术本身特点及竞争的需要来选择技术保护手段。对围绕核心技术的外围技术、配套措施的开发在进行商贸活动前,一定要在该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确保获得该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后再进行货物贸易。
2.专利公开
公开技术是利用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的特点,先公开一些技术来破坏这些技术的新颖性,使竞争对手无法获得专利。这种战略一般是在一项成果在经济上并没有申请专利的必要,但是不申请又容易被竞争对手应用,从而阻碍本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下运用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公开成果使其丧失新颖性,也就让竞争对手同时失掉在这方面继续做文章的可能性。既保证了自己的优势,又限制了对手。如之前的美国IBM公司就自1950年以来开始自行研发技术公报,每月公开未申请专利的发明。近年来IBM公司每年申请专利仅600-700件,但刊载在技术公报上的发明却高达8000件以上。我国的一些有一定技术实力的高科技术企业,也可以借鉴这一战略。
(二)交叉许可战略
交叉许可是指企业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换取对另一个企业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使用。一个企业不可能开发所有的技术,也不能保证所有开发的技术都能获得专利权。如果企业拥有一些自主专利权,而竞争对手的专利对本企业技术实施构成障碍,就可以采取交叉许可战略。交叉许可既适用于企业之间专利技术相互关联的情况,也适用于不相关联的情况。前者不难理解,对于后一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企业各方为了合作垄断技术市场,将各自的发明创造交叉许可、自由使用。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专利池塘”形式很值得我国借鉴。专利池塘就是在专利交叉许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减少技术交易成本,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进入专利池塘的公司可以继续用池塘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池塘中的每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甚至池塘中的公司彼此间不需要相互支付许可费。池塘外的公司也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许可证自由进入池塘中的全部知识产权。我国企业也要力求增加研发能力,多掌握一些有分量的技术,力争加入国外技术联盟的专利池塘,以规避国外的专利陷阱。
此外,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反馈条款”也属于交叉许可证的范畴。即许可人在发放许可证后,就其改进了的相关技术取得了专利,继续允许原被许可人实施,相应地,被许可人以许可人的技术为基础取得了新的专利,也必须将新专利的使用权许可给原许可人。这在技术贸易中是常见的。
(三)必要的国内准备工作
1.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我国企业需要调用大量的人力、物力,采集、处理及分析大量信息流,对事态进行整体把握,进行战略部署。此外,还需要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外部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政府机关等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以应对这些问题。
2.知识准备。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要求决策人对错综复杂的问题有准确的认知与判断。这就需要企业提前在国内展开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工作。例如,对竞争对手的企业情况、诉讼意图、诉讼目标、诉讼能力、诉讼意志、知识产权状况、侵权判定问题、专利性问题等,企业都要展开调查研究。
3.证据囤积。证据包括很多:如权利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不正当竞争证据、专利无效证据、不侵权证据、独立研发证据、自主设计证据、通用技术证据、公知技术证据、先用权证据、通讯证据、会议证据、贸易证据等。由于举证费用极为高昂,大部分企业都在证据调查阶段了结彼此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能力的高低往往决定和解谈判的利益天平,举证能力强的一方往往会获得更有利的和解条件。
4.资金准备。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往往需要耗费大量费用,因此,我国企业在向国外输出产品、服务的同时要在销售价格中预留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费用。这就为企业的海外发展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诉讼风险准备金,或者海外维权准备金。这种经验值得我国更多的企业借鉴。
5.权利部署。尽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不能完全依赖国内部署,应主要依赖相关国外部署。然而,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部署,这对我国企业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也有很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国内专利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可享有外国优先权;第二,国内专利抢先发布可以破坏国外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第三,在国内构建知识产权壁垒可阻碍竞争对手进入中国,形成国外诉讼的谈判筹码;
第四,国内知识产权部署可经济、有效地证明独立自主设计的真实性;第五,国内驰名商标认定等可在一定限度内防范竞争对手抢注;第六,国内知识产权可进入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或者国内外技术标准。
二、事后补救的五大措施
(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注重内修,勇往直前
1.熟悉法律环境,增强法律意识——熟悉、研究别国的游戏规则,掌握主动权
欧美发达国家在专利保护领域具有上百年的历史,形成了成熟的法律和规则体系,国外大企业也通过巨额的投入和多年的积累构筑了坚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企业启动海外投资和拓展之前,必须重视产品的专利权问题。对相关地区的法律环境、政策方针等因素进行考察,关注当地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法律程序,熟悉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遭遇海外专利纠纷时,冷静面对,借助于法律的途径积极应诉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不可否认,对于中国,专利是一个新课题。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后来者,要多向别人学习。例如,英国1624年制定《垄断法》,这部法律被世界公认为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美国1790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即使是在东方国家,日本在1885年就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比明治宪法还早;印度1859年制定了最早的《专利及设计法》,经过3次大调整后,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TRIPS接轨,1970年,印度议会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去,就必须掌握国外的游戏规则,知己知彼,掌握主动。这样,当中国企业有自己的专利时,完全可以利用别国的规则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专利评估先行,市场开拓随后
通常,外国企业计划在中国大陆生产投资或开办分厂或代理销售其产品之前2-3年,就有计划地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这就是所谓的“技术出口,专利先行”。这样,当他的产品和技术投放中国市场的时候,他的专利申请或已经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待审或已经被授予专利权。比如,美日两国的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 将专利申请与海外投资战略相结合, 在确保专利权后, 才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国外大公司在申请国际专利(PCT)时把中国列为指定国。相应地,我国企业的产品出口也应该注意在国外申请有关的专利,为有效开拓国际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外,在上市一项新产品的时候,还需要通过相关的政府机构或知识产权公司进行检索分析,评估专利风险,然后再决定后续进程。同一专利、同一产品、不同的商业形态、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不同的行为及其发生地点,是否侵权的结论很可能不同。在评估专利风险中需要进行败诉可能性、败诉影响性、备援方案的选择空间、授权的必要性分析。很多海外侵权诉讼并非以被告的败诉为结局,且有些国外企业是明知我国企业不侵权而诉的,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也是威胁战略的手段之一。若可能侵权,在准备应对诉讼之前,败诉产生的影响必须被尽可能仔细地评估,可以考虑采用减少赔偿或专利交叉许可等备援方案与权利人达成庭外和解。
3.重视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引进技术的方式多种多样。从法律角度看,大部分采用的是获取专利实施许可权的形式,而不是通过购买所有权的形式。一些资金雄厚但研发能力不足又亟待进入市场的企业,
通常采取全盘引进的方式。单纯地全盘引进必然会带来负面影响,会限制自己的技术创新与进步,造成依赖性,从而受到技术拥有者的牵制, 在一市场竞争中变得被动。所以,
创新的专利引进战略应是中国企业的首选。所谓创新型专利引进战略是指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 进行改进创新, 研发出技术更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和技术, 同时注意在不断研发创新的过程中申请众多的外围专利, 及时布置外围专利网, 以期在同上游技术拥有者的竞争中, 争取交叉许可,
变被动为主动。
4.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
“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首要资本,是企业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下面以二战后的日本崛起为例,更充分的说明正确战略的重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日本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科技上都比欧美发达国家落后许多,当时的政府也拿不出大量的财力支持基础性前沿技术的研究,而欧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优势。于是日本政府根据当时的具体国情制定出相应的专利战略,即是大量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引进国外技术的同时, 再围绕这些技术主动进行应用性的开发研究, 创造出更多的外围专利, 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
为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了有利地位。由于日本企业以大量的专利申请围绕着欧美企业的基本性关键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展, 且覆盖该技术各个方面, 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 限制了外国的基本性关键性技术的发展, 导致外国的基本性、关键性专利技术在许可和转让时遇到层层壁垒。短短的战后几十年,
日本从全球最大的技术引进国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技术输出国, 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也从单纯的防御型转变为进攻型。
5.积极应诉,防止自动败诉
前文已经提到,有些国外企业是明知我国企业不侵权而诉的,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也是威胁战略的手段之一。由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复杂性,
不经过实体审理往往难以确定被控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侵权。有些专利侵权诉讼原告的目的不一定在于赢得诉讼, 而是为了通过诉讼破坏竞争者的商业优势,
打压、驱逐商业竞争对手,阻碍市场竞争。类似的例子在国际市场中也不鲜见。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经常因专利侵权被外方起诉。而外方原告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 往往采取模棱两可的办法, 主张中方被告可能侵害其专利权。
其实,国际上允许的侵权抗辩理由多达30余种,而我国企业常用的仅有8种,分别是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目的)、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过诉讼期限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这些抗辩仅占全部抗辩理由的25%。因此,国内企业应当满怀信心积极应诉,而不是在外国企业稍稍加大攻势之后就认为自己的确侵犯其专利权而乖乖交出侵权赔偿费或专利使用费。在以往海外侵权诉讼中,中方最终胜诉并且赢得市场的案子也屡见不鲜。
6.相关案例及评析
(1)案情简介
2004 年,由通领科技集团生产的GFCI(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进入美国并迅速占领美国主流市场。同年美国电器巨头莱伏顿公司分别在美国3 个州的地方法院以产品专利侵权为由起诉通领公司的4家美国经销商。通领科技赴美主动以制造商身份加入诉讼案,要求承担被告全部诉讼费用和侵权担保。2006年5月,法院下达了马克曼命令,采用了通领科技对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解释。2007 年7月10
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定由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的销往美国的GFCI 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558 号专利。
(2)案例评析
通领科技公司从产品海外上市到被诉后积极应对,再到最终确立不侵权的法律地位,作为一家中小民营企业,其表现可圈可点。
首先,通领科技公司的应诉策略显现于应诉之后的两个动议,这可谓应诉技巧中的亮点。海外诉讼,天时、地利、人和等条件往往都不在被告方,但是,面对莱伏顿公司分别在不同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多个客户的战术,通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的将数起案件集中到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统一审理和申请禁止用同样的案由起诉其他客户的两个动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为通领科技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并保住了大量客户,降低了通领科技可能被诉讼拖垮的风险。
其次,本案中,通领科技公司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特地委托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对其产品是否侵犯莱伏顿公司专利权进行法律咨询,直到收到其不侵权意见书才真正开始产品出口上市。而正是这一份不侵权法律意见书,对马克曼听证和最后的法院判决起到了支持作用。可见,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前,事先做好专利检索工作是多么重要。但是,在海外扩张中,最根本的还是应当将其核心技术申请海外专利,获得国外专利保护。
通领科技的凯旋归来,实现了“蚂蚁扳倒大象的神话”,专利战略的优化在这个案例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其生产的GFCI(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进入美国并迅速占领美国主流市场这一实例证明了重视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根本性地位。中国企业首次在中美知识产权领域拿到胜诉判决书,着实给频受跨国大公司知识产权棒喝的中国企业大大提了一把精神,证明了只要有自己的核心品牌、专利技术,就能在国际商业竞争中立足。
(二)瞄准时机,掌握主动,未雨绸缪
1.主动出击,与跨国公司打专利战,赢得主动
前文我们涉及的主要是防守型专利战略,这里我们来着重分析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进攻型战略是指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它是企业利用专利制度建立并扩大自己的专利阵地, 取得市场竞争主动权,
避免受制于人的前提和条件。其中现代企业用的比较多的主要有基本专利战略、专利网战略、专利诉讼战略等。
基本专利战略是企业进攻型专利战略的重点, 即企业基于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 为保持自己新技术、新产品竞争优势, 将其核心或基础研究作为专利来保护, 并控制该技术领域的发展。专利网战略, 是与基本专利战略相对应的专利战略, 指企业围绕专利技术, 开发与之配套的外围技术, 并及时申请专利, 从而形成了以基本专利为基础,多项相关专利为外围的强大的专利网, 使本企业的专利战略更好地得以实施。法律是专利制度的基石,
专利诉讼战略就是运用法律这一手段来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专利保护期限, 收集竞争对手专利侵权的证据, 及时向竞争对手提出侵权警告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迫使对方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费, 以达到及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有力打击对手,
确保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目的。
2.我方企业尝试组建专利池,避免仅做贴牌
这展开这一点之前需要与前文事前准备中的“专利池塘”区分开来,“专利池塘”是在专利交叉许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利池是在围绕基础专利开发并申请外围专利上发展起来的,类似专利网战略。拥有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通常围绕该基本专利不断进行研究开发, 并且申请众多的外围专利,
利用这些外围专利进一步覆盖该技术领域。如美国菲利浦石油公司在取得奇异特性的聚苯硫醚树脂基本专利后,陆续取得了从制造、应用到加工领域的外围专利300余件, 形成了有关PPS树脂的专利池。
中国企业在技术上与欧美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相对他们来说基本专利很少, 但可借鉴二战后日本的专利战略, 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 通过技术引进掌握国外的先进技术, 再全力围绕这些技术主动进行应用性的开发研究, 构筑外围专利网,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变被动为主动。专利权的保护,需要在产品的“摇篮时代”就着手,不但为日后的保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更能使企业不至于在出现问题之后陷入被动。专利权的保护,需严防死守,疏而不漏,步步为营的战略部署,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懈可击,这种能力足以应对任何随时随地的突发问题。
3.专利加标准,围剿优势产业
将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是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标准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优化协调的过程, 而在标准化的过程中让自己的知识产权策略得以圆满实施,
是企业最大程度利用知识产权的途径之一。近年来,产业竞争呈现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频频发动标准和专利战。例如,在DVD、数码相机、数字电视、MP3等领域,发达国家向中国企业的大规模专利收费接踵而至。这一系列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正是一种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专利许可组织,在交叉许可战略中提到过的——专利池塘,有的学者称之为专利联营、专利联盟等。当前,以技术标准下的专利池塘愈演愈烈。中国企业要想成功应对西方国家的标准和专利战,必须认识专利池塘,了解其组织和运作机制及其滥用知识产权的潜在危险和法律规制。惟此,我们才能更为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国外专利池池塘的知识产权攻势,进而参与或主导组建专利池塘,以实施我国的标准和专利战略,围剿优势产业。
4.相关案例及评析
(1)案例简介
2006年2月16日,作为闪存盘专利的持有者, 朗科公司对外宣布已在美国正式向法院起诉美国存储市场排名第二的PNY公司侵犯其美国专利, 要求巨额赔偿。PNY是美国计算机存储零售市场主要企业之一, 朗科在诉状中称PNY 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US6829672的闪存基础性专利, 要求PNY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且索求巨额赔偿。2007年10月19日,法官召开确定专利权范围的马克曼听证会。2007年12月13日法官作出对朗科有利的专利权范围断定。2008年2月11日,朗科与美国PNY公司展开庭外调解,达成专利授权许可协议。此后未来几年内,朗科每年获得专利授权许可费用可达到上亿元。至此,中国企业海外专利诉讼首战告捷。
(2)案例评析
当越来越多中国的企业成为跨国专利官司的被告,并为巨额专利使用费买单之时,
中国公司进行跨国诉讼并成为原告异常引人注目。朗科此案也被称为中国企业海外专利索赔第一案。其他企业如果有海外扩展的计划,并打算借助知识产权打开海外市场,可以借鉴朗科的拓展策略。
首先,朗科今日的诉讼成功,与昔日专利技术的积累密不可分。一方面,朗科在取得了闪存技术的中国专利权后,利用优先权基础马上在美国申请了专利。这是许多中国企业都缺乏的专利申请意识。闪存技术作为各类闪存数码产品的基础技术,其重要性和技术度完全值得作为企业核心专利进行保护。随后,朗科还在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申请了闪存盘基础专利,
部分重要专利还在国外备案。朗科在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以专利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利器,
成为了中国大陆唯一在专业储存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另一方面,从企业成立之初,朗科就将知识产权战略定位为企业发展的三大战略之首。在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款闪存盘之后, 就申请了多项核心专利并第一时间在国内外申请专利, 建立了闪存盘及相关领域较为严密的专利网, 基本完成了对闪存盘及相关技术的专利布局。同时,
朗科在其他产品领域如数码娱乐、无线网络、芯片技术等方面也相继申请了大量外围发明专利, 这些专利和申请已成为企业产品多元化和交叉许可的基础,
并且形成了朗科“高端进攻、中端跟进、低端防守”的专利战略。
其次,朗科对于美国PNY公司的诉讼并不是该公司对跨国公司的第一场官司。2002年以来,朗科已经陆续将北京宏基、北京华旗、深圳福光、索尼公司等企业推上被告席,差别只在于前几场诉讼都以国内为主战场,而本次却将战火燃到美国。此次的闪存技术侵权案之所以选择跨出国门、打击境外公司,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朗科意识到美国市场中闪存技术背后蕴涵的巨大经济利益。朗科通过这场诉讼打响名声,在美国本土确立其“闪存盘之父”的技术鼻祖地位。
可见,我国企业应当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从提高专利质量、增加核心技术研发上努力;同时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也应当加强技术的国际化保护,尤其对于类似闪存的核心技术,企业应当具备利用优先权基础在多个国家取得专利权的意识,积极促成核心技术产权化,为企业的专利战略的运用奠定基础。国内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和申请规划时,也应当时刻与企业自身的总体战略相结合,一切专利战略应当服务于企业的整体战略,如是否申请专利、是否维持专利、是否进行转让许可等问题的抉择上应根据企业的战略决策、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三)确有侵权,寻求和解,谋求双赢
1.主动要求合作,促成双方和解
在海外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来讲,赢得诉讼赔偿并不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与侵权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收取专利转让费和以后每年根据销售额确定专利使用费才是企业专利发挥最大功效的策略之一。这些往往是在和解过程中实现。
专利合作是企业一种技术利用方式。专利的开放与合作有助于企业专利技术的传播,还有助于形成协同效应,从合作企业中互相学习,并有机会在专利技术传播的同时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有望形成“超一流企业卖标准”这一垄断优势。反观我国传统企业,往往只局限于自己企业内的专利实施情况,缺乏这一专利运营的战略意识。
如果被控企业确实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对方又同意进行合作时,则建议采用合理途径主动提出与对方合作的要求。合作方式可以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获得对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将自己的部分专利技术许可对方使用,实现专利交叉许可的目的。在2007年7月三星与爱立信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双方为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都有寻求合作的意向,再加上双方都存在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于是就无线通讯技术签订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2.拖延诉讼时间,促成双方和解
拖延诉讼时间是专利侵权纠纷中促使和解的有效疲劳战术。拖延诉讼时间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被控企业提供较充分的证据,向相关机构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尽可能让法庭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因为专利侵权案件案情一般是疑难复杂的,技术性强,侵权判断难度较大,一般需要技术专家对侵权事实进行技术鉴定。在技术鉴定过程中,一般都会导致案件的中止审理。中止诉讼通常会导致专利侵权诉讼久拖不决,让对方长时间陷入诉讼中止状态和诉讼程序之中。有些专利侵权诉讼耗费几年的时间才能结案,容易导致在诉讼结束后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而对方为降低诉讼成本,往往会降低和解条件而促使纠纷的解决。
3.利用专利对抗,促成双方和解
作为被指控的国内企业,如果经过认真的对比分析,发现确有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不能坐以待毙,国内企业要善于利用自己手中的专利牌进行对抗。一般而言,与自己发生专利侵权争议的,往往是同行企业。因此,国内企业可以以自己手中的专利与对方进行专利合作,从而达成和解。当然,在发生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时,国内企业可能手中没有专利可以与之对抗。此时,可以考虑收购他人的专利以获得与对方平等对话的权利。
4.反诉对方侵权,促成双方和解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反诉对方侵权也是一种促进和解的重要手段。被控企业起诉对方侵权的条件是对方存在侵犯自身权利的事实。只要把对方拖入被告的诉讼程序之中,就足以让对方陷入被动的状态,从而促使对方降低和解条件和要求,达成和解,取得双赢。在三星与爱立信就2G及3G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阶段,当一方以对方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也立刻对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后双方为避免两败俱伤而撤回了针对对方的侵权诉讼并达成和解协议。
事实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和解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侵权诉讼的高风险性以及诉讼过程所消耗的漫长时间和巨额费用,可能使双方两败俱伤,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专利侵权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也愿意选择和解。所以,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为了尽量避免遭受巨大的损失,通常也要通过其他渠道寻求和解。这时就需要国内企业积极创造和解的条件。但是,想要在专利诉讼中最终促成双方的和解, 就应该与对方开展谈判时,先摸清对方的目的: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 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
企业可以采用专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是为了使用费, 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 权利人既保护了专利权, 又可以收取可观的使用费, 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用人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 为企业挽回了名誉, 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达成和解是有条件的, 一是适当的让步或者优惠条件,
如生产工艺调整、优惠的合作条件、支付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原告案件胜利的成功率;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码(
如作为交叉许可的专利、证明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等)。
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策略时若一味追求自己专利地位的确立或打击对手要求赔偿的底层要求,会对双方利益都造成巨大伤害。高明的经营者已经将纯粹的进攻和防御转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经营战略,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一边谈判、一边根据局势调整自己的诉讼目的,寻求自我主导的良性竞争环境和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化干戈为玉帛,化侵权为许可。选择和解代表我国企业成熟起来了,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只要双方能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就不应将官司进行到底。和解之后,企业可以集中精力于技术发展和产品推广,进一步创新开拓各自的事业。
5.相关案例及评析
(1)案情简介
2004 年12 月,英特尔美国总部起诉深圳东进公司研发的DN系列语音卡侵犯其知识产权,并索赔796万美元,相当于东进通讯当时的全部资产。2005年4月,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英特尔非法垄断技术。2007年5月14日英特尔中国区策略合作部总监王黎与东进公司总经理贺建楠在京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达成庭外和解,历时两年的专利纠纷尘埃落定。据称,这是中美企业间首份有关知识产权的联合声明。
(2)案例评析
纵观中美两国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历史,在全球化引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今天,这份声明作为中美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第一个联合声明,让世界看到了通过沟通和对话解决问题的可能。
在司法审判上,和解的结果并不意味着诉争双方侵权纠纷的结束,而仅仅意味着双方利益的妥协。该案的审理结果虽暂时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但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远未得到解决。可以预计的是,在不久的将来,在计算机软件领域,还会有其他公司紧随英特尔和东进公司的案件的后尘,被控侵权或起诉其他公司侵犯其软件的版权。英特尔诉东进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其实,对英特尔公司来说,东进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不重要,英特尔起诉的目的井非是要打赢官司,
而是官司本身。因为他想只要将东进推到被告席上,英特尔就成功地阻档住东进在美国市场上大举扩张的势头。但是英特尔并没有捡到他预想的便宜,他没有想到在实力相差这么悬殊的情况下,面对其起诉,东进没有畏惧、没有退缩,而是积极应对诉讼,在英特尔中国总部北京起诉其非法垄断技术,最后迫使英特尔与其和解。从东进的诉讼战略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涉入诉讼前仔细深入剖析对方的诉讼目的何其重要,是被动地去答辩,落入“恶狼陷阱”,还是另找突破口,找到对方软肋,揭露对方本质,使其阴谋土崩瓦解,来个措手不及。若确实存在侵权,在应诉过程中,应当试图了解起诉方的真实目的,如果起诉方是为了达到被诉企业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目的,则中国企业可以将解决策略的重心放在与对方达成和解上,因为一开始就制定短、中、长期的和解策略会节省很多费用,避免更多的诉累,同时企业自身的商业利益也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为避免失去海外市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考虑支付赔偿金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和解要把握好时机,即使急于和解,也要先声称不侵权并积极应诉,不要让对方过早摸清自己的意图。要在和解中争取最大的利益,应诉方应该想方设法增加自己谈判的筹码。如果自己在该国也有专利,则可以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增加谈判砝码,减少和解费用。
(四)坚持诉讼,暗度陈仓,釜底抽薪
1.有理必争,寻找突破口,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在被告将原告诉诸于法庭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又与被告在另一场诉讼中转换了角色。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反诉无效或者将专利权人诉诸为另一案的被告,这就是专利诉讼中的反诉。适当地应用反诉,这也是被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
2.巧妙利用模糊指控,动摇对方信心,影响对方商誉
专利侵权诉讼具有错综复杂、技术性强的特点,而且普遍需要专业人士对所涉专利进行细致的技术鉴定及数据分析比较,其诉讼周期一般比普通诉讼周期长,也更耗费人力物力及财力。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赌博,通过对起诉方的分析,我们或许可以稍加利用。比如原告起诉我方某项或某几项专利侵权,我方积极应诉,在应诉的同时对现有技术、专利文献、专利文件进行全面检索和调查分析,在并不十分确定的情况对方专利是否无效的情形下申请对方专利无效,进入漫长的审查程序,从而给我方创造了更充分的证据收集时间,或者迫使对方降低条件达成和解,也未尝不是一种“围魏救赵”的诉讼策略。因为一旦专利被提出无效申请,起诉方必然担心专利无效申请造成的客户信心动摇、商誉受影响等因素,从而可能会主动撤诉或者主动提出和解。
3.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争取收集证据的时间
在美国,原、被告都有义务向对方和法院提供一些相关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并反驳对方的观点。即使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国家,比如我国,证据收集也不仅仅是被侵权人的事情,对涉嫌侵权人而言,同样重要,有时甚至会出现奇迹,反败为胜。专利权人起诉,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应诉证明自己不侵权。同时涉嫌侵权人更应当做的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不侵权、免除赔偿责任或者对方专利无效的证据,暗度陈仓,不打草惊蛇,待到时机成熟主动出击。例如,使涉案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本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据,实施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证据,实施行为属于非故意行为的证据,涉案专利危害公共利益的证据等等。
“法官的眼里只有证据,没有事实”的法谚道破证据对于一场诉讼的重要性。在以往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许多实际上并没有侵犯对手专利权的我国企业正是因为几项甚至是一项证据收集缺失而被判败诉。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证据具有数量众多、种类繁杂、技术性强、知识面广、难于获取、极易丧失等特性,取证过程本身往往就是借助科学技术等手段提取、分析、审查、判断和确认证据的过程,就是认识和掌握智力成果产生、变化、运用及发展规律的过程,因而对专利侵权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确认就比其他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工作更为复杂和困难,也更需要我们重视。
4.适时提出专利无效,釜底抽薪
企业针对国外专利提出的该专利无效是在对专利的法律状态分析后继续应对的有效方式。无效宣告是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提供证据证明该专利其实不符合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此,请求知识产权局撤销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应当认为该专利自始就不存在,所以当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针对该专利的专利侵权的说法就不成立了。提出专利无效的实质是利用竞争对手专利上的漏洞、缺陷或者不符合专利条件的情况,运用专利法赋予的权限启动专利无效程序,部分或全部取消对方的专利权,釜底抽薪,使其侵权诉讼不攻自破。
在运用专利无效战略过程中,证据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是外国的相关机构对无效案的审查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所以被控侵权方应当充分意识到“提无效即是提证据”这个道理,应当全面检索和收集反诉专利无效的证据,重视证据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作用。首先,被控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检索工作的专业性较强,最好由专门的专利检索人员进行,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是调查各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此外,还应当调查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是否已经在市场上销售,该专利技术是否已经通过某种方式被公开了。其次,被控侵权人应当审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既包括该专利的授权文本也包括该专利在从申请到最后授予专利整个过程中的各种专利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可以了解到原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和变动情况,有利于被控侵权人寻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证据收集充分时,可以大胆地向相关机构提出被控专利无效申请,变被动为主动,变劣势为优势。
5.相关案例及评析
(1)案情简介
比亚迪自1995年成立并涉足充电电池生产以来,在短短数年里凭借优秀的产品品质和巨大的成本优势,成为与三洋、索尼并肩的全球第二大充电电池供应商。2003年7月8日,索尼在事先没有进行任何谈判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比亚迪告到了东京地方法院。指控比亚迪在2001年、2002年日本CEATEC展览会上展出的两款锂离子电池侵犯其特许第2646657号、特许第2701347号两项日本专利权,请求禁止比亚迪向日本进口、销售最主要的6种型号的锂离子充电电池。&&&
2003年10月8日,比亚迪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请求确认不侵犯索尼的专利权。2004年3月19日,比亚迪向日本特许厅请求宣告索尼的657专利无效。2005年1月25日,日本特许厅作出裁决,宣告657专利无效。2005年3月2日,索尼不服无效裁决,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日本特许厅的裁决,维持其657专利有效。2005年11月7日,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驳回原告(索尼公司)的请求。2005年12月2日,索尼撤销所有对比亚迪的指控。
& &&(2)案例评析
比亚迪反诉索尼专利无效案是我国企业客场作战取得的完美胜利。比亚迪何以能赢得这场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胜利?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攻防策略?从凯旋而归的比亚迪身上,我们或许可以学到许多。
&&首先,自主创新,未雨绸缪——拥有自己的核心专利技术是应对跨国公司专利壁垒的根本。比亚迪针对索尼提出的侵犯其两项专利权的指控,之所以能够不畏强权、挺身应对,最根本的是因为比亚迪经过对对手和自己产品技术特征的详细分析,确信自己的专利并不侵犯索尼的专利权。不仅如此,比亚迪早在对这种电池进行研发设计之时,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就有意对索尼这个强大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进行了专利回避设计。企业技术创新首先要学会规避壁垒性技术。壁垒性技术往往都把壁垒设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专利壁垒之内,在竞争市场上就能避免专利侵权的巨大风险。
&&其次,釜底抽薪,反守为攻——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是化解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宝。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对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有两种策略:一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技术不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二是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直接把对方的专利无效掉。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便无从谈起。比亚迪在本案中成功地将这两种策略结合起来,一方面“明修栈道”,积极应诉,并提供38份、5000多页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并不侵犯索尼的专利权;同时又“暗度陈仓”,向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请求宣告657专利无效。这正是比亚迪诉讼策略选择的高明之处。
&&在索尼于本土起诉比亚迪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压力下,如果比亚迪面对诉讼畏首畏尾、不敢应诉,而是选择妥协或和解,那么比亚迪必然以向索尼缴纳巨额的专利使用费或者退出日本市场为代价。不仅如此,专利侵权的风险势必影响到比亚迪大量的重要客户如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公司继续使用其产品的信心,加之国际舆论的影响,很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国内外市场订单而导致产品销量锐减,继而引发大量生产线关闭以及大批技术人员失业,更会影响到比亚迪整体的市场战略。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对方的专利情况灵活选择诉讼策略尤为重要。
再次,防微杜渐,有备无患——专利回避设计应当成为企业技术研发中的重要策略。专利回避设计是一种常见的专利被动规避策略,即研究他人(主要为竞争对手)的某项专利,然后设计一种不同于受专利法保护的他人专利的新方案,来有意规避他人的专利权,从而避免专利侵权的风险。如上提及,比亚迪的锂电池技术之所以没有侵犯索尼的专利,是因为比亚迪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初就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了专利回避设计,有意突破竞争对手的技术壁垒,避免侵权风险。不仅是对于这两项争议的专利技术,对于其他技术,比亚迪也非常注重回避设计或者寻找替代技术生产工艺。这是比亚迪整个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下的题中之意。而本案中,正是得益于技术设计之初的有意规避,才避免了一场跨国巨头发起的专利诉讼“灭顶之灾”。
专利回避设计虽然不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灵丹妙药,但却是企业知识产权策略中避免侵权发生的重要措施,同时也可能是代价最小的一种竞争研发手段。专利回避设计的第一步是要查清所要回避的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找出其保护范围最宽的权项进行分析,结合说明书,确认该权利要求字面的真实含义,以及其等同物的范围。经过这样的分析,可以整理出该最宽权利要求包含的几个必要技术特征,这样就提供了一个比对基准,来检验将来的回避设计是否满足下限要求。值得提及的是,这种技术特征的对比不仅是字面上的,还应考虑其等同物。当然,这也是对比的难点所在。因此企业要注重侵权判定理论中的字面侵权(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在回避设计中的应用。
最后,谁是谁非,证据为真——收集确凿有力的证据是赢得知识产权诉讼的关键。比亚迪公司对657专利提出无效申请最后能够成功,律师团收集的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657专利是在1997年5月9日向日本特许厅申请的,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出,就看能否取到在索尼的专利申请日之前,有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或公开出版物上销售或公开刊登的证据。在日本特许厅开庭审理的比亚迪诉索尼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中,比亚迪律师团围绕200余份辩论文件和证据材料所构成的证据链,以精彩的辩语和观点以及铁铮铮的事实和证据,让日本特许厅作出了657专利无效的裁决。
(五)其他应对措施
1.专利收购
专利收购是在短时期内增加专利储备的最直接的方法,随着跨国公司专利战的频频发动,我国企业急需增加自己的专利储备,以使自己在这场战争中得到有力武器。购买专利和基于拥有专利而进行的并购时解决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所面临的专利困境最直接有效的方式。20世纪50年代,日本大量引进外国技术,到80年代已经成为世界科技大国,但每年仍不惜花费20多亿美元向国外购买2000多件专利技术,以保证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输出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仍然大量引进技术。在1987年以前的8年中,美国从技术进出口的得益,每年均在8倍以上,在炼钢技术方面的13项发明,没有一项是美国的发明创造,都是从国外引进的。
专利收购的动机有很多种,在这里我选取两个阐述。其一,基于垄断市场的专利收购。对于大企业而言,专利购买通常是为了利用购买的具有巨大潜在市场的专利技术,迅速组织大规模的生产,独占整个市场,获得可观利润。同时,收购专利可以阻止竞争对手的专利进攻,减缓其前进步伐,如果有能力收购使自己企业安身立命的核心专利,那么企业在日渐激烈的专利战中就不会举步维艰。如某发明者发明了一种耐用性很强的白炽灯丝,某灯泡企业便立即将该专利权买断并将该专利藏而不露,以保证目前自己生产的灯泡不受影响。这里的专利购买同样不是为了单纯地使用,而是为了垄断技术。这是国外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财力而采取的策略。比如,微软通过收购专利,强化Office产品。国内企业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其二,基于自我防卫的专利收购。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技术研发力量不够、研发需要的时间限度和成果的质量均没有保证,通过购买专利或者并购其他企业可以获得过硬的专利组合,增强企业的专利储备。比如,美敦力13.5亿美元购买脊柱外科医生专利,就是基于此目的。
专利收购对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其中一些事项需要格外的注意,因为企业不仅要为购买专利支付高额的费用,而且引进该专利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发展脉搏。因此,在购买专利时一定要对该专利的技术特征、权利状况及市场前景有足够的认识。诸如专利的有效性、尚存的权利期限、专利技术的成熟度、是否有替代技术、对第三者权利的抵触性、技术的完成度、实现的可能性等均为必须考虑的内容。另外,弄清专利技术的所有者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国际间的技术转让频繁而复杂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认识不清可能给购买专利的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企业必须组织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联合组成的小组共同对设计专利技术先进性、专利有效性、专利资产价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专利的评估。
2.国际展会诉前禁令应对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出国参展被许多国内企业看做是拓展海外市场、亮相国际舞台的明智选择。但是在热衷于海外会展的同时,我国企业海外参展遭遇临时禁令、参展产品在专利侵权名义下被查抄、扣押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一般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但是,企业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不能退缩,要勇敢地面对,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损失往往会更大,可能失去整个市场。
凭借低成本制造优势、国际营销经验的积累及主力产品组合的建立,我国企业在海外迅速成长,部分企业甚至已经进入了主流市场,开始威胁原有市场领导者,且逐渐有了实质性的现金流入。这是市场先入者或市场主导者不愿意看到、也是感觉很不爽的变化。于是,阻挠和遏制就成了他们极易产生的欲望。同时我国企业的制度建设各有不同,知识产权实力参差不齐,因此通常很容易成为国际专利诉讼的对象。诉前禁令也称临时禁令,由于其易操作性,很容易被海外企业加以利用,赶走中国企业。
诉前禁令是指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做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诉前禁令在TRIPS第50条中被称为“临时措施”。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诉前禁令: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不采取有关措施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申请人为了排挤我国企业,常常在无法满足申请诉前禁令的的情况下勾结法院,对我国企业发出诉前禁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侵权人可以从条件的反面来举证进行抗辩。以美国的判例法为例,侵权人主要的抗辩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侵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停止所有的侵权活动,将来也不会继续侵权;其二,权利人在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后不及时申请禁令;其三,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这些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救济,没必要采取诉前禁令这一紧急措施。总之,争取不要在一开始就被对方用强制力赶出市场,尽量创造出双方和解及收集证据的时间,适时启动相应对策。
3.337条款的应对
通过文章最开始对美国337条款的由来及中国企业被调查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面临的“337调查”现状不容乐观,严重影响我国企业在美国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应对337调查程序的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精通“337条款”的程序和规则。充分了解美国“337条款”的内容、程序、和救济措施等内容,熟悉337调查的规则,有利于企业规避美国的337调查纠纷。企业在出口前应进行相应专利方面的检索,由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专利权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地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如在合同中订立“免责条款”,即任何侵犯专利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其次,积极应诉,努力寻求解决途径。在加强防范的同时,一旦被诉,我国企业应当及时、积极、主动地应诉、主动维护自身权利。企业可以委托在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专利权无效等,以争取胜诉。337调查程序时限非常紧,需要准备的材料繁多,取证的工作量大,应诉费用比较高,一般情况下成本会在3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之间,这导致在过去的一些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中,大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应诉,其直接后果是自动败诉,意味着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对我不利的缺席裁决,使一些行业的产品完全被逐出美国市场。很多美国企业就是看准了中国企业不应诉的软肋,把申请启动337调查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的策略。从以往发生的案件来说,只有通过积极应诉,才能获取和对方讨价还价的机会,为和解、谈判甚至胜诉创造条件。再次,合理利用规则,规避ITC管辖。作为预防措施,中国的生产企业可以在专利权许可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中订入仲裁条款,假如申诉人为协议对方,则中国的被诉企业可根据仲裁条款排除ITC对案件的管辖,避免被牵入“337调查”。与“337调查”法律程序相比,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基本处于平等的地位,较有可能取得公正的裁决结果。然后,积极促成和解。据统计,在年的102起“337调查”案件中,约有50%获得庭外和解。在应诉的过程中,应当试图了解申请人发动337调查的真实目的,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意图灵活采取相应对策,促成双方和解。这在战略四中已有详述,此处不再展开。最后,企业还可以寻求本国政府、行业协会的支持,通过他们参与国际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建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等。面对国外日益频繁的337调查,仅依靠一家或几家企业单打独斗难以承受,需要全行业、产业甚至政府共同应对。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的牵头和协调,采用联合应诉的方式,便于更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掌握证据及信息,分摊企业高达数百万美元的应诉成本压力。同时,合作就意味着更多的话语权和谈判筹码,从而增强在国际贸易战和诉讼战中的竞争优势。
完善我国专利战略的建议
首先,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获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政府应该在法律,行政各方面给与企业以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法律法规还需要执行到位,若执行不到位,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大型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务部门保护专利权,而许多中小企业很难利用有限的物质条件去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这就需要有关执行机关为这些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再次,政府还可以向日本学习,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政府对企业从事科研投资较少,每年政府的科技投入尚不足GDP的1%,使企业欲从事研发却苦于没有资金来源;企业获得重大研发成果后,也不能从政府得到相应的奖励,这也使得很多企业丧失了研发的积极性。
二、行业协会
面对海外专利诉讼,有些国内企业勇于诉讼,有些也取得了一定的战果。但大部分企业应诉乏力, 反应不积极,
且应诉成功率非常低。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但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企业面对高额的海外诉讼费用望而却步。企业自身的力量是很弱小的,其精力、时间、金钱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现在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领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在协调内部关系、指导企业建设、推动行业整体发展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政府和企业进行联系的重要平台。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发生的时候,通过行业协会的介入,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帮助,比如协会可以请求政府指派专家进行指导,协会可以组织更多的企业联合进行等。具体来讲,行业协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工作的开展:首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组织和发动包括企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力;其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建立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诉讼、337
调查的案例库;再次,培养专业人才,在政府和企业里加速培养一大批精通世贸规则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从事应对海外诉讼和337调查的高级人才。
对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应当充分依靠国家机构优化运作和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既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顺应世界潮流,更要适应目前本国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基本形势,最优化地维护和强化本国及本国企业的利益。同时积极发挥我国相关行业组织在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中的作用,向国外那些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学习,真正形成积极维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名副其实的行业协会,集聚和整合行业资源,在合理的范围内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和经营知识产权。
面对知识产权危机日益严峻的局势,企业作为海外市场的开拓者,专利纠纷的当事人,专利战略的实行者,必须以一场全方位的变革来应对。首先,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国内企业界还应注重商会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将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其次,必须具有强烈的自主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水平。重视核心竞争力的培养。我国企业首先要从认识上人手,要认识到专利工作在企业竞争中日益重要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制度保证专利工作能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受到重视,真正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专利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人员、资金等各方面保证专利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站得高看得远,才能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规律,避免受制于人。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
再次,加快对人才的争夺以及企业自身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减少人才的漏失。科技以人为本,目前,企业间甚至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在专利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人才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要提高运用专利战略的能力,必须拥有一大批精通专利知识、熟悉专利战略的专门人才。企业要加强对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最后,强化企业专利实施,提高专利转化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竞争力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为增强专利转化率,企业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这种转化。如将专利实施纳入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科学管理体系;制定有关专利实施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吸收专利技术的能力;加强对专利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和中间试验;
建立专利实施基金,调动专利实施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专利技术许可证贸易,完善技术市场制度等。
总之,在海外专利纠纷中,我国企业应该走一条“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选好律师”的应诉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应对国外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纠纷。
海外专利纠纷策略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打开海外市场,最大限度、最长时间地占有市场份额。专利战略是企业总体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经营、技术、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因此,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必须掌握国家专利制度,制定正确的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客观分析市场行情及自身能力,积极借鉴外国行之有效的做法,才能制定出适合本企业专利战略目标的战略方案。企业如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周全地考虑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各个方面,认真研究专利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并加以实施,就可以加强自身在技术竞争与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从而提高科技与经济竞争力。
应对海外专利纠纷,最根本的还是要坚持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走专利标准化道路,及时申请基本专利,构建严密的专利网,与相关企业组建专利池,这才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灵魂所在。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战略性部署,提出了“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纲要中也明确指出“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期待形成一批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
世界上过去技术先进性的自由竞赛已经演变成为今天世界上专利标准化的垄断性强权竞争。谁掌握了先进技术,谁还不当然掌握相应的话语权和控制权,谁拥有了先进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技术的专利权并且优化运作经营,谁才能成为真正的强者和引领者。
专利权是当今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常态化商业竞争的主要元素和主要杠杆。企业之间往往挥舞侵犯专利权的“大刀”,挑起专利权纠纷甚至于启动专利权诉讼,把专利技术的竞争进一步延伸至法庭及其谈判桌。而且专利权纠纷及其诉讼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专利权纠纷法律问题的后面总是商业利益乃至于国家利益。专利权纠纷以及诉讼一般只是显露在海平面上的冰山尖尖角,与其联体的是隐藏在海平面之下的巨大冰山基础即商业利益和市场份额。我们的企业乃至于我们国家,应当迅速进一步从专利权数量战略向专利权质量战略转型,精心培育和铸造我国举足轻重的核心专利。
企业的专利权经营原则应当是:全面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合法规避相关的专利,努力创造相应的专利,有机整合自主的知识产权。企业的真正长远竞争力越来越在于企业是否拥有相当数量的自主的核心专利,而自主并不等于自创。从企业专利战略经营角度而言,无论自创的还是买来的核心专利,都可能形成自己的优势竞争力,“不管白猫、黑猫,只要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
面对竞争对手举刀来袭,一方面,对于打上门来的专利纠纷,无论在海外,还是在国内,企业都不要怕,沉着应对,悉心经营。另一方面,是否要举刀向敌,是否运用自主专利来起诉竞争对手?也需要运筹帷幄,谋定而动。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的“坚冰已经打破,方向已经指明,航道已经开辟”,但是有待于进一步地确切落实和大力推进,以优化应对当今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残酷竞争和激烈博弈。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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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专利战略的分析和思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祝晓莲.美日两国知识产权战略:比较与启示.北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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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琴.中美专利侵权民事救济比较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黄贤涛.专利:战略管理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陶鑫良.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的启示.北京.人民网,2010.
魏衍亮.中国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国内准备工作.北京.
北大法律信息网,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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