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支付离职补偿金科目,应计入什么科目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给予的经济补偿计入什么科目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给予的经济补偿计入什么科目
09-06-04 &匿名提问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期限从算起,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你的情况是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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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补偿而发生的职工薪酬,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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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补偿而发生的职工薪酬,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A.管理费用B.财务费用C.主营业务成本D.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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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差旅费可不可以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我们的权益
事由:李某于2015年5月入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一职。2015年10月,公司为扩大经营,在外省成立分公司,任命李某为分公司总经理。为此,双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误餐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差旅补助和话费补贴。另外,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李某可以凭有效凭证按月报销并领取出差费用。几个月后,因工作中出现矛盾,公司经与李某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李某与公司对补偿金额产生异议。李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报销的出差费是笔不小的金额,应当算作“货币性收入”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误餐补助、差旅补助和话费补贴。而差旅费凭票据报销,不是固定金额,不属于工资收入,因此不能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怎样才能妥善解决双方关于差旅费的争议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该条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但对于“货币性收入”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对于差旅费是否属于工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差旅费的具体数额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不管员工是否出差,一个月出差几次,无需提供报销凭证,员工都会获得差旅费且金额相同。这两种类型的差旅费具有津贴的性质,是对员工特殊劳动条件下超常劳动的补偿。本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差旅补助”,就是公司对李某经常往来开展工作的补偿,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另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对差旅费没有确定具体的金额,而是根据员工实际出差情况予以“实报实销”。企业向员工给付差旅费的依据是员工所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如火车票、飞机票等。这种情况,从给付性质上看,企业支付差旅费是对员工因差旅而垫付的相关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不是对员工出差给予的额外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工资、补助则在“工资”科目中进行处理。虽然从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现为“货币性收入”,但本质却相去甚远。因此,本案中公司每月给李某报销的“出差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不能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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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医疗期满解聘,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作者:张清涛  时间:     浏览量:0  
新法实施后“医疗补助费”继续执行
2005年5月,戴某进入某物业公司处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任保安管理员。日,戴某因患慢性肾炎住院治疗病假,病假期至日,但他的医疗期至日结束。
物业公司向戴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了协议,公司开具了退工日期为日的证明,还向戴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但双方对是否该支付医疗补助费产生争议。戴某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得了支持。
2009年6月,物业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称,戴某患病连续病假,在双方愿意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支付了所承诺的补偿费用。但戴某又要求支付相当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还获得了裁决的认同。认为该医疗补助费裁决不符合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条件,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而戴某则辩称,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在他医疗期满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给予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戴某的主张,由该物业公司支付戴某医疗补助费9623.04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医疗期期限=N+2,其中N表示劳动者在本单位满一整年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医疗期与病假的区别在于,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医疗期的标准由法律确定,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的休息时间,病假的程度则根据病情确定。
日,戴某因患慢性肾炎住院治疗病假,物业公司称至日他的医疗期已满,就是从日开始计算医疗期,到日正好是5个月时间。当然,这里还未包括日以前他请的病假。日,戴某医疗期已满,但他的病假未满,本人还不能上班,物业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尽管《劳动合同法》并未就医疗补助费作出规定,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未有冲突的条款应继续执行。静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就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还需注意,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但前提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上海的有关规定并未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要求。
劳动合同终止与“医疗补助费”
此案中戴某是劳动合同期和病假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这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而如果是劳动合同期已满,但医疗期和病假期未满,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为医疗期未满顺延合同的,在医疗期内员工病愈企业终止合同的,由于员工此时已经不再患病,则用人单位不必再支付医疗补助费。
问题在于,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为医疗期未满而顺延合同的,医疗期满后仍然请病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按原劳动部规定此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因病顺延劳动合同的,无论医疗期是否已满,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则有所不同。虽然原劳动部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也需支付医疗补助费,但需注意劳动部原规定中并无“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的规定,即原劳动部规定中所谓“终止”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所谓“解除”的概念。而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由此可见,原则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是一致的,即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一个公式来表示,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年限之和=N+6。其中N表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有人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这个封顶线是否同样适用于医疗补助费?既然原则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相一致,封顶线也应当适用。至于《劳动合同法》连医疗补助费都未作规定,自然不可能对于医疗补助费是否适用于封顶线作出规定。员工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金的财税处理
企业和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算辞退福利,是否可以直接进应付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抵扣?
&一、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金可参照辞退福利的规定处理。  企业发生支付解除合同人员经济补偿时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支付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金可参照辞退福利的规定处理。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对于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应当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二、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金可以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到期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再问:账目的二级科目如何填列?是辞退福利还是工资薪金?如果是辞退福利的,是否要考虑14%的比例问题?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按辞退福利处理,二级科目是“辞退福利”,不属于工资,可直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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