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主席薪酬能分管公司人事吗?

评论该主题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
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 法律案例正文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如何产生?
律法网友“魂归来兮”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如何产生?&李华阳律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这篇文章很赞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TEL:400-048-8148关于国有企业监事工作的几点思考
>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要:企业监事会是一个针对企业内部进行监督的机构,对于企业法人结构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监事会的核心为财务监督,出资人委托其监督经理层、董事及董事会的各类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利益。监事会对于监管国有资产具有重大作用,同时也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贯彻科学发展的策略,不断深化和改革监事会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的针对性、灵敏性、有效性、责任性和准确性,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注重监督工作的完成效率,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文章着重介绍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几点思考,旨在为监视工作的稳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思考;监视工作
  一、前言
  国有企业作为新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其改革对于我国建立良好的有关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对其进行完善方面存在意义。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监事会通过监督权力的履行从而实现制衡目的。国有企业成立监事会的制度以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正式启动,同时在2005年完成修正的《公司法》正式赋予了监事会对于国有企业的全新职责。
  二、国有企业监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具有良好的作用,在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干预和不参与作为前提,能够将责任进行履行。最近几年根据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的一般状况看,存在一定的问题。
  (1)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缺乏深入
  监事工作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仍受现行的管理体制及人事的任免机制等方面的影响,而局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财务总监的联签职责导致管理跨度过宽,进而无法保证工作效率及质量;外派的监事人员所占比例较小,降低了监督工作深入度、力度等。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在技术力量方面的支持仍不到位,使得监督检查在广度及深度上仍有较大的差距。
  (2)职责履行手段需要改进
  目前,对于监事会在有关会议以及进行工作检查时,一旦发现问题,会立即提出对应的解决意见和建议,而企业对于这些意见建议,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选择是否接受,一旦企业拒绝接受监事会的建议,对于监事会而言,只能够选择在事后将其报告给上级部门,这也体现出了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在《新公司》法中,虽然赋予监事会更多有关违反规定的职员具有罢免方面的权力,但实际上这一项权力在国有企业日常管理中并未得到落实,这时监事会的制约力会大大削弱。
  (3)对监事会的成员缺乏必要的约束措施和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同样的地位,但目前仍缺乏完善的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经理层的报酬多数远远高于兼职监事,且国资的使用都能够将权利掌控于经理手中,对于兼职监事而言,其获取低廉报酬,因此发挥的监督能力也有限;此外,在公司进行立法中,对于监事渎职类似的不合法举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够靠监事们自身的职业操守以及觉悟来履行职责。
  三、关于国有企业监事的几点工作思考
  新《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在工作地位和工作的作用进行阐述,因此,对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进行加强及完善,尤其是与监事会相关的建设,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而且对帮助企业更加稳定有序并且合法的情况下,进行运作,有效改进了企业的管理。目前结合当今的实际情况,笔者对改进国有企业监事工作提出以下思考及建议。
  (1)正确掌握职责定位
  对于我国而言,国企的监事会存在机构不完善,缺乏权威的监管制度,导致监事会不能够独立的履行其职责,需要国有企业帮助其工作的执行;而且要彻底抛弃董事长是企业唯一领军人物的观念,因为领军人物能解决大问题同时也能制造大麻烦,同样也不能把监事会的主席看作是企业的&二当家&,应对现代企业的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并且将法人代表进行有效的治理。
  我国任选的国企董事长和国企的监事会主席均由股东进行选派,要求其坚守股东利益,将股东利益当作自己的天职与己任,此外,还要求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能够深刻认识到对其赋予的职责虽然分工不同,但是大家代表的利益一致。由于监事会主席要求能够不干预和不参与企业日常的经营,要求监事会能够认真落实不干预、不参与的政策。
  (2)坚持对制度的创新
  1、国企监事会要求同企业内部存在的各种监督资源进行整合,达到更好的监督方面的目的。由于监事会人员有限,要求监事会成员能够认真的贯彻并落实同外力联合这一方法,也就是所谓的&四两拨千金&,从而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也可以借鉴央行的做法,下设相关委员会,任命监事会主席作为委员会主任,协调企业纪检审计相关的部门进行协作,共同维护监管部门的职权能力,有效沟通和研究,如何更加协调部门间的联系,有效将强企业对于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完善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
  2、积极发挥下属子公司监事会的相关作用。监事会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事与沟通,并将监督的任务进行有效发挥。要求监事会成员能够根据日常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对一些政策案例进行分析指导,积极开展工作的研究工作,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平台,针对下属子公司进行集中的监事会管理。例如,宝钢企业根据董事会设立的委员会,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帮助子公司在监事会的相关组织中进行更好的合作,保证子公司在其独立性的前提下,进行更好的监管。
  (3)增强监事工作有效性
  1、监事会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耳朵和眼睛,应关注国有资产运行环节中的弱点,避免在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风险隐患和重大损失,尤其是当涉及国有企业资产流动时,因为暗箱操作而使得国资严重流失的情形。当前的国有企业面临一个较为严重的情况使战略需要进行有效的整改,提升资产流动的速度,对国有资产的去向能够进行有效的规范与强化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地位的不受侵犯。
  2、合理提升监事会管理主席与企业董事长间的协调工作,一旦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主席善意地提醒董事长,监事会不能够在发现问题时采取闭目不见的态度。
  3、加快监事会建设相关报告的制度。监事会在报告制度中,作为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监事会中的有效信使,要求监事会在对企业进行监督工作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报告制度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另外,监事会也要对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经验做出总结,并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做汇报。
  (4)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企业建立健全的工作激励约束方面的机制,包括:针对监督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成员进行嘉奖和奖励;对成绩优秀的成员,企业应为其做出一定职业生涯方面的规划,适度提升其工作地位。当员工在履行职责期间,能够有效揭露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奖励;若员工同企业同流合污,捏造结果,需要进行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有建立灵活的用人方面的机制,加上严格的监管惩罚措施,才能够保证企业旺盛的生命力。
  (5)认真履行新《公司法》,以保证监督工作的确实性
  因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程序以保证监督工作的确实性,使得我国原本的监事制度不能良好地发挥作用。伴随新《公司法》的实施及国资的监督管理相关体制改革的深入,国企的外派监事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职权明确、体制顺畅、运作规范。监事会也具有了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企业管理层的在行使新职权包括监督、建议评价、质询以及纠正方面的权利。当法律对监事会赋予一定的权利时,才能够保证监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制约。因此,出资人需鼓励监事会根据新《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大胆地进行监督管理,提升企业发展的能力。
  四、总结
  综上所述,要想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较为完善的监管机构,需要对监事会建设的制度进行依赖,需要企业内部进行不断的探索与创新。监事会对于企业治理方面存在较大意义,要求监事会进行相关监督工作时,能够合理发挥自身职业的监督能力,这些举措对国企管理的改进、效益的提高都大有裨益。唯有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完善,才能建立起国企自身良好的&免疫&系统,也才能保障国资的安全,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进而才能有力地保障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发挥。
  [1]高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认识与思考[J].经济视野,2014(06).
  [2]陈淑凤.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J].中国电子商务,2013(18).
  [3]杨队赴.浅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市场,2014(08).
  [4]蓝洪宁.关于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体系的探讨[J].财经界,2014(29).
下页更精彩:1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工作的几点思考相关推荐查看: 4342|回复: 9
监事会是否可以提名监事作为候选人?
某上市公司,因原监事会主席辞职,已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有一决议为:监事会提名XX人作为监事候选人
请问是否可以?
恕本人知识欠缺,目前尚未找到关于监事会提名监事的解释
请高人赐教
我觉得可以,公司法没有规定可以和不可以
应该不行,监事应该由股东提名,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第二款: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此可见,监事只能由股东提名。
我觉得可以。公司法规定的是监事人选的决定权,并不防碍监事会提名监事人选啊。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提名程利民先生、晋国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谢谢大家回复
感谢楼上的诸位兄弟.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说是可以,和不可以.
按&公司法&讲应该是不可以的.
只是实际中,有些上市公司的监事是通过监事会提名的,交易所也默认了这种情况.
这个是肯定行的,根据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提议的议案就是选举某人为监事
建设银行也是这么操作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于2011 年6 月22 日至28 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
会议内容为审议《关于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全体监事
于2011 年6 月28 日前均以书面方式反馈意见。会议召开和监事投票
表决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会议决议提名张华建先生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任职期限为三
年,至本行2013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会议决议将本项议案提交本行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是可以的。
但决定权在于股东会。这个是职责权限的问题。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董事会有提案权呢
联系电话:
微信帐号:投行先锋论坛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监事会主席有实权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